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2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商业贿赂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的现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的范本。
本文将介绍一个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制度目标和原则该反商业贿赂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公正、透明、严肃执法等。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他们与外国商业机构的交往。
其中,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商品、技术合作、投资等各类商业行为。
三、贿赂罪行定义本制度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罪行定义,包括行贿、受贿以及其他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违法行为。
其中,行贿指的是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受贿指的是以职务、地位等为由,接受他人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提供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禁止行为的明确规定本制度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向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代理商或其他关联人员行贿;2. 禁止接受来自上述人员的贿赂;3. 禁止提供虚假的商业资料或虚报商业交易以获取商业利益;4. 禁止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本制度明确了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机构,包括建立反商业贿赂监管机构、设定专门的检查执法部门等。
同时,本制度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权力、职责和执法程序,包括对涉嫌贿赂的调查、审理和处罚等。
六、违法处罚措施本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被判有罪的行贿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惩罚;2. 被认定为受贿者的公职人员应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等;3. 向外国商业机构行贿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
七、举报和保护措施本制度重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反不正当交易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反不正当交易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注:本方案为虚构,仅供参考学习。
)一、背景和介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不正当交易已成为常态。
不正当交易不仅损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股东、投资者等权益。
为了打击不正当交易并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四个不正当证券公司制定了这个实施方案。
二、总体策略基于公司的特点和市场环境,我们的总体策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
2.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纪律处分。
3. 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4. 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实施方案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四个公司将推进股权激励、工资收入公示、董事会独立性等改革,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架构。
(2)建立制度体系:公司将制定制度体系,包括《公司内部交易规定》、《非公开信息保密制度》、《利益输送防范制度》、《商业贿赂防治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纪律处分(1)建立违规行为监管机制:四个公司将在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中设立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在发现不正当交易和违规行为方面要增加定期例会、外部资深人士委员会、公司内部整改等监管手段。
(2)加强纪律处分:对于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违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我们将加快处理速度,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我们将启动深入调查,决不姑息。
3. 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1)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外部投资者、员工和股东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方式来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违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识别风险,让投资者和员工进一步认识到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同时增强员工的法纪意识和自律能力。
(2)风险防范培训:开展员工风险防范培训,制定不同岗位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能力,教育培养员工的合规自律能力,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5.28【实施日期】2007.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总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从上述法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法规对商业贿赂⾏为的规定⽐较原则,对其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使⾃⼰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取的向交易相对⼈及其职员或其代理⼈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主观⽅⾯商业贿赂⾏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采⽤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段贿赂对⽅单位或个⼈⾏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或其他影响交易⾏为的单位或个⼈秘密⽀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般有三种:a、现⾦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其⾏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以贿赂⼿段进⾏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处罚。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反腐败和贿赂措施文件
反腐败和贿赂措施文件反腐败反措施管理办法1.目的: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活动的腐败和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服务外包、劳务派遣、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2.2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和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签订《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3.责任和义务3.1人事科: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答应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3.1.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3.1.2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3.1.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3.1.4贯彻落实《预防商业贿赂答应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紧张部位、紧张环节职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3.1.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2责任人应遵循以下工作职责:3.2.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3.2.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3.2.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羁系部门(行政部)的管理;3.2.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3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公司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3.4开展《预防商业贿赂》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3.4.1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3.4.2公司紧张环节、紧张部位的职员和有经济往来活动的单位均要签订一份《预防商业贿赂答应书》,规范双方的行为,到达廉洁自律的目的;3.4.3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各位同仁:大家好!商业贿赂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特发布此通知,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财物形式的贿赂。
2、提供免费旅游、高档宴请、豪华娱乐消费等形式的贿赂。
3、为对方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学费、物业费等。
4、以回扣、折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贿赂。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使得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而那些遵守规则、诚信经营的企业则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一旦企业被发现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将遭受严重损害,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也会丧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3、侵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往往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或者得到质量低劣的产品和服务。
4、违反法律法规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和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严禁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1、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地了解商业贿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和管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签订廉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就是干货”之: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与合法的折扣、佣金怎么区分?
“这!就是⼲货”之: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与合法的折扣、佣⾦怎么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的⼯作⼈员;(⼆)受交易相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三)利⽤职权或者影响⼒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式向交易相对⽅⽀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付佣⾦。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付折扣、向中间⼈⽀付佣⾦的,应当如实⼊账。
接受折扣、佣⾦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账。
经营者的⼯作⼈员进⾏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作⼈员的⾏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关的除外。
在⽣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提⾼劳动⽣产率、降低商品价格、提⾼商品质量、改进售后服务等⽅式,取得交易相对⽅的认可,以赢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但是,有的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为,应当予以明确禁⽌。
适⽤本条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1. 进⾏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本条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然⼈、法⼈和⾮法⼈组织。
需要强调的是,不但经营者本⼈直接进⾏的商业贿赂⾏为应当适⽤本条的规定,⽽且经营者通过其⼯作⼈员进⾏的商业贿赂⾏为,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有的经营者提出,有时候经营者的⼯作⼈员为完成销售指标、获取业务提成、实现职务升迁等个⼈⽬的,也可能进⾏商业贿赂,不应当将⼯作⼈员的商业贿赂⾏为⼀律认定为经营者的⾏为;只要经营者制定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章制度,对⼯作⼈员进⾏了必要的管理培训,即应免除其责任。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经营者对其⼯作⼈员负有管理义务,绝⼤多数情形下,经营者的⼯作⼈员进⾏商业贿赂,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经营者谋取了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 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银条法 [1994]26 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7•【文号】保监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26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股份公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工作,加强集团内控,强化制度监督与反腐,加强对重点、关键岗位的人员监督,确保反腐败反商业贿赂长期有效,防止各种违法乱纪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所有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分公司(以下统称:集团)。
第三条集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联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本条例中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的接触、与客户代表洽谈订单、原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等经济活动。
第四条所有与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均在本制度管辖范围。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集团督审部为集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开展集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二)加强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和监督,在源头上预防、治理,做到标本兼治,制度完善,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三)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全面签署《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对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合作第三方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监督检查。
第三章规程第七条关于本制度中腐败、商业贿赂行为的解释:(一)违反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易之外给予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或以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接受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二)利用职务便利,将集团财物占为己有,或挪用集团资产供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八条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一)组织公司高管郑重宣誓《公司高管廉政誓词》;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实行预防腐败、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要与集团签订《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二)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与集团签订的合同或递交的投标书中,必须要求合同签订人、标书投标人遵守本制度,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三)建立治理腐败、商业贿赂领导机构,长期开展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工作;(四)集团督审部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制度、教育、监督等预防方面调研,提出具体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五)集团各部门在开展预防腐败、商业贿赂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并向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集团各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行《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集团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七)对查证属实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集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与集团有业务活动往来的单位及其雇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承诺,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各种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九)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举报投诉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可作为晋级、加薪的依据。
2024企业反商业贿赂行为标准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企业反商业贿赂行为标准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商业贿赂1.2 关联企业1.3 员工第二条反商业贿赂原则2.1 禁止商业贿赂2.2 公平竞争2.3 透明交易第三条反商业贿赂规定3.1 不得行贿3.2 不得接受贿赂3.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四条培训与宣传4.1 培训义务4.2 宣传义务第五条监督与管理5.1 内部监督5.2 设立反贿赂管理部门5.3 定期审计第六条举报机制6.1 设立匿名举报渠道6.2 保护举报人6.3 调查与处理第七条违规行为处理7.1 违规行为的认定7.2 处理措施7.3 记录与通报第八条责任与赔偿8.1 违规者的责任8.2 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九条保密义务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程序10.3 终止条件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程序11.3 法律诉讼第十二条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列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商业贿赂本合同所称商业贿赂,是指以金钱、物品、服务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向能够影响采购决策或者其他商业活动的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2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1.3 员工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反商业贿赂原则2.1 禁止商业贿赂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影响采购决策或其他商业活动。
2.2 公平竞争双方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2.3 透明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的透明度,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模糊不清的交易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员工的个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强化公司治理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禁止公司员工和相关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合法权益开展业务的商业伙伴,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交易对方的员工以及其他可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主体和个人,以实现获取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公司内部员工接受商业贿赂。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第六条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贿赂或反向贿赂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二)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或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三)在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给予对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四)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五)在招投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索取或非法收受投标人、承包方或其他利益相关第三方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六)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或向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贿赂或接受贿赂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
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
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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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笫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笫60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账外暗中向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特别是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如顾问费、公关费等,。
,四,代销基金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公司的费用未在代销协议中明示。
2、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未依据代销协议如实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3、基金管理公司向公司从事代销业务的有关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各类招投标活动和商品,服务,购销中存在的收受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笫四条公司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索要贿赂。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的贿赂。
按照商业惯例接受小额礼品或宴请(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除外〜接受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或公司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丄在帐外暗中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给予的回扣或佣金。
公司可以以明示方式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给予的折扣。
公司可以在获得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以明示方式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佣金。
公司以明示方式接受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此处所称明示〜是指双方约定的折扣或佣金应肖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列示。
此处所称入账〜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公司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讣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二,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向政府官员和职员、客户公司领导和职员以及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
公司或公司员工在与上述人员业务交往中可以按照商业惯例向上述人员赠送小额礼品或宴请上述人员〜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上述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帐外暗中给予上述人员回扣或佣金。
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以明示方式给予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折扣。
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以明示方式向在市场交易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支付佣金。
公司以明示方式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笫五条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业务费用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或公司员工业务招待费用、交际费用、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业务费用管理规定》、《礼品领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
,一,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丄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1、建立良好的公司合规文化〜增强公司员工的诚信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2、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监控环境〜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监督。
3、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按下述笫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二,公司各业务板块及各部门主管对本板块、本部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负首要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1、对本板块、本部门员工进行诚信教育。
2、对本板块、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审核〜以使本板块、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业务流程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对本板块、本部门的业务活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与监督〜防止产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4、对发现的本板块、本部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员工应当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对公司或公司其他员工实施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员工应当及时通过其主管或直接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公司财务部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公司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
具体职责包括:
1、公司法律合规部在对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类文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可能导致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条款、安排提出防范建议。
2、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公司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核〜以保证价款支付符合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并符合公司规定的支付程序。
3、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各部门报销的招待费用、交际费用、管理费用进行审核
〜以保证各项报销费用在费用内容、费用金额和签署权限等方面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4、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讣政策的规定将公司各项收入和支出如实入账。
5>公司法律合规部和财务部应当就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潜在或已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稽核部在对公司各单位进行稽核时〜应当将各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稽核范围。
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稽核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披露报告。
笫七条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
,一,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原则:
1、对于潜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各板块、各部门主管或公司主管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采取切实措施彻底消除、严加防范相关“潜在”问题。
2、对于已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降薪、降级、直到除名等处分。
3、对于已发生的、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应当在核实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反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资料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归档保管。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00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III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