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X)杭铁刑初字第55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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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耀青,上海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X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的决定,于201X年1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
本院受理后,在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耀青、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为牟利,于201X年8月承租了位于本市南京西路某号的店铺,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用具。
201X年6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凡某某”的名义,向王某约定销售Callaway GOLF高尔夫球具套件20套、Titleist高尔夫球具套件4套、MIZUNO 高尔夫球具套件3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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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878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宝刑初字第87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宝刑初字第878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刘某某,男。
因本案于201X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申领太平洋贷记卡一张(卡号:521899011098****),并向银行透支消费套取现金人民币49,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实得30,000元。
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只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4,6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还款,截至201X年12月21日,透支总额达71,094.79元,其中本金为47,958.15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归还银行全部欠款及利息。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在案供述,被害单位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报案陈述及其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帐户明细、催收记录、个人(存款)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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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惠龙(冒名张晓东),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201X年2月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农、马莹,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连燕,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201X年2月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刘少斌,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1X]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惠龙、赵连燕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惠龙及其指定辩护人何农、马莹,被告人赵连燕及其辩护人刘少斌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2月3日,应被告人李惠龙的要求,被告人赵连燕与周洪洪(另案处理)携带一件内藏有毒品的黑色女式夹克衫从云南省芒市县前往昆明市,并于次日和被告人李惠龙一起入住于凯尔登酒店8508房间。
同月6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李惠龙和赵连燕携毒持票从铁路昆明站乘上K80次旅客列车。
同月7日,乘警进行安全检查,当场从被告人赵连燕铺位上的黑色女式夹克衫夹层中查获用白布包裹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三包,遂将被告人李惠龙、赵连燕抓获。
冯健、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健、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健;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上海铁路公安局【当事人】冯健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当事人-个人】冯健【当事人-公司】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上海铁路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阳【代理律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健【被告】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冯健系对杭州铁路公安处于2019年10月7日对其作出的杭铁公(治)行罚决字[2019]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管辖复议机关视听资料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冯健系对杭州铁路公安处于2019年10月7日对其作出的杭铁公(治)行罚决字[2019]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被上诉人杭州铁路公安处依法对本市火车站工作区域内行政治安案件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其在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告知等程序后,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冯健在杭州东站西15号人工验证口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部分旅客和行李漏检、西15号人工验证口临时关闭、检票口堵塞的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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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胡某;201X年3月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拘留7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犯罪于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因向被害人郑某某借钱未果而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前往本区南翔镇某某村513号被害人郑某某开设的棋牌室闹事,期间,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扭打,并指使被告人张某用砍刀砍伤被害人郑某某腰背部,经鉴定构成轻伤。
p; 201X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刑)、匡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南翔镇某某村19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吕某某、匡某等人在外望风,胡某、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等人翻墙进入该公司,窃得车间内的铜丝线圈共计75公斤(价值人民币4 670余元),后由占某某、匡某将上述赃物销赃他人。
2019年(201X)杭铁刑初字第2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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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X)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刚、尹海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持票进入金华火车西站候车室,值勤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处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物品一包,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7.01克。
毒品已上交金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提取物品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火车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朱某、杨某、廖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和毒品上交清单,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出具的尿样检测单,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的部分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辩解:从其处查获的物品是受他人委托携带的,其也不知道是毒品,数量只有40克左右,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且其有精神分裂症。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持票进入金华火车西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杨某身穿的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物品一包,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7.0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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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远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远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1月7日作出(201X)虹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远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蕾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黄远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单位职员、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制作、出具的《手印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黄远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判决认定:1、被告人黄远洋于201X年10月12日晚9时许,在本市四平路、天宝路路口,撬门进入该路口的一彩票销售亭,窃得价值人民币5,500的欧姆龙牌CP8600型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1台,事后销赃给他人。
2、被告人黄远洋于201X年10月15日凌晨,潜入本市天宝西路241弄某号101室某房产中介公司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00元的LG牌未来窗775FT型电脑显示器1台、现金人民币30元及本市天宝西路231弄2号604室钥匙1把等物。
案发后,电脑显示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3、被告人黄远洋于同年10月21日晚8时许,至本市天宝西路231弄某号604室被害人谭某暂住处,用窃得的钥匙开门潜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松下牌S3240型微波炉1台。
10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远洋又潜入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海尔牌XQBM28-A型洗衣机1台。
事后,被告人黄远洋将上述赃物销赃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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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201X)松行初字第54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行初字第5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松行初字第54号原告文某,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局某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文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201X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3月22日,被告某分局作出沪公(松)强戒决字[201X]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文某于同年3月15日在松江区洞泾镇贸易城三区某号内吸毒(海洛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X年3月21日至201X年3月20日止)。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文某诉称:原告在201X年3月16日没有吸毒。
被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原告家属及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松)强戒决字[201X]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告某分局辩称:被告对原告文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其户籍所在地不具备社会戒毒条件,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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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文盲,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于199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X年4月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201X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X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抓获),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X]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珍、黄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X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桥上路附近的出租房内,使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伪造火车车票。
同年2月1日,张将伪造的8张火车票(票面价值人民币2 055元)出售给旅客张某、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 900余元。
次日,张保明发现所购火车票有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5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从房内查获用于制作火车票的底版1 384张以及笔记本电脑、打印机、U盘、火车票防伪码等作案工具。
查获的8张火车票,经杭州铁路公安处鉴定均系伪造的火车票。
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用伪造的火车票底版着手制作火车票,数额巨大,其中已经伪造并倒卖8张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制作完成的1 384张火车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201X)松行初字第80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第六章《力与运动》单元测试卷一、单选题(共15小题)1.静止的升降机地板上平放着一体重计,某同学站在体重计上,与升降机始终保持相对静止.某时刻体重计示数突然增大,此时升降机的运动可能是( )A . 匀速上升B . 匀速下降C . 加速上升D . 加速下降2.如图所示,位于光滑固定斜面上的物块P 受到一水平向右的推力F 的作用.已知物块P 沿斜面加速下滑,现保持F 的方向不变,使其减小,则加速度( )A . 一定变小B . 一定变大C . 一定不变D . 可能变小,可能变大,也可能不变3.行车过程中,如果车距不够,刹车不及时,汽车将发生碰撞,车里的人可能受到伤害,为了尽可能地减轻碰撞引起的伤害,人们设计了安全带.假定乘客质量为70 kg ,汽车车速为90 km/h ,从踩下刹车到车完全停止需要的时间为5 s ,安全带对乘客的作用力大小约为(不计人与座椅间的摩擦) ( ) A . 450 N B . 400 NC . 350 ND . 300 N4.如图,人站在楼梯的水平踏板上静止不动,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 人受到的重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B . 人对踏板的压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C . 人受到重力和支持力的作用D . 人受到重力、支持力和静摩擦力的作用5.某同学为了研究超重和失重现象,将重为50 N 的物体带到电梯中,并将它放在传感器上,电梯由启动到停止的过程中,测得重物的压力一时间变化的图象如图所示.设在t 1=2 s 和t 2=8 s时电梯的速度分别为v 1和v 2.由此他作出判断( )A . 电梯上升了,v 1>v 2B . 电梯上升了,v 2>v 1C . 电梯下降了,v 1>v 2D . 电梯下降了,v 2>v 16.在近代社会,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政治往来以及科学文化的沟通非常频繁,对度量衡单位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出现了国际单位制.在下列所给单位中,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表示加速度的单位的是( ) A . cm/s 2 B . m/s 2C . N/kgD . N/m7.如图所示,在与水平方向成θ角、大小为F 的力作用下,质量为m 的物块沿竖直墙壁加速下滑,已知物块与墙壁的动摩擦因数为μ.则下滑过程中物块的加速度大小为( )A .a =g -μgB .a =g -C .a =g -D .a =g -8.如图所示为一物体随升降机由一楼运动到某高层的过程中的v —t 图象,则( )A . 物体在0~2 s 处于失重状态B . 物体在2 s ~8 s 处于超重状态C . 物体在8 s ~10 s 处于失重状态D . 由于物体的质量未知,所以无法判断超重、失重状态9.重物放在倾斜的皮带传送机上,它和皮带一直相对静止没有打滑,如图所示,传送带工作时,关于重物受到摩擦力的大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物静止时受到的摩擦力一定小于它斜向上运动时受到的摩擦力B.重物斜向上加速运动时,加速度越大,摩擦力一定越大C.重物斜向下加速运动时,加速度越大,摩擦力一定越大D.重物斜向上匀速运动时,摩擦力一定越大10.导出单位是由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速度的单位是m/s2,是由m、s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B.加速度的单位是m/s2,由公式a=可知它是由m/s和s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C.加速度的单位是m/s2,由公式a=可知,它是由N、kg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D.以上说法都是正确的11.物体放在升降机地板上,在升降机运动时,物体相对静止在地板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所受重力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B.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对地板的压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C.升降机向上减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重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D.升降机向下加速运动时,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小于物体的重力12.实验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定量关系,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F、M和a三个物理量都有直接测量的工具B.实验时为消除摩擦力对小车运动的影响,要将木板无滑轮的一端垫高,直到小车不挂重物时也能自己沿长木板运动起来C.实验时重物通过细绳拉小车的力要比重物的重力小D.根据实验数据,得到的F不变时的a-M图象是过原点的倾斜直线13.在一艘匀速向北行驶的轮船甲板上,一运动员做立定跳远,若向各个方向都用相同的力,则相对于地面来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向北跳最远B.向南跳最远C.向东向西跳一样远,但没有向南跳远D.无论向哪个方向跳都一样远14.如图甲所示,A、B两物块在如图乙所示的随时间按正弦规律变化的外力作用下,由静止开始一起沿光滑水平面运动,A、B两物块始终保持相对静止,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 、B 两物块一起做往复运动 B .t 1时刻物块的速度最大C .t 2时刻物块运动的位移最大D .t 3时刻物块A 受到的摩擦力最大15.火车在平直轨道上匀速行驶,门窗紧闭的车厢内有一人向上跳起,发现仍落回车上原处,这是因为( )A . 人跳起后,车厢内空气给他以向前的力,带他随同火车一起向前运动B . 人跳起的瞬间,车厢地板给他一个向前的力,推动他随同火车一起向前运动C . 人跳起后,车在继续向前运动,所以人落下后必定偏后一些,只是由于时间很短,偏后距离太小,不明显而已D . 人跳起后直到落地,在水平方向上人和车始终有相同的速度 二、计算题(共3小题)16.如图甲所示,在风洞实验室里,一根足够长的固定的均匀直细杆与水平方向成θ=37°角,质量m =1 kg 的小球穿在细杆上且静止于细杆底端O 处,开启送风装置,有水平向右的恒定风力F 作用于小球上,在t 1=2 s 时刻风停止.小球沿细杆运动的部分v -t 图象如图乙所示,g 取10 m/s 2,sin 37°=0.6,cos 37°=0.8,忽略浮力.求:(1)小球在0~2 s 内的加速度a 1和2~5 s 内的加速度a 2; (2)小球与细杆间的动摩擦因数μ和水平风力F 的大小.17.如图所示为上、下两端相距L =5 m 、倾角α=30°、始终以v =3 m/s 的速率顺时针转动的传送带(传送带始终绷紧).将一物体放在传送带的上端由静止释放滑下,经过t =2 s 到达下端.重力加速度g 取10 m/s 2,求:(1)传送带与物体间的动摩擦因数多大?(2)如果将传送带逆时针转动,速率至少多大时,物体从传送带上端由静止释放能最快地到达下端?18.如图所示,一木块沿倾角θ=37°的光滑斜面自由下滑.g取10 m/s2,sin 37°=0.6,cos 37°=0.8.(1)求木块的加速度大小;(2)若木块与斜面间的动摩擦因数μ=0.5,求木块加速度的大小.三、填空题(共3小题)19.从地面以30 m/s的初速度竖直上抛一个小球,小球上升的最大高度为________,前4 s内的位移是________,路程为________.20.如图所示,用DIS研究两物体m1和m2间的相互作用力,m1和m2由同种材料构成.两物体置于光滑的水平地面上,若施加在m1上的外力随时间变化规律为:F1=kt+2,施加在m2上的恒力大小为:F2=2 N.由计算机画出m1和m2间的相互作用力F与时间t的关系图.则F-t图象中直线的斜率为________(用m1、m2、k表示),纵轴截距为________ N.21.如图所示,轻杆BC的C点用光滑铰链与墙壁固定,杆的B点通过水平细绳AB使杆与竖直墙壁保持30°的夹角.若在B点悬挂一个定滑轮(不计重力),某人用它匀速地提起重物.已知重物的质量m=30 kg,人的质量M=50 kg,g取10 m/s2,此时人对地面的压力大小为________N.答案解析1.【答案】C【解析】当体重计的示数增大时,该同学受到的支持力大于重力,加速度向上,升降机可能正在加速上升,也可能是减速下降,故C正确,A、B、D错误.2.【答案】B【解析】P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 sinθ-F cosθ=ma,则a=g sinα-,可知F减小时,a增大,故B项正确.3.【答案】C【解析】汽车的速度v0=90 km/h=25 m/s设汽车匀减速的加速度大小为a,则a==5 m/s2对乘客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可得:F=ma=70×5 N=350 N,所以C正确.4.【答案】C【解析】人保持静止,合力为零;人受重力和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故A、D错误,C正确;人对踏板的压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故B错误.5.【答案】B【解析】电梯原来处于静止状态,根据F-t图象分析重物的重力G=50 N,在0-4 s内,F>G,物体匀加速上升,4-14 s,F=G,物体匀速上升,所以t1=2 s和t2=8 s时的速度关系为:v1<v2,而且电梯上升了.故B正确,A、C、D错误.6.【答案】B【解析】国际单位制中,基本单位制有kg、m、s;由加速度的公式可知a=可知,加速度的单位为m/s2;故B正确;A、C、D中均不是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表示的.7.【答案】D【解析】将F分解可得,物块在垂直于墙壁方向上受到的压力为F N=F cosθ,则物体对墙壁的压力为F N′=F N=F cosθ;物块受到的滑动摩擦力为F f=μF N′=μF cosθ;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F sinθ-F f=ma,得a=g-.8.【答案】C【解析】从加速度的角度判断,由题意知0~2 s物体的加速度竖直向上,则物体处于超重状态;2s~8 s物体的加速度为零,物体处于平衡状态;8 s~10 s物体的加速度竖直向下,则物体处于失重状态,故C正确.9.【答案】B【解析】重物不管静止还是匀速运动,都受力平衡,受传送带的摩擦力一定沿斜面向上,且大小F f =mg sinθ,因此,选项A、D错误;当重物沿斜面向上加速时,加速度沿斜面向上,则有F f-mg sinθ=ma,所以加速度越大,摩擦力越大,B项对;当重物沿斜面向下加速时,加速度沿斜面向下,则有mg sinθ-F f=ma,所以加速度越大,摩擦力越小,C项错.10.【答案】A【解析】在力学中选长度、时间、质量的单位为基本单位,而m/s、N都是导出单位,所以B、C、D错误.11.【答案】D【解析】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力的方向向上,所以物体所受重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故A错误;物体对地板的压力和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故B错误;升降机向上减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外力的方向向下,物体受到的重力大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故C错误;升降机向下加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外力的方向向下,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小于物体的重力,故D正确.12.【答案】C【解析】力F和质量M可直接用测力计和天平测量,但a不能直接测量,故选项A错误;若将小车一端垫高到小车不挂重物时也能自己沿长木板运动起来,说明已平衡摩擦力过度了,故选项B 错误;F不变时,a与M成反比,故其图象不是直线,a-图象是直线,故选项D错误;若重物对小车的拉力等于重物的重力,则重物所受合力为零,它就不会拉着小车加速运动了,故选项C 正确.13.【答案】D【解析】船和人一起做匀速直线运动,人竖直跳起时由于惯性,人在空中还要在水平方向上和船以同样的速度匀速运动,所以人会落回原来的位置,这和人站在静止的船上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题当成站在静止的船上跳,所以朝各个方向跳都一样远,D正确.14.【答案】D【解析】在0-t2内整体沿正方向做加速运动;t2-t4内加速度反向,做减速运动,因为两段时间内受力是对称的,所以在t2时刻物块的速度最大,t4末速度变为零;之后两个物块又重复以前的运动,一直沿正方向运动,故A、B、C错误;对整体分析,整体的加速度与F的方向相同,t3时刻两个物块的加速度最大;B物体所受的合力为摩擦力,故摩擦力的方向与加速度方向相同,大小为F f=mBa;可知当加速度最大时,B受到的摩擦力最大.即当t3时刻物块B受到的摩擦力最大,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可知,t3时刻物块A受到的摩擦力最大.故D正确.15.【答案】D【解析】人跳起后,车厢内空气给他的力很小,不足以使他随火车一起向前运动,故A错误.人跳起时,在水平方向不受力的作用,所以水平方向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即水平方向保持与火车相同的速度,而起跳后,在水平方向人不受外力做匀速直线运动,速度与火车保持相同,故B、C错误,D正确.16.【答案】(1)15 m/s2,方向沿杆向上10 m/s2,方向沿杆向下(2)0.550 N【解析】(1)取沿细杆向上的方向为正方向,由图象可知:在0~2 s内,a1==15 m/s2(方向沿杆向上)在2~5 s内,a2==-10 m/s2(“-”表示方向沿杆向下).(2)有风力F时的上升过程,由牛顿第二定律,有F cosθ-μ(mg cosθ+F sinθ)-mg sinθ=ma1停风后的上升阶段,由牛顿第二定律,有-μmg cosθ-mg sinθ=ma2联立以上各式解得μ=0.5,F=50 N.17.【答案】(1)0.29(2)8.66 m/s【解析】(1)传送带顺时针转动,由题意得:L=at2解得:a=2.5 m/s2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得:mg sinα-μmg cosα=ma解得:μ==0.29(2)如果传送带逆时针转动,要使物体从传送带上端由静止释放能最快地到达下端,则需要物体有沿传送带向下的最大加速度即所受摩擦力沿传送带向下,设此时传送带速度为v m,物体加速度为a′.由牛顿第二定律得mg sinα+F f=ma′而F f=μmg cosα根据位移速度公式得:v=2La′解得:v m≈8.66 m/s18.【答案】(1)6 m/s2(2)2 m/s2【解析】(1)分析木块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木块受重力mg、支持力F N两个力作用,合外力大小为mg sinθ,根据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 sinθ=ma1所以a1=g sinθ=10×0.6 m/s2=6 m/s2.(2)若斜面粗糙,物体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建立直角坐标系.在x方向上(沿斜面方向上)mg sinθ-F f=ma2①在y方向上(垂直斜面方向上)F N=mg cosθ②又因为F f=μF N③由①②③得a2=g sinθ-μg cosθ=(10×0.6-0.5×10×0.8)m/s2=2 m/s2.19.【答案】45 m40 m50 m【解析】上升的最大高度:h==m=45 m,位移公式:x=v0t-gt2=(30×4-×10×42)m =40 m,路程s=45 m+(45-40) m=50 m.20.【答案】2【解析】以两物体组成的系统为研究对象,以向右为正方向,由牛顿第二定律得:F1-F2=(m1+m2)a,即:kt+2-2=(m1+m2)a,加速度为:a=,以m2为研究对象,由牛顿第二定律得:F-F2=m2a,则:F=F2+m2a=2+t,由F-t图象可知,图象的斜率为,图象纵轴截距为:b=2 N.21.【答案】200【解析】因匀速提起重物,则F T=mg.即绳对人的拉力为mg,所以地面对人的支持力为F N=Mg-mg=(50-30)×10 N=200 N,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人对地面的压力大小为200 N.。
【最新】(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最新】(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大鹏,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春,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文喜彬,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建男,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201X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X)杭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大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证人施恒、黄剑皓、杨松、辛铭铭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摄影照片,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九眼桥支行出具的取款凭证、账户明细查询凭证,火车票,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高大鹏与蒋建男早年在老家就认识,高大鹏在201X年4、5月份到杭州后通过蒋建男认识了被告人文喜彬。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0.11.25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正文卞某某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系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卞某某在经营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海公司)过程中,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并由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进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复函,认定该SE系列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分别对SE-生物能量仪及哈尔滨全科治疗仪的相对辐射能谱(红外辐射波长范围)进行了检验。
2016年12月,行政执法部门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127台,价值人民币581740元。
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卞某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卞某某辩称:涉案产品系合格的家用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其系合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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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闸刑初字第66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闸刑初字第665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闸刑初字第66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金XX,男因本案于201X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加、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金XX伙同另二名男子在本市XXXX村29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窃得被害人王XX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3610元的杰士达JSD50QT-15型轻便摩托车。
当被害人王XX从家中窗口发现后,即与朱XX、陈XX下楼阻拦,摩托车被其中一名男子开走,另一名男子逃逸。
被告人金XX为抗拒抓捕,持大力钳打伤王忠强头部和左肘部,用匕首划伤王右臂,还咬伤王前胸部,并持大力钳将被害人朱XX的嘴部砸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朱XX的陈述笔录、证人陈XX、胡XX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照片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金XX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吴碧君殴打他人案(杭地铁公(市)行罚决字[2021]00055号)
吴碧君殴打他人案(杭地铁公(市)行罚决字[2021]000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地铁公(市)行罚决字[2021]00055号
【处罚日期】2021.07.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市民中心站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西湖区
【处罚对象】吴碧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6:0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6日13时许,吴碧君在杭州地铁1号线武林广场站站厅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吵,后吴碧君用手将王某颈部抓伤。
吴碧君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王某伤势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碧君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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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荣、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彩荣、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1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建明【审理法官】俞建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彩荣;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彩荣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彩荣【当事人-公司】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彩荣【被告】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由于王彩荣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录音的人员系杭港地铁的工作人员,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王彩荣曾在地铁1号线城站站厅内摔倒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王彩荣曾在地铁1号线城站站厅内摔倒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的诉讼中,王彩荣始终认为当时地铁站的地上有油渍,所以导致其滑倒受伤。
但在一审和二审中,上诉人王彩荣没有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节事实。
因此,王彩荣现要求杭港地铁赔偿其相应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由王彩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20:57王彩荣、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111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荣。
朱某、方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某、方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6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某;方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朱渭法;虞小仙;朱锦校【当事人】朱某方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朱渭法虞小仙朱锦校【当事人-个人】朱某方某朱渭法虞小仙朱锦校【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叶青松、徐莘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孙嘉伟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青松、徐莘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孙嘉伟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青松、徐莘孙嘉伟【代理律所】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渭法;虞小仙;朱锦校【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关于《(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第六条第(四)项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第六条第(四)项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已经在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处理,该审查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上诉人朱某、方某将一审法院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的行为,认为是一审法院将规范性文件审查权交由滨江区政府,是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所在的朱渭法户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符合前述文件规定,并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维持。
最新-(2019)杭铁刑初字第55号 精品
(2019)杭铁刑初字第55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杭铁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携带用于自吸的冰毒、麻古以及受人之托携带的粉和摇头丸从韶关火车站乘上210次旅客列车。
次日7时许,乘警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因被告人何某某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列车9号和10号车厢连接处进行检查,何伺机将藏匿在鞋袜里的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和麻古各一包扔在地上,被乘警当场缴获,后乘警又从何所乘坐的7号车厢106号座位下面的一印有丽晶酒店字样的白色塑料袋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粉和摇头丸各一包,查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15克,从粉和摇头丸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7757克,上述毒品均已上交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制作的抓获经过、提取记录、提取物品记录,公安机关提供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被。
最新-(2019)杭铁刑初字第46号 精品
(2019)杭铁刑初字第46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杭铁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上午,在杭州火车站北售票厅外,将4张火车票加价倒卖给旅客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身上查获火车票40张。
44张火车票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187元。
缴获的火车票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倒卖车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审判。
;被告人黄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上午,在杭州火车站北售票厅外,将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元的一张当日杭州至石家庄的1582次火车票加价倒卖给旅客后,又将每张票面金额为81元的3张当日杭州至南昌的2185次火车票,以每张加价29元倒卖给旅客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
最新-2019杭铁刑初字第40号 精品
2019杭铁刑初字第40号2019杭铁刑初字第40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4-27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杭铁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回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海飞、代理检察员张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持票从昭通火车站乘上1273次旅客列车。
同月22日12时10分许,该次列车到达杭州火车站,当被告人马某某下车后行至出口处时,因形迹可疑,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值勤室进行盘查,当场从其身穿的深蓝色西装左侧内口袋查获1包外用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白色块状物。
缴获的可疑物品,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净重92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缴获的毒品现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毒品及外包装的刑事摄影照片、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交清单、被告人马某某的手机通话清单、银行明细对帐单、存款凭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马某某、阮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出具的尿样检测报告呈阴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018最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word版本 (3页)
【2018最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__________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_________因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_________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_提出……申请。
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________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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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杭铁刑初字第55号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杭铁刑初字第55号
p;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p;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
中文化,农民。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X年2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X 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
守所。
p;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X)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
某某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X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X年2月26日携带用于自吸的冰毒、麻古以及受人之托携带的“K粉”和摇头丸从韶关火车站乘上
K210次旅客列车。
次日7时许,乘警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因被告人何某某形
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列车9号和10号车厢连接处进行检查,何伺机将藏匿在鞋袜里的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和麻古各一包扔在地上,被
乘警当场缴获,后乘警又从何所乘坐的7号车厢106号座位下面的一印有“丽
晶酒店”字样的白色塑料袋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和摇头丸各
一包,查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冰毒和麻古
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15克,从“K粉”和摇头丸中均检出氯胺
酮成分,净重77.57克,上述毒品均已上交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处理。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制作的抓获经过、提取记录、提取物品记录,公安机关提供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所持的火车票,证人刘某、林某、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浙江省公安
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
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
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
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
毒品犯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再犯,对两罪均依法
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对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犯两罪,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
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