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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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不按 照规 定 的基本 条件 、任 一
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 )更 改 、伪 造 民主 推荐 、民主 一
( )不按 照 规定 的程 序和 范围进 二 行考 察 的 ;
党 委 ( 组 ) 主要 领 导 干部 或 者有 关 用 工 作 中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追 究 测评 结果 的 ; 党
律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行调 查 核 实 以及 核 实后 不 按 照 有关 规 ( 对本 地 区本 部 门领 导成员 违 六) 反干 部 选拔 任 用 工作 规 定 的行 为不 提 ( 不按 照有关 规定 对 干部选拔 七) 任用 工 作进 行 监 督 检查 ,整治 用 人 上
烈的 ;
选拔 任用工 作条 例》 《 国共 产党 纪 门对 选 人用 人 问题 进 行 调 查核 实 以及 体 的违 反规 定 选 拔 任用 干 部 问题 不进 、 中 律处分 条例》 《 于实行 党政 领导 干 按 照有关 规定 作 出处 理 的 ; 、 关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 等 党 内 法 规 和
( 违反 干部选 拔任 用工 作规 定 定 作 出处理 的 ; 八)
响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 的 ,导致 用 人 失察 失 误 ,造 成 恶 劣 影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 九)本 地 区本部 门用 人上 不正 之 出反对 意见 的 ;
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 风 严 重 ,干 部 群众 反 映 强烈 以及 对违
提 高选人 用人 公信 度的 重要措 施。现将 《 党政 领导 干部 选拔 任 用工作 责任追 究 办法 ( 试行 ) 》刊 发 ,以飨读 者。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民主推荐程序,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1、规范初始提名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采取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和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四种方式。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职数、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初步配备意见,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没有干部职数的,一律不得提出配备意向。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严格按规定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

选拔科级干部,必须在干部空缺部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推荐。

选拔处级干部,必须在本部门全体职工及相关工作职能部门处、科级以上干部大会上进行民主推荐。

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推荐的严肃性、规范性。

3、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采用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2)采取召开民主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3)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汇报。

4、严格按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必须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推荐结果过半数并经过党委研究,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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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核心在提高遵守的自觉性——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中共包鸾镇党委易波(2014年7月12日)2014年,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这是党中央在总结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作为一名基层组工干部,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四项监督制度,保证选人用人的公正性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经过多次学习四项制度,对制度的精神实质有了一定的有一定的了解,四项监督制度规定具体、要求明确、自成体系。

一、学习四项制度,关键要掌握精神实质我认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0余种情形。

同时规定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

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高压线,具有强大的警示效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

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2010年3月)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四项监督制度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四项监督制度心得近日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其相互间有效衔接、合为用力,构筑起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慎重。

细细阅读后,感受良多,现泛谈几点。

一是更具科学性。

据报道,在近年来相继落马的政府官员中,大多数人都是“带病提拔”上来的,暴露出之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些弊端。

“四项监督”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建立在对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后制定出来的,体现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科学性,能够指导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还探索实行干部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二是更具规范性。

“四项监督”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

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中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规范动作”,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

为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亲属和秘书等身边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等。

《办法》明确了报告事项,完善了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了选人用人关,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采取三项措施关心下派挂职干部

采取三项措施关心下派挂职干部
续 坚 持 大 范 围公 示 干 部 , 新 提 拔 科 局 对
是 健 全 科 学 规 范 的全 程 监 督 制
处, 有权 必 有 责 、 责 要 追 究 的原 则 , 失 列
度 。在 于 部选 拔 任 用 初 始 提 名 、 民主 推
出了 5 大类责任主体和 3 种责任情形 , 9 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 。党政领导干部 《
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 工作 时 , 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
二是建立配套完善的干部监督运行
机制 。我们结合群众关心 的热点难点 ,
在 广 度 和深 度上 探 索 、 套一 系 列制 配
工作情况 , 并在一定范 围内接受对本级
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 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 《 干部选 拔任用 工作 职责离 任检查 办法 ( 试行) , 》 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 起钩来 , 详细规定 了检查 的内容 、 检查的 程序 、 参加 民主评议的范围, 同时规定 了 检查结果 的运用 。
制度执行得是否长期稳定 , 关键在 于贯彻落实 。因此 , 要加 大改革探索力 度, 创新监督制度体制, 有效推动制度落
实。

满意度民意调查指标体 系 , 及时了解 和
掌握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三是完 善广 泛参 与的社会监 督机 制 。广泛 收集社会各层 次的意见 , 了解 和掌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继
之风的“ 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 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 、 民主监督 、 过 程监督和效果监督 有机结 合起来 , 相互 补充 , 形成合力 , 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 统的“ 防控 网”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 , 》 以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解读》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正确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2010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正确3. 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得到答复前,可先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错误4. 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正确5.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正确6.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正确7. 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作出决定前不必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错误8.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错误9.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正确10. “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错误11。

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组通字[2010]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

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

2018山东省党纪德廉考试判断题错题集

2018山东省党纪德廉考试判断题错题集

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期(决胜期)。

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外延式(内涵式)发展。

3.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择优吸收(个别吸收)的原则。

4.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级(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7.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任期相应地改变)。

8.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市级或市级以上(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10.考察识别干部时,对在大是大非问题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批评教育(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11.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特殊情况下,不经批准可以(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1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14.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应该)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重庆市《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竞赛题(最新有答案)

重庆市《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竞赛题(最新有答案)

《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2.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执行。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6.党政领导干部只能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

(×)7.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8.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

( √)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10.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1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13.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人民法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14.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不能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情况的报告

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情况的报告

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情况的报告****: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法〔2010〕9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

***党委组织部近日也印发了《关于在全系统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中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活动的通知》(保监组织字[2010]33号).《通知》下发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深入贯彻落实制度内容,通过多层次、全方位、深角度开展一系列学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认识,明确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举措,完善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制度保障,在全局范围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一、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一)党委领导学习突出“深”按照《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将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安排进党委学习的内容,及时召开专题学习讨论会,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重要内容,畅谈对制度条文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报告制度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把党委选人用人工作的思想高度统一到四项监督制度上来。

同时,局党委也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2010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

(二)中层干部学习突出“实”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和动员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认真投入到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活动中来,配发了四项监督制度单行本和学习教材,组织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并对中层干部的学习贯彻提出“真学”、“真懂”、“真实践"的要求。

德廉知识题库全部错误判断题解析5

德廉知识题库全部错误判断题解析5

3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

(B)A.对B.错(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312.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B)A.对 B.错(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16.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B) A.对 B.错(第十五条…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320.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

(B)A.对B.错(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32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B) A.对 B.错(同319题)323.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

(B)A.对B.错(第十六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329.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1)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1)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2014年1月)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1 —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

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

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1、责任追究调查立项。

对涉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

中央组织部和省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启动调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省委组织部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2、实施责任追究调查。

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相关处抽调,也可以从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核实报告上签名。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有关干部处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管理的干部,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4、相关具体事宜办理。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5、责任追究的重点及相关情形。

责任追究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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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
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

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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