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的严重。
本文着重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入手,理清商业贿赂的含义之后,在法律的规定上探讨如何规制商业贿赂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附赠;法律规制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经营相对人提供报酬或者是利益,以促进交易或者是取得交易的便利,从而占据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
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商业贿赂立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里我们须注意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约,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太大,有其天生的缺陷。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界定,它仅仅限制经营者一方,而不限制受贿一方。
但是我们从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角度而言,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经营者一方。
因为贿赂行为是一个双向的行为,有行贿者则必然有受贿者。
其次,条文的规定范围过窄,仅将商业贿赂的行为限定在商品购销环节,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存在于交易活动的各个阶段。
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在商品流通中的某种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存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在购销环节。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商业贿赂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而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乃至单个自然人都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几乎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存在。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苏高法[2008]46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印发了法发[2008]33号《<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希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逐级分别反馈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 ○ ○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主题词: 刑事审判 商业贿赂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纪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二庭,最高
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疗行业中医生、药品销售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财物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收受回扣、开展利益输送等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贿赂的查处上,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下面是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商业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予以处罚。
3.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医疗行业协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在药品销售领域,多数企业签订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内部管理:各个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查处。
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检查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注意事项: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反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性。
2.建立举报机制: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应当主动参与举报,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和保密。
3.加强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威慑力。
4.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支环节的监控。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互通信息,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 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银条法 [1994]26 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治理和企业治理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其治理机制和管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贿赂的发生与否。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正常运转、提升其竞争力,并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建立一套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危害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金钱或其他财物形式向他人提供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对企业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道德损失。
二、国有企业治理中商业贿赂的现状国有企业在治理中往往存在着权力集中、监督不力、制度缺失、职责不清等问题,这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温床。
国有企业中权力分配不合理、风险控制机制薄弱,使得某些管理者或职员滥用职权、侵吞公款或纵容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
另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不够透明,监督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掩盖和逍遥法外。
三、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定刑法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减少和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
这种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刑事合规制度具体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提高对商业贿赂现象的打击力度。
2. 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的监督,有效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 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资金流程、合同执行和采购方面的监管,提高内部规章制度的透明度。
4. 加强监察与审计工作:建立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员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体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要紧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关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懂得与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要紧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懂得,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与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含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与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同意馈送与同意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懂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
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
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商业贿赂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包括送礼、请客、行贿、佣金、回扣、接受贵宾待遇等。
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常常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一方通过行贿来获取不应得的商业机会时,就会扭曲市场经济规律,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
这不仅伤害了公平经营的企业,也对整个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
2.非法利益交换:商业贿赂是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利益交换。
行贿者通过给予贿赂来获取其中一种权益或利益,被行贿者则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独立判断和公正决策。
这种非法利益交换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破坏了商业道德和公共利益。
3.潜在危害: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着潜在的危害。
首先,商业贿赂容易导致贪污和腐败的蔓延。
当权者接受贿赂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在公共资源分配中偏袒行贿者,进而导致资源的集中和私利化。
其次,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阻碍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益,最终损害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
在各个国家,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也有一些差异。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立法特点:1. 美国:美国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主要立法依据为《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
该法律对美国公民、美国公司以及涉及美元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都适用。
FCPA规定禁止行贿和接受贿赂,违反者将面临刑事和民事处罚。
2. 英国:英国通过《2024年反贿赂法》(UK Bribery Act 2024)来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该法律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商业贿赂,禁止行贿和接受贿赂。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合理的防贿赂措施,以确保公司的管理层不参与商业贿赂活动。
总结来说,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
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来打击商业贿赂,以维护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环境。
保险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管制
保险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管制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贿赂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付财物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商业贿赂行为在保险行业中的形式众多。
目前我国管制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形式。
我国的民事和行政管制措施对商业贿赂行为实施的主体不作区分,但当商业贿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实施主体的区分,商业贿赂行为则可涉嫌商业贿赂罪和普通贿赂罪两类罪名。
关键词:商业贿赂保险法律管制措施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也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办法来促成交易。
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的不断滋生和蔓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结合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商业贿赂是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发生的,这是与普通贿赂的最重要的区别。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特殊的贿赂,其特点是只有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才存在,这里的经济往来,是指在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过程中。
商业贿赂的直接目的是促成交易,即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扭曲。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付财物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回扣、折扣、佣金经常容易被混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区分。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即俗称的“打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
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商业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
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