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从一九八九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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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从一九八九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11.14
【实施日期】1988.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从一九八九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我部(85)财综字第103号文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从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三年内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至今年底,免征期满,从一九八九年起恢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现就有关恢复征收能源交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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