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 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标准规范,以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工作。
一、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危险特性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1. 医疗废物类别- 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性病原体、疫苗、血液制品等;- 类别二: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器官和尸体等;- 类别三:药物类废物,包括过期药物、废弃药物、药瓶等;- 类别四:化学性废物,包括荧光灯、废电池、废药剂等;- 类别五:放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剂、放射性源等;- 类别六:普通废物,包括一般医疗用品和一次性用品等。
2.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求- 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合或混装;- 废物容器应标明废物类别,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针头、注射器等尖锐器械应单独集中处理,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伤害;- 放射性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密封、存储和处置。
二、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站点,并制定相应的收集和包装要求:1. 医疗废物收集站点- 医疗机构内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废物收集站点,方便医务人员分类投放;- 废物收集站点应设在离诊疗活动区域近、通风良好且易于清洗的地方;- 废物收集容器应密封、防漏、耐腐蚀,并设施有防护措施,避免医务人员直接接触废物。
2. 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医疗废物应专门用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并做好封口,以防泄漏;- 废物袋外应标注废物类别、医疗机构名称、日期等必要信息;- 废物袋不得超重,以免破裂或对搬运人员造成伤害;- 废物包装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佩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废物污染。
三、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的规范流程,并确保废物安全运输和环境友好处理:1. 废物运输- 废物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确保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废物运输车辆应封闭式结构,防止外界污染物和臭气侵入;- 废物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厢清洁,并设有必要的泄漏污染物的收集设施。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物、核素或放射性仪器产生的废物。
这些废物具有放射性,若不妥善处理,则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尤为重要。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医用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
其中,固体放射性废物又可分为普通固体废物和高放射性固体废物。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运作流程(1)废物产生、收集和存储:医疗机构通过废物产生的设备进行预处理和储存,确保废物对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没有任何威胁。
同时通过计划、监测和管理等方法,对废物进行安全收集。
(2)运输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要区别于普通的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泄漏。
(3)处置:高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专用的处置,其余废物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合理处置,比如固体废物可以采用围栏、交付给正规的回收处理机构,液体废物可以先通过特殊设备浓缩后进行固化形成固体再进行处置。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1)废物安全储存:废物应存放在特定的、经过安防控制管理,以及符合相关放射性废物储存标准的设备中。
(2)废物安全处置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废物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核准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废物符合国家的内部管理规定。
(3)废物的清晰标示:废物应面对其所能对环境和人员带来的威胁做特殊标示。
为方便识别,各类废物应标识各自对应的标识码。
(4)放射性废物安全监控:定期开展监控检测,持续跟踪相关企业,对废物管理分配、运输、储存、处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
(5)废物管理培训:对于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保障他们对于废物管理、运作和处置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认知能力,避免未知状况的风险。
(6)废物管理演练:制定紧急响应预案,珍视废物无人值守的情况,当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各项措施应对。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Ⅰ 目的为加强放射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好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Ⅰ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
Ⅰ 制度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院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三、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四、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五、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八、本制度第III条第(I)项至第(IV)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九、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十、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订立本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适用于全部从事放射性医疗活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分类原则医用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级别划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和特殊放射性废物。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废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包装、封存、密封、运输、存储和处理等。
第七条废物产生掌控医疗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掌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优化设备使用和医疗操作,降低废物的产生风险。
第八条废物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供应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密封性能的废物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易于清理。
第九条废物收集操作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正确包装和封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废物暂存区医疗机构应设立专用的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防护和监控工作,防止废物的误操作和泄漏风险。
第四章废物运输与储存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运输,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储存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分类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污染。
第十三条废物储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放射性级别和衰变特性,订立相应的废物储存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清单和档案。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计委公布的《GBZ133-2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放射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1、医用放射性废物: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2、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
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3、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4、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5、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6、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5篇)
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素。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
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下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是指为了有效控制和处理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产生的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有关的废弃物,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包装材料、病人排泄物、医疗设备、药剂、化学药品等。
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降低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主要的措施和要求包括:1. 分类和分集中收集:根据废物的不同特性和风险程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2. 垃圾袋和容器标识:正确标识医疗废物的类型、来源和处理方式,以便安全管理和处置。
3. 废物收集和运输: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运输应使用专用容器和车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编号:SM-ZD-27329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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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造成二次污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本规定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2、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3、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均作医疗废物处理。
4、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交药监局处理,废弃的放射性药品由使用科室放置于废物库,放置10个半衰期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后,可作一般医疗废物处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5、各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和卫生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
各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收买垃圾和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盗窃事件发生。
6、各科室和负责医疗废物运送单位及运送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存放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7、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必须设置收集和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所,临时存放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包装物统一使用“黄色”塑料包装袋或使用符合要求的标准专业容器。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容器的3/4或容器的警戒线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粘贴标签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产生的日期、类别,有需要的特别注明。
医疗卫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剂量限制体系)
◆ 放射实践正当性 ◆ 放射防护最优化 ◆ 个人剂量限值
(1)放射实践正当化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进行任何 一种包含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之前,都必 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权衡利弊。只有 当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 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与标准的分类 2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4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5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6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7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个人剂量限值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 mSv / 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 500 mSv / 年 ▲限制随机效应: 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 20 mSv / 年
(原为50 mSv / 年)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 < 50 mSv / 年
乳腺癌普查
35岁以下妇女若无症状,不需X线检查;35~40岁妇女,用于检查易感人 群;50岁以上妇女是实用的
孕妇检查
应避免对孕妇做下腹检查;骨盆测量也不宜进行,如确有必要也要限制在 妊娠最后3个月进行,并写明理由
不该做的检 查
转诊前已查明,用其它手段(如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是癌症患者,已 确诊或治疗后就不应再过多使用X线检查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 180—2006)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 GBZ 186—2007)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1. 安全防护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防护,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订立本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安全防护。
3. 负责人及职责•企业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负责订立、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医疗废物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员工需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4. 医疗废物分类与标识1.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医疗废物依照不安全程度进行分类,包含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并在收集容器上明确标识。
2.各部门要依据医疗废物的特性,配备相应容器和标识,确保医疗废物的正确分类和标识不混淆。
5. 医疗废物的产生与处理1.各部门应当订立医疗废物的产生掌控措施,尽量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
2.医疗废物的收集应当依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开收集。
3.集中存储医疗废物的地方应统一规划和标志,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4.医疗废物的运输必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采取封闭、防滴漏、防碎裂的包装方式,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
5.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严禁私自处理或向无资质单位交付。
6. 员工培训与防护1.员工在入职时应接受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培训,了解医疗废物的分类、标识、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员工必需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含手套、口罩、帽子、防护服等,以确保其自身的安全。
3.各部门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7. 监督与执法1.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包含若干纪律处分等。
8. 突发事件处理1.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污染等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掌控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负责人和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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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下文简称医废)是指医院和诊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或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辐射健康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因此做好医废管理和卫生防护至关重要。
一、医废管理
医废的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废的分类:根据不同放射性物质和化学性质,将医废
分为“低放废物”、“中度放废物”和“高放废物”。
低放废物应当
进行固化、包装、存放或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中度放废物应当进行二次包装,并在分区的单独密闭容器内存放,待一定时间后送往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处理;高放废物应当进行三次包装,并以专用车辆运输,送往专门的临时存储设施,等待送往永久的地下处置处置设施处理。
2.医废的包装:医废的包装应简单明了,对医废的放射性、化学和物理特性有一定的防护作用。
对于不同的医废应采用不同的包装方式。
例如,对于低放废物可以采用散装或简单封装,但需要防止直接接触、咬压或碾碎等危险;中度放废物应当封闭存放于专用容器中;高放废物则必须使用三密封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
医院应当在包装时做好记录,以便追踪医废的去向。
3.医废的运输:医废的运输应当根据不同的放射性能进行
分区,采用专门的车辆进行。
运输过程必须保证安全,避免医废的泄漏和散发,不可与其他货物混装。
4.医废的存储:医废的存储要求固体、液体、气体的分别
存储,封闭、标识明确、易识别、定位准确。
存储场所区分分级管理。
在存储期间需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和监测。
二、卫生防护
卫生防护是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标记和警示标志:对于放射源使用区域应设置标志,用以提示人员和区分区域;对墙壁、地面进行放射性检测,发现不合格区域要及时采取措施。
2.采取防护措施:为对人员的辐射安全进行有效保护,需
要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例如:保护装置、保护屏蔽、人员防护器具等,以减小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3.毒性防护:对于含有成分不明的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采样、试验和分析,必要时应当进行毒性试验和安全评估。
对毒性较大的废物应当尽量减少处理数量,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医用放射性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废物,其管理需要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设施,要求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和卫生防护。
广大医务人员和病人需深入了解有关规章制度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卫生防护,为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