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陕政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5%。
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规范化监管 实现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新突破
目报 建 入场 关 、招标 过 程 监 管 关 和招 标 文 件 审查 备
案关 ,做到管理不代理 、
监 督不 越权 、 踪不 缺位 , 跟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实 现 了透 明
场环境的净化 。
第二 , 用信 息技 术 , 运
推 进 电子招 标 。
填 ’ 技 术 ,有 效遏 制 了招 标最 高 限价 的随 意组 价 、 ’
有 意不 合 理压 低最 高 限价 等行 为 ;采 用强 大 的对 比 分 析 功能 和 电子 印记 功能 ,对 投标 人 的文 件进 行甄 别 ,增 加 J投标 人 之 间围标 串标 的成本 。宝鸡 市 完 , 成 了建 设 工程 招标 投标 报 名 系统开 发 、数 据 录入及 制 卡 工作 , 发 了工程 项 目建 设信 息 管理 系统 , 进 开 现
创举 。 西安 市通 过 努力 ,已初 步建 立起 建设 工 程招
标 活动 ,全社 会对 工程 承 发包 必须 招标 投标 的意识
显 著增 强 ,招 标投 标制 度 在施 T建 设领 域得 剑 全
标 投标 电子化 管理 平 台 ,具 备 了 网上 招标 备 案 、投 标 报名 、答 疑 、招标 投标 文 件 网上传 送等 功 能 ;开
发先 进 的 电子 辅 助 评标 定 标 系 统 ,采 用 “ 标 回 原
落实 , 促进公平竞争 , 建筑企业竞争实力明 提高 ,
工 程质 量 和投 资效 益稳 步提 升 。2 1 ,拿省 进入 00年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公 开 招 标 的 房 建 和 市 政 程 项 I l I 4 4 个 、建 筑 面积 3 7 . 万 平 方 米 、中标 金 糊 65 8 79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陕西工程招标评标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在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原则下进行,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
招标人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最迟应在招标答疑时发至各投标人。
第三条按照招标项目评标办法评出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认并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即为中标人,招标人据此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中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二章评标机构第五条评标机构是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最优投标单位而设立的评标临时组织。
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招标单位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招标单位主管上级代表一名。
其余由评标专家组成)。
专家评委由招标单位最早在开标前二天从招投标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选出的专家评委与招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可重选。
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中标候选人而设立的临时组织,评标机构一般称为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与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个的奇数。
其中随机选定的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选出的专家评委不得与招标或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汇露评标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评标原则与程序第十一条评标应遵循下列原则:1、竞争优选;2、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节约、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4、反不正当竞争。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陕建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招投标监管部门、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稳增长促发展,加快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时,应将工程项目所有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发包招标。
专业工程暂时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价格不确定的,以暂估价形式记取。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时,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或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市场主体对招标行为和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须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实质性回复。
三、资格评审阶段在对工程业绩、获奖进行评分时,业绩规模、获奖级别应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规模相匹配,不得设置超工程规模过高要求,以及限制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工程业绩和奖项。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确因重病或重伤(甲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或调离中标单位(社保转出证明)、出现重大管理失误招标人认为不称职或被停职、开除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中标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25•【字号】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号•【施行日期】1996.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1.13【实施日期】1999.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及其交易活动。
有形市场亦可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有形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民航、电力、邮电、市政及各类房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市场法则设立,是直属于政府的独资法人实体。
面向社会服务。
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但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在省内设立若干有形市场。
第五条有形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则、有序竞争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地区封锁和私下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
第二章有形市场建设第六条有形市场的建设要遵循统一、开放的原则,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以跨区域受理投标、招标业务。
第七条有形市场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一)信息服务: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收集、贮存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信息;(二)场所服务: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开标、评标、定标及中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三)办公服务: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9 文章点击数为:212 字号:[大][中][小]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6-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陕建建发[1995]241号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建设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招标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
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最高报价 5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一)企业被责令停业;(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标函;(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6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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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及其交易活动。
有形市场亦可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有形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民航、电力、邮电、市政及各类房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市场法则设立,是直属于政府的独资法人实体。
面向社会服务。
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但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在省内设立若干有形市场。
第五条有形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则、有序竞争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地区封锁和私下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
第二章有形市场建设
第六条有形市场的建设要遵循统一、开放的原则,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以跨区域受理投标、招标业务。
第七条有形市场具备下列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收集、贮存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信息;
(二)场所服务: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开标、评标、定标及中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
(三)办公服务: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审批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信息。
第九条行政监察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市场,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发包承包交易
第十条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它公有制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进行交易。
国家投资的跨省区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个人投资、外商投资或个人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也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国家补助少量投资、当地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小型农林、水利、公路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其它国家和省上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入有形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中央驻陕和省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进入省有形市场交易。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就近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投标、招标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三)办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代理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五)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六)按规定进行合同审查、鉴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发标的15日前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有关招标信息。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造虚假信息;
(二)泄漏标底;
(三)靠标、陪标、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竞争;
(四)私下交易;
(五)操纵市场,干扰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向有形市场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用于有形市场建设及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
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省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应进入有形市场交易而未进入,私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交易双方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制造虚假信息的,其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项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罚款在一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在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进驻有形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年01月13日实施日期:1999年01月13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