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法硕考研分析案列法讲解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乙,女,25岁,甲的妻子。
甲与乙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
2019年,甲的公司与乙所在的公司合并,甲被调到乙所在的公司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甲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0年,甲与乙发生争吵,甲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乙对此深信不疑,双方矛盾激化。
2021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2. 甲是否构成家庭暴力?3. 甲乙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感情出现裂痕。
甲酒后失言,导致乙对甲产生误会,双方矛盾激化。
从这些事实来看,甲乙双方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对乙造成心理伤害,但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因此,甲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1. 房屋: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房屋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2. 车辆: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车辆归甲所有,乙支付甲车辆折价款。
3. 存款:甲乙双方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自然人行为能力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 000元钱,为什么?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试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在市郊某地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和谐家园”。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内容(一)合同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向A公司供应了建筑材料,但A公司在支付价款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以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B公司货款。
(二)物权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发现项目用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经调查,该地块原为C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某国有企业D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D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将其转让给了A公司。
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A公司发现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本案中,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权属。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研究生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市郊某村征用了100亩土地,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由于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等问题,开发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也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此外,开发公司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占用土地、未按规划使用土地等问题。
2015年,村民李某等50余人联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投诉,反映开发公司违法用地问题。
经调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开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违法占用土地100亩;2. 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3. 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一)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开发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违法占用土地100亩,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开发公司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硕士实战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开发商开始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项目名为“某尚园”。
然而,在项目竣工交付后,部分业主对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引发了大量的业主投诉和集体维权事件。
在此背景下,业主们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本案由此展开。
二、案情简介1. 业主投诉内容:(1)小区绿化面积不足,与宣传不符;(2)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如地下车库渗水、小区内道路不平整等;(3)房屋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2. 开发商回应:(1)绿化面积不足问题系城市规划调整所致,已尽力满足业主需求;(2)配套设施问题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已进行整改;(3)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质量问题,已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三、法律分析1. 绿化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合理规划绿化用地,并保证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绿化,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配套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保证配套设施的质量和功能。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违反了法律规定。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均为我国某省内的知名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乙公司则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6年6月前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乙公司应在2016年8月前完成建筑材料的交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建筑材料的交付。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客户流失等。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2016年9月,乙公司向某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答辩称,其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请求法院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客户流失等损失,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法硕.doc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ﻭﻪﻪﻭ【问题】ﻪﻭﻭﻪﻭ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ﻪﻭﻭﻪ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ﻭﻭﻪ【参考答案】ﻭﻪ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ﻪﻭﻭﻪ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ﻭﻭﻪﻭﻪ定金的相关知识ﻭﻭﻪﻭ一、定金的概念ﻪﻭﻭﻪﻭ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法律硕士案例题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小区于2011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部分业主发现小区内绿化带绿化程度较低,与开发商承诺的绿化标准不符。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以绿化带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拒绝赔偿。
业主们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绿化带建设过程中绿化程度不达标的违约责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绿化带的约定是明确的,即绿化带绿化程度应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负有保证绿化带绿化程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义务。
2.业主在交付使用后不久发现绿化带绿化程度较低,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开发商以绿化带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拒绝赔偿。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绿化带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不符合上述定义,因此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开发商在绿化带建设过程中绿化程度不达标,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王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调查,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20年5月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3)客体: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2.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犯罪目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3)犯罪结果: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较大。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王某某作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却在经营过程中,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方法论》课程案例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方法论》课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堵临街墙有随时倒塌的危险,管理人在墙上挂了一块醒目的牌子,上写“此墙危险,请勿靠近”,有一盲人不知,靠墙走过,不慎碰撞墙体,墙倒塌,盲人受伤。
分析:法律方法:目的解释。
即从指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这里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即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按照这种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之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可以根据需要确立该法律新的目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建筑物管理人能否以其已尽注意义务,本身不存在过错而对这一损害事实主张免责。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享有建筑物蕴含之利益,亦应承担其带来之不理风险。
于因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所受损害之受害人方显公平。
若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身无过错,而仅仅因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而承担责任,对其又显失公平。
故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对加害行为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但被告仅证明自己对维护建筑物安全和防止危险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尚不足以构成“没有过错”的抗辩。
因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之事实本身,即为危险存在的有力证据。
因此,就被告人而言,必须进一步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方可免责。
此乃本条规定的目的根本之所在。
本案例中,管理人已于墙上挂了一块醒目写有“此墙危险,请勿靠近”的牌子,可以认定其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当对不合格的货物进行修复,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4. 违约责任承担比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承担70%的违约责任,乙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
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建筑物共有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法律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在一次村民大会上,李某某指责张某某侵占其土地,并散布了“张某某是小偷”的言论。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三、案件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性质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有关其品德、才能、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2.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4)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1)李某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侮辱、诽谤等行为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在村民大会上散布“张某某是小偷”的言论,明显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具有违法性。
(2)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某的名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本案中,李某某的言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张某某的名誉损害。
(3)李某某的行为与张某某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导致张某某名誉损害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张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侮辱、诽谤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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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法硕考研分析案列法讲解“磨刀不误砍柴工”,好的学习方法可以使学习事半功倍,下面凯程考研为广大考生整理的民大法硕的一些考研经验及学习方法。
1、联想记忆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英语的学习,例如背一个单词,你可以通过一个词缀联想到几个单词,然后再将它们分类,从他们的词性,用法,所用的场合等各个方面着手,就像是凯程老师说过的一样,考研英语复习的时候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从一个词想到一大对词,从一句话想到一整篇文章,这样不仅能锻炼自己的英语思维能力,还对英语阅读理解有很大的帮助,凯程老师总结出的考研英语,就是考词、句和逻辑。
所有的题型,包括作文,都是对前边三点的考察,只是考察的要求程度不同。
比如完型,就是重点考察词的用法和上下文的逻辑;作文就是考察用词句来表达思想;阅读就考想英语思维能力。
2、构建框架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政治的学习,正如凯程老师所说:“政治的正确学习方法,就是应该“重基础,整框架,多做题”。
”如果能够建立框架的学习方法,然后层层细化知识点,你会发现政治其实很好记,框架就是知识脉络,就是联系和逻辑,人的记忆一定是按照逻辑来的,只要我们的大脑中形成了一个知识框架,需要用什么知识就在自己大脑中形成的框架下找,不仅思路分明,还能做到高效学习。
3、分析案列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专业课来说的,多分析题,分析出题人的意图,将每道题中的各个例子中考的重点知识点都做笔记,重点部分的知识的掌握不能局限于指南,要加深。
还有一个关键是辅助大量的案例。
在案例中学活死的知识,在案例中理解知识点,在案例中化知识的抽象为具体,在案例中拓展知识。
专门使用案例教学的书,将几百上千字的有难点的案例及分析总结成一两句点睛的话,积累起来。
中央民族大学法硕考研难度本文系统介绍民大法硕考研难度,民大法硕就业,民大法硕学费,民大法硕考研参考书,民大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民大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民大考研机构!一、民大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2015年民大法律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114人,含推免生60人左右。
相对于其他院校来说,民大的复试分数线较低,招生人数很多,综合来讲考研难度不大。
据凯程从民大法学院统计数据得知,95%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
其次,跨专业考研,民大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
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民大法硕就业怎么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广,出国机会也不少,民大法硕在全国的知名度是响当当的,民大在社会上地位也不容小觑,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
现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当然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亦可以从事原有专业与法律结合的管理工作等等。
凯程考研常年从事法硕考研辅导,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法硕就业前景不错。
但由于研究生的常年扩招,还需要好的工作还需要学生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才能在就业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民大法硕学费是多少?2015年民大法律硕士专业招生人数为114人,民大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总额为2.6万元,其中法律(法学)学制两年,法律(非法学)学制三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招生54人,含25人推免。
法律(法学)专业招生60人,含35人推免。
与北大法硕,清华法硕相比,民大法硕考研不算是高的,相对于其他专业,法硕是高投入高产出的专业,没有一流的老师就没有一流的学生,请最好的老师培养法硕人才,这是行业需要。
确实,法硕就业薪水高是事实,只要将法律学精了,未来的路一定会越走越顺。
四、民大法硕考研辅导班有哪些?民大法硕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
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对民大法硕,您直接问一句,民大法硕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都不能立即回答,或者推脱说他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民大法律会计硕士考研,更谈不上民大法律会计硕士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民大法硕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民大法硕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民大法硕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
凯程有系统的《民大法硕讲义》《民大法硕题库》《民大法硕凯程一本通》,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民大法硕深入的理解,在民大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
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
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所以,凯程有实力能帮助广大学子考上民大法硕。
五、民大法硕考研参考书是什么?法硕是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如下:①思想政治理论②英语一或日语③法硕联考专业基础④法硕联考综合民大法硕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的专业课的参考书:《法硕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
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
其他都以分析为准。
凯程老师会详细讲解每个知识点,非常专业,非常应试。
《法硕(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好理解好背诵好就一切都好了。
凯程要求学生最后考前两天时几乎是整本书都在脑子里。
《2013年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这是很好的练习巩固资料。
从前期到后期一直很有用。
凯程学员是扎扎实实做过的。
《法硕联考重要法条释解》,凯程建议找本自己看起来顺眼,查阅方便的。
多翻多看。
尤其是民法,宪法,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有效,看了就有感觉。
真题——版本无所谓,例如《2012年法硕联考大纲变化解读及历年试题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真题非常重要。
一定要好好利用。
凯程会专门开设真题讲解课程。
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六、民大法硕考研复试分数线是多少?2015年民大法硕专业复试分数执行国家线,总成绩不低于300分,且英语成绩不低于42分,专业成绩不低于63分,复试内容为专业课、外语。
复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凯程考研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日常问题培训,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答案,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七、民大法硕考研复习建议英语部分:首先凯程老师教同学们几种快速背单词的秘诀:1.读音法。
用单词的读音联想汉语意思;2.词根词缀法。
很多单词的词根词缀都有特殊的含义3.词源法,有的简单的单词往往是很多复杂单词的词源等。
根据每个人的基础不同,建议每天背单词不少于1小时,而且背诵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复习的重要性,其往往要比背诵新单词更重要。
再说一下真题,凯程老师提醒同学们一定是真题而不是模拟题,所有模拟题的价值都要远远低于真题,在研究真题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比题目本身更多的收获,凯程老师在辅导同学复习的过程中重点教授同学们如何去探究出题的角度,揣摩出题者的意图等等。
在平时复习过程中凯程老师会带领同学们重点复习历年真题,对同学严格要求,一定要把真题吃透。
凯程老师教授同学们在做阅读理解时要先看题目,可以先看前两个,这样有助于明白文章大致的内容,一般来说题目与在文章内容的定位顺序是一样的,这样可以有助于定位问题在文章中的位置,并且在阅读的过程中要不断根据上下文去掌握文章的中心思想以此来选出正确的选项,这一点很重要。
最后说一下写作部分。
凯程老师要求同学们复习写作不能仅仅靠模版,因为标准模版的作文分数往往不会很高,所以凯程老师特别注重通过反复模拟写作来提高同学们的写作能力,并且凯程老师会批改同学们的作文,让同学们知道自己的缺点。
专业课部分:法硕的专业课共分为五门:刑法、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
前两门课程更偏重于理解,后三门课程更偏重于背诵。
凯程老师会在最初的几个月让同学们通过远程视频辅导和同步做题来加深对课本的熟悉程度,对专业课知识有较深的理解,有助于最后几个月的冲刺背诵和主观题答题套路的掌握。
当然真题还是最重要的!做题随时都不能落下,真题永远是最好的练习题,做真题加改错题三遍即可五遍足矣。
法律毕竟是一个纯文科的学科,背诵是必不可少的。
在最后的两三个月凯程老师会集中安排时间背诵,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其有条理地安排合理的背诵时间和内容,并且负责背诵情况的督查。
督查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内容,不仅可以加深对掌握知识的印象还可以查缺补漏,找到真正需要付诸时间和经历的部分。
至于具体的专业课理解和记忆的方法凯程的老师有很多的小诀窍,在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凯程老师提醒大家:论说文一定要动手写,只动眼不动手,看了不少作文和素材,但真正写起来会发现很多差别,比如时间的安排,语言的组织等等,只有发现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寻求改善。
八、民大法硕考研如何调节考研心态稳定的心态:在考研的复习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自己总是看着别人的复习进度,这样往往自己的复习计划被打乱。
看着别人复习的进度比自己快了,心里就会很焦急,进而产生烦躁的情绪。
对于这种情况。
凯程老师建议考生按照自己事先制定的计划来,按部就班的复习。
对于别人的复习进度,可以参考和借鉴,但是千万不能照搬照抄,要有自己的原则。
如果考生在复习中出现一段时间看不进去书的状态,拿起书来就感到非常烦躁。
出现这样的情况,凯程老师建议考生在感到烦躁时,可以由这门课换为另一门。
如果还是不管用,干脆,合起书本,找到要好的知心的朋友,一起到校园里走一走,聊一些大家都开心的事,看看校园中匆忙的身影,心情自然就会好起来。
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就可以缓解这种状况。
其实只要做到全力以赴,然后中间不徘徊、不彷徨,认定目标,心态基本上都是稳定的,成功的学生,除了刚开始纠结于考不考得上这个问题紧张心绪不稳定之外,后来都挺稳定的,至少从表面上看上去是这样的,或许内心深处还是不太稳定的,而且偶尔还是会出现抓狂的情况,不过很快就好了。
只要坚持到考研的最后的一刻,坚信自己一定会成功,那么你就一定会成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