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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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以下路段,减速慢行,注意行人通行,鸣喇叭示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没有人行道、人行横道的,应当在离人行道、人行横道三十米以内,将车速降低至每小时十五公里以下行驶;(二)有人行横道的,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这一条款显然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行人的理解对于行人来说,第七十六条是一道保护伞。

行人经常遭受机动车的冲撞、碾压,而这一条款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以下路段,减速慢行,注意行人通行,鸣喇叭示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就是为行人提供保护的。

有人说,这就是“停车让行”的法律依据。

因为机动车面对行人,不能把行人当成路上的障碍物,而应该注意到,行人的权利和安全是相当重要的,甚至比机动车的权利更重要。

对于行人而言,第七十六条强调的正是一个让车辆减速、停下来的时机。

如果车辆不停,行人就会受到威胁。

除此之外,对于行人而言,遵守交通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遇到没有人行道、人行横道的路段的时候,行人应该尽可能的靠边走,保证自己的安全;在遇到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使用人行横道,等相应的设施,保证自身安全。

在此基础上,行人也应该注意不要在机动车的视线盲区中穿过街道或路口,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危险。

机动车驾驶人的理解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他们面对行人的时候,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护行人的安全。

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更应该注意的是,自己是“硬的”,行人是“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可能的让步,起码要让行人先行,并且不得将车芯停放到人行道上,将行人挤占到非机动车道。

此外,在保证行人安全方面,有一些小技巧和方法:在机动车驶入路口附近时,要注意左右两侧的行人,不要随意踩油门,或突然加速,以免惊动行人或者给行人造成恐慌;在收到慢行提示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快减速,控制好车速,保证安全通过。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就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

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

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姚宝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过错推定/分号/交叉适用内容提要: 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在解决旧法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疑义。

通过对新法两个分号的用法进行分析,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

应该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新法。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

另外,第76条第2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

解读新条文的难点在于对该项条文中两个分号所表示的句式结构的理解,本文将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该项条文进行系统解读,以求得应有的立法原意,并为《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起草提供参考意见。

一、新旧条文的对比分析(一)旧法的结构和存在的问题从结构上看,原第76条第1款第2项(以下简称“旧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用一个分号分为两段,由于分号后有“但是,”的用语,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前段为一般法律规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后段为特殊法律规范,属于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定减轻赔偿规则类型条款 [2]。

减轻责任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过错;第二个条件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该条件不应立即为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证明,而只是属于法定赔偿减轻事由,仍然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这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存在诸多的争议。

毫无疑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迅捷、明确,也符合国际通用的理赔原则,但由于该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且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导致诸多的法律冲突及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笔者就该条关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定,在目前具体落实到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同仁探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实施的三责险并非同一险种,主要区别有:1、二者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

交安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得出强制三者险的适用依据是交安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办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

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在保险法第五十条,该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二、主旨:本条是限制行人和部分车辆、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行驶的速度进行限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分为两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限制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并且限制了高速公路机动车行驶的最高限速。

第二项内容限制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

根据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既然是专门供机动车行驶的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当然不能进入;此外,既然是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那些设计时速比较低的机动车,如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也不得进人。

这里所指的拖拉机包括所有类型的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2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胎式拖拉机也不例外。

这里所指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叉车、装载车、平地机、挖掘机等能够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车。

这里所指的铰接式客车是指两节或者三节车厢的客车,这种客车在城市公共汽车中比较常见,车厢之间通过铰接的方式连接在一起。

这里所指的全挂拖斗车又称全挂货运列车,是与半挂货运车(如集装箱货运车)相对应的两节挂车货车。

铰接式客车和全挂拖斗车的共同特点是在转向和刹车时,后挂车摇摆幅度比较大、车辆稳定性差。

禁止这两种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不仅仅因为他们的行驶速度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后挂车摇摆幅度比较大、车辆稳定性差,难以控制,不适合在高速路上高速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道路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以及行人在道路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技支撑。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享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和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和安全驾驶水平。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创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摘要:1.道交法76条的背景和重要性2.道交法76条的具体内容3.道交法76条的实施和影响正文:道交法76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条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道交法76条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其次,道交法76条的实施对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会更加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会更加重视自己的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解读.doc

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解读.doc

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解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法条的规定,将保险救济制度引入特定的交通侵权行为领域,利用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担现代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责任风险,从而强化对社会成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反映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意外灾难的更广泛的关注和关怀,在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方面是很有进步意义的。

下面笔者将根据民法债的原理,对该法条的基本内涵和结构进行分析:从该法条的结构上看,主要包括两部分:1、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2、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原则上由事故各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采过错推定责任,强化机动车作为强势一方的注意义务。

根据传统债法理论,民法之债一般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合同之债属于约定之债,一般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权力一般不予干涉;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当事人不得随意创制和消灭。

另外,这几类债的归责原则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一般来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适用无过错原则,一般不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要构成了相应的客观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而侵权之债则相对复杂得多,其归责原则历经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演进过程,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适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反映了现代社会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影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收藏】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收藏】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同声音,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并最终于2007年12月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修改。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究竟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无过错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第76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疑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疑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疑惑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受害人的损害应当如何在加害人或保险公司之间分担,只能依照法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处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对受害人的救济,不仅要考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而且还要考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措施的应用。

原则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应当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23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得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我国目前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也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的机动车若已经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额为限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似无疑问。

但保险公司并非政府机构或福利机构,其所应当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此为责任保险的基本理念;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属于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道交法规定

道交法规定


•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 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 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

??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代表性,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前,依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与法律原意不符,诉讼程序有欠适当。

??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3、在法理上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此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

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

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道交法76条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参考。

二、道交法76条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道交法76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2.责任划分道交法7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责任的划分依据是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3.赔偿标准根据道交法76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分为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亡赔偿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4.争议解决方式道交法7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依法调解。

三、道交法76条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道交法76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而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道交法76条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平正义。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道交法76条的实施,有助于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道交法76条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证据收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提供依据。

2.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明确事故责任和当事人过错,出具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停车等待或者让行。

该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交通流畅和道路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方需要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确保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要求各类车辆和行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交通信号或其他交通指示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车等待或者让行。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交通的有序进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遵守第76条规定意味着在遇到红灯时应停车等待,不得继续行驶。

只有在交通信号指示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行驶。

此外,在遇到行人斑马线或其他交通设施时,机动车驾驶人应让行行人,确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同样需要遵守第76条的规定。

在遇到交通信号或其他交通指示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当遇到红灯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停车等待,不得继续行驶。

除非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否则不能擅自通过红灯。

此外,在遇到行人斑马线或其他交通设施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需要让行行人。

遵守这一规定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对于行人而言,遵守第76条同样非常重要。

当行人遇到交通信号灯时,必须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在没有斑马线或其他交通设施的地方,行人应选择安全的地方通过道路,并在确认没有车辆驶近后过马路。

这样能有效减少与车辆的碰撞,保障行人的人身安全。

总的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交通的有序进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类车辆和行人在遇到交通信号或其他交通指示时,都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停车等待或者让行。

只有全面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对于驾驶人和行人来说,遵守这一规定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对自己生命和他人生命的负责。

在我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中,务必时刻牢记第76条的要求,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共同建设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因为这关系到我
们自身的安全。

首先,行人应当走人行道,这是因为人行道是专门为行人设计的,能够有效地保障行人的安全。

如果没有人行道,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这样可以减少与机动车的接触,降低发生意外的风险。

夜间行走时,应当穿着明显的衣物,这样可以提高行人的可见性,减少被车辆撞到的可能性。

另外,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是因为机动车道是专门为机动车通行的,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当行人需要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尽量选择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过街天桥。

这些设施是专门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设计的,能够有效地保障行人的安全。

如果没有这些设施,行人应当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横过机动车道,这需要行人根据交通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横过道路,确保自身安全。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我们每个
人都是行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

只有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希望大家都能牢记这些规定,做一个文明守法的行人,共同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条款规定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和处理方式,是保护交通参与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迅速报警。

这是驾驶人的基本义务,意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驾驶人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证据和个人信息,如驾驶证、行驶证等,以协助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力保障伤者的安全。

这包括紧急制动、急救施救、报警求助等。

驾驶人在救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二次伤害,切勿乱破坏伤者所处现场,同时也要考虑自身安全。

报警是事故发生后必须要及时进行的步骤之一。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当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通知执法部门并请求救援。

及时准确地报警不仅可以迅速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支援,还能够留下有力的证据,以便日后责任的认定。

在报警时,驾驶人需如实陈述事发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等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在公共秩序和社会公正中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

此外,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事故现场应当进行现场保护,防止继续扩大事故后果。

这意味着驾驶人应立即打开警示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制止其他车辆靠近事发地点,并协助交警执勤人员疏导交通。

这样的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保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总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

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危害,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信息。

作为每个驾驶人,我们应牢记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才能实现交通安全、有序和和谐的目标。

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明确了对于醉酒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围绕交通安全法第76条展开,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如何对该条款进行执行和落地实施。

为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交通安全法第76条着重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酒后驾车都会受到处罚,即使是微醺状态也不例外。

这一规定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更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而醉酒驾驶不仅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还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因此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除了醉酒驾驶,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禁止吸毒驾驶。

吸毒驾驶同样危害公共安全,其影响不亚于醉酒驾驶。

吸毒后的驾驶者往往头脑不清晰,反应迟钝,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对于吸毒驾驶者的严惩,能够有效地保护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除了酒驾和毒驾,疲劳驾驶也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疲劳驾驶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长时间的驾车会导致驾驶者专注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事故。

为了杜绝疲劳驾驶的发生,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驾驶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驾驶员必须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以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为了执行和落实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

其次,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形成威慑力。

此外,还应当加强酒精测试设备和毒品检测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便于交通执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检测。

在实践中,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确保执法人员的公正和权威性,避免执法的主观性和歧视性。

其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醉酒驾驶、吸毒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监测和检测手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最后,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适用于多人伤害事故的程序问题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适用于多人伤害事故的程序问题

——兼论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吴学权丁卫星[内容提要]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些新的赔偿制度,特别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在给受害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免责性、有限性,以及各受害人起诉及结案的不同时性,使得同一事故中的多个受害人能否公平地受偿成了问题。

笔者试从利益平衡、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这种不公平是否真的存在、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现有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理论,提出了以“限期诉讼、合并审理、按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为主要内容的“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从而保障各受害人都能公平地享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带给他们的福祉。

(全文共8627字)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即是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些新的赔偿制度,特别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在给受害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笔者所在的法院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一事故多人受害的案件中,有的是财产损害、有的是人身损害;有的死亡、有的受伤;有的伤重、有的伤轻;有的需要评残、有的不需要评残。

情况的不同,必然导致有的受害人早起诉,而有的受害人晚起诉。

而法院也按部就班,往往先受理的案件先结案,后受理的案件后结案,先生效的案件先执行,后生效的案件后执行,似乎一切都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不存在什么问题。

但由于保险公司只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结果先处理的受害人往往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而后处理的受害人由于损失已经超过了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往往难以得到足额的赔偿。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路交通法第76条全文解读道路交通法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第76条条款规定了行车道内的车速限制。

以下就道路交通法第76条全文进行解读。

第76条: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最低、最高时速标志,选择一个行驶速度,不得低于最低时速标志所确定的速度;驶离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等地方时,应当降低速度。

该条款主要围绕高速公路行车的车速控制展开,并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的速度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该条款明确提到,在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最低、最高时速标志,选择一个行驶速度。

这意味着驾驶员不能将车速设置在低于最低时速标志规定的速度范围内,这是为了保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能够顺畅行驶,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其次,驾驶员在驶离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等地方时,应当降低速度。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能够及时适应高速公路行驶转为城市道路行驶的变化,减少因突然加速或减速造成的交通事故风险。

道路交通法第76条中对高速公路行车速度的限制是为了确保驾驶安全和交通顺畅。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合理选择速度,遵守最低、最高时速标志的规定,不能低于最低限速,也不能超过最高限速。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高速公路事故的发生,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效率。

此外,在驾驶员驶离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等地方时,应降低速度。

这样可以提前减速,为驾驶员的安全和其他车辆的通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交通环境存在差异,驶离高速公路后应适应城市道路的行车速度和交通规则。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法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中的速度限制,旨在保障驾驶安全和交通顺畅。

驾驶员应当根据最低、最高时速标志选择合适的行驶速度,在驶离高速公路时应降低速度,以确保车辆行驶的稳定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这条法规的遵守将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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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76条全文
(最新版)
目录
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
四、总结
正文
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以下简称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则需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
道交法 76 条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有助于促使各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
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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