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易考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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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考论述题

国际私法形考论述题
美国“合同要素分析法”和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说”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二者对比有何优缺点?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其次,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论述及简答1、试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a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相关。

b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c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2、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中的司法权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上的体现。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1、以管辖的对象为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普通管辖即为属地管辖,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地国境内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物之所在地火法律事件和行为发生地位于该国领域内。

特别管辖即针对特别规定的诉讼类型进行管辖规定,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管辖的排他性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专属管辖指一般将标的与国家公共政策或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联系紧密的法律关系无条件的划归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排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3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3

51.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答: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适用行为地法,这是最常适用于决定行为方式准据法的原则。

虽然各国都采用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原则,但对其性质认识却有不同的主张。

有的认为它是强制性的规范,也有的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

从当今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

52.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各国立法和实践颇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

53.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代理权限内或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被代理人的问题,对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问题,由于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取不同的立法主义:(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2)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主要合同的准据法;(3)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54.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答。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等。

解决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应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各国立法和学说并不统一、阐释时应注意全面多层次地展开来剖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5.论述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在通常情形下,就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而言,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代理人并不负责任。

但是,如果代理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时,这就发生了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因而多主张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判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如果依照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本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时,那么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应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的问题,有的主张适用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有的主张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有的倾向于以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为准据法,还有的认为应适用代理人的属人法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电大国际私法论述题

电大国际私法论述题

1.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

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

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

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

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

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

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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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和论述题(17页)

国际私法简答和论述题(17页)

国际私法简答题论述题目录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动产三分说。

(2)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3)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3)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本地法说。

(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5)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6)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6)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8)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8)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9)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10)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10)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10)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10)简述国际礼让说。

(1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1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2)简述本地法说。

(1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12)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3)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3)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14)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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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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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2.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答:1、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

2、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3、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3分)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整理大题论述题

国际私法整理大题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涉外性: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2,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客观基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三、连接点的相关理论问题(一)连接点的发展方向: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

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的潮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要标志。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因使用的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的含义。

(二)连接点的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传统的僵硬的封闭性的连结点来进行软化处理并非没有限度,否则,整个冲突法规范都可归结为一句话:“涉外法律关系由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样等于否定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什么?A. 国际公法规范B. 国际经济法规范C. 国际条约中关于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定D. 用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规范2.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方法?A. 被告住所地原则B. 原告住所地原则C. 合同履行地原则D. 法院地原则3. 国际私法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什么问题?A.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问题B.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C. 国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D. 国际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4.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的特点?A. 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B. 适用多国法律C. 必须在国际法庭进行D. 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助5.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A. 仲裁程序的非公开性B.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C.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D. 仲裁程序必须由国家法院监督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作用。

2.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是什么,并举例说明。

3. 阐述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假设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在中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希望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 假设法国公民丙在中国去世,留下一笔遗产。

根据法国法律,丙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根据中国法律,丙的遗产应由其配偶优先继承。

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哪国法律,并说明理由。

四、论述题(共30分)请论述国际私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影响。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D2. C3. D4. C5. D二、简答题1.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导致违反本国内公共秩序时,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以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基本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1、与民法的联系,冲突规范是国内民法的适用法2、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不同①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如债权、物权;与财产相关的人身关系如知识产权、继承、婚姻财产关系;纯粹的人身关系如个别化权利、不可侵犯权、隐私权。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调整方法的不同A、民法是实体法,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

B、国际私法既有间接调整方法,即冲突规范是指用来指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地法律的规范的总和。

也有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统一规范与冲突规范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1、适用范围(1)用以识别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2)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5)物权的保护方法2、例外(1)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如下解决方式:A、适用送达地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B、适用发送地法C、适用所有人本国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A、有关民用船舶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船旗国法B、民航飞机的物权关系依照其登记国法(3)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三、涉外合同之债中国立法相关规定(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渊源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适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最新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最新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

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19。

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20。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21。

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

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24。

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25。

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

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

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

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

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34。

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35。

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

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

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

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

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

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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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所在地法评价: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究其实质,物权关系同其他民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地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而物权就是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权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的稳定。

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评价:
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性,都和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的所在,即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要在某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的制度。

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外域内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他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萨维尼的学说,反映了后起的德国资产阶级想与其他国家资产阶级共同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要求。

但他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把萨维尼的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

其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不过,他说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仍只是一种幻想;而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

三.公共秩序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我国2010年《法律适用法》对公共秩序做了两条规定:一条是该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另一条是该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理论上,前条规定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后条规定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在“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被正式提出之前,“直接适用的法”作为“积极的公共秩序”被纳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中,用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进而将内国的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法律适用法》将“直接使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分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合同、侵权中的评价:
法律适用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民事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当事人的意志既是权利义务的渊源,也是债发生的根据。

1、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各国公认的物权法则,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经历了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之后,近年来又呈现出新的变化,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重要标志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首要原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法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开创了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历史新时期。

《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采用的是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原则,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做限制,当事人可以无限选择。

这里的意思自治是完全的,动产物权的所有事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法律,不受限制。

2、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问题未作直接规定,从《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以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为限。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是明示的。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允许当事人变更已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现行有效的民事实体法律,排除反致、转致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整个合同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某一部分的法律。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涉及我国重大经济利益,关涉国家经济安全的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3、在侵权领域,《法律适用法》借鉴了各国先进的立法,全面引入意思自治原则,该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法领域,是时代的进步,反映了私权自治的要求。

《法律适用法》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借鉴了德国的做法,不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而是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不加限制,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

在侵权责任法律适用法条的排序上,坚持了侵权行为地法、共同属人法、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具有补充性质。

五、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准侵权”还是“准契约”:
1.从历史发展来看,在罗马法时代,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被视为准契约。

1898年,日本率先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侵权范畴,与侵权行为并列,作为法定之债,使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受日本立法的影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为准侵权行为,适用属地法则进行调整。

2.从近年来各国立法来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准据法适用不再是属地法则,而是采用以适用法律关系准据法为主,属地法则为辅的做法,,突破了盖用属地法则的模式,开始了属人法则的调整时期。

一部分学者认为,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正在成为一种趋势,不能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就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认定为准契约行为,改变其准侵权的性质。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是法定之债,法律适用要求具有确定性,特别是侵权行为地法必须适用。

侵权责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侵权责任适用属地法则的补充。

实践中,侵权关系当事人各方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都意欲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通过法律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

因此很难达成共识,以此来反对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视为准侵权行为。

3.我国的立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视为准侵权性
质,纳入侵权范畴,依据属地原则,适用事实发生地法解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争议。

《法律适用法》起草过程中仍然承袭这种思维模式。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颠覆了我国的传统做法和思维模式,该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该规定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其认定为准契约性质,适用属人法则,有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适用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属人法,没有共同属人法的,属地法则作为补充。

4.《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辅助以属地法则,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一大突破,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本质性的变革,前瞻性、先进性兼具,代表着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发展方向。

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领域,扩大了该领域法律选择范围,提高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有利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争议的解决。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私法自治,尽量减少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介入,私权范围内的事宜,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

国家在私权争议的解决中,做一个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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