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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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9,分数:20.00)1.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A.附属刑法B.单行刑法C.刑法典√D.刑法修正案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而狭义的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因此选 C。

2.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

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本题中,虽然比尔等人并非我国公民,但由于其所犯的为国际公约所定的罪行,并在我国领域内被司法机关抓获。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3.我国《刑法》第 303 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池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

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加重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的分类。

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与之相对应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甲通过网络纠集人员行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在父亲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拒绝予以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将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列举为三项,即放弃到期债券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第3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将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都在可撤销之列。

此外,结合民法理论,本书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行为,债务人充当保证人的行为,债务人实施遗赠、债务免除以及诉讼上的和解、撤销等都应该在可以撤销之列。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也可以撤销。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所为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即使造成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也不在债权人可以撤销之列。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判断受益人恶意的时间为收益之时,在收益之后才具有恶意的,该行为不得撤销。

3、转得人的恶意
如果转得人在受让财产时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经济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经济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经济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一、单选题:(20*3)1、小张谎称某普通人参为千年野山参,并将其卖给小李。

小李购买后经专家指点得知此为普通人参,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法院应判决()A、撤销该合同 B、驳回诉讼请求 C、变更该合同 D、该合同有效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时间为()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3、甲卖给文物馆一副名画,数月后,文物馆发现此画为赝品,因而要求退还部分价款。

但甲以该名画是拍卖所得为由,拒绝返还价款。

文物馆和甲间的买卖属于()A、欺诈B、胁迫C、重大误解D、显失公平4、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商业广告B.招标公告C.自动售货机D.招租广告5、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A.合同成立之日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D.当事人主张之日6、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7、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A.权利人追认时B.合同订立时C.经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D.人民法院裁定时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9、下列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B.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C.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D.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10、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是()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11、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时,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是()A.被告B.第三人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12、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A.以胁迫方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因乘人之危订立而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C.无权处分而又未获权利人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D.依法生效的合同13、下列关于债权让与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火车票出售给同学,必须通知铁路部门B.乙将丙公司的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需要经过丙公司同意C.甲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债务人D.戊将其家装电话使用权与房子一起出售给买家,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14、合同转让是指()A.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B.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C.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发生变化D.合同的价款发生变化15、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品质进行了修改D.辛公司与丑银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16、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进行?()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四年17、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18、租赁合同超过多长期限必须采用书面形式?()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五年19、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意思是什么?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

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 … … … · 贵州 警官职业学 院学报 … … … … … JOURH札OFGUIZHOUPOLICEOfFICIRVOCITIONALCOLLEGE
论 放 弃继 承 与债 权人 042)
一 、 问题 提 出 甲对 乙 负 有 债 务 , 该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现 甲 所 有 的财 产 已 不 足 以 清 偿 该 债 务 。 此 时 甲对 丙 享 有 继 承 权 ,若 甲放 弃其继 承权 ,危 及 乙的债权实 现时 ,乙可 否向人 民法院 主 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撤 销甲放弃继承 的行为 ,以保全 自 己 的 债权 ? 现 实 生 活 中此 种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债权 人 得 为 撤 销 之 标 的 ,是 一 个 古 老 之 争 }义问 题 。我 国 现
持 否定 说 学 者 认 为 ⑧,放 弃 继 承 非无 偿 处 分 行 为 ,乃 拒 绝利益取得行为 ,且具有身份性质。该学说认 为, “遗产继 承 之 承 认 或 抛 弃 之 选 择 权 ,亦 不 得 以 为 纯 粹 的财 产 权 而 观 察” , “继承虽属财产之继承 ,但亦直接涉及到继承人 人 格之 自由及 尊严 。继 承人 决 定抛 弃 继 承 ,对 于 单 方 面给 予
和 否 定 说 两 种 学 说 。 三 、放 弃 继 承 得 否 为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标 的 ——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持 肯定说 学者认 为 ,放弃继 承乃债务 人无偿处 分 自
己已取得 财产 的行为 ,依据撤销权 制度的规定 ,债权 人可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行 为 。该 学 说 认 为 我 国 采 当 然 继 承主义 ,强 调继 承人 因继承开 始 ,当然 承受其 权利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 故 其 放 弃 继 承 ,是 为 不 当 减 少 责 任 财 产 的 行 为 , 当放 弃 继 承 行 为 害 及 债 权 时 ,债 权 人 可 向法 院 主 张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撤 销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的行 为 。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为。对于放 弃继承是否属 于拒绝取得利益 的行为, 实际上是和放 弃继 承的标 的以及遗产所有杈的转移时间是密切相 关的两个 问题。 关键词: 弃继承 债权人 放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国有全资及控股的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机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审计署依法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帐户、凭证、帐簿、报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会计科目使用和帐户设置的情况;(二)自制记帐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性的情况;(三)帐簿反映的各项业务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帐六相符的情况;(四)合并报表编制时遵守一致性原则的情况;(五)系统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真实性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测评的主要内容:(一)总体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与部门或专业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性、制约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二)各项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银行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15)

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15)

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15)
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更多成人高考考试资讯
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汇总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和担保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成立要件
A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通常来说,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债权⼈都有⽐较⼤的权利,⽐如撤销权。

那么,债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撤销权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分好奇或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般来讲包括以下⼏种情形下,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使撤销权:1、债务⼈⽆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2、债务⼈放弃到期债权的;3、债务⼈放弃未到期债权的;4、债务⼈与次债务⼈恶意延长履⾏期限的;5、债务⼈放弃担保物权的;6、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7、债务⼈以明显的⾼价收购财产的;8、债务⼈以⾃⼰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9、其他损害债权⼈利益的情形。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四条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合同法》第七⼗五条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百九⼗⼆条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使。

《合同法》第⼀百九⼗三条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2015年10月自考00230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自考00230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卷(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下列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是( B)A.买卖合同B.保管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2.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 )A.居间关系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收养关系3.以招标方式缔结合同的,定标属于( C)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非意思表示4.一般情况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地点为( B)A.要约人的经常居住地B.要约人的主营业地C.承诺人的经常居住地D.承诺人的主营业地5.下列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的新规则的是( B)A.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B.依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内容C.全面履行合同义务D.依约履行合同义务6.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有( D)A.以不作为为标的的债务B.话剧演出合同C.绘画创作合同D.电视机买卖合同7.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 A)A.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只能向债务人提出C.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债务人提出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8.在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是( D)A.债务人放弃继承B.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C.债务人拒绝他人的赠与D.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股行期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A.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B.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中国白者C.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增加其数额D.若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适当降低其数额10.下列可适用合同法责任竞合的是( A)A.加害给付B.预期违约C.履行不能D.履行迟延11.不属于运输合同特征的是( D)A.有偿性B.双务性C.诺成性D.不要式性12.关于委托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A.委托合同是无名合同B.委托合同是实践合同C.委托合同是要式合同D.委托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能是双务合同13.合同法第79条规定,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现⾏的《合同法》确⽴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对债务⼈或第三⼈的⾏为⾏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使的规定,有以下⼏种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合同⼀⽅当事⼈因重⼤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可以⾏使撤销权。

4、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上述第⼀、⼆两种情况,系⽆订⽴合同⾏为能⼒⼈订⽴的合同,相对⼈可以⾏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真实原则,可⾏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原则,可⾏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分歧,适⽤法律产⽣⽭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使主体有两种情况,⼀是合同的⼀⽅当事⼈,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的权利受损害或⾜以受损的权利⼈⾃⼰的名义申请⾏使。

(3)从⾏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当事⼈、或双⽅当事⼈实施了损害或⾜以损害另⼀⽅当事⼈或第三⼈(债权⼈)的合法利益的⾏为。

⼆、合同撤销权之⽐较(⼀)申请撤销权时限不同前述第1、2种撤销权,申请撤销权时限为1个⽉,第3种、4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5年。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放弃继承权债权⼈可否⾏使撤销权当我们的⽗母在外⾯借了贷款,但是由于他们已经年迈并且还未还清贷款,并且他们⼜放弃了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可不可以⾏使撤销权呢?如果想要知道问题的答案,那么就要仔细阅读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内容哦。

债务⼈放弃继承权债权⼈可否⾏使撤销权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定会有债务。

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的偿还⾏为⽽消失。

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条的规定,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实施减少其财产的⾏为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为的权利。

客观上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的⾏为,根据第五百三⼗⼋条的规定,债务⼈的处分⾏为有三种: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权⼈⾏使撤销权的⽬的在于恢复债务⼈的责任财产(⾏为之前存在的财产),⽽⾮增加债务⼈的责任财产(⾏为之后才发⽣的财产)。

本案宁某放弃的是继承权,虽然也会使债务⼈的财产减少,从⽽间接地影响债务⼈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是阻⽌债务⼈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有债权⼈不能⾏使撤销权;同时,继承权是基于⾝份权⽽产⽣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的⼈⾝利益,⼲涉了⼈⾝⾃由。

债权⼈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债务⼈)为或不为⼀定⾏为的当事⼈。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义务的⼈如不履⾏义务,债权⼈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

如果债权⼈由于对⽅不履⾏义务⽽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以⾃⼰的名义,代债务⼈⾏使其为第三⼈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对债务⼈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为的权利。

债权⼈可以是公民或法⼈,也可以是国家。

真题考试:2020 合同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合同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合同法真题及答案(4)共70道题1、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该期限被称为【】(单选题)A. 解除期限。

B. 延缓期限C. 合同关系存续期限D. 延缓条件试题答案:A2、下列可适用合同法责任竞合的是 ( }(单选题)A. 加害给付B. 预期违约C. 履行不能D. 履行迟延试题答案:A3、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r 1 (单选题)A. 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B. 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C. 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D. 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性规定试题答案:A4、当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单选题)A. 署名权B. 获得奖励与报酬权C. 优先受让权D. 专利权试题答案:D5、下列违约形态中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是【】(单选题)A. 履行不能B. 预期违约C. 加害给付D. 履行迟延试题答案:B6、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A.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B. 违约责任是人身责任C.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为主,人身责任为辅D. 违约责任是人身责任为主,财产责任为辅试题答案:A7、下列不属于先合同义务的是。

(单选题)A. 通知B. 协助C. 保密D. 付款试题答案:D8、不属丁运输合同特征的是 ( ) (单选题)A. 有偿性B. 双务性C. 诺成性D. 不要式性试题答案:D9、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多选题)A. 及时接受丁作B. 依约支付报酬C. 对承揽人的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D. 对承揽期间堆放材料的管理义务E. 协助义务试题答案:A,B,E10、下列关于免除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A. 免除是无偿行为B. 免除是单方行为C. 免除是附条件的行为D. 免除是诺成性行为E. 免除是要式行为试题答案:A,B11、下列属于不完全履行的是(单选题)A. 瑕疵给付B. 履行不能C. 受领迟延D. 预期违约试题答案:A1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单选题)A. 债权转让合同无效B. 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合同无效C. 该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D. 债务人无需向原债权人履行试题答案:C13、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单选题)A. 主要工作B. 辅助工作C. 所有工作D. 大部分工作试题答案:B14、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实施的解除行为是一种【】(单选题)A. 占有行为B. 处分行为C. 负担行为D. 收益行为试题答案:B15、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单选题)A. 实践合同B. 双务合同C. 有偿合同D. 不要式合同试题答案:A1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含解析

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含解析

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是()(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公平原则(D)绿色原则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这体现的是()(A)自愿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平等保护原则(D)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3、下列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A)申请破产(B)放弃债权(C)抛弃财物(D)损毁财物4、下列被继承人的亲属中,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A)女儿(B)兄弟(C)外祖父母(D)祖父母5、用益物权属于()(A)抗辩权(B)自物权(C)相对权(D)绝对权6、某车站未及时清理湿滑的地面,致使乘客秦某滑倒受伤。

秦某的损害应由()(A)秦某自行承担(B)秦某与车站管理者各承担一半(C)车站管理者承担(D)车站管理者依公平原则分担7、甲请乙代买婴儿奶粉,该代理属于()(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复代理(D)表见代理8、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9、关于夫妻约定财产,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B.夫妻财产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夫妻财产契约订立后的变更或撤销,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D.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10、关于民法的性质,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民法是权利法,基本职能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B.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D.民法是强行法,以法律手段约束社会经济活动11、耕地的城包期为()(A)10年(B)30年(C)50年(D)70年12、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______A.惯例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1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订立合同(B)阅读书籍(C)健身(D)地震14、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A)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表人(C)指定代理人(D)法定监护人15、在建筑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A)物业服务人所有(B)业主共有(C)政府所有(D)业主单独所有16、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17、甲委托乙与丙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乙为此花去交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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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以撤销权提起诉讼,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吴女士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无疑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但继承发生时,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吴女士、吴女士之弟弟吴某均系吴太太的子女。吴太太在世时,以自己名义购得位于市区住房一套,2010年1月5日,吴太太因病死亡。2010年4月13日,吴女士及弟弟吴某在某公证处办理吴太太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太太所购房屋属,由吴某继承。吴女士将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吴某。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为吴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女士放弃继承房屋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管析】
笔者认为,吴女士欠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吴女士应履行该生效判决。
吴女士的母亲吴太太去世,吴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对吴太太遗产享有继承的份额。吴女士在明知其尚欠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情况下,放弃继承吴太太遗产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客观上对景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吴女士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亦有悖于诚信原则,故景某要求确认吴女士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吴女士放弃继承 房屋的行为无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吴某所继承的房屋包括赠与的部分,已经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且属于善意取得,景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吴女士所享有的是一种期待财产权利,不属于实际所得财产。故对于景某的起诉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不论吴女士是否实际得到该财产的份额多少,或者是否具有法定理由剥夺其对吴太太的财产继承权利,在没有依法确认的情况下,还应该认为其继承权的存在,因此,其放弃财产的继承的行为是对债权人的利撤销权
作者: 曹茂幸 发布时间: 2010-05-24 09:15:47
【案情】
因吴女士向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景某诉讼至法院。2008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吴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景某借款本金8万元。2009年3月,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吴女士无力偿还,故该笔款项未能执行。
倘若,吴太太在生前有遗嘱,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明确给其儿子吴某,或者吴女士本人对吴太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而在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确认之诉)提起诉讼,至于是否存在遗嘱继承或者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后一个给付之诉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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