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6•【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硬件建设。
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产量迅猛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门槛太低,企业数量过剩,供需严重失衡,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个别产品质量存在着隐患的问题。
为规范行业发展,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提升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完善资质要素,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建立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搅拌站按照一定标准生产的、具有统一品质的混凝土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搅拌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绿化混凝土等。
二、原材料管理1.水泥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合格的水泥产品,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2)水泥应按照生产日期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使用,已过期的水泥不得使用。
(3)水泥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渗漏的仓库内,防止受潮、结块等现象。
2.骨料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骨料,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骨料应按照粒径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污染和杂质掺入。
3.混凝土添加剂的管理(1)搅拌站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合格的混凝土添加剂,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混凝土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且防止阳光直射的仓库内,避免受潮和高温。
三、生产管理1.生产设备和环境管理(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杂物应及时清除,确保生产环境无尘、无垃圾。
2.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1)搅拌站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执行。
(2)混凝土生产中应确保配合比准确,严禁随意调整配比,以免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质量。
(3)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搅拌、浇筑等操作,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一致性。
四、质量控制1.检测与试验(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检测设备,并应定期校验和维护。
(2)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坍落度、抗压强度等。
2.质量记录和报告(1)搅拌站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每批混凝土的质量数据可追溯和保存。
(2)搅拌站应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报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邵阳市建工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科学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有力监管,导致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现象突出,部分地方出现无资质分站、“黑站”;部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专项试验室内控能力差,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市场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需要,遵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范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规划期内各市城区混凝土、砂浆站点布局规划及产能控制目标,站点布局规划应与原材料来源、市场需求、运距相匹配,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防范大型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行业垄断。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政工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文明施工,依据《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三、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场后的入仓、泵送工作,降低噪音、粉尘污染。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传递和协同监管机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谢伏瞻省长、赵建才副省长对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黄河面砂”的监管,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单位、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过程管控,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对原材料检测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使用监管,增加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的检查频次,随机对水泥、砂、石、掺合料和外加剂等进行实地抽样检测,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要及时查处,并将违规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见附件)。
三、加强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试验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等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
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京建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渝建〔2018〕682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渝建〔2018〕68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砂石、水泥、掺合料等混凝土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质量波动较大,且价格大幅攀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质量控制难度加大,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异常情况时有发生,给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带来较大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的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对外转让、出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生产供应混凝土。
(二)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核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预拌商品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一)加强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各生产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应持续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并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
生产企业应加强人员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宣贯工作,落实在岗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努力提高企业人员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规范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各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我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材料进入生产企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7〕33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7〕33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双桥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
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不得指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做好进场质量检测。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
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负责。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进场验收、试件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
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苏住建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和引导的意见》(苏住建〔2009〕25号),现就全面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1.对新建商品混凝土投资项目属备案制的实行资质预审制度。
申请人填写《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预审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报送苏州市住建局。
苏州市住建局经审核后提出资质预审意见。
申请人持预审意见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同步做好资质辅导工作。
2.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试生产申请后,由苏州市建设局组织现场核查,对其质保体系、生产控制系统、试验室等提出核查意见。
符合条件的,准予试生产3个月,最多延期3个月。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申请复核。
试生产期间,企业只能生产C30以下(含C30)标号产品,不得满负荷生产,并抓紧做好资质申请和环保验收。
3.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符合《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附件2)。
已经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对照本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应当于2010年10月底前整改达标。
4.商品混凝土企业迁建、设立分站按我局《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筑〔2004〕13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公司设立分公司(站)管理的通知》(苏建筑〔2003〕58号)要求办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0•【字号】安政办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51号二OO六年七月三十日)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心城市建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重要意义。
汉滨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抓紧抓好。
二、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推行商品混凝土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域、分阶段、分工程类型逐步推广使用”的原则,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既要积极推广应用,又要防止一哄而上。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商品混凝土首先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推广,由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负责做好商品混凝土厂(站)的发展规划,新建厂(站)必须符合发展规划,否则,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得签发规划许可证,银行不得批准贷款。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设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潼南府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8号)文件同时起废止,请遵照执行。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2日潼南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功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是我县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县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双江镇、古溪镇、柏梓镇、太安镇、塘坝镇、小渡镇、龙形镇、上和镇及田家工业园区等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及所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
(二)除上款外其它镇乡城镇规划区域内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及所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7•【字号】沪建建[97]第0193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7]第0193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贯彻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一、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二、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1、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立方米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2、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4、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
三、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陕建发〔2017〕276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建发〔2017〕27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刻不容缓。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动态监管(一)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要对新申请的商混企业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并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496家商混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一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主要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混凝土检测能力和设备仪器;四是仪器设备的年度鉴定情况;五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市政办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推广绿色生产商品混凝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一)要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我市发展要求,以及“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止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晋中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管局)(二)要严格准入管理。
榆次区、开发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审批新设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新增该类企业;已有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符合专项规划的需按程序完善基本建设手续,不符合专项规划的企业或生产线,限期关停拆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工商局等,榆次区政府)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一)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要按照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二)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有效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强化对商品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
为巩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治工作成效,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实现预拌混凝土市场有序发展,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商混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市场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严格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备案制度。
全市辖区内所有应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明显低于政府指导价,存在恶意竞争的销售合同不预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向建筑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
所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加装GPS定位系统,统一有资质混凝土企业发货单,坚决遏制和杜绝无资质企业违法销售混凝土及挂靠有资质企业向建筑工地供应混凝土问题。
三、中心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邯郸县、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确需跨区域(中心城区与各县市区之间、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之间)销售的,预拌商混企业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系统。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东建[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东建〔2004〕7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东建〔2004〕48号文)和《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东建〔2004〕59号文),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分阶段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这对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提出以下要求: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建设局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应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市质监站负责对我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并获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流程、原材料质量、试验室的质量监控、混凝土配合比及现场取样检验等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根据检查情况,每季度由质监站对每一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检查结果每季度定期通报。
凡经检查属基本合格的,限期改正;属不合格的,则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直到整改经市质监站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凡未经市质监站定期质量检查,实施质量监督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提供的混凝土一律不得在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使用。
各建设项目现场施工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和养护。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成建委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10]1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有关单位:近年来,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广泛应用,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无资质生产、挂靠生产、管理粗放、影响城市环境等问题,近年来又出现商品混凝土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情况,这些都阻碍了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行为按照我市产业规划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对已趋于饱和状态的主城区和部分区(市)县严格控制新建生产企业;对其他区域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现有生产企业实现产业高端。
2010年作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升级提升年”,现有生产企业到2011年6月30日前必须达到新建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对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资质予以降级或注销。
(二)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强化环保措施。
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应严格按照标准封闭和硬化,完善废水、废渣的回收排放设施,日常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保证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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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驻县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在我县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政策指引下,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和使用率不断提高,经我站今年二季度对各商品混凝土公司检查的情况来看,但也存在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按规范生产和承接业务的现象,造成了混凝土质量参差不齐、稳定性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控制。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湖口县内提供商品混凝土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许可和生产专业资质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提供商品混凝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证书和商品混凝土资料,不得使用无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查验水泥质保书和各批次检验资料,砂、石检验资料,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掺合料及外加剂掺量及检验资料。
原材料检验批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七章2条的规定。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现场使用监管,根据工程结构部位、施工方法及其他要求,必须现场抽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确保混凝土拌合物满足施工和易性的要求,不发生离析和泌水,准确核查商
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和进入施工现场时间,认真做好混凝土浇筑原始记录。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购买合同,确定使用原材料的品牌,商品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后要查验使用的水泥品牌是否与购买合同一致。
为落实上述要求,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将不定时的开展对在建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和查实,有违反上述商品混凝土使用规定的、不履行严格监管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并不给予该工程基础、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