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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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2002年4月10日)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出让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出让申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和挂牌公告中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出让人也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进行监督。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琼商务建[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商务建[2010]71号)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号),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点状用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点状用地的内涵和实施范围(一)内涵。

本意见所称的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4.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范围。

点状用地的实施范围包括:1.乡村基础设施(含交通、水利等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3.农产品加工、展销、存储等项目用地;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旅游新业态用地;5.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范围内服务于南繁育种的生产设施用地;6.旅游公路驿站、交通场站用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点状项目用地。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琼财资环〔2024〕801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我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海南要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等重要批示指示,扎实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要求,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省内专家竞争性评审和项目遴选工作。

经研究,现推荐临高县、陵水县、文昌市3个市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作为我省上报项目。

具体项目情况如下:一、临高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42294.8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300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万元,市县财政投入10294.80万元。

项目通过实施岸线和滨海湿地整治修复、红树林种植及提质改造、珊瑚修复等工程,解决区域内存在的湿地面积萎缩、砂质岸线侵蚀后退、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等主要生态问题,使生态系统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加强,生态系统质量有效改善,生态系统防灾减灾功能显著提升,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二、陵水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42305.52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300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万元,市县财政投入10305.52万元。

项目通过实施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红树林种植、珊瑚种植、污水管网提质改造等工程,使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优化、生物多样性增加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效改善。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〇〇九年六月琼土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试行期间,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执行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土地月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00九年前言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统一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地方行业标准试行,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琼土环资矿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土环资矿字〔2006〕10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二○○六年五月十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第三条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但应有相应地质资料;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虽矿产勘查工作程度未达到详查程度但符合本区域同一矿种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4.《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按照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和《关于下达2012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2〕2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下达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下达给我省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190吨。

根据我省钨矿开采实际,现下达给乐东县2012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190吨,含我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琼土环资矿字〔2012〕9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请你局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省厅。

二、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要求,你局应与省厅签订《海南省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书》,并于6月10日前与本辖区内相关矿山企业签订《海南省2012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

三、你局要组织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及时查处矿山企业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8月9日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三类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土地用途分类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琼自然资修〔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委《关于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决定》(琼发〔2019〕21号),为更好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构建用途管制有力、生态功能稳定、生态产品优质的国土安全格局,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多干预。

坚持陆海统筹,聚焦重点难点。

突出问题导向,关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重点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推进形成陆海统筹、联动治理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强化系统修复。

关注生态风险应对和生态质量提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等措施,协同推进山上山下、地上地下、岸上岸下、上游下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增强保护和修复效果。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五年六月前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

我国政府提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函》(环办函[2003]408号),对我国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本区划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为指导,结合海南的实际,对海南省进行了生态功能区划分,并提出了各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与生态保护措施。

本区划旨在为海南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林业、旅游业、工业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海南省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了依据。

本区划已2005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批准实施。

目录一、概况 (1)(一)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1)(二)社会经济概况 (6)二、目标、指导思想与原则 (7)(一)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与指导思想 (7)(二)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 (8)三、生态环境现状与问题 (10)(一)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10)(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16)四、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21)(一)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 (21)(二)土地沙化敏感性评价 (22)(三)气象灾害受损敏感性评价 (22)(四)海南岛近岸海洋水环境污染敏感性评价 (23)(五)海南岛海岸带退化敏感性评价 (24)(六)地质灾害敏感性评价 (24)(七)生态环境综合敏感性评价 (25)五、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26)(一)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评价 (26)(二)水源涵养重要性评价 (27)(三)水源保护重要性评价 (27)(四)、洪水调蓄重要性评价 (27)(五)土壤保持重要性评价 (28)(六)海南岛海岸带防护重要性评价 (28)(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综合评价 (29)六、生态功能区划及分区概述 (29)(一)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30)(二)海南海岸带生态区 (32)(三)海南岛环岛台地/平原生态区 (39)(四)海南中部山地生态区 (46)(五)南海海洋与南海诸岛生态区 (48)七、生态功能区分类汇总概述 (52)(一)严格保护生态区 (53)(二)控制性开发利用区 (54)(三)资源开发利用区 (54)八、重要生态功能区 (57)(一)各类功能区的数量、面积与分布 (57)(二)重要生态功能区 (58)九、生态功能区划实施对策和措施 (60)(一)法律的对策和措施 (60)(二)行政的对策和措施 (61)(三)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63)(四)技术的对策和措施 (64)附表: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简表 (65)附图: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图一、概况(一)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1. 地理位置海南省位于我国的最南部,陆地面积约3.42×104km2,地处北纬3°20′~20°18′,东经107°50′~119°10′之间,在我国所处的纬度最低。

广西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广西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集 团有限公 司与广西壮族 自治 区政府的直属企业——广西有
色金 属集 团有 限公 司建 立 全 面
挥各 自优势 , 加强合作 , 积极为 广西有 色金属集团的优 良资产 实现资本化运作及股权多元化
创造 有 利条件 。
(中国新 闻社 )
持续发展提供 资源保 障;共同
开 发 “ 、 资 源 项 目”, 合 钨 钛 整
目合作 , 并在项 目 合作的基础上 展开全面合作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共 同 推进
委 副 书记 罗 涛 与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副主席杨道 喜共 同签 约 。 根 据 协议 ,中 国有 色 矿业
广 西 及 境 外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工 作 ,为广 西 矿产 资 源 开பைடு நூலகம்发 的 可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广西壮族 自治 区政府 同意 中国有色矿业
开发广西 区内钨 、 钛资源 , 通过
科 技创 新 , 形成 集 钨 、 资 源 开 钛

构 成 我 们 学 习最 大 障 碍 的 是 已知 的 东 西 。 不 是 未 知 的 东 西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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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对不 按 照批 准 的勘 查实 施方 案 、 作 工 进度 、 勘查 规 范施 工 和完 不成 最 低勘 查投 入
海 专 整 稀 开 秩 南 项 治 土 发 序
的, 要依法严肃处理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 厅将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 并将专 项行动成效 纳入 “ 百家整合示范矿 区” 和
对 广 西 有 色金 属 集 团 的项 目进
采、 冶炼 分 离 、 材 料 深 加工 生 新 产及 研 发 、贸易 为一 体 的 完 整 产业 链 ; 同开 发 “ 口铜 、 、 共 进 铝 锌 等 金属 冶炼 及 深加 工 项 目”,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琼环函〔2024〕225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海南昌江和明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位于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叉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内,主要建设1条年产20万吨瓦楞原纸生产线、1条年产30万吨箱板纸生产线、2条配套废纸制浆处理线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及其审查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

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选用先进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

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减少施工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强化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降低施工期和运营期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五年六月前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

我国政府提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函》(环办函[2003]408号),对我国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本区划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为指导,结合海南的实际,对海南省进行了生态功能区划分,并提出了各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与生态保护措施。

本区划旨在为海南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林业、旅游业、工业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海南省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了依据。

本区划已2005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批准实施。

目录一、概况 (1)(一)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1)(二)社会经济概况 (6)二、目标、指导思想与原则 (7)(一)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与指导思想 (7)(二)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 (8)三、生态环境现状与问题 (10)(一)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10)(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16)四、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21)(一)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 (21)(二)土地沙化敏感性评价 (22)(三)气象灾害受损敏感性评价 (22)(四)海南岛近岸海洋水环境污染敏感性评价 (23)(五)海南岛海岸带退化敏感性评价 (24)(六)地质灾害敏感性评价 (24)(七)生态环境综合敏感性评价 (25)五、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26)(一)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评价 (26)(二)水源涵养重要性评价 (27)(三)水源保护重要性评价 (27)(四)、洪水调蓄重要性评价 (27)(五)土壤保持重要性评价 (28)(六)海南岛海岸带防护重要性评价 (28)(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综合评价 (29)六、生态功能区划及分区概述 (29)(一)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30)(二)海南海岸带生态区 (33)(三)海南岛环岛台地/平原生态区 (40)(四)海南中部山地生态区 (47)(五)南海海洋与南海诸岛生态区 (49)七、生态功能区分类汇总概述 (53)(一)严格保护生态区 (54)(二)控制性开发利用区 (55)(三)资源开发利用区 (55)八、重要生态功能区 (58)(一)各类功能区的数量、面积与分布 (58)(二)重要生态功能区 (59)九、生态功能区划实施对策和措施 (61)(一)法律的对策和措施 (61)(二)行政的对策和措施 (62)(三)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64)(四)技术的对策和措施 (65)附表: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简表 (65)附图: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图一、概况(一)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1. 地理位置海南省位于我国的最南部,陆地面积约3.42×104km2,地处北纬3°20′~20°18′,东经107°50′~119°10′之间,在我国所处的纬度最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核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核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核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琼府办[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核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琼府办〔2010〕1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核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姜斯宪(省政府副省长)副主任:杨永海(省军区副司令员)屈建民(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健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维展(广州军区司令部军训和兵种部部长)朱兵(广州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成员:常辅棠(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林回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丁尚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陈海波(省财政厅厅长)刘晓明(省公安厅副厅长)白志勤(省卫生厅厅长)叶章和(省商务厅厅长)董宪曾(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李建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赵中社(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胡光辉(省教育厅厅长)苗建中(省民政厅厅长)范晓军(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厅长)王玉祥(省气象局副局长)薛良燕(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李国平(海南海事局局长)徐学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巨波(南航部队司令部副参谋长)张建明(武警海南省总队副总队长)张福好(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符礼伟(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县长)尹炼(海南电网公司总经理)孙云根(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核应急委下设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内设的核与辐射安全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

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核与辐射安全处处长王茀跃担任省核应急办公室主任,广州军区司令部军训和兵种部防化办公室主任朱军文担任省核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为全面摸清我省补充耕地潜力状况,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的落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价目标任务以海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和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为评价对象,从生态、气候、土壤、区位等方面,按照耕地后备资源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地块开展调查评价,形成集面积、类型和分布于一体的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数据,并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集成,为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支撑。

二、调查评价主要内容以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四类图斑为对象,分10项指标逐图斑进行评价,形成是否适宜开发成耕地(即宜耕性)的明确结论。

具体评价指标包括生态条件、降水量、年积温、地形坡度和灌溉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pH值、土层厚度、耕地便利度。

在调查评价过程中,应将水资源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对区域水资源尤其是农业灌溉用水进行评价分析,作出是否适宜垦造耕地的明确判断。

三、调查评价方法(一)“自上而下”统一底图。

为确保调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调查评价采用“自上而下”统筹推进的方式,由国家统一制作调查评价底图,在省厅统筹组织安排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所有国家下发的图斑进行内外业调查评价。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3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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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五大举措力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五大举措力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亭、儋州等市 县的医疗热矿 水发展温 泉疗养度假旅 游业 ;依托 昌江 、儋州 等地 的配 套 资源 优 势 , 建 设冶 金 化
工 、 煤 电一 体 化 循 环 经 济 工 业 园 区 。 对 于 无 污 染 或 轻 微 污 染 的矿 产 加 工 ,
是 加 强 地 质 勘 查 ,夯 实 矿 业 发
主体 ,大 中小型企业共存并举 的新型 矿业经济集群 ,构建布局合 理、技术 先进 、集约经 营、效益显著 的矿 产炼 制 深加 工 产 业 体系 。按 照 “ 域 带 海
动 、 东 西 推 进 、 发 展 南 北 、 协 调 中
部 ” 的总 体 布 局 , 依 托 海 域 的石 油 、
海南省国±资源厅五大攀攒 力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晨
四是优化 产业空问布局 ,构建新
型 矿 业 经 济 集 群 。 用 经 济 手 段 、 法 律 手 段 辅 以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推 进 海 南 优 势 矿 产 资 源 采 、 选 、 深 加 工 一 体 化 ,推 动 大 型 矿 业 基 地 建 设 ,积 极 培 育 大 型 矿 业 集 团 , 建 立 大 中 型 企 业 为
锆、钛 、石英砂 、铁、钻 、钼 、铝等
采 矿 权 , 原 则 要 求 在 本 省 配 套 深 加
以海南一两种优 势矿产资源如锆钛矿
等 为 基 础 ,在 合 理 布 局 的前 提 下 , 培 育 区 域 性 国 际矿 产 品 集 散 市 场 , 并 在
工,延长产业链 ;控制 尚无深 加工能
力 的 锆 、钛 砂 矿 、 石 英 砂 矿 企业 开 采
矿 区带 为 重 点 ,加 强 对 金 、 铜 、 钼 、
可据资源分布 就近布局 ;对 于有 一定 污 染 的油 气 化 工 、水 泥 、冶 金 、玻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九日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建设,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补充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为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方式包括:(一)缴款委托开垦。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实施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二)调剂使用指标。

经批准先行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后,按约定期限归还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一)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属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三)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3]30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02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为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3年10月15日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一、征地报批前的工作征地报批前,需要进行项目征地调查,编制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经国土、财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报市县政府。

(一)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市县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地调查。

(二)项目征地情况调查乡(镇)、区政府根据市县国土部门发布的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民小组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经村(居)委会、乡(镇)、区政府逐级审核后,由乡(镇)、区政府汇总填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乡镇汇总表》),上报市县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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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制地质灾害防治节目,面向全省播放。
(四)结合4·22世界地球日、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和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国土环境资源科技知识和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知识宣传。
1.印刷《海南省环保知识读本》。
2.协调海南电视台推出"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新闻。
2.制作国土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专题片,通过海南电视台播放;
3.组织国土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深入各市县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4组织媒体宣传国土环境资源科技知识和法律法规。
(三)面向农村,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题宣传。
1.印刷《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读本》。
2.在我省主要报纸设立报纸宣传专版,介绍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二、活动实施时间
2008年5月8日至31日。
三、活动实施内容
(一)面对青少年,推开绿色之岛--青春行动和红领巾行动。
1.编印、赠送《海南省青少年环保知识读本》。
2.深入大学院校、中小学举办环保教育培训班。
3.组织我省青少年对身边的生态环保开展调研。
4.组织环保科普知识宣讲活动。
二○○八年四月 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体思路
紧紧围绕"科技创新,服务民生"科技活动月主题,以面向青少年、面向农村和城镇社区、面向社会公众为重点,多角度、多层次的大力宣传国土环境资源科普知识。充分发挥我厅作为省科技活动月成员单位的作用,为我省第四届科技活动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相关工作。
5.举办环保演讲比赛。
6.制作环保知识教育专题。
(二)面向基层干部和社会公众结合"海南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大力宣传国土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1.编印《海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选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案例选编》和订购《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和国土环境资源知识宣传画等,并向全省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免费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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