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具体内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新规发布: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2013年01月15日 09:46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我有话说(132人参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3-01-15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得符合本规定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得销售与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与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题, 累计 更换 两 次后 , 仍不 能正 常使 用 的 。
《 规定》 还 明 确 在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三包” 有 效 期 内, 因产 品质 量 问题修 理 时 间 累计 超 过 3 5日的 , 或 者 因 同一 产 品质 量 问题 累计 修 理超 过 5次 的 , 消 费 者可 以凭 “ 三包 ” 凭证 、 购车发票, 由销 售 者 负 责 更 换 。符合 更换 条件 的 , 销 售者 应 当及 时 向消 费者 更
和处 罚也作 出 了规 定 。
《 规定 》 指出, 生 产 者应 当严格 执行 出厂检 验 制 度, 未 经检验 合 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家 用 汽车 产 品 , 不得 出厂 销 售 ;
销 售者 应 当建立 并执 行 进货 检 查 验 收制 度 , 验 明家
机、 变速 器 ;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自销 售 者 开 具 购 车 发 票
产 品质 量 问题 的 , 消 费 者 可 以选 择 免 费 更 换 发 动
用 汽车 产 品包 修 期 内 , 因产 品 质量 问题 每次 修 理 时 间( 包括 等待 修理 备用 件 时 间) 超过 5日的 , 应 当 为
消费 者 提 供 备 用 车 , 或 者 给 予 合 理 的 交 通 费 用 补 偿 。补偿 标准 由双 方协 商来 定 。 此外 , 《 规定》 对“ 三包” 责任免 除、 争 议 的 处 理
之 日起 6 0日内或者行 驶 里程 3 0 0 0 公 里 之 内( 以先 到者 为准 ) , 家 用 汽车 产 品 出现 转 向系 统失 效 、 制 动
终 于发 布 , 对 于消 费者来 说 , “ 三包” 规 定 对 汽 车修 、 退、 换 的“ 三包 ” 有效 期 限 , “ 三包” 条件 , “ 三包 ” 程 序
汽车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一、汽车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产品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包。
汽车三包规定政策所指的三包责任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只要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汽车都享有三包权利。
汽车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二、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条件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退换退什么换什么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
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江西汽车三包法
江西汽车三包法1.汽车三包的名词解释汽车三包即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月15日公布的政策。
其实在零售行业早就已经有了三包政策,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2.三包的内容●修车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十不包的内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22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是指家用汽车的质量保证政策,即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后,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享受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应的维权保障。
下面详细介绍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一、三包范围及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的三包期限为购车之日起两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两万公里的,三包期限为五年。
三包范围包括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的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正常使用标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其他后果。
二、三包责任1.退货:在三包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时,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退回购车款以及相关费用。
2.换货:在三包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时,可以要求换货,选择同型号的新车替换。
3.修理:在三包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可以修复时,可以要求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需注意,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享有的维权权益是在三包期限内发现的问题,而非整车使用寿命期间的故障。
三、三包细则1. 换车规定:消费者要求换车时,新车应当具备与原车同样的配置和性能,并且新车上路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2. 修理规定:消费者需将车辆送到指定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维修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若超过此期限,消费者可以要求加速修理或者要求更换同款新车。
3. 责任转移:除正常使用和保养上的责任转移外,三包规定明确规定车辆二次销售的车辆,在三包期限内继续享受三包服务,由销售商承担责任。
4. 外观问题:对于外观问题,比如划痕、凹陷等,消费者需在购车后48小时内向销售商提出,超过此期限将不予受理。
四、三包期限计算对于新车购车不满一年,三包期限从新车购车之日开始计算;对于新车购车超过一年未达两年,三包期限从新车购车之日开始计算;对于购车行驶里程超过两万公里的,三包期限从购买日期之日开始计算。
五、权益保护凡是符合三包规定且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车和修复,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指的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出现故障或品质问题,可以依据三包凭证享受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服务。
在包修期内,因汽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全部由卖方承担。
如果车辆在修理过程中需要超过5天的时间,车主有权要求提供备用车辆。
若同一故障在包修期内出现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车辆。
更为严格的是,如果发动机在更换两次后仍不正常,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退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3-01-15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2023年汽车三包法
2023年汽车三包法
摘要:
1.汽车三包法的定义和目的
2.2023 年新汽车三包法的主要内容
3.新汽车三包法的适用范围
4.新汽车三包法的退换车规定
5.新汽车三包法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新能源汽车故障包修、包换、包退规定
6.新汽车三包法的实施时间
7.新汽车三包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正文:
汽车三包法,即《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 日内或者行驶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2023 年新汽车三包法的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但在退换车规定、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新能源汽车故障包修、包换、包退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新汽车三包法增加了关于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新能源汽车故障包修、包换、包退的相关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 日
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新汽车三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新能源汽车专用部件。
新汽车三包法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的权益;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新汽车三包法于2023 年1 月1 日正式开始实行。
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讲堂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编者按: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本刊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第三章三包责任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及其三包责任的特别规定。
(1)“三包换退车”再次销售应当检验合格按照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通常都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因此如果对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再行销售。
(2)明示“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要求明示“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三包退换车”的三包责任“三包退换车”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三包退换车”的三包责任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
相关规定第四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 February 2024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途径的规定。
汽车产品使用条件和环境十分复杂,故障模式也千差万别。
质量问题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判定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因此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极易引发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三包争议。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
未履行三包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制造商的三包承诺和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责任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专家管理和信誉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第七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一)当面检验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三)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四)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第九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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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具体内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
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