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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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琼银罚字〔202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琼银罚字〔202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琼银罚字〔2021〕第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琼银罚字〔2021〕第9号
【处罚日期】2021.12.22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海口市
【处罚对象】王东海(时任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7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琼银罚字〔2021〕第9号
被处罚对象王东海(时任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处罚结果罚款3.7万元
处罚事由对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决定日

2021年12月22日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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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查购房阴阳合同

海南严查购房阴阳合同

海南严查购房阴阳合同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公安厅、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购房阴阳合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购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报,已有20名购房人因提供虚假证明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5年内不得在海南购房。

这一举措彰显了海南对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严管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阴阳合同,又称假合同,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为了逃避税收、骗购购房资格等目的,恶意串通签订的两份合同。

一份是实际成交价格较高的真合同,另一份是价格较低的假合同。

通过这种方式,买方可以少交税费,卖方可以规避限购政策。

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海南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打击购房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重点对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购房条件等行为开展调查。

经核实,杨欣雨等20名购房人提供虚假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高层次人才证书等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对此,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这些违规购房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5年内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撤销相关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重大。

一方面,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让违规购房人付出代价,起到了警示作用。

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了合法购房者的权益。

此外,此次行动还彰显了海南对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严管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有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海南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如限制购买套数,本地户口家庭限购2套,多孩家庭可再增加1套,单身人士和离异后各方限购2套;外地人需在海南缴纳2-5年社保才能购买1套住房,首付比例为7成。

此外,不同城市的限售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海口市要求居民家庭购房合同备案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转让,而澄迈、万宁等地要求新房满5年并取证可转让、二手房取证满1年可转让。

三亚海口楼市限购政策出台,海岛海景房也要一房难求了?

三亚海口楼市限购政策出台,海岛海景房也要一房难求了?

三亚海口楼市限购政策出台,海岛海景房也要一房难求了?中国网财经5月10日讯:据三亚市人民政府网消息,三亚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限购范围和区域,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三亚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在三亚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中国青年网5月11日讯:5月10日凌晨,海口市政府颁布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限购范围,将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限购范围。

此前海南省政府已出台楼市新政,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至此,海南楼市限购正式拉开帷幕。

近几年,楼市限购、房产管控、房产税等等政策和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

今年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房源信息,将全部接入国家级平台。

届时,一个人在全国买过几套房,只要进行过登记,就有望依法查询。

房产“裸奔”大势所趋。

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如今看来真的不再只是口号。

各级各地政府对自身房产楼市的政策调整和规范限制将越来越严谨。

百姓抱怨房价过高买不起房,又担心政府管控太严房产税过高,舆论纷纷致使国内买房前景疑云重重。

虽然前景迷茫,但买房始终是国人考虑的头等大事,因此对于“买房”的执着和热情不会散去。

只是问题在于“去哪儿买?”既然投资国内海景海岛房将可能举步维艰,为什么不将目光转向海外呢?如果以同样的价格、甚至更低的价格即可入得明星海岛别墅、超大海景公寓,还能额外为全家收获一个获益终身的欧盟“绿”卡,何乐而不为呢?希腊购房移民项目自2013年4月开设至今,已走过四个年头。

就在2017年2月23日,希腊内政部移民局开始发放独立的永久居留卡,各种利好政策引起全球投资者的关注。

那么希腊购房移民后可预期的收益有哪些?投资方式稳定,永久房产可世代相传希腊房产永久产权,投资人购买后可世代传承。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中止。

第六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负责办理《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进行监管;(二)及时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三)受理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申请,负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资金出账审核,并实地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四)做好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月报工作;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琼建设[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设[2007]93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了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力度,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建设全过程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从城乡规划源头上落实“禁实”工作。

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不再安排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用地,不再批准建设生产实心粘土砖厂规划用地许可证,不批准建新的实心粘土砖厂。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1.对列入第二批“禁实”计划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建筑,凡建筑设计中仍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禁实”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建筑施工采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原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而在施工中擅自改为实心粘土砖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实行“禁实”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违反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

海口限购令细则解读

海口限购令细则解读

海口限购令细则解读(一)海口市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海口限购令”,“限购令”暂无期限。

(二)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提供家庭基本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办了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从房产存储登记处查找自身拥有的房屋数量,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可由*上备案登记处查找自身拥有的房屋数量,从而确定自生拥有的房屋数量,提供自身是否拥有房屋的证明;还要提供自身在海口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最后还要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承诺自身没有违反“海口限购令”的承诺书。

(三)销售楼房单位收到购房者以上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最后由市住建局审核,若被市住建局审核出购房者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取消其购房资格。

海口限购令中规定海口市的住房除了卖给本地居民外,在海口市工作的外来人口也可购买。

购房者卖掉原先拥有的房屋后,可以重新购买。

(四)海口限购令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五)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海口限购令在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海口市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海口市居民家庭,暂停其在海口市。

政策知晓及房屋购买承诺书

政策知晓及房屋购买承诺书

政策知晓及房屋购买承诺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态:
家庭成员人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知晓并充分理解以下文件内容及规定:
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
2、海口市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海府[2017]37号);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通知》(琼建房[2018]102号);
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海府[2018]150号);
6、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
7、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20]105号)。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海南省房地产相关购房政策要求,在海南具备购房及过户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如承诺不实或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海住建规字〔2022〕2号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

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账户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海南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海南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海南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建质〔2024〕218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海南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质〔2024〕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今年9月是全国第47个“质量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27个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24〕74号)及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海南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度海南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5日2024年度海南省住建系统“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进一步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27个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24〕74号),省住建厅决定于9月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树牢“质量第一”意识,推进质量强国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提升质量水平,以住宅工程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构建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为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筑牢质量安全底线。

二、活动主题及口号主题:加强质量支撑共建质量强国口号:共筑质量强国共享美好生活三、重点活动内容(一)组织理论学习加强质量宣传教育。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2016〕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2016〕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2016〕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4日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化解风险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经济金融稳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和谐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投资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影响,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严峻。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社会宣传,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案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历史沿革
琼泰大厦 2006年9月3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金库海口市中心支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乔迁入新落成的琼泰大厦,并举行盛大的揭牌 仪式。
琼泰大厦原名赛格国际大厦,位于海口市风光秀丽的滨海大道,原是该市最高的半拉子工程之一。2000年12 月,赛格大厦的产权落到了人行海口支行的手上,这也给停工多年赛格大厦带来了新生。2005年9月,赛格大厦 重新复工,改建成为人行海口支行的办公综合楼,地上33层,地下5层。而这座大楼也将吸引各期货、证券、保 险、银行等机构入驻,有望成为海南的金融中心。(资料来源于新华网海南频道2006年9月30日电(黄桂林)上 午)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负责海南省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海南省辖内经常项目管理工 作;负责海南省辖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海南省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规 范海南省辖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从存款结构看,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半年末均出现回落,财政存款余额环比下降。
单位存款同比大幅少增,定期存款增量占绝对主导。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单位存款余额2401.15亿元, 余额比上月末减少27.09亿元,比上半年末减少54.22亿元,比年初增加46.59亿元,同比大幅少增369.88亿元。 从单位存款的机构看,前三季度,定期单位存款累计新增87.37亿元,比单位存款总增量多增40.
2023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琼建房〔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22〕151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第54号令”)要求,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权限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二、做好改革政策衔接(一)原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二)因受近期疫情影响,为保障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

有效期限到期后,相关资质证书自动废止,上述企业应按照“第54号令”重新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三、实行电子证书(一)我省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详见附件1),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纸质版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申请人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实名认证后申请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准,审批部门网上受理审核办结后生成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在线完成电子证书签发。

申请人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用户中心→证件资料→电子证照→选择证书,自主下载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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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琼建管〔2022〕147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琼建管〔2022〕147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现将近期我厅查处的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11月2日,我厅工作人员在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112AQ1602002100023的电线电缆检验报告检测数据与检测原始数据无法对应,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嫌疑。

经查,电线电缆检验报告中外径的检验结果为3.2mm,但是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中外径的检测数据一栏空白,没有检测数据。

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该试验的外径检测的证明。

根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中检测管理要求,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因此,我厅认定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2年1月14日我厅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同时,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主体诚信评分标准(试行)》行为代码JC-C02-04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扣除企业诚信分4分,有效期为3年。

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林峰处3000元罚款;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儒亮处3000元罚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0]11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3【实施日期】2010.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0〕1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销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23 号《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5 月 9日十七届市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3年 7 月 6 日起施行。

市长2023 年 6 月 6 日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日常管理,并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先代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时凭交存凭证再向购房人收取,但是业主自愿到专户银行交存的除外。

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资金安全、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与其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管理系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琼建房[2017]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
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琼建房〔2017〕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等本刊编辑部【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年(卷),期】2024(32)5【摘要】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四级垂管”架构正式建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据了解,县域机构改革是深化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前各地监管支局以监管组或监管办等形式存在。

【总页数】7页(P95-101)【作者】本刊编辑部【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相关文献】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2.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商秩字〔2023〕18号)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0号)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81号)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购房合同备案新规

海南购房合同备案新规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管理,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以下是对该新规的详细解读:一、备案范围新规明确了备案范围,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由开发企业统一提交至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备案流程1. 签订合同: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

2. 提交备案材料: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4)购房者的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3. 开发企业提交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购房者提供的备案材料后,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4. 备案审核: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并出具备案证明。

三、备案期限新规明确了备案期限,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备案。

逾期未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备案变更1. 合同变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变更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

2. 合同解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如需解除合同,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

五、备案监督1. 购房者监督:购房者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2. 行政监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总之,海南购房合同备案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和矿产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关于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整〔2020〕94号)要求,省厅已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建设,按照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总体思路,决定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交易的范围和时间自2021年4月10日起,省厅及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矿业权(不含以“两权合一”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厅实施出让的油气等矿业权),以及各市县、省级储备土地中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在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初期,上述交易项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即交易项目登记、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等交易环节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环节在线下交易现场进行。

二、“线上+线下”网上交易流程(一)办理交易项目登记。

1.矿业权办理交易登记的,由省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人员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录入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使用条件等信息,并将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交易文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发送至委托矿业权出让的省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审核后发送到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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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

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

本通知印发后,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

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

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市县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通知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调控政策。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7年4月14日来源:/fg/detail2040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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