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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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驻县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在我县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政策指引下,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和使用率不断提高,经我站今年二季度对各商品混凝土公司检查的情况来看,但也存在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按规范生产和承接业务的现象,造成了混凝土质量参差不齐、稳定性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湖口县内提供商品混凝土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许可和生产专业资质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提供商品混凝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证书和商品混凝土资料,不得使用无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查验水泥质保书和各批次检验资料,砂、石检验资料,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掺合料及外加剂掺量及检验资料。原材料检验批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七章2条的规定。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现场使用监管,根据工程结构部位、施工方法及其他要求,必须现场抽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确保混凝土拌合物满足施工和易性的要求,不发生离析和泌水,准确核查商

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和进入施工现场时间,认真做好混凝土浇筑原始记录。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购买合同,确定使用原材料的品牌,商品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后要查验使用的水泥品牌是否与购买合同一致。

为落实上述要求,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将不定时的开展对在建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和查实,有违反上述商品混凝土使用规定的、不履行严格监管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并不给予该工程基础、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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