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21〕12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1〕92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委托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三家机构分别对我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848名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204名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资格培训和综合考核。
经培训考核,拟确定彭玉凝等841名同志为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孙静等203名同志为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学科带头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从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信函以发出日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中学联系人:许老师,联系电话:65889124。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实验楼702室。
小学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36652792。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22号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幼儿园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898)65889308。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中山路8号琼台师范学院电教中心楼303室。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5]8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8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幼儿园,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15-2020年)实施方案》(琼教师〔2015〕13号)文件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琼教师〔2007〕44号)关于“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的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选范围与名额分配培训对象推选范围为:全省幼儿园(包括各大专院校附属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的在职教师以及在教研培训机构从事幼儿教育研究工作的教师。
本批培训对象全省推荐名额24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在进行为期一年的资格培训与考察后,根据省级骨干教师条件考察考核,计划确认200名“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
二、推选条件培训对象推选条件除须具备琼教师〔2007〕44号文所规定的省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县级幼儿园骨干或2011-2015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儿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家长及同行中有较高的认可度;(三)幼教高级以上职称,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一线任教,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在当地教育、教研活动中经常起到骨干带头示范作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琼府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5]1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5〕1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学科教师配备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工作量,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2.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海南省教育厅2015年2月4日附件1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课程设置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计与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满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需要,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一)中小学教师要完成规定的专业课周授课时数。
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以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学为主,小学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时,可暂由相近学科教师兼教,但兼教学科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
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4-18课时,初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2-15课时,高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0-13课时。
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条件和要求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1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
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的公示-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的公示为不断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34号),我省从2012年7月起,开展了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评选。
基本情况如下:经个人申请,学校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格条件选拔推荐,共报送中学省级骨干教师候选人544名,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候选人547名。
我厅按中学、小学学段分别委托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开展资格条件审查及资格培训考核,经业绩考评、网络研修考评、培训表现考评及集中考核等综合评定,共评选出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900人;分别为中学450 人、小学436人,以及依据琼教师〔2011〕34号文、已取得《海南省2012—2016年度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并符合直接认定为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条件的人选14人。
现将以上人员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3)。
公示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10月11日,如对拟认定人员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间按信访规定举报投诉。
联系电话:(0898)65236870,联系人:林艺青,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412房,邮政编码:570203。
附件:1.2013—2017年度中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员名单2.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员名单3.符合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直接认定条件人员名单海南省教育厅2013年9月27日附件12013—2017年度中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员名单附件2附件3符合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直接认定条件人员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琼教审批〔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批〔2021〕3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做好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届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认定下文另有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在我省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籍在海南省;2.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3.确认时间内,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4.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或持有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5.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海南省教育厅
琼教师〔2008〕47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经讨论研究,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联系电话:65232872。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教育教学论文是教师教育科研工作的结晶,从一个方面体现一名教师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为调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研工作积极性,加强广大教师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科研能力的培养,推动教育科学理论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同时为保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教育教学论文全面开展论文代表作水平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论文是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条件的主要材料之一,申报者自行从论文材料中选定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一篇论文做为代表作参加鉴定,论文代表作发表与否不限。
提交的论文应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申报学科相一致。
第三条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指导、实施。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海口市、三亚市、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学一级、小学高级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
第四条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教师应通过论文代表作鉴定,达到相应要求。
提供鉴定的论文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结合本人教育教学实际撰写的,论文代表作在学校公示栏或学校网站公开展示不少于5天,经学校审核确认系本人亲自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加盖公章证明。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琼教师[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琼教师〔2009〕77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07〕41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淡马锡基金会-海南省中学英语教师脱产培训班”师资培训项目的通知》(琼教师〔2007〕5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实施第二期“淡马锡基金会-海南省中学英语教师脱产培训班”师资培训项目的通知》(琼教师〔2008〕45号)等精神,我省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通过“淡马锡基金会-海南省中学英语教师脱产培训班”项目选拔认定。
经个人申请,学校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海南师范大学、新加坡东南亚教育部长组织区域语言教育中心(RELC)的培训考核,以及我厅的资格审查,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已评选认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共34人,见附件)。
希望获此殊荣的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思想、业务、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别是在英语的运用和教学能力方面发挥自己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要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的任务,踊跃参加支援农村教育的各项工作,在指导、培训本学科教师方面充分发挥带头示范、辐射作用,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希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大力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促进当地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属各幼儿园,省教育研究培训院: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
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对《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2页(P4-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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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特级教师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特级教师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琼教师〔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特级教师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6〕4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吸引外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特级教师来我省教育战线工作,现将《海南省引进特级教师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引进特级教师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吸引外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特级教师来我省教育战线工作,并鼓励其长期在我省从事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人条件(一)热爱海南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教育教学成效显著。
(二)已正式调入我省中小学教育系统工作,调入前被外省评为特级教师且未被撤消其称号。
(三)在外省评为特级教师至申报确认我省特级教师期间,一直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申报材料(一)引进的特级教师个人申请;(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学校、单位)《关于办理引进的外省特级教师审核确认手续的请示》;(三)《海南省引进特级教师审核确认表》(附件)一式三份。
(四)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标注“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
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琼教〔2005〕1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二月一日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四)先培训,后上岗;(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教师[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07〕4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现将《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2、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3、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选拔和认定第四条骨干教师的条件: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三)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五)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8〕21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发〔2012〕121号)精神,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确定为特级教师、陇原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年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5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其中一项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琼教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29日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和根据国家及我省专题教育要求规划开发的读本。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琼教师[2007]4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11.02【实施日期】200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琼教师[2007]44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
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二章选拔第三条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二)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6]3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3.10【实施日期】2016.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6〕3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学校:为做好2016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厅决定于4-5月组织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内容和要求(一)考试对象。
申请参加中小学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拟在近3年内申报评审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因弄虚作假或因夹带、传递、抄袭、泄露个人信息等考场违纪行为被通报且未过处理期限的人员,不得申报本次考试。
(二)考试内容和程序。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包括笔试和答辩两个部分,笔试成绩和答辩成绩按6:4计考试成绩。
1.笔试。
采取闭卷的形式,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要求参加应试的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根据特定的教学内容、目标、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和实践,分析学情及教学问题,整合课程资源,寻找最佳教学方案,写成1课时的教案。
教案通常包括:教学内容和学情分析;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确定;教学过程(活动)和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媒体)的运用;作业(练习)或教学反馈(分享)的具体内容和做法;总结帮助和板书设计等。
2.答辩。
时间为10分钟,满分为100分。
评委专家根据学科教学的特点和要求,提若干个问题。
应试教师答辩要紧扣评委所提问题,关注教学实施的具体实际,注重深入分析教学实施细节,对教学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能有效应对。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6〕122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6〕38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有关政策(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市县、单位要在完成岗位设置后,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不得在岗位结构比例之外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二)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的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三)实行学术论文论著、学科教学论文上网检索验证.各单位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各单位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检索页上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四)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且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转评.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系列已统一,不再实施中学与小学之间的系列转评;但对于原专业技术资格与个人《教师资格证书》所标注“任教学科”不一致的教师,允许其根据相关规定正常转评.(五)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六)奖项说明1.教学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负责评审、批准和授予的奖项,按《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规定,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省级教学成果奖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定的奖项.2.科研奖项、课题(项目).省级科研奖项、课题(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等部门以省政府名义组织评定、立项的奖项、课题(项目),厅级科研奖项、课题(项目)是指由省级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立项的奖项、课题(项目).所有科研课题(项目)必须出具由科研奖项、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课题(项目)的结题报告.3.中小学教师教学业务和论文评比.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务院以及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及全国各教学专业委员会、教育部基础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所评的奖项.省级奖项指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教育学会所评奖项.市县级奖项指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所评奖项.二、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一)参加评审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二)申报人员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效材料.(三)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由学校负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同意送审的材料,同一单位不得做出不同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省教育厅.(四)有关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出具申报人的班主任经历、支教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三、时间安排材料受理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至31日.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为规范初审程序,提高初审质量,今年将集中各市县及单位进行交叉审核,请各单位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凡不在受理期内提交材料的市县或单位一律不予以受理及补报(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另行通知).四、其他(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规定,从2016年开始,中小学中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含洋浦)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中小学系列中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并对评审工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琼财非税〔2015〕822号)的通知精神,从2015年起取消职称评审收费,各市县不得再向教师收取职称评审相关费用.各市县、单位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督促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材料.联系人:李霞,联系邮箱:xiaoqiuling0421@.附件:申报材料要求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9月19日印发附件申报材料要求(相关表格可在海南省教育厅网站下载)本要求仅对申报条件内的部分材料进行装订要求,不包含所有评审条件.具体条件请参看各系列评审文件.一、海南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登记表一份.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此表格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打印,但必须使用a3纸从中间装订,用a4纸装订的一律不受理.三、《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四、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材料册1.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任现职以来近3年的各学年度考核表(原件、复印件);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任现职以来的聘任书等;5.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等;6.继续教育情况表(附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09-2013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14、201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证书);7.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考核表;8.基层支教工作鉴定表;9.教学工作量汇总表;10.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情况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市县教育局(单位)申报条件册上作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意见.五、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册(一)个人综述材料(二)教书育人业绩材料1.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情况表;2.班主任表彰情况(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表彰文件);3.教育教学情况表;4.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所任教学科的手写教案(由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学校校长签名,加盖学校公章);5.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表;6.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书(要求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以上);7.任现职期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课等材料(附有关评价意见、相关获奖证书);8.课堂教学评价表、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教学评估情况汇总表;9.申报专业的录像课1节和学生满意度测评表(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提供).(三)科研业绩材料1.参与教研、教改活动情况表;2.教育教学论文材料;3.学校行政领导考核评估材料和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四)其他业绩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专业工作经历及学术专著、科研成果证书或成果鉴定证明书、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成果奖状或证明.(五)2016年中小学暂不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六、装订要求(一)申报条件材料册和评审材料册,均需按以上顺序分别用a4纸装订成册.(二)不便装订的业绩材料可单列.(三)申报材料(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申报条件材料册1份、评审材料册1分)每人一袋,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材料册、材料袋粘贴统一封面及相关表格在省教育厅网站下载填写.。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5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5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师范大学,琼州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电化教育馆:(教师厅[2010] 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确保广大参训教师、校长的安全和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十二五”期间,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任务十分繁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到做好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学习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各培训承办机构对所组织的培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集中培训期间参训学员的安全直接负责;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培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切实强化管理,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按照有关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培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抓好落实。
各培训机构应以培训教学班为单位,配备专职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本班受训学员的安全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每项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琼教高〔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各高等院校:为做好2021年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及方式我省推荐名额共10个,其中学科教学论推荐名额1个,可按推荐名额的110%报送推荐人选,全省共可推荐11名。
选派学校要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和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计划,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本科院校推荐人选不超过2名,高职院校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并将填写《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3份)、《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于5月22日前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我厅将择优推荐并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
二、有关要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2021年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切实把本项目作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国内访问学者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把好人员质量关。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导师信息库》及《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样表,可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主页(/fxljy/jybgdxxszpxjlwhzx/zxjj.htm)上查询和下载。
联系人:刘漪樊,联系电话:65220522,邮箱:*******************.cn。
附件: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做好2021年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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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琼教师[2007]4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省、市县级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各单位首先原则上按照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总人数10%的比例,选拔出新一轮市县级(包括厅直属中学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然后按15%的比例从中推荐省级中小学骨干教
师培训对象1200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经培训考核确认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900名,其中中学400名(高中200名、初中200名)、小学500名。
二、选拔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选拔条件:
(一)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与市县级骨干教师资格,教龄5年以上的一线专任教师,原则上年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二)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学校领导参与选拔者,须兼任一门与本人职称一致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40课时,应控制在选拔总人数的20%以内。
(三)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基本功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曾在市县(区)级以上展示公开课并获得好评,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五)掌握并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科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区)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计算机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八)以下几类对象给予优先推荐:(1)参加上一轮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者;(2)荣获市县级以上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