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其他企业的劳动合同基本
相同,但在一些细节上可能有一些差异。

1. 合同签订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由企业和职
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一般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 工资待遇: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定工资
标准,工资待遇一般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应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遵循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福利待遇方面可能会有一
些特殊政策,如提供住房、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全民所有制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总的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其他企业的劳动合同在基本内容上是相似的,但可能在一些细节上有一些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来确定。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订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代表的依法行使权利,促进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集体合同内容,向全体职工宣传解释,确保职工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平等协商,及时调整和完善集体合同内容,
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职工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企业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7篇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7篇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7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具体住址: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同时,双方本着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合同期限及聘用期限(或工作岗位):篇2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全民所有制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制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 微信______邮箱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计[1983]1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计[1983]1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劳人计[1983]11号)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

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

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

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

因此,用工制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

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资协商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制定和执行的劳动关系协议。

第三条鼓励企业与职工代表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职工合理收入增长。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进行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代表职工群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诉求和建议,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职工代表的合法监督,并及时将企业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企业与职工代表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的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定劳动条件、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二)工资和福利待遇;(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四)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五)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在正式合同的签订前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订立的集体合同备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内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doc 11页)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doc 11页)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doc 11页)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

对需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应当包括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用工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二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背景介绍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项生产力。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结构也在逐步调整升级,特别是合同制职工的数量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介绍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要遵循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

合同条款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订立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

2.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期限,若无固定期限,则应当约定解除的条件。

3.工作内容:应当写明工作内容和职责,以便双方了解职责和工作范围。

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等。

5.工资支付:明确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量单位和金额等。

6.保险缴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制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包括以下方面:1.工作环境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制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2.人身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职业病和意外事故发生。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篇一: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二、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信访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三、部门规章(主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作为计发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序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篇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4、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3、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集体合同审核(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8、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四)行政给付事项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5、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6、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五)行政征收事项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7、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六)其他执法事项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二)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失业保险条例》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工伤保险条例》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残疾人就业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四)部门规章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6、《集体合同规定》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7、《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9、《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最低工资从20XX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84年08月22日)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为了在市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新工人(包括工人退休,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营企业常年性生产或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是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正式工人。

有关单位对他们的入党、入团、提干、加入工会以及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合同制工人,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因合同制工人辞职或被辞退造成的缺员,允许在当年内随时补招。

第五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初期合同、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

初期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前半年为试用期;短期合同期限三至五年;长期合同期限可订至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时止。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是:生产(工作)任务或技术培训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签订合同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合同制工人所在的街道或镇劳动调配站鉴证后,送区或县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首先签订初期合同。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2年9月12日劳力字<1992>46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的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厂长(经理)原则上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99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关于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通知

关于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通知

关于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通知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说说一个重要的话题——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事儿。

你听过这个吧?可能有点陌生,但其实呢,跟咱们大多数人息息相关,尤其是想找工作或者换工作的小伙伴们。

说白了,这个“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就是一种新型的工作方式,既有保障,又能让你在单位里稳定生活。

简单点说,咱们就是想让大家明白,不管你是啥背景、啥学历,都有机会加入这场“职场盛宴”。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你可别小看这个“全民所有制”这四个字,它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控股的,咱们的税款和资源其实在这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你看,国有企业不就是这么回事嘛。

它们的职工身份不同于普通公司里的员工,而是隶属于国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别看名字那么复杂,其实就是在单位签一个正规、固定的合同,大家都有保障,生活稳定不说,还有福利待遇。

比如什么养老金、医疗保险,这些东西基本上都能一手包办。

想想看,这不就是咱们老百姓心中的“铁饭碗”嘛!谁不想拿个铁饭碗,不愁吃穿,工资还稳定呢?可是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哎呀,能不能去报名呢?”放心啦,机会可是来了。

根据通知,咱们要招收一批新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有志向、有能力的小伙伴们。

想加入这支队伍吗?那就得了解几个“门槛”。

别急,先别慌,下面咱们慢慢聊,保证让你看完这篇文章以后,啥都懂。

年龄得合适。

这一块儿呢,大家千万别太担心,咱们这次招聘面向的对象比较广泛。

无论你是刚毕业的年轻人,还是已经有点工作经验的老朋友,都能参与其中。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关键还是看你能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你可别觉得自己“年纪大了”,来不了这条路哦,很多岗位并不要求过于年轻,而是看你的能力和经验。

总的来说呢,只要你愿意学,愿意努力,机会就来了。

然后是学历这一块儿,大家不要担心自己学历不高。

说实话,学历只不过是一个参考,不能决定你一辈子。

如果你觉得自己在某些方面特别有优势,或者有独到的工作经验,那就大胆地报上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1.02
•【文号】劳办力字[1992]47号
•【施行日期】1992.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就业促进,劳动合同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7号)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劳计<1992>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等三部委文件(劳力字<1991>15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三部委的文件仅仅是针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具体办法,符合国务院第87号令的基本精神,目前仍应贯彻执行。

回乡补助金的交纳发放办法也应继续执行,并可供你省制定其他农民轮换工政策时参考。

二、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

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

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不一定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形式相同。

此时,仍不享受1
5%的工资性补贴。

三、国务院第87号令提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定期轮换工,是指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使用的农民轮换工,为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必须定期轮换。

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则不作限制。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1]51号)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文号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0)21号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3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2)10号 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力发(1992)56号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实习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1)21号 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本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的意见 沪劳保法(2001)3号 9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沪劳法发(96)85号10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法发(92)84号1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社发(91)46号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就(95)13号13上海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失业、退休期间有关问题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劳就发(95)90号1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就发(96)91号15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试行办法沪再就办(97)第20号1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保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办法沪劳就发(1997)60号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就(1998)7号18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再就办(98)第21号19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行业劳务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再就办(98)26号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8)48号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25号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鼓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护工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号2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办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47号2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70号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0)3号2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8号2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13号3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以前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44号3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32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47号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沪劳保技(2002)1号3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沪劳保就(2002)3号3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操作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2)21号3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2)26号3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工作经历摘录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4号3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12号3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6号4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8号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4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试行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49号4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4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15号4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22号4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3号4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4号4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5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51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19号5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双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1号5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沪劳保就发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37号5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5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5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6号57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5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36号5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41号6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6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6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6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13号6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2007)15号6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6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2007)26号6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2号6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7)34号6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3号7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7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7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7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7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24号7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7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7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39号7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7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8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8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8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8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8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14号8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8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22号8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0号8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89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90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9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劳就发(1997)67号92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及《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3)4号9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劳技发(94)50号94上海市劳动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1995)81号9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全面推进上海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意见沪劳技发(95)80号9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沪劳技(95)75号97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98上海市劳动局、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工业系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行业专业管理的通知沪劳技发(96)37号9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沪劳技发(96)60号10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6)76号10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企业劳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岗位资格培训的实施办法沪劳人(1997)10号10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沪劳技发(1997)49号10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劳技(1997)59号10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的通知沪劳技(1997)62号10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10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33号10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42号108关于在本市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51号10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2000)19号1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0)41号1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民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技(2000)52号112关于本市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实施社会化鉴定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1)33号11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市高等学校学生职业资格鉴定的试行意见沪劳保技(2001)47号1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网络化年检制度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40号11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1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沪劳保技发(2007)27号1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49号11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技(2009)1号11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12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09)34号12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沪人社职发。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哪年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哪年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全面实施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4年。

在此期间,中国各地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固定用工制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人制度。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味着所有企业职工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详细介绍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背景、过程和影响,以期对该制度的深入了解。

一、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背景1994年,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

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固定用工制度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此,中国政府决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职工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1. 政策制定与发布1994年8月24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明确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和时间表。

此后,各地纷纷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

2. 企业改革试点在政策发布后,各地企业积极开展劳动合同制改革试点。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

3. 全面推进在试点基础上,各地逐步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

企业逐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

同时,加强对劳动合同制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对劳动合同制的认识和认同。

4. 制度完善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进,各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如上海市于1992年发布了《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影响1. 职工权益保护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更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劳力发[92]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2.08.12
【实施日期】1992.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3月28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95)18号令、沪府发(95)26号替代)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1992年8月12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沪劳力发(92)6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和经市府同意的《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现就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是企业原有的全部职工以及新进职工,包括大中专毕
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征地农民工及外单位流动进企业的所有职工。

二、企业与下列人员可缓签劳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三、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企业应给予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由企业办理退工手续。

四、原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愿执行本办法的,原劳动合同视作期限届满,予以终止。

五、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劳动行政机关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岗位职责应完成的任务;
2.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服务期);
3.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保护条件;
6.劳动纪律;
7.解除合同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劳动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