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1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发改电[2014]317号•【施行日期】201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00元和2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900和681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300元和721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4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4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4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发改电[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655和658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055元和698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06•【字号】川价电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0]8号二000年五月六日)各地、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石油公司: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为了规范市场成品油价格,现根据计电(2000)33号《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贯彻意见下发你们,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为三个价区分别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规定为:一价区: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380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005元/吨。

二价区(阿坝)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534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140元/吨。

三价区:(甘孜)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729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325元/吨。

我省各地零售价格按各地石油公司的挂牌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发改电[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45和762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45元和802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保 持 差 价 不 小 于 4 0元 。 具 体 供 应 价 格 可 在 不 超 过 0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的前 提 下 ,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由
五 、 省 新增 凉 山州雷 波 、 里 、 洛 、 阳 、 我 木 甘 金 会

《 家 发 改委 关 于 降低 成 品 油 价格 的通 知 》 国
54 元 和 5 1 80 2 0元 。 非 标 准 品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由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品 质 比率 确 定 。 其
情 况 ,决 定 降 低 成 品 油 价 格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供 军 队及 新 疆 生 产 建
油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后 的 成 品 油 标 准 品 价 格 见 附 表 一 。 非 标 准 品 价 格 由 成 品 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品质 比率 确 定 。 二 、 铁 道 等 专 项 用 户 汽 、 油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等 供 柴
对 符合 资 质 的 民营批 发 企 业 最 高供 应 价 格 , 按
执 行 。
市 汽 、 油 ( 准 品) 高 零 售 价 格 , 省 三 个 价 区 汽 、 柴 标 最 我 柴 油 最 高 零 售 价 格 相 应 调 整 ( 附 表 一 ) 见 。
二 、 、 油 最 高 零 售 价 格 公 布 后 , 品 油 零 售 汽 柴 成 企业 可在 不超 过汽 、 油最 高零 售价 格 的前提 下 , 柴 自
根据
《 务 院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
格的通知》的通知(2004)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电发[2004]1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4]13号)
各市、州物价局,中油公司四川省销售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
知》(发改电字[2004]44号),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3]43号文的基础上,每吨提高300元(详见四川省汽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汽油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我省二价区、三价区汽油批零差率
1 /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九 、西 部大 开发 标 志性工 程龙 滩水 电站, 西双 版 纳景 洪水 电站 , 世 界 首 例 神 华 煤 直接 液 化 工 业 化装 置, 晋 东南至 湖北 荆 门 l 0 k 特 高压试 验 示 00 V 范 线 路 等 一 批 能 源 重 大 项 目相 继建 成 投产 。
十 、 我 国石 油 储 备 基 地 一 期 工 程全 部 建 成 并 储 油, 形成 l 4 0万 1 ( 6 6 T I 1 0万 t)储 油 能力。 2
六 、一 批大 型能 源化工 基地 建设 项 目相 继拉 开 ; 日起 执行 , 以 出票 时间为准 。( 2)按成 人普通 票价
投产 ; 1 2月 l , 宁 东能源煤 电化基 地 开工建 设 。 E 5l
开工,共计 1 4台百万千瓦机组,总规模达 10 万 k 4 0 W,
加; 享受按成 人普通 票价 5 % 计价优 惠待 遇 的革命 0 伤 残 军人 、 因公 致 残 的人 民警察 及儿 童 ( 无成人 含
减半 收取, 即 8 0 m 以下航 段每位旅 客收取 1 0k 0元, ; 8 0k ( )以上航段 每位旅 客 收取 2 0 m 含 0元。
目开工 ;1 2月 5 日, 两 淮亿 吨级大 型煤 电基地建 成
取标 准 。现将 有 关事 项通 知如 下 :( )国 内航 线旅 1 客运 输燃 油 附加 收取 标准 , 8 0km 以下航段 由每 0
位 旅客 8 0元调整为 2 0元,8 0 m ( ) 以上航段 0 k 含 由每位旅 客 1 0元调 整为 4 5 0元 。 自2 0 0 8年 1 2月 2 5 1 % 计价 的婴儿 继续免 收 国内航 线旅 客运输 燃油 附 0
( 家能 源局 供 稿 ) 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发改电[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45和762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45元和802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发改电[2014]272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00和72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700元和76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6•【文号】发改电[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35元和13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640和75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040元和793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春耕期间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文号】发改电[2014]361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65元和64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865元和68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11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2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2年4月2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川发改价格〔2024〕10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105号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4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4月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3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发改电[2014]433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20元和5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75和55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175元和59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58 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6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5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文号】发改电[2014]229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45和743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945元和783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4]993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川价电发[2009]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1.14【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川价电发﹝2009﹞2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表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最高批发价格另文下达,在文件未出台前可暂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我省新增凉山州雷波、木里、甘洛、金阳、会东五县执行二价区价格,省内其余价区分类暂不做调整,价区差价也不做调整。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9•【文号】发改电[2014]29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00和710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00元和750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
电[2014]408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4]40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4]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和国内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28元和0.16元,由每升1.12元和0.94元分别提高到1.40元和1.10元,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500元和240元。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4]740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国IV)。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