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中小企[2011]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穗府[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穗府〔2012〕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及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精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改善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一)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2〕1号)精神,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微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市财政局牵头)(二)开展清费减负,降低中小微企业负担。
大力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实施行政审批管理“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堤围防护费收费改革,推动我市与珠三角各市车辆年票互通,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市物价局牵头)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三)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利培育、开拓市场、信息化、创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市经贸委、财政局牵头)(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
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修订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利申请大户培育制度,对年度专利申请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
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和《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提出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粤府[2013]1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
(详见附表)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省国税局负责)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粤府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围绕主题主线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分类指导和公共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大力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500万元的小微商业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力争到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10000家小微企业(其中工业企业8000家、商业企业2000家)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动我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法律维权、财税服务、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示范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官办民助与民办官助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119【发文字号】粤经信服务[2017]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2【实施日期】2017.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广州、汕头、江门、肇庆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南海区、珠海高新区、兴宁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决定,在广州、肇庆、汕头、佛山市南海区、珠海高新区、兴宁市等6个省级小微双创城市示范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简称服务券)试点(同时在国家级小微双创城市示范江门市开展试点,资金自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服务券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服务券是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服务机构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是疏通中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的管道,既创新了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又体现了资金扶持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既有利于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又有利于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
各试点地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强化服务,加强服务券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努力把服务券试点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为在全省推广服务券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服务券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试点地区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和督导,确保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真实、有效。
在服务活动结束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服务机构服务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服务质量评定,结合中小微企业单项服务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真正做到绩效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粤府[2012]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粤府〔2012〕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大力推进我省专业镇主导产业发展,形成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现就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将综合服务贯穿于企业成长发展全过程,有利于促进专业镇主导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发挥政府与市场在生产力促进中的协调互补作用,有利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全链条发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探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路径,是构筑转型升级的新动力。
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对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中小微企业从传统加工型向“专精特新”型转变,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二条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度比较高的镇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要发挥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平台、共性技术中心等服务平台的作用,结合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度高的镇具体情况,多形式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咨询与推广、先进制造技术、质量管理方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技术应用等服务。
推动产学研联合,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难题。
--工业设计服务平台。
提供产品设计、企业形象设计、环境设计、创意工业设计、广告设计、展示设计、包装设计、装帧设计、设计管理等服务。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单位:《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径向省中小企业局联系与反映。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体现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纵横结合,规范运作”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构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分步推进。
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依法建设,公平竞争。
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公平竞争,不断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
服务体系建设要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同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府[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
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
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粤府办[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粤府[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
深化改革与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推广。
积极研究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工商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等办理)(三)积极推进银企合作。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
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省地共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德经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省地共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德经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中小企函[2012]3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发布日期】2012.05.15【实施日期】2012.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省地共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德经验的通知(粤中小企函〔201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顺德区开展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批复精神,2009年12月,省中小企业局和顺德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省地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试点合作协议》,积极创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工作思路和路径,加快推进建立顺德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1年以来,我局继续推进创新试点,深入开展服务创新,先后与惠州惠东县、汕头金平区、佛山南海区、广州花都区等县区政府分别签订了省地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合作协议,积极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在缓解中小企业市场、资金、技术、人才、用地等重点难点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实践表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加快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地共建、共同推进,是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有助于对加强共建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更有助于引导当地政府加大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市、县(区)、专业镇、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借鉴顺德区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努力打造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为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现积极贡献。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径与我局(服务指导处)联系。
附件:省地共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德经验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省地共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德经验一、主要做法(一)打好基础,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政策支撑体系顺德区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每年出台1~2个全局性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一)健全中小企业法规政策体系。
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开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督促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有立法权限的地级以上市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健全公平竞争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发布统计数据。
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队伍,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四)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
省级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总页数】6页(P1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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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合作框架协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86号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136号 [J],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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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2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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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召开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召开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召开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中心、促进会、公司等):经报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提出要大力推进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的综合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服务。
为了总结、交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经请示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同意,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韶关市仁化县召开“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07年10月19日,会期一天。
地点:韶关市仁化县丹霞山金霞小区丹霞温泉酒店。
二、会议议程上午(9:00-12:00)1、省中心许霞主任作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发展的主题报告;2、省中小企业局姚德洪处长介绍全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3、仁化县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发言;4、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言;5、惠阳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言;6、参观仁化县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下午(2:30-5:30)1、分组讨论(分组名单附后)2、各组代表发言;3、省经贸委副主任、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刘焕泉讲话。
三、参会人员邀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负责人各1名。
四、会议费用:会议费用由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管理提升服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管理提升服务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粤中小企函[2013]4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发布日期】2013.06.25【实施日期】201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管理提升服务活动的通知(粤中小企函〔2013〕41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省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贯彻落实工信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我局《印发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中小企〔2013〕6号)的工作部署,为促进提升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将在全省范围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服务活动,现将服务活动实施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是国家“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的重点工程之一。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今年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活动计划,积极做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服务活动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组织管理咨询等有关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并指定专人负责,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7月5日前报我局(服务与指导处)。
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将于近日试运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积极推进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服务活动的开展,加强与各地的沟通和联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推广服务平台,各地要积极配合中心做好各项工作,发挥服务平台在扶助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中的作用。
三、请组织有意愿参与管理提升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填写《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服务活动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2),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以便统筹安排参与活动。
四、有咨询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填写《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服务活动企业登记表》(附件3),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我们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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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和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为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一)建立便捷服务通道。
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中小微企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外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同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代办业务。
(二)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
进一步清理减少中小微企业审批事项。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政务信息、办事流程指引、服务承诺等信息,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率和水平。
建立健全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的政企互动平台,加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民企之窗网建设力度,主动向中小微企业传递政策信息。
(三)积极开展服务推广活动。
各涉企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接待日制度。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等品牌活动。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整合各类服务机构资源,开展专题培训、服务展示、对接洽谈等活动,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服务经验。
开展服务评价活动,每两年评选100家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和100名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
加快推进省市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建立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区,探索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
二、建立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五)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
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
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建设。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
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六)拓宽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
积极发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
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建立上市培育奖励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上市培育奖励办法。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
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投融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证服务业务。
鼓励为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
(七)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省有关单位要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统筹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融资再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
鼓励各地市设立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
鼓励担保机构为东西北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支持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八)推进政银会企合作。
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多方对接活动,鼓励各地设立由政银会企共同出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
用好省财政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贴息补助或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各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发展壮大,支持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机构等建立区域性融资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服务体系(九)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强示范引导和典型宣传,认定和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和改造示范企业。
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名牌名标、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标识,以及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小微企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
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委托、知识产权托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技术入股、新产品提成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联盟、联合开发项目、增加知识产权积累、共同培养专业技术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拓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市场空间,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
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检测服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展示中心、技术交易平台等,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成熟技术。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十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
打造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品牌服务商,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十二)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
加快推进行业协(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行业协(商)会加强自身建设。
将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
认真清理政府职能转移项目,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
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范围。
五、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体系(十三)加强信息化服务。
建立信息化服务联盟,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水平。
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测评。
支持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商开展行业或产业的信息化诊断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商信用评估制度。
(十四)改善管理培训服务。
引导中小微企业落实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
组织实施强企工程,支持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培训,推广管理创新成果。
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以中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区域培训基地。
(十五)优化创业服务。
各地政府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用于支持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鼓励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
加强创业辅导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创业辅导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
(十六)深化市场开拓服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广货全国行”、各类展会、项目推介会和促销洽谈会等活动。
完善市场化办展机制,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微企业驻外服务点、广东商贸城、会展中心等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拓宽中小微企业营销网络。
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应用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影响,提高协同开发市场能力。
大力宣传原产地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开拓新兴国际市场。
六、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逐步增加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及国家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税收优惠政策。
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征管手续。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起征点提高到政策许可的最高限。
(十九)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全面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重点清理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取的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具有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开展对中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其他部门和行业的鉴定检验结果予以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检验。
(二十)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
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积极探索引入政府采购担保手段,增加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七、加强综合服务重点工程建设(二十一)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建立“1+33”个(1个省级平台和33个地方窗口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认定和扶持500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二十二)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十二五”期间,扶持建立10个以上省地共同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基地、150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
(二十三)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积极发挥高等院校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
实施全省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轮训计划,每年轮训1万人次。
推动粤港澳中小微企业交流合作,每年资助100名民营企业家到境外学习培训。
建立企业家培训学院,培养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
(二十四)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
选择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分类指导、梯度培育,由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参与上市培育对象的筛选、推荐工作。
“十二五”期间,上市后备资源库保持300家以上企业的储备,其中80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