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合刑终字第20194号 精品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最新-(2019)厦刑初字第20194号 精品
(2019)厦刑初字第154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厦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铭德,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于台湾省,台湾身份证号码略,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尹申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铭德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铭德及其辩护人尹申平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铭德欲乘坐131次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出境经澳门回台湾省台北市。
在机场出境过程中,陈铭德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其所携带的行李经海关光机时,被查获沉香木0976千克。
归案后,被告人陈铭德还供述其于2019年间委托他人走私沉香木346千克入境,寄放在广东省潮州市开元寺。
厦门海关缉私局经侦查缴获上述346千克沉香木。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沉香木均属瑞香科沉香属沉香,列入《濒。
论文引用法律案例的脚注(3篇)
第1篇脚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案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后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21)最高法刑再×号)案例简介:本案中,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
邻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案例:《王某与某商场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踩到商场地面上的积水,导致摔倒受伤。
王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受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引用案例:《张某诽谤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号)案例简介:本案中,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诽谤他人的文章,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最新-(2019)浙刑二终字第4号 精品
(2019)浙刑二终字第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浙刑二终字第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肖川,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赵县人,原系中共宁波电业局委员会书记,曾任宁波电业局局长,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现押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江良,浙江九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来富,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肖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4日作出2019甬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
姜肖川不服,提出上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姜肖川及其二审辩护人何江良、徐来富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海峰出庭执行职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姜肖川利用担任宁波电业局局长职务之便,通过向下属人员打招呼等手段,使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吴美新承接到宁波电业局的多项土建、安装工程。
姜肖川于2019年、2019年分别收受吴美新所送的人民币100万元和80万元,用于以其妻劳丽军名义在浙江瑞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投资入股等个人用途。
2019年起,被告人姜肖川利用担任宁波电业局局长及其下属企业投资参股的宁波浙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电房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审批浙电房产公司商品房住宅优惠额度等方式,使其朋友马德林以优惠价购买到该公司开发的荷花家园、北岸琴森的商品房,还通过向电业局下属企业控股的宁波明耀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耀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手段,使马德林以浙江省余姚市兴耀燃料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到向明耀公司供应煤炭的业务。
2019年底,马德林提议为姜肖川购买商品房,姜允诺。
2019年10月,马德林以姜肖川儿子姜天昊名义购买了浙江省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杭州国际商务中心2820号商品房,并开始支付房款,至2019年12月,付清房款2078184万元。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4号 精品
(2019)宁刑终字第4号宁夏高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克红,又名马克花,女,1971年5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韦州镇农民,住略。
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岳兴梅,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韦州镇人,无业,住吴忠市利通区裕西小区29号楼4单元401室。
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克红、岳兴梅贩卖毒品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克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岳兴梅无罪。
判决后被告人马克红不服,提出上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岳兴梅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宁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克红犯贩卖毒品罪和原审被告人岳兴梅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克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岳兴梅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马克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忠市五星小区洛克连锁干洗店老板吴静为了给其表弟苏彦军立功向公安机关反映有人贩卖毒品后,找到被告人马克红,让其帮忙联系毒品。
被告人马克红答应并联系好了毒品卖主。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马克红与毒品卖主打电话联系并约定了交易毒品的价格和交易地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第3课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课件--高一上学期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课堂小结: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 的建立
秦朝的统一
秦朝的暴政 秦朝的灭亡
统一原因
统一过程 皇帝制度 三公九卿 郡县制
统治措施
秦朝统一的 历史意义
巩固统一的 措施
政治危机
陈胜、吴广 起义
焚书坑儒
秦的速亡
始皇之死
楚汉战争
课堂检测
1.下图是秦朝统一文字示意图,下列选项中符合相关史实的是 A.统一的文字字体应为隶书 B.加速了秦统一六国的进程 C.有利于各地经济文化交流 D.标志着我国文字走向成熟 【答案】C
我统一天下 德盖三皇 功过五帝
伏羲、神农、燧人
黄.秦巩固统一的措施
皇帝
②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度
三公九卿, 各司其职,
御史 (监察) 大夫
丞 (辅佐皇 太 军事(虚设) 相 帝处理政务)尉 皇帝掌握最高兵权
互相牵制,
皇权至上。
郎卫 太 宗 廷 治 少 典 奉
中尉 仆 正 尉 粟 府 客 常
求仙问药
外 出 巡 游 封 禅
修建秦长城
爆发农民大起义
三、秦末农民起义与秦的速亡 1.秦末农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
时间:公元前209年。 人物:陈胜、吴广率众“斩木为兵,揭竿 为旗”,发动起义。陈胜自立为王,号为 “张楚”。 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 结果:陈胜起义失败,项羽、刘邦等领导 的反秦势力却日益壮大。
【答案】C
3.有学者认为“由于夏、商、西周朝代的共主与各诸侯国都是作为相对独立
的国家政治行为体并列存在,使得该时期的大一统主要体现在土地、民心层
面,而秦统一六国则最终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天下大一统。”材料表明先秦至
秦朝时期“大一统”内涵变化的主要趋势( )
2019-2020学年人教版六年级数学第二学期期末试卷(最新精品)
(人教版)六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量检测试卷班级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分数____________一、填空题。
(24分)1.一个九位数最高位上是最小的质数,千万位上是最小的合数,千位上是最小的奇数,其它各位上的数字都是零,这个数写作( ),改写成用“万”作单位的数是( ),省略“亿”后面的尾数是( )。
2.在括号里填上适当的计量单位。
(1)一个鸡蛋约重( )。
(2)一瓶矿泉水的容量是550( )。
3.3时20分=( )时, 5千克=( )吨。
4.731的分数单位是( ),再加( )个这样的单位就是最小的质数。
5.气象局为了表示一天中气温变化情况,采用( )统计图最合适。
6.a 和b 都是自然数,而且a ÷b =5,那么a 和b 的最大公约数是( )。
7.小丽去年6月28日到银行存了一个定期储蓄1000元,年利率是1.98%利息税是20%,今年到期小丽可得本金和税后利息( )元。
8.小华身高1.6米,在照片上她的身高是5厘米,这张照片的比例尺是( )。
9.某小学六年一班,有一天出席49人,事假1人,这天的出席率是( )。
10.把0.803,65,0.∙∙ 83,0.8∙∙ 30和2522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起来是( )。
11.六年一班男生人数占全班人数的95,那么女生人数是男生人数的( )。
12.把棱长6厘米的正体木块,削成一个最大的圆锥,这个圆锥体的体积是( )。
13.4.6÷11用循环小数表示商是( ),这个循环小数的小数点后面第138位上的数字是( )。
14.如果33、27和21分别除以同一个数,余数都是3,那么这个除数最大是( )。
15.有一个长方体,正好切成大小相同的4个正方体,每个正方体的表面积是24平方厘米,原来长方体的表面积可能是( )平方厘米,也可能是( )平方厘米。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5分)1.通过放大镜看一个20o 的角,这个仍是20o 。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4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善,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务农,户籍所在地为略,系被害人王肖良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强,女,1951年7月29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肖良之母。
原审被告人张秋英,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英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善、陈秀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善、陈秀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秋英与被害人王肖良男,殁年31岁,河南省西华县人是夫妻。
因张秋英怀疑王肖良有外遇,两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2019年10月2日6时许,被告人张秋英在东莞市虎门镇陈村西区二巷陈植培出租楼403屋点燃汽油将王肖良烧伤,王肖良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肖良符合被烧死。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019号 精品002
(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5号
被告人陈冲,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冲、陈康伟、黄华弟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德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湛中法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康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华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冲、陈康伟、黄华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德富经济损失人民币17448元,被告人陈康伟、黄华弟的个人财产不足赔偿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康贤、陈土凤、黄华业负责赔偿;扣押的作案摩托车一辆、开山刀一把、头盔一个予以没收。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一2019年2月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冲伙同同案人周小文、超人、朱古力均另案处理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花圃内舞池旁边,持刀抢走郑丹、周俊的讯科牌手机一台、人民币10元、玉石一块及水晶项链一条。
破案后,被抢财物均无法追回。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海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小中,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庆华、黄氏、李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卢海渊、卢小中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及卢文宁、卢瑞武、卢瑞元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婆龙村嫖宿时,卢文宁因嫖资问题与****女胡喜莲发生争执。
被害人李文辉得知后即伙同刘伟丰等人强行收取了卢文宁30元嫖资。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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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9〕4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3日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吉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吉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白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白城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和《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大政发〔2018〕20号)部署,为全面组织实施大安市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一)主要目标。
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详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最新-(2019)卢刑初字第20194号 精品004
(2019)卢刑初字第154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卢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指定辩护人张某,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指定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周某已判刑至安徽省宣城市找到被告人纪某已判刑,要求纪出面向当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1辆轿车驾驶至外地进行虚假抵押,之后再用备用钥匙将车辆驶回,从而骗取车辆抵押钱款,并允诺事后分赃。
嗣后,纪介绍被告人方某等人与张某已判刑认识,并告知前述诈骗手法,张某表示同意参与诈骗。
之后按照约定,张某从宣城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借了1辆牌照为皖某的某牌轿车,并交给被告人方某等人实施诈骗。
同时被告人方某致电李某已判刑,要求其联系好诈骗对象。
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方某与李某、周某共同前往本市某路号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办公室内,由被告人方某携带事先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谎称赌博输钱骗取对方信任,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某公司,并冒用车主肖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借据,某公司在扣除8,000元借款手续费后,支付人民币32,000元,三人骗得钱款后逃逸。
事后,被告人方某分给张某、李某、纪某赃款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
同年5月29日,宣城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陈恩平等人通过车内定位系统找。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2号 精品003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平,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宏帆,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韦斌,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1985年9月1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平、韦斌、张光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李天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光甫和潘中迪等人均另处理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泰丰三村春梅饮食店宵夜时,因张光甫邀请被害人申桃旁边的女青年一起喝酒而与申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光甫纠集杨兴龙另处理,潘中迪纠集被告人韦斌和潘安吕另处理帮忙,潘安吕则纠集了被告人李天平持铁管赶到饮食店,被告人韦斌带了一把西瓜刀给潘中迪。
当晚11时许,被告等人在小榄镇大新百货店附近找到申桃进行殴打,申桃逃跑,被告人韦斌上前拦截并打了申下颚两拳,被告人李天平则持铁管打中申桃的头部,致申倒地。
被告等人即围住申桃进行殴打,张光甫用脚踢,潘中迪用刀砍。
后被告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天平、韦斌、张光甫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曹正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芮、阮传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正权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于力、代理检察员张浩到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曹正权、辩护人邓寒芮、阮传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曹正权以购买便宜商品房、资金紧张、发包装修工程项目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周蓉和吴晓敏、余立群、钟建玲和钟法春、张根华、孙银海、上海久泰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陈全明、郭本侠、傅田根、王蔚等共计人民币955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
2019年4月至9月,曹正权还在实际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以发包方上海翔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虹公司、上海金鼎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等名义与被害单位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安、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建设、上海室内装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室内装潢、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建设、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建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等签订《总承包意向协议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从而骗取得525万余元。
针对上述起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害人周蓉、余立群等人的陈述;证人许建平、张晓华等人的证言;相关的借条、收条、收据、。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6日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部门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调整第五条预算编制依据。
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促发展”的顺序,实行零基预算办法,分类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与审核批准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式。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支出。
最新-(201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0194号 精品001
(201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区块。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利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ブラザ?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番1号。
法定代表人小池利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保铭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751。
法定代表人李精益。
上诉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缝纫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9300067600,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12日。
涉案专利图片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组成。
视图显示缝纫机机身主体由左侧头部、中间臂部和右侧立柱部组成。
头部处设有五个圆柱形部件,其中下面三个部件呈三角状布置,另外两个部。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9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翼康,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超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福如,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碧勇,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立峰,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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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合刑终字第024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合刑终字第02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虎,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住略。
199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2月减刑释放。
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冬斌,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住略。
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传良,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住略。
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未成年人,女,汉族,初中文化。
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孙某。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瑶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永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永虎得知其女友孙某某与出租车驾驶员许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后非常生气,便邀约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及王海强等人,准备对许某某进行报复,并让被告人孙某某约许某某在合肥市铜陵路桥见面,当许某某驾驶皖86161出租车赶到约定地点时,被告人张永虎先对许某某实施殴打,后由被告人赵冬斌驾驶出租车,被告人张永虎、张传良、孙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许某某限制在出租车内,将许某某带至肥东县撮镇、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等地。
期间,被告人张永虎多次对被害人许某某辱骂、殴打,途中被告人孙某某及王海强下车离开。
后被害人许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巡逻民警接到报警后进行拦截。
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又将被告人孙某某接上车,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将车开到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被害人许某某才被解救。
后被害人许某某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许某某损伤构成轻伤。
审理中,被害人许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17000元、误工费3790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170元,总计57770元。
经调解,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医疗费12000元、4000元、1000元,被害人许某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对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刘芳、牛于中、李海涛的证言,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采用殴打、胁迫手段,将被害人许某某控制在出租车内,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
被告人张永虎在非法拘禁中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后果,应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永虎提议并邀约其他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虎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主动驾车到公安机关,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归案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永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赵冬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被告人张传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原审被告人张永虎上诉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晚2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虎得知其女友孙某某与出租车驾驶员许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后非常生气,便邀约原审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等人,对许某某进行报复。
在与许某某见面后,由赵冬斌驾驶出租车,张永虎、张传良、孙某某等人将
许限制在出租车内。
期间,上诉人张永虎多次对许某某辱骂、殴打。
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张永虎、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将车开到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许某某才被解救。
经鉴定,许某某损伤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张永虎、原审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刘芳、牛于中、李海涛的证言,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永虎伙同原审被告人赵冬斌、张传良、孙某某采用殴打、胁迫手段,将被害人许某某控制在出租车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上诉人张永虎上诉提出本案事出有因,经查,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并不构成上诉人张永虎等人非法拘禁许某某并殴打致许轻伤的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结合上诉人张永虎在非法拘禁中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后果、累犯、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张永虎进行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对其他三被告人亦结合相应具体情节进行处罚。
据此,上诉人张永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张恒
代理审判员沈昊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