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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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具有小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校长任职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选拔任用校长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责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五)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1:2或1:3的比例确定拟任对象;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七)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八)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任命制。

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民主推荐,严格考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任命对象。

实行任前公示后,如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三条中小学新任校长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或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主管部门在任命或聘任校长的同时,应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校长职权;
(二)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中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管理;
(四)依法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教师;
(五)依法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六)按计划参加培训;
(七)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理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九)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学校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校长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试在届满前进行。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任、免职或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目标责任协议和规定的内容,以其执行、落实目标责任协议内容的质量为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校长,责成校长发扬成绩,限期整改不足,纠正缺点。

对有严重错误的校长要及时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条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要向师生公布。

连续3年考核优秀,经民意测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以连任;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认为不称职的校长不得再续任续聘,不得平级调任。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内或离任时,都要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各市县任用校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
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照本办法产生的校长,上级主管部门要责成任命或聘任校长的部门免去或解聘该校长职务。

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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