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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

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河北扩建幼儿园计划3、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4、河北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前教育部分5、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座谈会6、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7、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8.15•【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1988年8月15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1日)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作为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从小对儿童有目的地施加教育影响,有利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对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举办幼儿园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一项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幼儿教育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

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级妇联、工会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事业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不能满足城乡群众的需要;幼儿园师资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亟待提高;有的幼儿园办园的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教育内容和教育办法不甚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及教育规律,亟待改进。

这些问题的存在,多同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对幼儿教育的性质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有关。

为了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12号)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

我国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按照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以条件定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证一定质量前提下的数量与质量的统一,逐步做到基本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使幼儿师范教育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国十条”内容

学前教育“国十条”内容

11月以来,国务院出台系列举措,重拳治理百姓“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十条新政(简称“国十条”)具体内容: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学前教育国十条

学前教育国十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雷海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请审议。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发展,多次研究部署、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群众在托育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在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强调要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李强总理多次作出部署,要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丁薛祥副总理、刘国中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心人口发展和托育服务工作,及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制定托育服务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通过立法修法、重点督办建议、听取审议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持续给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有力推动托育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开局良好、初见成效。

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38个,共有托位477万个,包含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幼儿园托班等多种模式,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开办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大全

开办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大全

开办幼儿园应该遵循的国家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幼儿园工作规程》4、《幼儿园管理条例》5、地方政府、教育局对幼儿园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教督〔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第30次教育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12月29日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一)树立正确导向。

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

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

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

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

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幼儿教育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

幼儿教育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

《意见》进一步认为:“幼儿教育事业 意见》进一步认为: 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 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 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 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 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 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 在地方 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 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 各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 办。” 意见》进一步强调: 《意见》进一步强调:“幼儿园不仅有 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 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 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举办的。 举办的。”
3. “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 今后5 2003-2007年 革的总目标是: 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 干和示范, 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 公办与民办、 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 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 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 园为中心, 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 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1)
更多资源
本讲择要介绍: 本讲择要介绍: 一、幼儿园办园体制 二、幼儿教育管理关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政策 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 间顺序) 间顺序) :
1979年10月11日 党中央、 1979年10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在 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 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时 指出(#三) : 指出(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 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1999年 13日 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在批转教育部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 出: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 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十) 今后3 “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 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 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39) (#39)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十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十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四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国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要的学前教育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要的学前教育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978年以来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文件1.1978年10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2.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79】73号)3.1979年11月,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4.1980年10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通知5.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1983年9月,教育部关于印发《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3】(教初字011号)7.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8.1985年5月,教育部关于颁布《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的通知9.1986年5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0.1986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11.1986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12.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13.1987年3月,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14.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5.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6.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办好职业高中幼师专业的意见17.1989年6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8.1989年8月,幼儿园管理条例19.1989年12月,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20.1991年5月,国家教委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21.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2.1992年2月,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4.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5.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26.1995年1月,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27.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8.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29.1995年9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30.1995年12月,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8号令)31.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32.1996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33.1996年1月,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34.1997年7月,国家教委发布《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35.1997年10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36.1998年12月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37.1998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38.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39.2001年5月,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40.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41.2001年9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42.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布了由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拟订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43.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44.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5.2004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46.2004年4月,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47.2004年8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48.200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2005年12月,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的函(教育司函【2005】83号)50.2006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51.2007年5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52.2007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教督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2.16•【文号】•【施行日期】198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1989年12月16日)《幼儿园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批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亦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均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或试行)。

现就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和《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

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实施《条例》和《规程》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各地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并采用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两个法规,使各有关部门、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知晓。

宣传、学习两个法规,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要求。

在当前,应重点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各类幼儿园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公民个人,以及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学习。

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树立以法治教的观念,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施两个法规,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简介《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第一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四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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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1996)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60309【实施日期】 199606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章名】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章名】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

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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