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以借为名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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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多头并举 多管齐下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

多头并举 多管齐下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

徒刑 甚至死刑 , 使我 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贿赂
罪的少数 国家之 一, 体现 了国家对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重
1997月全国人大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又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贿赂罪的少数国家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
业 行为和行政权 力,加快 建立防治商业贿赂 的长效机制 。
治理商业贿赂 要靠法制 , 依法 治理 , 标本兼治 。 要坚持实事 求是, 严格把握政策 , 严格 依法 办事, 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
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 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 的界限。 要推进体制改革 , 完善法规制度 。 加强商业道德和 社会信用体 系建 设 , 大力营造健康 的商业文化 , 促进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健康发展。
以给中间人佣金 。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 、 给中间人佣金 的, 必
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 、 佣金 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该
规定分为两款 , 以划分 出三层 含义 : 可 第一款前 段 , 经 即“
营 者不得采用财 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 赂以销售或 者购 买商 品”是对一般 商业贿赂的禁 止性规定 ; , 第一款后 段 , 即“ 在帐外暗 中给予对方 单位或者个 人回扣的 , 以行 贿论 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 帐外暗 中收受回扣的 , 以受 贿论 处 ”是对 商业贿赂 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 门规定 : , 第二款 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 , 其 目的显然是 但 对商业贿赂 与折扣 、 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 由此可知 , 商 业贿赂就是指在 市场交易中 ,经 营者采用财物 或其他 手

2024年中学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2024年中学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2024年中学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引言一、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中学生的反贿赂意识具体做法:1. 设立专门课程或以现有教科书补充教育内容,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商业贿赂危害的认识;2. 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和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案例分析和经验分享,引导学生正确树立反贿赂的价值观;3. 制作宣传海报、视频,在校内宣传栏、宣传展示区域进行公开展示,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4. 在校园网站、校报等媒体上发布反贿赂的文章,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反贿赂的活动。

二、建立健全中学贿赂监督机制具体做法:1. 设立反贿赂监督组织,由各校校长和教务处主任等组成,负责监督和管理校内反贿赂工作;2. 对学校教职员工进行从业资格认证,设立严格的招聘和晋升机制,确保没有受贿行为的人员进入或留任中学岗位;3. 建立中学贿赂投诉热线,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举报贿赂行为,并对举报者进行积极回应和保护,确保举报者的个人权益;4. 加强对中学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中学贿赂案件处理机制具体做法:1. 建立中学贿赂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发现的贿赂行为,应及时采取行动,保护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公正的形象;2. 加强中学贿赂案件的审查和调查工作,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3. 建立健全中学贿赂案件处理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透明和公开;4. 对涉及贿赂行为的中学教育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及刑法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与社会合作,形成合力治理商业贿赂具体做法:1. 建立中学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机制,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资源,共同开展反贿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2. 加强对商业贿赂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道案例、曝光违规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商业贿赂问题;3. 建立中学与企业联合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开展联合宣传等方式,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 加强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7.0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2007年7月9日)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已于5月30日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同时,《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将受贿伪造成“借贷”岂能瞒天过海

将受贿伪造成“借贷”岂能瞒天过海

杨雪鸿掌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环评验收,利用手中的“签字权”,每次受贿之后,他都要伪造一笔借贷“证据”,并和行贿人达成“攻守同盟”……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雪鸿2003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南充市嘉陵区区委书记、南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申领、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73.7万元。

2018年4月20日,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眉山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杨雪鸿受贿、滥用职权案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记者发稿时了解到,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几千到上百万他全都来者不拒2002年10月,杨雪鸿从湖南省怀化市政府助理巡视员调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担任区委书记,上任后的3年间多次利用职权为行贿公司拨付工程款、减免税收、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南充市某公司董事长孙某找到杨雪鸿,希望装饰城项目税收能适当减免。

面对“老朋友”的要求,杨雪鸿爽快地答应了,并兑现承诺,帮助孙某落实了“三通一平”,即由政府出资通水、通电和平地后交由企业使用。

办好了事,杨雪鸿以买房为由,向孙某“借”了10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借款日期故意写在了到嘉陵区担任区委书记之前。

也许是得钱太容易,到后来只要刘德华邓娟周文彬找他办事的人都必须拿点“意思”才让过关。

2008年杨雪鸿担任四川省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之后,受贿行为“爆发性”增长。

8年间,他受贿总金额达到600多万元,只要送上门的,从几千到上百万,全都来者不拒。

除了人民币,他还收到过价值近60万元的西昌房产一套、3万美元、5万港币、价值7万多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价值5000多元的苹果手机。

翻看杨雪鸿的简历,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轻时当过知青,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北京一机械化工公司工作。

抓好“四个落实”治理商业贿赂

抓好“四个落实”治理商业贿赂

抓好“四个落实”治理商业贿赂(2006年5月24日)各位领导、同志们: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举措。

为保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徐汇区建设系统得到贯彻落实,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建设交通委、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四个落实”,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一、抓思想落实,增强责任意识。

我们要采取委党政班子成员中心组学习、系统各单位班子联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宣传动员会和学习会等方法,组织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市委、市建设交通两委、区领导的讲话及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营造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良好氛围,为搞好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二、抓组织落实,加强工作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

我们要抓紧建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建立三级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

建立建设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建交委主任、建交委纪工委书记和建交委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系统各单位建立工作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小组,党组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并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发挥好各单位的职能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抓工作落实,注重突出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

我们要注重调查摸清情况,组织人员通过走访基层、召开座谈会、调研会和梳理近年的信访件等,把情况搞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区建交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力求把握政策、时间节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督促检查等阶段的工作。

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最新《刑事审判参考》)

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最新《刑事审判参考》)

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最新《刑事审判参考》)受贿罪若干常见情形的司法认定受贿犯罪的发生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种种“合法”形式予以遮掩,办理受贿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充分分析整合相关要素要点,不被行为假象所迷惑,紧扣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引下科学把握定罪的各要件,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认定。

一、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认定对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犯罪的认定,既要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更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深入剖析“借款”的实质要害,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

以叶某某受贿案为例。

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叶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辖区治安管理等活动中,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提供帮助。

2010年7月,叶某某以借为名收受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后送给其特定关系人刘某某。

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及相关司法文件精神,在审查起诉指控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时,要着重分析如下六个方面的情况,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予以准确的认定。

1.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发生于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职业,以及双方之间的日常交往与联系情况,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有涉嫌受贿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发生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要结合双方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查证。

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

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而非经营一方单方面出借给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司法审查与认定时应予关注的重点。

对国家工作人员辩解与出借人关系一般,不存在特别私人感情来往的,则需要强调大额借款关系应遵循常情常理,建立在彼此之间的信赖基础之上,则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并纠正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研究分析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推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自查自纠工作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个别的甚至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办案力度不大,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有一些重点领域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很少;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政策界限把握得不够准,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长效机制建设进展迟缓,等等。

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竞争的加剧,境外公司在内地行贿问题突出起来。

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举措,是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 京 市 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 反 贪 00 经典案例 版 ) 总第 9 期 / 6
基 础事 实 推 导 出 高度 盖 然 性 的 推 定 事实 ,从 而 还 原 犯
实 施贿 赂 的案 件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主 观 态 度 和 客观 行
为 往往 通 过 侦 查 中 获 取 的其 他 基 础 事 实 去 推 断 ,从 而
罪 真实 情 况 的一 种 证 据 规 则 。在 贿 赂 案 件 尤 其 是 某 些 新 型 贿赂 形 式 的 案件 中 ,运 用 推 定 的 方 式认 定 案 件 事 实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2 0 0 3年 , 高 最
王某 与 谢 某 的行 为 属 于 朋 友 间 的借 贷 行 为 ,还 是 经 济 往来 中 的行受 贿 行 为 , 实 践 中存 在 着不 同 意见 。 在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 王某 的 行 为不 构成 受 贿罪 。 因 原 在 于 ,行 受 贿 双方 均 称 他 们之 间 的经 济 往 来属 于 自然 人 之 间 的普 通借 贷关 系 ,按 照贿 赂 案 件认 定 的通 常 做 法 ,如果 行 受贿 双方 的 口供均 不 承 认 双 方 之 间 的贿 赂
取 证 时 ,谢 某 也 称其 与 王 某 之 间 的借 款 属 于普 通 的 民 事 借 款关 系 。
二 、 歧 意见 分
行 为 系“ 以借 为名 ” 施 的贿 赂 犯 罪 行 为 。对 于 如何 认 实
定 国家 工 作人 员 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 以借 为 名 ” 向他 人 索 取财 物 的新 型 受 贿 行 为 , 合 本 案 , 结 笔者 认 为 此类 案
《 合 国反腐 败 公 约 》 为 了减 轻 追 诉机 关 的证 明 责任 , 联 进 而有 效 地预 防 和 惩 治腐 败 犯 罪 ,专 门规 定 了 对腐 败

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

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

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反腐败法律:贪污、受贿、洗钱和不正当行为在当代社会中,腐败问题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腐败不仅深刻地侵蚀了社会道德和公众信任,也严重妨碍了国家的发展和公平正义。

为了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反腐败法律。

一、贪污行为贪污是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私利的行为。

贪污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违背了公务员的职责和法定责任。

为了打击贪污行为,反腐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一旦涉嫌贪污行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甚至可能面临开除公职和刑罚的惩处。

二、受贿行为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为满足他人利益的要求,通过索贿、受贿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导致权力滥用、资源浪费、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反腐败法律规定了受贿行为的各类罪名和惩罚,对涉贪腐的公职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三、洗钱行为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合法的交易和操作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秩序和信誉,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藏非法资金来源的途径。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反洗钱法律,规定了洗钱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惩罚。

金融机构也应通过加强反洗钱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侵害公平公正、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严重妨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秩序,各国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制裁和打击。

五、反腐败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尽管各国都制定了反腐败法律,但腐败问题依然严重。

其中的挑战包括腐败的隐藏性、复杂性以及执法的难度等。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加强执法部门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腐败行为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调研报告: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破解“围猎”困局

调研报告: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破解“围猎”困局

调研报告: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破解“围猎”困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近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探索当前,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策部署,在重点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加大打击力度,在“受贿行贿一起查”方面实现了“四个转变”。

一是从移送贿赂问题线索向直接调查处置转变。

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之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或审查中发现涉嫌受贿行贿的问题线索,一般不作调查处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及时将这部分问题线索纳入业务范围,按规定调查处置。

二是从重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

市纪委监委把“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2018年度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重点任务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作出部署,推动全市范围积极探索实践。

2018年上半年,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行贿人数超过受贿人数,二者留置人数基本相当。

三是从重处理受贿人向受贿人行贿人并处转变。

以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贿赂案件,因各种原因,更重视对受贿人的处分和处理,对行贿人要么轻处分轻处理,要么不处分不处理。

监委成立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对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调查处置逐步向同步迈进。

四是从重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向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所有人转变。

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更多重视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对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非”行贿人,特别是对当地经济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人员,要么宽大处理要么不予处理。

监委成立以来,对“双非”人员调查处置逐步加大力度。

二、检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问题涉嫌行贿案件查得少处得轻,影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均衡性。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2篇)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2篇)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____年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公职人员的违规借贷问题在社会上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也损害了社会公信力。

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特制定本方案,旨在保持政府的公信力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预防和治理,促进政府廉洁政治、规范行政行为的建设。

2. 原则: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

三、具体措施与措施细则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2)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曝光违规借贷的人员信息,增加违规行为的风险。

2. 高校教育与培训机制:(1)加强对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升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2)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培养优秀的公职人员。

3.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1)加强公职人员的财务诚信教育,强调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和廉洁从业原则;(2)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财务监督,发现违规借贷行为的嫌疑。

4.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1)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违规借贷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2)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1)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的信用档案,便于监督和追责。

6. 加强国际合作:(1)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治理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高治理水平;(2)加强对外交流,分享经验,推动国际反腐倡廉事业的发展。

四、组织与保障1. 组织机构:设立公职人员违规借贷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治理工作。

湖南高院一原副院长“借贷收息受贿”:借出610万收息331万

湖南高院一原副院长“借贷收息受贿”:借出610万收息331万

湖南高院一原副院长“借贷收息受贿”:借出610万收息331万4月24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三湘风纪”通报了8起湖南省纪委监委查处的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

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成为典型。

李微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二人好处费。

李微借出610万元,收二人“利息”331万余元。

通报显示,多名官员均用类似方式受贿。

如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他出借314万元,收“利息”816万余元。

通报案例具体如下:1、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借贷收息受贿案。

2004年至2015年,李晓宏利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局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私营企业主侯某在减免契税、调规提容、报建办证、获取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为求得和感谢李晓宏的帮助,侯某与李晓宏约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送给李晓宏好处费。

2003年至2016年,李晓宏以本人和亲属名义先后借给侯某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币种下同),并收受侯某所送“投资回报”(实为借款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李晓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19年9月,李晓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0年6月,李晓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2、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借贷收息受贿案。

2004年至2018年,廖炎秋利用担任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谢某生、谢某程、刘某等3人在非法开采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或者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方式输送利益,或者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收受好处等方式,以借贷收息的名义收受谢某生等3人所送财物共计350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作者:罗猛章文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

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

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

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二、分歧意见王某与谢某的行为属于朋友间的借贷行为,还是经济往来中的行受贿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原因在于,行受贿双方均称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关系,按照贿赂案件认定的通常做法,如果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均不承认双方之间的贿赂行为,则难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除非受贿人或者行贿人有一方承认双方间所谓的借款实质是“以借为名”的贿赂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尽管王某和谢某均称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为普通民事借贷行为,但是综合考虑王某未出具借条以及一直未归还该款项等因素,可以推定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的行为属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该意见正确运用刑事推定的基本原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其他证据间接推定王某与谢某间的行为系“以借为名”实施的贿赂犯罪行为。

对于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新型受贿行为,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充分考虑贿赂案件证据的特殊性,正确认识刑事推定在“以借为名”贿赂案件认定中的重要意义。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摘要:行贿和受贿已成为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打击行贿受贿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性行为,除了被勒索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均为犯罪,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

行贿罪和受贿罪使人民群众减少了对党的信任,使党失去了群众基础,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必须加大对行贿受贿的打击力度。

本文通过对保山市打击行贿受贿的实际调研、拟对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危害性打击力度对策建议我们党历来坚决反对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1]在当今社会,行贿受贿已普遍存在,已成为我国腐败现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受贿罪、行贿罪是我国现阶段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两类犯罪。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

行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行为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是对国家公务活动的严重干扰。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上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因此,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对有效遏制腐败,增进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受贿赂,违法借贷剖析材料

收受贿赂,违法借贷剖析材料

收受贿赂,违法借贷剖析材料
近来,有一起关于收受贿赂、违法借贷的案例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社会对这
一类行为持谴责的态度。

收受贿赂是一种金钱上的行为,是指特定的个人或集体,为了谋取利益,相互
交换而接受的财物。

收受贿赂的人,除了做出一定的回报外,还会做出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如滥用职权或腐化公款。

因此,收受贿赂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行为。

违法借贷,是指当事人以欠款形式转让财产,但双方一般不在合法记录记录中,而是在两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局外而进行的。

违法借贷本身也是违法行为,既破坏诚信,也危害利益关系。

收受贿赂和违法借贷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惩罚。

只有建立合法的金融
秩序,才能有效规避不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政府部门也需要给予一定的监督,并加强宣传,让公众明白收受贿赂和违法借贷的危害,营造起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同时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德。

干部行贿受贿治理方案

干部行贿受贿治理方案

干部行贿受贿治理方案干部行贿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纪律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为了有效治理干部行贿受贿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制度是治理干部行贿受贿的根本手段。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将行贿受贿作为犯罪予以打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此外,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和举报制度,形成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惩处机制。

二、加强教育宣传一些干部在行贿受贿时,往往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开展教育宣传工作来引导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倡导廉洁自律的精神,增强公众对行贿受贿的危害性认识,形成对干部行贿受贿现象的维权合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干部的收入来源要进行全面监督,计划外收入一律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干部的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同时,建立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公示,通过监督管理,全面遏制干部行贿受贿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惩处力度对于涉嫌行贿受贿的干部,要依法严厉处理。

实施严肃惩处措施,对于违纪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腐败行为,增强惩处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加强执纪审查对于群众举报的干部行贿受贿问题,要对其进行权威的执纪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据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执纪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公众参与问题监督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互联网平台上出现的一些舆情问题往往能发挥很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干部行贿受贿问题的监控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处理,形成对干部行贿受贿问题的全方位监督力量。

以上是治理干部行贿受贿问题的六种方案,通过制度建设、教育宣传、监督管理、惩处力度、执纪审查、网络舆情监测等多方面的协同作用,达到从源头上遏制干部行贿受贿的问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各部委在行动

治理商业贿赂各部委在行动

治理商业贿赂各部委在行动
治理商业贿赂各部委在行动
继卫生系统大刀阔斧展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范文先生版权所有整治后,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也分别针对权力岗位和建设系统的腐败问题表示要展开系统整顿。

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彭森昨天在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纪检组长会议上说,商业贿赂虽然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构,特别是具有较大行政权力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彭森说,今年国家发改委将重点排查利用人事权、审批权、定价权、执法权、采购权等,在干部任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价格核定、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储备物资管理等领域的权钱交易问题。

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将及时查处,发现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及时上报,并移交司法机关。

为此,国家发改委将以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范文先生版权所有、人财物管理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人员的行政监督,特别是内部制约监督。

重点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安排等权力的制约监督。

具体到建设系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当天在全国建设系统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电视电话会上指出,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出现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预算决算等环节上。

2005年,全国建设系统发现并查处的148件经济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

刘志峰表示,建设部要通过自查自纠、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措施治理商业贿赂。

刘志峰说,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有关规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改革,督促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管理。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工作总结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工作总结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工作总结晋城市物价局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工作总结根据市纪委、市组织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精神,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传达贯彻省、市会议精神,成立“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协调组”,制定实施方案,动员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并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干部任用条例》是总结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防范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首先是思想认识到位。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到《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

其次是精心安排部署。

采取集中学习、分散自学、听报告、看警示片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通过局领导班子带头学,干部职工广泛学,组织管人事的干部深入学,取得了明显成效,做到了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条例》,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干部职工了解《干部任用条例》。

11月日下午,局党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通知》,通过学习,大家深刻领会到选拔任用干部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按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各党组成员基本掌握了党中央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明确了对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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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以借为名行贿受贿”
作者:胡锦武
来源:《党员文摘》2018年第04期
以借贷名义受贿甚至搞“虚假借条”,挪用公款违规放贷获取利益,借助职务影响直接参与或通过代言人非法集资、放贷谋利……有的地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参与借贷的问题屡禁不止、花样百出,成为一些问题官员涉贪涉腐的新套路。

“借条”幌子后的钱权交易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的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

程丹峰为曾任江西省委书记的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的女婿。

法院审理查明,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荣的影响力,通过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

2014年6月,苏荣接受组织调查。

为逃避调查,程丹峰于2014年7月将200万元退给行贿人廖某某,并与廖某某约定在组织调查时将200万元说成是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上半年,行贿人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纪委在调查苏荣的消息后,找到程丹峰要求退钱,程丹峰安排其妻分两笔转账退给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并与上官某某约定,组织调查时谎称是借款,已经归还。

最终,程丹峰的“借款”之说被法院驳回,认定其“将受贿款说成借款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

程丹峰“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做法并非个案,甚至成为一些落马腐败官员逃避法律制裁的“救命稻草”。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某某,曾收受赖某贿赂款高达3000万元。

在贪欲的驱使下,在收受这笔巨款后,李某某又生出“钱生钱”的念头,一手托两家,又假借赖某之名借款给他人,月息2分。

为了达到遮掩的目的,李某某隐身幕后并签订“借款合同”,两次分别收取他人利息230万元和580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披露的“以借为名行贿受贿”案件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指导意见,列举了“明借实贿”的认定因素。

有关专家表示,“以借为名受贿”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是权力变现的方式之一。

借贷乱象下的连锁反应
在一些涉腐官员参与下,借贷领域乱象丛生,公款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时有发生。

中部某省的一名县委书记在不法商人“围猎”之下,为了使行贿请托人的公司享受到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积极运作,让其他公司代替这家公司购买500亩配套商住用地,并在明知国家禁止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无偿地将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给这家公司,致使国家遭受6000万元的损失。

目前,民间借贷年利率是正常从国有控股银行获得的贷款年利率的3倍以上。

为此,非法集资后违规放贷,成为一些涉腐官员变现权力的手段之一。

某地副县级退休干部白某在任职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开除党籍以及取消其退休待遇。

白某曾在多个县市担任过副县长、副书记等重要职务,卷入此案的上至企业家,下至普通老百姓,涉及人员众多,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涉腐官员违规借贷背后,透支的并不是官员个人的‘信用’与‘魅力’,而是公权力的权威与公信力。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颜三忠认为。

标本兼治还须厘清权力边界
当前,因违规借贷引发的腐败主要表现为:
一是少数党员干部“空手套白狼”,无息或低息借款,再高息放贷敛财,掩盖受贿实质。

二是采取合作投资、委托理财、高息借贷理财等方式受贿,以表面看似合法的民事交易方式实现贿款的转移。

三是将公款当成牟取私利的“本金”,或擅自挪用外借,或权力干预银行放贷,再暗中渔利。

上述现象在各地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一些地方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

2017年3月,江西九江市纪委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七个月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其治理内容主要包括:与管理或服务对象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利用在任职地的职务影响,与当地生活、工作和从业人员发生借贷关系的;为有借贷关系对方当事人违规谋取利益的;对方逾期难以还款时,利用職务便利收回借贷的;私自利用财政资金或单位资金违规放贷获取利益的;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影响放贷谋利的;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或他人名义违规借贷谋利的;利用银行贷款放贷的。

浙江温州市也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借贷情况报告工作,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涉嫌违规借贷情况或没有违规借贷情况,按规定在《个人承诺报告书》上签字,接受监督。

专家认为,根治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必须明确公权力边界,堵塞公权力渗透并介入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漏洞,实现依法控权。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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