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21〕12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1〕92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委托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三家机构分别对我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848名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204名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资格培训和综合考核。

经培训考核,拟确定彭玉凝等841名同志为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孙静等203名同志为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学科带头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从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信函以发出日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中学联系人:许老师,联系电话:65889124。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实验楼702室。

小学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36652792。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22号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幼儿园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898)65889308。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中山路8号琼台师范学院电教中心楼303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琼府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琼教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琼教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中学):现将《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3日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建设自贸港的关键之年。

海南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打造新时代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定位,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教育改革开放为根本动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美好新期待为价值旨归,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设国际教育创新岛,奋力谱写海南自贸港教育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一)持续加强思想理论武装1.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厅党委会、厅务会“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制定实施2021年厅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方案。

继续办好厅机关“每月一讲座”,综合运用“学习强国”、厅“两微一网”等学习平台,推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5]1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5〕1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学科教师配备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工作量,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2.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海南省教育厅2015年2月4日附件1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课程设置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计与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满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需要,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一)中小学教师要完成规定的专业课周授课时数。

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以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学为主,小学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时,可暂由相近学科教师兼教,但兼教学科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

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4-18课时,初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2-15课时,高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0-13课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秋季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琼教基[2009]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秋季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琼教基[2009]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秋季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秋季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琼教基〔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高校直属中学:为了做好2009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厅〔2008〕6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制定了《2009年秋季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选用、征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普通中小学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时间性极强的工作,各市县(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从教材价格、质量、适用性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做好2009年秋季教材选用和征订工作。

二、我省小学从2009年秋季全面使用新课程实验教材。

初中、高中起始年级从2006年秋季起全面进入新课改,各市县要注意教材版本使用的衔接。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每一学科教材版本一经选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其他版本的教材。

如果选用教材有不适应本地区教学实际的,须有理由充分的书面请示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才能重新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并从起始年级起使用。

三、《海南省2009年秋季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教学用书目录》(见附件1、2)供小学、初中实验年级学生使用;《海南省2009年秋季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用书目录》(见附件3),供普通高中实验年级学生使用,各市县(单位)要按照以上用书目录征订2009年秋季教学用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琼教法〔2018〕144号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琼教法〔2018〕144号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琼教法〔2018〕14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编办、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大队),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编办,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编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教育部等部委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称《设置标准》)。

现将《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防总队2018年11月27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为建立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设立或招生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7〕20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7〕20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师〔2017〕2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2月17日
——结束——。

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关于

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关于

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活动指导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31号【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发布日期】2012.05.29【实施日期】2012.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活动指导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12〕3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海南文明大行动”的各项部署,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在教育系统积极塑造讲文明、重礼仪、诚信友爱、热情好客的国际旅游岛主人翁形象,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为期三年以“讲文明,树形象;强师德,做良师”为主题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活动”,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活动指导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各有关单位和厅直属中学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连同1名师德建设信息员的联系方式,2012年6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65236870,电子邮箱:xiaoqiuling0421@。

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活动指导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广泛开展“海南文明大行动”的要求,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讲文明,树形象;强师德,做良师”为主题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活动指导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我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辅助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

民办中小学可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执行。

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

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三)坚持县管校聘、责权统一原则。

由市县统筹,加强指导,整体推进;以学校为单位设岗聘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岗位设置与核准(一)中小学岗位设置按照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

(二)属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的市县,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科学设岗,平稳过渡,确保辖区内中小学现有在册正式人员全部纳入学校岗位管理,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三)属于再次开展岗位设置的市县,根据新核定下达到校的编制数,结合我省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合理确定辖区内中小学各类岗位的总量和结构,以及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数。

(四)岗位设置核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宣传动员。

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中小学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

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琼教〔2005〕1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二月一日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四)先培训,后上岗;(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琼教师[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教师〔2009〕42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厅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宣传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继续教育档案第二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

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训、其他等;其中培训项目包括校长培训、教师全员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者)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和其他培训,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第三条各级中小学校建立校本培训工作管理档案。

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

档案材料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各门培训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盒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规格,各市县(单位)自行征订印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琼教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现将《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2年3月21日海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编写审核第四章选用备案第五章检查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管理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育人为本。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二)加强全程把控。

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琼教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琼教规〔2021〕9号厅直属各单位(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现将我厅重新修订后的《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琼教人〔2017〕1号)。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9月26日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动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第三章调动申请与办理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纪律,建设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服务自贸港建设和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琼人社发〔2018〕5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财政供养编制内人员的调动管理(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包含人员调入、调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教师、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人员调动,坚持政治导向、德才兼备、人岗相适、以用为本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择优选用。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教师[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07〕4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现将《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2、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3、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选拔和认定第四条骨干教师的条件: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三)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五)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基[2018]8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的通知(琼教基〔2018〕82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现将《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并结合各自实际,指导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安排好2018-2019学年度教育教学活动。

幼儿园参照《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执行。

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琼教基〔2014〕87号)的要求制定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18年5月24日十月1 2 3 4 5 6 75 5 10月1日国庆节8910 11 12 13 146 615 16 17 18 19 20 21 7 7 22 23 24 25 26 27 28 8 8 29 30 31 9 9 十一月1 2 3 4 5 6 78910 1110 10 12 13 14 15 16 17 181111。

海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琼教师[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暂行办法(琼教师[2006]3号2006年4月19日) 为了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引导受聘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促进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根据《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队伍的实际,就加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聘后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聘任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学校在聘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确定聘任的基本条件,明确聘任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任务的要求。

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较好,在同学科教师中处于较高水平。

3、承担学校德育工作任务,当好班主任或指导青年教师当好班主任,在课内外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取得良好成绩。

4、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阅读1本教育教学专著并有读书笔记,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掌握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手段和方法,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有个人培训计划和总结,应完成50课时的培训任务或取得10分的培训学分。

5、积极参与和支持学科组建设,勇于承担教研、教改任务,每学期至少要上一节示范课、观摩课或教育教学讲座,得到好评。

6、每学期听同学科教师的课10节以上,课后能作出教学情况评估并有记录。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琼教师[2007]4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11.02【实施日期】200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琼教师[2007]44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

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二章选拔第三条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二)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

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具有小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校长任职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选拔任用校长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责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五)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1:2或1:3的比例确定拟任对象;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七)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八)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任命制。

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民主推荐,严格考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任命对象。

实行任前公示后,如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三条中小学新任校长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或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主管部门在任命或聘任校长的同时,应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
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校长职权;
(二)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中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管理;
(四)依法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教师;
(五)依法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六)按计划参加培训;
(七)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理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九)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学校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校长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试在届满前进行。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任、免职或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目标责任协议和规定的内容,以其执行、落实目标责任协议内容的质量为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校长,责成校长发扬成绩,限期整改不足,纠正缺点。

对有严重错误的校长要及时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条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要向师生公布。

连续3年考核优秀,经民意测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以连任;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认为不称职的校长不得再续任续聘,不得平级调任。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内或离任时,都要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各市县任用校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照本办法产生的校长,上级主管部门要责成任命或聘任校长的部门免去或解聘该校长职务。

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