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doc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设有关局、各区建委、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建委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建委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本市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均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实施;各区建筑管理站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凡混凝土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建筑工程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东西湖区应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其余有条件的区应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政工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文明施工,依据《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三、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场后的入仓、泵送工作,降低噪音、粉尘污染。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传递和协同监管机制。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散装作业区域,包括散装水泥、熟料、矿粉等。
第三条散装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散装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泥厂成立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散装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散装作业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负责散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散装安全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散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散装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散装安全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散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散装安全管理制度;2. 散装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3. 散装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 散装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散装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散装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散装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散装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第十六条散装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散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业务接受省散办的指导。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原则上不设立散办。
第五条各级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制订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生产、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以及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本世纪末必须配备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
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配备的,须经主管部门和散办批准。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泥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保障水泥的合理使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单位要加强对本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确保整个水泥产业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泥产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水泥生产管理第五条水泥厂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合理布局厂区,严格控制水泥厂周边环境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水泥厂要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因设备损坏带来的环境污染。
第七条水泥厂要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水泥厂要对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第九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储存和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水泥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水泥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水泥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进行运输,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水泥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章水泥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水泥储存库要建设在远离居民区的位置,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水泥储存库要建立健全的防尘、防雨设施,确保水泥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水泥储存库要加强对库区的清洁和维护,避免因水泥堆放不规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
第五章水泥销售管理第十七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确保销售的水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对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发文号:鄂财综发[2003]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7号令《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发展散装水泥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省、市(州)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租赁、合资、外资企业等);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含投资方,下同)和其他使用单位(含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构件企业、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下同),均按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或者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资金的,有关代征协议要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得,有关代征协议要报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的0.2%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中转库,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缴纳1元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缴纳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高效、环保,提高散装水泥运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散装水泥运输活动,包括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工等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质量为本,服务至上;3. 环保优先,绿色运输;4.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驾驶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外观整洁,罐体完好无损,罐内无锈蚀、破损、漏气等情况。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警示标志、反光镜、灭火器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八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熟悉运输路线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应熟悉散装水泥运输操作规程,掌握车辆性能和保养知识。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四章装卸工管理第十三条装卸工应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熟悉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装卸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装卸工应爱护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章运输过程管理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不得在车辆内吸烟、饮食。
第十七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关注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甲方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
第六章运输费用管理第二十条运输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运费。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质量可靠、环境保护,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我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质量、环保。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计划:生产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原材料供应、设备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报厂部审批。
第五条原材料管理: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采购原材料,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生产过程管理: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七条质量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生产设备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计划:销售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客户需求、库存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
第十条客户管理: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管理:销售部门应严格执行销售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根据销售计划、库存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管理:运输部门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运输过程管理: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安全、无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储存计划:仓储部门应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制定合理的储存计划。
第十六条储存区域划分:仓库应按物料类别、性质划分储存区域,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储存条件: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物料受潮、变质。
第十八条物料盘点:仓储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料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环境保护:我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15【实施日期】1999.06.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0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37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73号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管理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不设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所辖县派出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1998〕157号、国家经贸委〔1999〕185号文件的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4年1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04年2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其中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下同),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必须配置占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修改为“必须配置占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以上散装水泥的设备”。
增加“本市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70%以上。
”作为第二款。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三、第九条删除。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销售1吨袋装水泥1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款删除。
五、第十一条增加“本市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或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作为第二款。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无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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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5]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3.23
【实施日期】200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05]3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需要;是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和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鄂政发[2003]42号)精神,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已划入我厅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明确指出:“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七部(局)又以2004年第5号令颁布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2年省政府以237号令发布了经。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建[2007]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6.30
【实施日期】200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建[2007]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根据我省农村发展现状,现提出在农村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促进城镇化建设,达到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要求,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全面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大,近年全省农村建设每年水泥用量占30%以上,但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到5%。
随着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城经济和中小城镇建设的实施,以及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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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1999-5-18
执行日期:1999-5-18
生效日期:2004-2-20
经199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生产和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市鼓励生产、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工作。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有关部门承担该区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编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经市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等的统计;
(五)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其中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达50%、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达20%的要求;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下同),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应当按前款规定,对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量相适
应的设备;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配置占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
现有水泥制品企业必须逐步配置使用散装水泥的设备。
新建的水泥制品企业必须配置占年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工作,保证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九条市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向水泥生产、制品企业和建设单位下达生产使用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1吨袋装水泥2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的袋装水泥,应当持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已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销售。
外地水泥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的袋装水泥,在当地未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3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水泥生产企业交纳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建设单位交纳的,计入建设工程成本;属水泥制品企业和其他使用水泥单位交纳的,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财务专用印章的专用票据;委托征收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费。
第十四条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三)经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市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市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按建制车辆吨位数减半交纳公路养路费;进入城区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应交额1‰的滞纳金;
(二)无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效凭证销售袋装水泥的,按每销售1吨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归还;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