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职责职能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一项监督工作,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税务稽查主要包括以下职责和职能:
1.检查核实: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比对纳税申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是
否相符,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和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涉税信息和证据,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防
止逃避税款和偷漏税行为。
3.税收风险评估: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进行评估,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
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税收的稳定增长。
4.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收政策知识,引导纳税人依法
纳税,增强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5.税务咨询指导: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疑问,帮
助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避免违法违规。
6.整改督办:对发现的税收问题和不正常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整改,并跟踪督办整改情
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总的来说,税务稽查部门是税收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可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强化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开展稽查活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稽查工作,对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2. 法定程序:遵循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坚持合规稽查原则,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障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关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 适度执法:合理确定稽查力度和频次,避免过度执法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五个环节。
1. 稽查计划:稽查局务必定期进行稽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税收管理的风险和重点领域制定稽查计划,并通过内部讨论和决策流程确认具体实施方案。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搜集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稽查目标和方案,并编制工作计划和组织稽查人员。
3. 稽查实施:依照工作计划,稽查人员前往稽查现场,按照稽查目标和方案进行稽查活动,开展询问、复核、检查账簿、查封扣押等稽查行为。
4.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稽查结果,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明确涉及的问题、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5. 稽查结果处理:稽查局根据稽查报告,依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对稽查结果进行认定、处罚或解决,确保稽查结果的合法有效。
三、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稽查工作的执行主体,应秉持忠诚、公正、严谨和保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 搜集证据:稽查人员有权搜集和调取与稽查对象有关的涉税信息、资料和证据,确保稽查工作的证据充分和客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
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
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 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 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 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 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 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 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 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 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 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 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 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 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 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 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 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 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 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 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 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 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 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 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 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 在30日内退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稽查岗位职责
稽查岗位职责稽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各种情况的检查和审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稽查岗位职责是为了规范稽查工作,保证其有效性和高质量,下面将一一介绍稽查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稽查工作规划和组织稽查工作的第一步是制定工作规划。
稽查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
在组织工作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地开展。
二、监督和检查稽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工作。
他们需要对各类场所、企业和个人进行突击检查,确保其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稽查人员要在检查时保持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三、查处违规行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及时处理。
稽查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和惩罚。
同时,稽查人员还需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以便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四、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稽查岗位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工作。
稽查人员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包括日常巡查、接受举报和收集证据等。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以便找出问题所在,为稽查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宣传和教育稽查人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稽查人员可以制作宣传资料,组织宣讲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大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并呼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规定。
六、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稽查人员在工作中会接触到一些复杂案件,需要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办案。
稽查人员需要及时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对案件的进展进行跟踪和协助,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七、定期报告和总结稽查岗位需要定期报告和总结工作情况。
稽查人员需要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汇报工作情况和进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行为不属于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纪律
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 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 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 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 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二、税务案件的管辖
稽查执法权的管辖:就是稽查执法权在国地税部 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管辖问题是税务稽查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有稽查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 进行,超越边界即为违法,牵涉到:国家税收收 入和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查处法定权限和 程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问题;查处效能问 题;
(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 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 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 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 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 (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 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 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 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
(一)管辖原则
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 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 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 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 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稽查规范
税务稽查规范税务稽查规范是指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税务稽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税务稽查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法定依据税务稽查活动应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依据。
税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稽查,不得逾越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
二、稽查范围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税务登记及账务处理情况、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涉税交易的真实性、资金流动情况等。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稽查范围,确保稽查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程序规定税务稽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程序包括:出具稽查通知书、开展稽查调查、采集证据、查阅档案、听取申辩、出具稽查报告等。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不得违反程序。
四、权力限制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人员不得使用虚假材料、伪造证据,不得强行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
同时,税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利用稽查权力从中谋取私利。
五、申辩权保障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后,有权提供相关材料、解释、申辩。
税务稽查人员应听取纳税人的申辩意见,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估,然后形成稽查结论。
纳税人的申辩权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途径,税务稽查人员需确保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六、稽查报告税务稽查过程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需对整个稽查过程进行记录和总结,形成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应客观、公正,将稽查结果以及纳税人的申辩意见等详细列出。
纳税人有权要求查阅稽查报告,对其中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异议。
七、复核申请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前言。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缴纳和税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维护税收法律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公平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保护化。
3. 便民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便利纳税人的申报、缴纳和咨询。
4. 诚信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诚实守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
5. 效率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高效有序,提高稽查效率,不得拖延稽查时间,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
1.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制定稽查方案,明确稽查目标和重点。
2. 稽查通知,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告知稽查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3. 稽查实施,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核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情况。
4. 稽查记录,稽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稽查情况,包括稽查过程、发现问题、纳税人的解释和说明等。
5.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稽查情况编制稽查报告,明确问题和处理意见,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6. 稽查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稽查报告反馈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有关处理结果和申诉途径。
四、税务稽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程序,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稽查范围或者违反程序操作。
2. 尊重纳税人权利,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要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纳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 保护商业秘密,稽查人员在取得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时,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
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的重要工作之一,其目的是推动税收法律的落实,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循执法规范,依法行使权力,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本文将就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进行讨论。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税务稽查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熟悉税法法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办案工作,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稽查工作的合法性。
税务稽查人员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不得以个人利益为重,不得参与或接受贿赂、受贿等腐败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公正、威严和廉洁的形象,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以高尚的职业操守展现税务稽查人员的形象。
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但同时也要兼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纳税人的隐私,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在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和审计的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和取证方式,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信。
稽查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偏袒一方。
三、实施合法且透明的执法程序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在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或询问时,应当依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稽查人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因个人情感或其他非法因素干扰执法判断。
在稽查结果公布或作出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确保纳税人对执法结果有所了解。
四、加强培训和管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篇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稽查局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制订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各市(县)局稽查局比照执行。
第三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公正、文明的执法,发挥稽查职能,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第二章稽查局职能与内设机构第四条稽查局的工作职能为: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稽查业务工作;2、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3、负责本分局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税收高风险应对;5、根据上级要求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6、组织全市范围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7、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等机关涉税信息的交换;8、提出改进税收管理的建议;9、负责转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选案;10、负责税务案件移送处理;11、负责委(受)托协查;12、负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13、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14、负责风险应对反馈报告;15、负责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核实确认;16、负责欠税清缴;17、负责大额普通发票代开检查;18、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检查;19、负责税种自行申报、备案类、审批类事项检查;20、负责征收方式调整提请;21、负责(税种、基金、费)申报期限调整;22、负责不加收滞纳金提请;23、负责发现税源信息反馈;24、负责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25、负责发票停限供(解除)提请和认定;26、负责纳税担保确认和解除;27、负责阻止出境提请;28、负责税收保全(解除)提请和执行;29、负责强制执行提请和执行;30、负责行政处罚实施;31、负责税务听证受理和组织实施;32、负责涉税资料档案管理;33、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孙吴县地税局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推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加强督查限制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行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纪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税收序次,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推行。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执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状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办理,以及围绕检查办理睁开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详尽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公众,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睁开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核查和督查,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推行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办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纪案件时,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限制原则。
稽查局成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奥秘、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纪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状况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也许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状况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罪定程序、超越权限执行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也许他人牟取利益;(三)玩忽职责,不执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奥秘、工作奥秘,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张也许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赞同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纪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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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稽查局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制订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各市(县)局稽查局比照执行。
第三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公正、文明的执法,发挥稽查职能,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第二章稽查局职能与内设机构
第四条稽查局的工作职能为:
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稽查业务工作;
2、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本分局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
4、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税收高风险应对;
5、根据上级要求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6、组织全市范围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7、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等机关涉税信息的交换;
8、提出改进税收管理的建议;
9、负责转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选案;
10、负责税务案件移送处理;
11、负责委(受)托协查;
12、负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13、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14、负责风险应对反馈报告;
15、负责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核实确认;
16、负责欠税清缴;
17、负责大额普通发票代开检查;
18、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检查;
19、负责税种自行申报、备案类、审批类事项检查;
20、负责征收方式调整提请;
21、负责(税种、基金、费)申报期限调整;
22、负责不加收滞纳金提请;
23、负责发现税源信息反馈;
24、负责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
25、负责发票停限供(解除)提请和认定;
26、负责纳税担保确认和解除;
27、负责阻止出境提请;
28、负责税收保全(解除)提请和执行;
29、负责强制执行提请和执行;
30、负责行政处罚实施;
31、负责税务听证受理和组织实施;
32、负责涉税资料档案管理;
33、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局稽查局内设办案中心(纳税遵从教育基地)、综合行政科、业务管理科、案件审理科和案件检查执行科。
各县(市、区)局稽查局内设综合股、审理股和检查执行股。
第三章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局长室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局的业务、行政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协调和对未明晰工作职责的任务分配,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办案中心(纳税遵从教育基地)工作职责:
第八条综合行政科(股)工作职责:
1、制定内部各项行政工作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督查;
2、党建、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3、政务信息、网站信息报道;
4、分局固定资产管理;
5、安全、信访、保密工作;
6、经费管理;
7、其他工作。
第九条业务管理科(股)工作职责:
1、绩效考核;
2、制定税收稽查工作计划;
3、接受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高风险案源并进行分派;
4、上级交办、移送案件的受理和督办;
5、组织税务稽查的自查工作;
6、统计及报表分析报送工作;
7、计算机管理与维护;
8、案例分析、各项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
9、制订税收稽查业务制度、办法;
10、高风险应对过程中风险点的集中整理和向风险监控部门反馈;
11、本单位税收政策指导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12、其他工作。
第十条案件审理科(股)工作职责:
1、本级案件审理工作,并根据审理结论制作相关文书;
2、本级案件集体审议的召集、汇报、记录工作;
3、本级案件听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4、大要案初审工作,并及时提交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5、组织实施案件复查工作;
6、涉税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7、典型案例的收集、上报及曝光工作;
8、稽查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
9、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等机关涉税案件的信息交换;
10、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执行科(股)工作职责:
1、承担本局稽查计划的执行,涉税举报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下级部门提请检查案件的检查工作;
2、承担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有关稽查文书的制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3、向审理部门移交案卷资料;
4、所查案件听证、复议、诉讼事项的举证工作;
5、对查结案件的稽查建议和案例分析工作;
6、被查对象风险点的整理和向审理科(股)反馈;
7、检查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查补税款的追缴入库,制作执行报告;
8、与税源管理分局文书及信息的传递工作;
9、对逾期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工作;
10、其他工作。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局长室设稽查局局长岗,具体职责:负责本局的业务、行政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协调和对未明晰工作职责的任务分配,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办案中心下设,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科(股)下设科(股)长岗、综合管理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负责科(股)室各类综合业务审核工作;
综合管理岗:负责科(股)室各类具体行政事务工作;与省局稽查局、市局各对口处室、分局之间、分局内部各科(股)室之间的联系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业务管理科(股)下设科(股)长岗、案源管理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负责科(股)室各类税收业务审核工作;
案源管理岗:负责拟定稽查计划;负责拟定专项风险识别需求,接受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高风险案源并进行分派;负责检举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分派、反馈等工作;实施稽查立案,并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科(股)下设科(股)长岗、案件审理岗、税政法规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负责科(股)室各类具体税收业务的审核工作;
案件审理岗: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从证据收集、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论制作相关文书;负责案件的移送工作等;
税政法规岗:制订税收稽查业务制度、办法;案件复查;典型案件暴光;稽查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等。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科(股)下设科(股)长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负责科(股)室各类具体税收业务的审核工作;
稽查实施岗: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案件的查处。
稽查执行岗:相关文书的送达;查补税款的追缴;与税源管理分局之间的文书、信息传递工作;对逾期未执行完毕
案件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部门协调与衔接
第十八条建立由职能部门、基础管理局、风险应对局、稽查局、风险监控局、督察内审局之间的风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收集风险疑点,解决税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稽查局应按“一案双查”的要求,在案件查结后形成征管建议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局应及时将税收高风险应对情况反馈风险监控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以前出台的与本职责规范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职责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职责规范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