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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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2020年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库(通用部分)

2020年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库(通用部分)

通用部分面试知识准备重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引(试重点法条(标红必背):◆执业禁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一、导言本指南旨在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提供一系列实践训练的指导,以提高律师的实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优秀的专业素养和广泛的知识储备,同时还需要具备出色的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和法律伦理的意识。

在追求个人发展的同时,律师应当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实务训练内容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法律、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学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帮助会员全面了解法律体系,并指导其正确运用法律常识解决实际问题。

2.案件分析与解决能力律师在实践中需要具备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的能力,包括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法律和事实证据。

律师还需要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并提出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组织案例讨论、模拟审判等训练活动,提升律师的案件分析和解决能力。

3.办案技巧培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包括调查取证、辩论辩护、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邀请优秀的律师、法学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和技能培训,帮助会员提升办案技巧,提高律师的综合实力。

4.沟通与谈判能力提升作为律师,良好的沟通与谈判能力是必备的素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组织沟通技巧培训和案例演练等活动,帮助会员掌握有效的沟通方法和技巧,提高谈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5.团队合作与法律伦理建设律师在实践中经常需要与其他律师、法官、律师事务所等多方合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组织团队协作培训,鼓励会员加强团队意识,分享知识和经验,提高协作能力。

同时,协会还将进行法律伦理教育,强调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持诚信和专业的形象。

三、实务训练方法1.内部培训2.外部培训3.社会实践四、培训评估与认证五、总结与展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不断完善实务训练指南,针对律师实践的需求进行优化和调整,努力提高律师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律师执业能力鉴定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律师执业能力鉴定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律师执业能力鉴定律师执业能力鉴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此表除第6页可以手填外,其他页请用计算机填写,请勿手填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学历党派身份证编号实习律所名称手机号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年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号码实习起始时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编号实习人员简历从大学起指导律师姓名执业时间从年月至今手机号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案由注明当事双方及案件性质案号法院结案号指导律师点评填写说明: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情况说明指导律师点评填写说明: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说明指导律师点评填写说明: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说明指导律师点评填写说明: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500字实习人员本人签字:年月日指导律师综合意见:指导律师本人签名:年月日实习律师事务所主年品行综合鉴定:执业能力综合鉴定:主任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印章年月日。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

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

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6.12•【文号】律发通[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律发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律发通﹝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4月3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第一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总体要求: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总体要求: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基本要求: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基本要求: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申请实习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

申请实习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讨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2007年1月2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试行)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 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 实习人员姓名;(二)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 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 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 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 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 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协申请执业人员培训

律协申请执业人员培训

律协申请执业人员培训
律师协会提供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2. 培训计划:申请人需要编制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

3.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律师协会提供的执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包括个人信息、培训计划等内容。

4.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给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5. 审核和评估:律师协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个人资质、培训计划等方面的考察。

6. 培训费用支付: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费用标准由律师协会规定。

7. 培训学习:申请人按照培训计划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学习活动。

8. 培训结业:完成培训后,申请人需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结业考试,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律师协会可能对执业人员培训的要求有
所不同,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应根据当地律师协会的规定进行操作。

实务训练(申请律师执业考核专用)

实务训练(申请律师执业考核专用)

实务训练十
一、训练项目
申请再审
二、时间地点
时间:××××年××月××日
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操作记录
1、准备再审立案的委托手续
准备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及实习律师证的复印件。

2、准备再审申请书及立案材料
先起草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号,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的事实理由,具体的再审请求等。

再审申请书共提交六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加一份。

然后准备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生效证明各一份,最后准备新证据及证据目录各两份。

3、去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到管辖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窗口排号,将立案材料提交给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审查,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再审立案标准,然后让我们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训练心得
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由于我方当事人属于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对于执行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了我方的民事权益,因此,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我们立即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作为一种纠错程序,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参与本次再审立案、开庭,我已经熟悉了再审立案、开庭的程序和规定,对于执业之后办理再审案件打下了基础。

实习律师:××
××年×月×日
指导老师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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