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稿基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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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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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1-08字号:[ 大中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运营安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港口及港口有关人员,包括港口经营单位、港口管理机构、港口设施使用者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明确。

第二章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制定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港口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培训,确保各方人员了解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九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港口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港口事故信息,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港口安全黑名单,限制其在港口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作为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更多人员积极参与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指组织和管理港口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旨在保障港口内部和周边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对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做一个详细的阐述,包括港口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

一、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确保港口内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防范措施,预防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港口安全管理应涵盖港口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系统。

二、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目标1. 保障安全:确保港口内部和周边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2. 保障畅通:维持港口的正常运作,保障船舶和货物的顺利进出港。

3. 提高效率: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港口的运作效率和吞吐量。

4.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控制和管理安全风险,降低港口安全运营成本。

三、港口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港口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港口管理局、港口安全办公室、港口安全委员会和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1. 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的整体管理和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港口安全办公室:负责港口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协调各个部门的安全工作。

3. 港口安全委员会:由港口管理局、港口安全办公室、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各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港口安全管理的工作流程1. 安全风险评估:对港口内外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措施的优先级和重点。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负责港口内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自然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突发事件全国高校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制定港口突发事件战备预案。

(四)建立全国全国高校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海港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程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办法;(二)依法开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辅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程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全权负责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验;(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港口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宣导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制定港口突发事件战备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营救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管理体制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检举,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港口平安管理规定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急货物管理,预防和削减危急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庇护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急货物,以及对危急货物集装箱举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港口危急货物平安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急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讨论阶段托付具有法律规矩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举行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

平安预评价报告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平安条件审查:(一)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急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急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国家海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港口码头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港口码头的安全是其运营的基础,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人员、船舶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

港口码头的管理必须注重预防性、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科学的预测和措施的实施,提前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3. 制度化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有序进行。

4. 整体安全原则。

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整体规划,协调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

5. 公平公正原则。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活动必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1.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

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港口码头管理部门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员。

港口码头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

3.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设施和器材1. 护栏和警示标识。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车辆和设备的安全通行和操作。

2. 照明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作业的安全进行。

3. 消防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置。

4. 应急救援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合适的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救生设备等,以应对各类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1. 作业规程。

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篇一:港口安全管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及相关经营单位,包括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御。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法制、预防、综合和主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坚持“人为本、治理为先、合理利用、信息化”的方针。

篇二:港口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港口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并进行组织人员培训。

第七条:港口管理者应制定港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港口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篇三:港口安全措施第三章:港口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港口管理者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港口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者应制定港口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件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港口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进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加强船舶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篇四:港口安全监督与处罚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港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因违反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营效率,维护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港口管理经验,制定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港口码头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港口码头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港口码头的职责和义务意识,提高港口码头的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港口码头可能出现的事故。

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港口码头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六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强化团队协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港口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第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爆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求救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第十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进行定期演练和测试,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并组织港口码头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港口码头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订立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责任及职责】1.公司将建立并严格执行港口码头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

2.具体责任划分:–总经理负责港口码头安全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负总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订立、完善和推广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各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本部门的港口码头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监督和检查,并帮助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乐观参加安全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安全监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港口码头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公司将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培训体系,全员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安全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工作流程及安全操作规范;–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不安全化学品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灭火、急救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教育等。

3.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有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记录培训情况,每位员工必需定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四条【安全设施与装备】1.公司将依照港口码头安全规范,配置必需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安全报警系统;–安全防护网、防护栏杆等边沿保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呼吸器等。

2.安全设施与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港口码头各岗位人员必需正确使用和保管安全设施与装备,并参加相应设备操作培训。

第五条【安全检查与监督】1.公司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港口码头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人员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港口经营者、港口从业人员以及使用港口的船舶、车辆和货物。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全员参与的方式,通过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港口安全设施第五条港口安全设施包括港口防护设施、港口通信设备、港口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港口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护岸、防波堤、防撞桩等。

第七条港口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港口内部通信设备、与外界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视频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设备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港口经营者负责,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港口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港口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第十二条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港口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知识等。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港口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港口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2023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预防和化解安全风险,提高港口运输的安全水平。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涵盖港口的设备、人员、船舶、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评估、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和货物安全监管等。

第二章:港口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港口设备包括码头设备、岸边设备、货物搬运设备等,港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组织维修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条:港口设备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重要部件的完好情况、使用维护记录等,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港口设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安全管理机制,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等,确保港口运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程序等,培养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对运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和评估,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暂停其从事港口运营工作。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港口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状况、通讯设备和导航设备的功能性等。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的备案和管理,确保船舶符合港口安全要求,不得运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运行的监管,确保船舶在港口的安全操纵和停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禁止其进入港口。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止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要符合港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防范为主、综合管理为基础,逐步完善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该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网格。

第六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港口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其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

第九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港口码头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纪律教育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港口码头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与港口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应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报警设备、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安全管理是指对港口内的人员、设施和货物进行安全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营。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关于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2000字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营,提高港口安全化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落实港口安全主体责任和各方履职责任。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支持,提高港口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推动国际港口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港口安全责任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是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港口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港口企业是港口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负责港口的安全运营。

第九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港口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制定港口安全预案,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防火设施等。

第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对港口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和违禁品的运输和储存。

第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对港口内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港口安全信息化系统,及时掌握港口安全信息和动态。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管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港口的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港口车辆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

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区治安管理第五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第八条港区内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特种物资、贵重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捕捞;(二)游泳、钓鱼;(三)擅自拣拾、打捞失落在货场、道路、港池中的货物和其他物品;(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五)私留、索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九)其他违反港口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章客运站治安管理第十条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维护港口的安全和稳定,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危险货物在港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对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救援。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经营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仓储企业、港口安全部门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层级管理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开展危险货物安全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培训制度:要求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五)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明。

(二)具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能够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技术管理。

(四)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标识和包装。

(五)及时、准确地向港口安全部门报告危险货物运输的信息。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根据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高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码头设施港口专用码头的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能够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等作业需求。

码头设施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营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运营管理应当包括船舶的进出港管理、货物的装卸管理以及码头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五章安全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安全管理是保障港口运营的重要环节。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同时,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环境保护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的保护,减少排放污染物、噪音和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七章优化服务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港口信息,方便船舶和货物的运输。

同时,应当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

第八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执照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机构所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和船舶货物的顺利进出。

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优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总经理安全职责1、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保证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有关规章制度在公司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性;5、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6、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料和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7、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8、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隐患;9、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10、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副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或缺额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其指定的代理者负责;2、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指导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工作;对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得以正常发挥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工作人员;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4、在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制订出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5、必须经常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对重大的生产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6、督促各级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汇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7、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8、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做到“三同时”;9、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10、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真组织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员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放过处理、签署事故报告,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负责;1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演练;各组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部门、班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指挥;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转岗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8、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员做好本部门的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安全员安全职责1、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贯彻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及时转发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负责安全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认真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及时打印、下发安全相关材料;2、协助总经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并对其实施督促检查;3、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防止人员伤亡、火灾和职业危害等预防措施;5、履行现场检查职责,负责本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汇总、分析、隐患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落实的组织、实施及验收;就本公司安全情况每季度向街道安监办作出书面汇报;6、负责本公司员工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和培训与安全生产教育宣贯工作;监督特种作业或危险重要岗位持证上岗相关规定的落实;7、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8、监督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安装和使用管理9、参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10、及时报告本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1、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12、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责任制的考核与组织工作;1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职责;办公室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的规定与标准;2、处理好公司与安监、消防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参与策划公司内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3、组织新员工包括病产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实习培训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等的厂级安全教育,及时与安全员联系,做好入厂安全教育,未经厂级安全教育,不准分配到部门;4、组织新员工进入岗位前的体检,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卫生健康和女工、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5、负责特种作业和危险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安排要相对稳定,并坚持持证上岗原则;6、负责按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脱岗休养及工种调动工作;7、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严控加班加点,执行劳动法,认真掌握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确保员工身体健康;8、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做好因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9、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造成工伤或重大事故的职工,协同安全主任安全部严肃处理;财务安全职责1、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时,列出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独立建帐;2、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投入,要做到资金投入充足、到位、专款专用;3、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4、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在资金投入方面保证达到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5、确保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投入;6、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在善后处理中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赔偿、医疗等费用,足额到位;员工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交接班必须交接设备安全状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并如实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禁止穿背心、短裤、拖鞋或赤膊上岗;妥善保管公司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的义务;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能训练和事故预知训练;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应加以劝阻和制止;8、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消防与技能培训,做到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会逃生;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职责1、熟悉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2、须经起重机械维修和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特殊操作合格证后,才能持证上岗;3、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4、负责对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5、拒绝冒险和违章作业,遇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拒绝开机,拉闸关机,立即汇报上级处理;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第二条安全生产例会的参会对象为公司领导、部门经理、班组长等;第三条会议主要内容有: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各种文件精神;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二各部门上报上月例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三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第四条参会人员须做到:一按时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二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三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司负责人请假;第五条遵守会议纪律一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或早退;二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震动状态:第六条安全生产例会工作内容、完成任务情况、会议记录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第五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三、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各部门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四、工作程序1、新员工的教育新入公司人员均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公司级教育,由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部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大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事故案例、公司各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部门级教育,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岗位;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工作特点、作业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班组岗位级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到岗位实习;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工作职责、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将考核成绩登记在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中,教育人员和受教育人分别在安全教育台账上签字,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档;2、转岗、复工人员的教育公司内岗位变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进行部门、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内容与新员工教育内容相同,并将教育情况记入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中;3、日常教育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解决员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当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修改时,必须及时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教育;重点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5、设备检修、危险作业安全教育设备检修开工前及从事危险作业前必须按照检修预案或危险作业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教育;6、新设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安全教育新设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应由使用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独立作业;7、事故教训安全教育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一、目的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标准,使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以满足生产需要;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于本公司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三、责任者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评与管理;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3、班组长和班组设备员,负责对本班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4操作人员包括机、电、仪维修人员负责自己操作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四、正文1、对所有的设备都要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机、电、维修人员相结合的包机包修制;设备归谁操作,由谁维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必须贯彻“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和员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包机人员对自己负责的设备要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降低泄漏率;3、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起草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公司批准后,使用单位应按规程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更改,必须报安全部门批准备案;4、设备使用部门要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进行“三会”教育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经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对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要求做到相对稳定;5、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下列主要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和停机;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按要求对设备工作状况温度、压力、震动、异响、油位、泄漏等进行巡回检查、调整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数据要准确;严禁设备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行;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如有特殊声响、强烈振动、有爆炸、着火危险时,应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停机处理;并随即通报班组和有关部门;在原因没查清,故障没有排除的情况下,不得盲目启动,并将故障做好交班记录;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即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级过滤:油桶、油壶、注油点,每倒换一次容器,都必须进行过滤;对本岗位内的设备包括电机、管道、基础、操作台及周围环境,要求班班清扫,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环境干净、整齐、无杂物,搞好文明生产;及时清除本岗位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操作人员不能清除的泄漏点,应及时通知机修人员清除;严格执行设备运行状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设备运行情况;2、发生的设备故障;3、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4、设备卫生及工具交接情况;5、注意事项;设备停机检修时,应积极配合机修人员完成检修工作,参加试车验收;6机、电、仪维修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定时对分管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并作好记录;对一时不能处理的故障应及时向设备维修人员反映,按要求安排执行;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检查设备润滑情况,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屡教不改者,应向主管报告给予处理;设备维修人员定期对机械设备及配电进行清扫,保证电器仪表灵敏可靠;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设备发生临时故障时要随叫随到,积极进行检修;7对本岗位范围内的闲置、封存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五、设施、设备检测:1设备的检测应根据产品质量合格证各项工艺指标进行判别、鉴定;2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六、检查:1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设备实际保养状况;2按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个人三级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一、目的1、安全生产检查是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2、保证公司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二、责任1、公司安全部门是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部门;2、公司及各职能部门至码头、配电房检查工作时,必须将安全生产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三、检查重点1、易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和本公司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2、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点及其作业人员;3、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四、检查方法必须严格坚持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实行公司、部门、班组相结合三级安全检查制度;五、检查内容一查软件系统:查思想、查管理;1、查规章制度、操作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现象;2、查有员工是否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有否无证上岗作业;3、查员工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二查硬件系统: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1、查设备、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健全;2、查电器设施是否符合定,电线有否乱拉乱接;3、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健全有效;4、查作业场所通道是不畅通无阻;5、查“三违”作业,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查处整改.六、公司级例行安全检查具体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安委会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1、每年安排二次6月\12月全公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2、每年安排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及吊具等危险部位进行检查;3、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码头现场监督检查;七、部门检查1、各部门除配合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外,部门负责人每月20日左右要安排一次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部门的机械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安全部门,并作好检查记录;2、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公司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门窗是否完好,用电设备是否断电等;4、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八、班组检查1、班组每周周一由组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钢丝绳卡子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映,并作好检查记录;2、组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3、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班长或部门负责人;九、隐患整改1、三级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并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当场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2、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3、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按“五定三不推”的原则处理.“五定”是:定隐患治理责任、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和定应急预案;“三不推”是:查出的问题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班级班组能整改不推到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4、班组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公司安全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通知单限期落实解决;在期限内仍未解决,由此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公司将追究责任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职能部门、码头员工;3总则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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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七)安全生产奖励;(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三)建设项目概况;(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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