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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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再版说明202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23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修改,重新印制。

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3)》以第2版印制,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前言2023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

2023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23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23]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23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23年1月和2023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2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23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月1日施行

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月1日施行

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月1日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年(卷),期】2016(0)5
【摘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GS21—2016)综全性大容规于2016年2月22日经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批准颁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的类别,以原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

【总页数】1页(P49-49)
【关键词】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固定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规则;超高压容器;逻辑关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050.9
【相关文献】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分类 [J], 郑津洋;吴琳琳;寿比南;谢铁军;陈朝晖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J], 戴季煌
3.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技术内容解读 [J], 桑临春;李国树;杨宇清;肖丽娟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J], 本刊讯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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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再版说明2010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公告(2010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 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修改,重新印制。

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第2 版印制,从2010年12 月1 日起施行。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 年11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 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 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一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一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钢规

钢规

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新容规的过渡期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

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设计文件依据设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1)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1)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1)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定容规)将于2010年11月30日结束过渡期,12月1日正式实施。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材料(一)关于GB/T4237-2007标准材料。

对于库存的按照《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4237-2007)订货的材料,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质量证明书或复验结果对比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与GB24511-2009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二者相符合的,可以继续用于压力容器制造。

固定容规正式实施后,生产单位应当选用GB24511-2009规定的材料生产压力容器。

(二)相关技术措施为保证固定容规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压力容器建造的相关技术措施(见附件1)。

各生产单位可以按附件1的技术措施要求建造压力容器。

二、生产(一)关于在制产品。

2010年12月1日前已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旧容规)制造、尚未完工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完成制造;已按照旧容规制造完成、尚未出厂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出厂。

(二)关于风险评估。

—3—固定容规第3.6条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压力容器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其报告基本内容应当满足附件2的要求。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固定容规时,如果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

附件:1.相关技术措施。

2.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相关资料下载:•附件1-相关技术措施.doc•附件2-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doc—4—附件1相关技术措施1 钢板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1.1.1 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 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

当前的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通知文件>>司局发函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如无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设计文件依据设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由于新容规的规定引起许可级别升级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造监检机构证明等材料报新级别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对仅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直接变更许可证书,否则应当按照升级许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评审,该工作应当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引用标准的执行。

在《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32-95)等新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按照新容规进行的设计,设计温度在350℃以下的碳钢和400℃以下的低合金钢,可以按照新容规规定的安全系数,根据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由设计者计算材料的许用应力。

同时,有关材料复验、焊接试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内容均应当按照新容规的规定执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引言。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用于储存和输送气体、液体或蒸汽等物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压力的作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监察至关重要。

二、监察范围。

1.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外观检查,包括检查容器表面是否有腐蚀、变形、裂纹等情况,以及阀门、管道是否完好。

2.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内部检查,包括检查容器内部是否有积水、沉淀物等,以及检查压力表、安全阀等设备是否正常。

3.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防护装置检查,包括检查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4.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工作环境检查,包括检查容器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

三、监察程序。

1. 前期准备,确定监察范围和对象,准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和设备。

2. 外观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缺陷。

3. 内部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内部进行逐一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安全防护装置检查,对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灵活可靠。

5. 工作环境检查,对容器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6. 汇总检查结果,将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四、监察要点。

1. 安全第一,在进行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时,安全始终是第一要务,不可忽视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 严格执行标准,在监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监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4. 定期监察,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结论。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是保障工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好监察工作,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

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

《容规》宣贯——第3章
设 计
3.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 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3)对有保温或者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 效的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新增条款。
4
《容规》宣贯——第3章 设 计
3.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 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 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 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新增条款。
3.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 (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 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 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8、29条) 设计资格印章改为许可印章; 取消蓝图规定; 取消“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的试设计 方式。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在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3295等新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按照新容规进行的设计设计温度在350以下的碳钢和400以下的低合金钢可以按照新容规规定的安全系数根据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由设计者计算材料的许用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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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3章

浅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贯彻执行中

浅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贯彻执行中

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 合 、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基 5 0 % 。特别提醒: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也
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关的产品标准中 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
去规定。
(3)
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增加了“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
1.3适用范围
度 ,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射线检测或 TOFD检 测 ,如果发现超标缺陷,则 应 进 行 100%X
T S 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固容规》 的 代 号 :TSG21- 射线检测或 TOFD检测。其本意是控制7 源射线检测的使用,
2016;《固容规》代 替 了 原 来 的 TSGR0004-2009等 7 部 规 范 ; 确保无损检测的质量。
注 。文 章 对 执 行 过 程 中 经 常 遇 到 的 问 题 ,与 老 版 《固容规》的 不 同 进 行 了 分 类 疏 理 ,对 贯 彻 执 行 新 《固容规》起 到 良 好 的 推 动 作 用 。
关 键 词 《〈固容规》;TSG21-2006;制 造 ;检 验 ;监 检 ;问 题 ;不同点
中 图 分 类 号 :X933.4
材 料 的 使 用 ,提 高 了 使 用 门 槛 。
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
(1)
材 料 的 可 追 溯 性 ,加强了对材料的真实性的管理:增 (3)
组 装 :a.球罐的球壳板不允许拼接;b.不宜采用十字焊
加了材料质量证明书需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例如二 缝;c.不允许强力组装。
于 250mm接管和管法兰。
压 力 容 器 的 粘 接 )。
2 材料
(2)
法 律 责 任 :由原来的“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质检特函〔2009〕89号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 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新容规的过渡期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

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措施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措施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事故发生 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
THANKS
感谢观看
03
相关措施
加强监察力度
01 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实 施全面的监察,确保各环节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02 加强监察人员培训
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 准确判断和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 理。
03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评估,及 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款。
责令改正
02 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
行政处罚
03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05
结论和建议
结论
压力容器风险高
由于压力容器常常处于高温、高压、腐蚀等恶劣环境 ,因此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事故后果严重
压力容器破裂、泄漏等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规范使用行为
制定使用规范
明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包括使用条件、操 作步骤、注意事项等,确保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加强使用培训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 全意识,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实施定期维护保养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延长使 用寿命,降低安全风险。
强调设计使用年限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 合相关规定,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 注。
要求进行疲劳分析和评定
对承受交变载荷的压力容器,应进行 疲劳分析和评定,确保其安全性能。

2023年山东省安全员B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32

2023年山东省安全员B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32

2023年山东省安全员B证备考押题2卷合1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套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判断题】轮胎式起重机启动前应重点检査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等。

参考答案:√2.【判断题】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参考答案:√3.【单选题】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改正B、拆除C、停止施工D、进行整改参考答案:C4.【单选题】根据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暂行规定》,下列不属于隐患排査治理报告应包含内容的是()°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C、隐患的治理方案D、检査人员的相关信息参考答案:D5.【单选题】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的部门是()。

A、国务院有关部门B、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法院C、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考答案:A6.【单选题】常用的锅外化学水处理的方法是()A、给水加药B、锅内加药C、钠离子交换D、定期排污参考答案:C7.【单选题】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

A、生产单位B、安装单位C、使用单位D、出租单位参考答案:D8.【判断题】爆破片装置所有零部件,使用单位可视情况进行维修、改造。

()参考答案:×9.【判断题】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参考答案:√10.【判断题】矿山汽车运输道路,应经常洒水,减少粉尘产生。

固定容规有关问题

固定容规有关问题

三、质量体系文件修改建议
3、设计控制 应增加设计委托控制的要求:当制造单位向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委 托设计时,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条件。 设计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新容规3.3条) (1)操作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 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它必要条件。
二、新容规实施注意事项
6焊接控制问题 6.1新制作焊接工艺评定 监检人员应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由单位焊接责任工程 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监检人员签字确认。 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 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新容规实施注意事项
二、新容规实施注意事项
2.3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问题 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压力容器,应当经 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也可以按新容规的规 定提供设计文件与新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 性申明。
二、新容规实施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3.1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 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 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 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 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 级别的变化。 3.2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 力容器。
二、新容规实施注意事项
5、材料控制问题 5 .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GB713-2008)标准过渡期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 实施。为此标准的实施,国家局下发了质检特函〔2008〕64号文 《关于GB713-2008和GB/T9222-2008实施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允许 期限为2009.9.1)。考虑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预先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库存量较大。为解决国内锅炉压 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材料积压的实际问题,减少经济损失,根据质检 特函〔2009〕89号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采用GB713-1997、 GB6654-1996(含修改单)的材料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允许期 限顺延至2010年11月30日,质检特函〔2008〕64号中其他要求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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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09〕89号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
单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
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
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
出如下规定:
一、新容规的过渡期
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
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
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
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
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
在过渡期内完成。

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
(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如无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设计文件依据设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由于新容规的规定引起许可级别升级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 2 —
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造监检机构证明等材料报新级别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对仅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直接变更许可证书,否则应当按照升级许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评审,该工作应当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引用标准的执行。

在《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32-95)等新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按照新容规进行的设计,设计温度在350℃以下的碳钢和400℃以下的低合金钢,可以按照新容规规定的安全系数,根据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由设计者计算材料的许用应力。

同时,有关材料复验、焊接试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内容均应当按照新容规的规定执行。

(三)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

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标准颁布之前,采用TOFD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制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备案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问题。

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也可以按新容规的规定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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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符合性申明。

(五)境外材料的制造和使用。

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制造压力容器,按新容规2.9条的规定执行。

制造境外牌号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容规1.9条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我局已委托锅容标委为评审单位,各单位可直接向锅容标委提出评审申请。

四、《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标准过渡期的补充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实施。

为了解决新旧标准转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我局下发了《关于GB713-2008和GB/T9222-2008实施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64号,以下简称《通知》)。

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预先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库存量较大。

为解决国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材料积压的实际问题,减少经济损失,经商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采用GB713-1997、GB6654-1996(含修改单)的材料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允许期限顺延至2010年11月30日,《通知》中其他要求不变。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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