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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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办事单位:重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费地点: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鹰冠大厦)电话:63672117二、办事依据1、国务院《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75号);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0]194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1、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2、其他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具体折算为:每立方米混凝土缴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缴纳0。

9元、0。

6元)。

渝财综[2002]18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

原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0]70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二00二年九月六日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渝建发【2008】30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08】30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从即日起,在主城区选择3-5个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点,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积极引导主城区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主城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经开区)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从2009年7月1日起,六大区域中心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四)从201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六大区域中心城市以外的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推广使用原则(一)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应用应以大力发展干混砂浆为主,辅以湿拌砂浆,试点及推广应用初期可考虑“干湿并举”。

(二)预拌商品砂浆发展初期应以普通砂浆为主,逐步开发砂浆品种,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

(三)鼓励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四)紧密结合本地区资源的特点,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特细砂资源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因地制宜发展预拌商品砂浆。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市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砂浆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拟定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布点审批;负责认定全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负责对预拌商品砂浆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指导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渝建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电话(传真):63603771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序│技│技术名称│限│禁│限用、禁用范围│相关理由│替代技术(│执行时间││号│术││制│止│││产品)││││分││││││││││类││││││││├─┼─┼────┼─┼─┼───────┼──────┼─────┼────┤│1 │厨│坐便器(││√│不得用于各类房│不节水,《建│节水型坐便│2006年10│││房│>9L)│││屋建筑工程。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高效、环保,提高散装水泥运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散装水泥运输活动,包括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工等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质量为本,服务至上;3. 环保优先,绿色运输;4.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驾驶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外观整洁,罐体完好无损,罐内无锈蚀、破损、漏气等情况。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警示标志、反光镜、灭火器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八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熟悉运输路线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应熟悉散装水泥运输操作规程,掌握车辆性能和保养知识。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四章装卸工管理第十三条装卸工应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熟悉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装卸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装卸工应爱护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章运输过程管理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不得在车辆内吸烟、饮食。

第十七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关注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甲方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

第六章运输费用管理第二十条运输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运费。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_、_五、六号)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_、_五、六号)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执行日期:2010年9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执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执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渝建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3]7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3〕3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16日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渝建〔2018〕682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渝建〔2018〕68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砂石、水泥、掺合料等混凝土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质量波动较大,且价格大幅攀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质量控制难度加大,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异常情况时有发生,给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带来较大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的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对外转让、出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生产供应混凝土。

(二)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核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预拌商品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一)加强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各生产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应持续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并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

生产企业应加强人员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宣贯工作,落实在岗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努力提高企业人员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规范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各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我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材料进入生产企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渝建[2013]342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3〕34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通过开展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数量、生产质量及生产经营等情况,严肃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不得以备案等任何名义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的地方准入门槛;已经设立的,限期三个月内取消,并向市城乡建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分站和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站的管理。

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分站,也应纳入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规划布点数量控制范畴,取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布点批复,严格按《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规定程序建站并通过验收后,独立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施工现场严禁擅自设立现场站,确有特殊原因需设立施工现场临时搅拌站的,主城区须报经市城乡建委批准设立,其他区县须报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7〕33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7〕33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7〕33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双桥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

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不得指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做好进场质量检测。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

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负责。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进场验收、试件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

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展散装水泥作为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20%。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1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管委会第10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3月30日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使用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水库、堤坝等工程。

第三条规建局是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规建局负责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水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协助各行业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万盛经开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万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农村民用自建房除外),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上述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

第五条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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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发展散装水泥作为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下文是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
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20%。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本市主城区及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半径内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禁止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城区范围内与前款相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设有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其城区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一条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

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申办通行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混凝土运输车荷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取证、放行,待其卸载后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批准减免,也不得拖欠、截留、平调和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的项目需要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列入当年项目安排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
(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欠缴金额20%的罚款,并从欠缴之
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的;
(二)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或挤占截留、挪用、私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处理或怠于处理,不征或少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
(五)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是指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或其他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
行政机关。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运
至建设工程施工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展散装水泥不仅是对水泥传统的流通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建筑施工的高效化和现代化,而且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1.发展散装水泥可以使水泥生产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我们知道,水泥的生产成本主要由原材料、燃料、设备折旧、人工费等几大部
分组成,其中燃料与人工费大约占水泥生产成本的20%左右。

如果
生产散装水泥,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费,同时由于不需要包装车间了,可以节约电、包装纸及缝袋用的棉纱等,综合起来计算,生产
散装水泥比袋装水泥可降低成本20%左右。

2.发展散装水泥为用户也带来效益。

根据我国水泥销售市场的情况,散装水泥销售价格一般比袋装水泥便宜,按照目前包装纸价格,每吨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出厂价相差25—30元,如果扣除“以散养散”费(后面解释)5元后,用户购买散装水泥,每吨还可以便宜
20~25元,这对于水泥用量大的用户来说,是一项大的节约。

可以
大大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

3.发展散装水泥可为国家节约木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据测算,每生产一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省包装纸60吨,折合木材330立方米,生产60吨纸需要电7.2万度,煤78吨,烧碱22吨;
另外,每运输一万吨散装水泥,比运输袋装水泥可减少水泥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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