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银监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为规范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于近日印发了《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以下为通知正文。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成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力量。
作为银行业服务的重要渠道,柜面服务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柜面服务涉及到广大客户的日常金融活动,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对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升柜面服务的质量,保障客户的权益,并加强银行业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该规范旨在规范银行业柜面服务行为,加强对柜面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促使银行业柜面服务在高效率、规范操作、阳光透明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客户为中心,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主要内容《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服务准则、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责任、服务监管和服务违规和处罚。
总则部分规定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确了银行业柜面服务的法律地位、基本要求和服务宗旨。
同时,总则部分也明确了银行业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职责和义务,以及客户的权益和利益保护。
服务准则部分详细列举了银行业柜面服务人员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诚信守法、礼貌待客、保密、服务及时、责任维权、服务培训等。
服务标准部分规定了柜面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包括服务待遇、服务时间、服务空间、服务设施等,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服务程序部分详细描述了柜面服务的各项操作流程和要求,包括开户、办理业务、查询资讯、存取款等,要求柜面服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服务,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服务责任部分规定了银行业柜面服务人员的服务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服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提供的服务内容。
同时,该部分还指出了服务中客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的方法和程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5•【文号】银监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发[2005]61号) 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是指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运作的审慎监管文件。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完善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改进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况的报告。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内约见董事会全体成员,与董事会交流银行的年度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及监管关注事项。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银监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各银监局: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中国银行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银行文号:中银综[1995]123号发布日期:1995-8-10执行日期:1995-8-10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规范我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做法,以加强该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和总行有关部门讨论修订,现正式印发你行,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办法》第四章帐务处理和资金清算主要是指同城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对异地电脑储蓄存款通存通兑,目前尚处在摸索阶段,待今后再补充修订。
二、鉴于各地分行使用的电脑机型和存款系统应用软件不完全一致,希望各行注意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中国银行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计算机联网上的任何一个储蓄网点,可办理网络上其他储蓄网点的储蓄业务。
第三条通存通兑业务限于已有通存通兑代号的储蓄网点,在规定的授权业务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
通存通兑储蓄网点的代号一般为联行行号加上两位网点代号。
通过计算机联网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直接涉及两个储蓄网点,储户开设帐户的储蓄网点叫开户行,代理开户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其他储蓄网点叫代理行。
第四条电脑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通讯网络来处理行与行之间的业务时,称为联机处理;另一种是行与行之间的通讯出现了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处理正常的联机业务时,称为脱机处理。
在脱机情况下,原则上不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特殊情况时,经授权可以进行脱机处理。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8•【文号】中银司[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2.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中银司[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1999年11月8日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我行获准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制定了操作规程,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文)转发你行,以供你行拓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时参考。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开展,将给我行带来大量的对公存款,也为开展住房贷款创造有利条件,请各分行务必抓紧、抓好这一工作,并根据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望各行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资金存款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中银司〔1999〕10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我行住房资金存款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0年1月20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函》(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233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共同制定了《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均可按照此操作规程,就近选择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银协发〔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协发[2017]171号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会员单位:为细化落实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文件精神,规范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号)等通知要求,中国银监会指定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组织和实施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的全程指导下,已组织编写完成《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参与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银行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附件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中“发展绿色金融”的文件精神,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等政策,细化实施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监管要求,规范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银行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绿色银行评价遵循“专业、独立、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慎、客观评价参评银行的绿色银行工作情况,引导银行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绿色、循环、低碳经济,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银行机构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
第三条绿色银行评价范围先期为开展银监会年度绿色信贷业务自评价工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0•【文号】银监办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0号2004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为便于理解和运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9号),指导和规范各地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活动,现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试行办法操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的常用方法第二部分内部控制评价计分方法表第三部分过程评价问题要点第四部分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和管理活动内部控制评价要点第五部分过程评价示例(授信业务)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的常用方法一、询问法询问法主要包括调查问卷和现场访谈两种方式。
(一)调查问卷评价人员针对评价目的,结合评价对象的具体特点,设计一套调查问卷,明确查什么,如何查。
对于问卷中的各个问题,评价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多种方法如访谈、观察、抽样验证等作出结论。
(二)现场访谈评价人员到现场向相关人员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执行和监督情况是收集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当在条件许可并以适合被访谈人的方式进行。
为此,评价人员应当考虑:1.被访谈人员应与被评价的内容相关,并承担相应职责;2.应当尽可能在被访谈人正常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地点进行;3.在访谈前和访谈过程中应当努力使被访谈人放松;4.应当解释访谈和作记录的原因;5.可通过请被访谈人描述其工作开始;6.应当避免提出有倾向性答案的问题(即引导性提问);7.应当与被访谈人沟通评审访谈的结果,应当感谢被访谈人的参与和合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银监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月19日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5.08.10•【文号】中银综[1995]97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0日中银综〔199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此次规定与总行〔1994〕2号文发送的《中国银行空白凭证印刷和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有不同,以此次规定为准。
附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财产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发行的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一经签发,即成为有效信用凭证,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建立各种“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款有价单证包括:有固定面额的存单、金额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存款业务空白重要凭证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支票、外币携带证和存款证明等。
第二章印制、调运和领发第四条全国统一发行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各地发行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分行设计,其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凡因业务需要印制和调运有价单证或空白重要凭证,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各基层行、处、所领用有价单证或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填制“领用单”,由负责人和领取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交发出行审核后,按规定手续领取。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银协秘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协秘发〔2020〕20号各会员单位: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机构外部欺诈防范体系,提升外部欺诈防控能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安保委”)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并经中银协安保委第三届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可将书面意见反馈中银协安保委办公室邮箱:**********************。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11月16日商业银行防范外部欺诈工作指引(2020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提升银行业外部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包括集团化经营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管理范围】外部欺诈是第三方故意实施行为导致的损失风险,包括抢劫、盗窃、破坏银行实物资产的攻击行为,骗取银行资金或信用的诈骗行为,入侵或破坏银行信息系统行为等。
第四条【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坚持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加强外部欺诈防范工作,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改进手段措施,增强抵御外部侵害能力,有效降低外部欺诈损失和化解案件风险,为实现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外部欺诈防范工作,依法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银协发〔2011〕10号-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曲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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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协发 [2011]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圳经自
律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以通讯方式组织全体会员单位
签署。该《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规范境内存款业务罔业竞
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芹的经营环境,
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滞望其使会员单位存款;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 系统故肆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间名互转,或
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
督,可采取收集客户意见、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惰,协会及地方
银行业 1委会或公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接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
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 及时自查自纠。问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 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
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的会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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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承诺互桔监督,共同遵守,由党覆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 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言觉维护中国银有虫的整体形
象。
第工意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
例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及中自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革缓行结算张户管理办法》、
部门板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工)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喃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银监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2•【文号】银发〔2020〕28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通知银发〔2020〕28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告知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20年12月2日附件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评估目的。
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印发《中国银⾏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关于加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颁布⽇期:1991-03-26执⾏⽇期:1991-03-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外汇利率制定的原则第三章外汇利率的种类第四章外汇利率的实施第五章计息办法第六章利率管理职责第七章监督检查第⼋章附则管辖分⾏、计划单列城市分⾏、经济特区分⾏:为了加强利率管理,使我⾏的利率⼯作⾛上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总⾏在去年召开的计划处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对利率管理⼯作和执⾏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分、⽀⾏的利率执⾏情况作了调查。
去年11⽉,总⾏召集8个⾏的同志在郑州讨论起草了《中国银⾏关于加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银⾏外汇利率管理办法》,随后⼜征求了总⾏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今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正式下发你⾏,请即转发辖内各⾏,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总⾏。
为便于各⾏更好地执⾏这两个利率管理⽂件中的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中国银⾏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外汇利率,⽬前仍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研究确定,但下达⽂件时应会签并抄送综合计划部门。
⼆、《中国银⾏关于加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国银⾏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停、减、免息和加罚息的减免可参照总⾏(88)中信字第106号的规定,凡100万美元和300万⼈民币以上的贷款报总⾏批准;100万美元和300万⼈民币以下的贷款由各⾏根据辖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买⽅信贷、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免息则应按总⾏(90)中贷(财)字第73号及(90)中贷财字第87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为了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充分发挥外汇利率和外汇专业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提⾼外汇资⾦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8.03•【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准会员单位:今年“五一”长假期间,部分地区银行网点统一休业,引起舆论关注和争议。
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银监会领导批示精神,迅速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各地协会推行法定节假日统一休业制度的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二○○七年八月三日)为加强商业银行节假日金融服务,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稳妥推行法定节假日银行网点休业制度。
各地银行业协会和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规,妥善处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与满足社会公众节假日期间金融服务需求的关系,稳妥推行法定节假日休业制度。
制度的推行必须经过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包括:市场调查,制定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请协会理事会审议和全体会员通过,公告公示等。
二、倡导节假日期间银行网点采取轮休的方式。
当前情况下,实行法定节假日统一休业制度的地区,倡导采取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网点轮休的方式,保证合理数量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
商业银行应认真制定网点轮休计划,兼顾区域分布、居民集中等特殊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三、充分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和公告。
银行营业网点在节假日放假前应张贴告示,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宣传,让广大社会公众广为知悉。
在休业网点门口张贴的休业告示中,应同时告知附近营业网点信息。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银协发〔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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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11-16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银行文号:中银险[2001]51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部),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
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三)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
(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作。
(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十条法律部门职责(一)制定、修订、审核并监督实施委托贷款合同文本。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
(三)支持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财会部门职责(一)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单独核算、双线监控原则,设置相应科目,印制会计凭证和借据,统一规定本行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按月与公司业务部门核对台账,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会计信息。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委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
以后申请新的委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管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委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对于具体的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交由本行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收到委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签订前须报送法律部门作最后审查,经由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各行须制定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程序和各级人员审核权限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授权管理第十八条各管辖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须先报请总行审批业务办理资格,之后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对经总行批准获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管辖分行,总行对其委托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方式为全额授权。
即: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分行,其办理的委托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均无需上报总行,由分行自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各管辖分行如需对辖内机构转授权,应将转授权对象及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六章委托贷款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同时报备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该业务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行要加强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管理,与委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别监控。
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遵循委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允许账户透支。
第二十三条各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参照我行制定的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障我行权益。
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
实际业务采用的合同内容如与我行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之处,须由本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本行无法律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各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保护我行权益。
(一)代为发放: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与借款人应在我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2.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二)协助收回:1.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
2.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除外责任(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押品状况以及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
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3.委托人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人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
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四)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委托人应承诺:(1)委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2)委托人同意放弃受托人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收取方式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
对于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委托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处收到的利息中扣收的要求应坚持抵制。
第二十七条各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的,须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人应付税款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八条委托贷款的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其中,利息清单、催收催报通知单、邮寄收据等属于我行代委托人监管的法律凭证,应作为二级档案重要凭证管理。
第七章综合风险控制第二十九条严禁各行办理假委托贷款业务(一)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外各行不得与委托人及/或借款人再签订其他任何改变委托贷款性质、违反我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协议。
(二)严禁以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自营贷款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垫付委托贷款,严禁各行为委托人垫款。
(三)严禁向委托人就其存入的委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