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食药部门办证用
办证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和档案,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经营环境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查应当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处理。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控制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验证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评审;(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组织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八)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食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食药部门办证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与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与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与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食药部门办证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单位)。
第三条食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单位应当成立食品安全领导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八条食品单位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九条食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食品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根据食品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单位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管理,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单位应当加强餐饮服务管理,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
第十五条食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确保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辅料、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检和抽检,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销售渠道等。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全过程。
第三条公司应当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等。
第七条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患有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医。
第三章食品原料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食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退货制度,对退回的食品进行检验,确认合格的食品方可重新销售。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采购与验收:食品采购应选用合法、合格、安全的生产企业,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安全。
验收时应检查食品的包装、标签、保质期等,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 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进行分类存放,保持仓库通风、干燥、清洁。
食品存放时应远离有毒、有害物品,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4. 食品销售:食品销售应确保食品新鲜、卫生,明码标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5. 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药品安全管理1. 药品采购:药品采购应选用合法、合格、安全的药品生产企业,确保药品质量。
审查供应商资质,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品储存: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性质、剂型进行分类存放,保持仓库通风、干燥、清洁。
药品存放时应远离有毒、有害物品,避免交叉污染。
3. 药品使用:药品使用应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调剂、配药、输液等操作,应遵守相关规范。
4. 药品销售:药品销售应确保药品质量,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1. 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3. 所有员工应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3)监督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4)检查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5)处理食品安全事故;(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食品采购与验收1. 食品采购应选择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 食品采购应遵循“四查”原则:查证照、查标签、查质量、查价格。
3. 食品验收应严格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包装、标签、保质期等,发现问题及时拒收。
五、食品加工与储存1. 食品加工应遵循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安全检查与记录1. 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整改措施等。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药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 食品安全监督员(1)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负责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与储存(1)采购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2)食品储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分类存放,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2. 食品加工与制作(1)食品加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加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销售与服务(1)销售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2)提供餐饮服务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4.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
(2)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 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及服药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及服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以及药品使用的安全性,保障公众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药品使用单位。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原料采购- 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确保原料的新鲜和安全。
- 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原料的来源、数量、合格证明等信息。
2. 加工与储存- 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防止交叉污染。
- 食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3. 卫生与清洁- 定期对食品加工和储存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4. 产品检验- 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问题食品可追溯。
5. 信息公示- 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相关信息,包括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三、服药安全管理1. 药品采购- 仅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建立药品进货查验记录,记录药品的来源、批次、合格证明等信息。
2. 药品储存- 药品应储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防止变质和污染。
- 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确保使用安全。
3. 药品使用- 严格按照医嘱或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避免滥用和误用。
- 对于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5. 药品知识教育- 对药品使用者进行药品知识教育,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四、监督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和服药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自检和第三方审计。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药品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六、记录与文档管理1. 所有相关记录和文档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要求。
2. 应建立电子和纸质文档的双重备份系统,以防数据丢失。
食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
3. 各部门、岗位应明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岗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采购与验收1. 采购原料、食品、药品等,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其产品质量合格。
2. 采购人员应索取并核对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3. 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拒收。
四、储存与保管1. 储存食品、药品等,应按照其特性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霉变、虫蛀等。
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其安全、有效。
五、加工与制作1. 加工食品、药品等,应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确保其安全、卫生。
2. 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时间等参数,防止食品、药品变质。
3. 加工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双手清洁。
六、销售与使用1. 销售食品、药品等,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2.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用药、食用指导。
3. 使用食品、药品等,应按照说明书或医嘱进行,避免误用、滥用。
七、应急处置1.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及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部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食品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2. 食品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3. 食品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1. 食品安全监管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2. 食品安全监管内容:(1)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2)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3)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采购、使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安全;(5)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6)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 食品安全监管方式:(1)现场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抽样检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3)信息查询:通过信息系统查询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掌握食品安全动态;(4)投诉举报: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轻事故损失。
2. 食品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食品安全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多部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多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规划和标准;(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三)负责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四)负责食品召回和处置;(五)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舆论监督;(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二)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四)卫生和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秩序监管;(六)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七)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协同监管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共享。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协作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各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原料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并公告召回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信息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信息,保存相关资料和凭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检验机构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办证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证用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办证用食品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办证用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办证单位”)。
第三条办证用食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明确;(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社会共治,公众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办证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四)负责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六)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抽检等工作;(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办证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验收第七条办证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食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三)采购进口食品应查验进口食品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四)采购冷冻食品应查验储存条件。
第九条食品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查验食品包装标识,确认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检查食品外观,确保食品无破损、变形、异味等异常现象;(三)检查食品储存条件,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储存;(四)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储存第十条办证单位应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四)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食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负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3)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4)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规范操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5. 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
6. 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退回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可追溯。
四、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
五、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和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措施;(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三)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四)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整改措施;(六)组织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内容包括:(一)原料采购、储存、运输;(二)生产过程控制;(三)产品包装、储存、运输;(四)销售环节控制;(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六)食品接触材料及容器;(七)食品加工工具及设备;(八)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内容包括:(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实施;(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四)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七)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食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2.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
3.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的使用和监管。
4.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5.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三、监管职责1. 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进行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经营过程、产品来源等进行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餐饮服务环节: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条件、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管,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进行监管;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经营过程、产品来源等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的使用进行监管。
5. 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对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1. 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建立信用档案。
3. 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4.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提高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认知。
5.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五、考核与奖惩1.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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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
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
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目的:
为确保门店的食品安全,保证在食品的经营过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隐患,特制订此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门店所有食品的生产经营与控制。
要求:
1、理货科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
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消毒、更衣、漱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及设施。
主要设施易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及清洁。
2.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距地面2米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3.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4.食品经营区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5.用于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
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6.各功能区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7.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温、保洁、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四、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七、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八、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贮藏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
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八、物品摆放须严格按仓库总体布局,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区设置,并按高、中、低用量,分区、分架、分层存放,与货架标签内容相符。
九、各类食品存放于规定区域,不得超过“三线”,严格按标签名称整齐规范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