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争议案例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争议案例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争议案例一、案例背景2010年5月15日晚上8点,小张驾驶自己的汽车沿着市区主干道行驶。
与此同时,小李骑着自行车从小张的右侧路口飞驰而出,意图穿过道路到达对面的医院探望病危的母亲。
然而,在小李准备穿越道路时,他与小张的汽车发生了碰撞。
小李受伤严重,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发生后,小李认为小张全责,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二、案件分析1.小李的主张:小李认为小张负全部责任,因为小张在行驶中未能注意交通安全,并未给予小李优先通行权。
小张对碰撞的意识太晚,并没有尽到避免碰撞的义务。
2.小张的主张:小张主张小李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他称自己在合理速度内行驶,没有发生超速行为。
当他发现小李突然出现在道路上的时候,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应。
3.证据调查:法院调查了事故现场,并采纳了小李与小张双方的证词。
据小李所言,他在事发前确认道路安全后决定穿越道路,但当时小张的汽车以超过规定限速的速度驶来。
而小张称,当他注意到小李时已经来不及避让。
4.法律适用: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不能从机动车道上穿过分隔带,但在人行横道上行驶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小李应该在人行横道上行驶而非道路上。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停车让行。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持现场、及时报警,不得擅离现场。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危险的状态下,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或者减轻危险的后果;如果事先有可能预见危险并采取措施的,事后没有采取措施,也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三、法律争议1.小李认为小张承担全部责任,应该全额赔偿他的损失。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非机动车全责
2.安徽案例
二、案例详情
1.事故经过
2.法律责任判定
三、案例启示
1.维护交通秩序
2.强化法治意识
四、结论
正文:
【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交通状况日益复杂。
在这样的背景下,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今天要讲述的是一个非机动车全责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安徽省。
【案例详情】
在某天上午,王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
由于王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此时,张某驾驶一辆轿车正常行驶,突然王某从旁边窜出,张某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
【法律责任判定】
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最终认定王某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王某没有遵守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因此不承担责任。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首先,我们要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
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
其次,要强化法治意识。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判定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避免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责任。
【结论】
总之,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赖珠玉、李芳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珠玉、李芳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浙03民终5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阳平郑明岳郑文平【审理法官】郭阳平郑明岳郑文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赖珠玉;李芳【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赖珠玉李芳【当事人-个人】赖珠玉李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被告】赖珠玉;李芳【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归入人身伤亡限额内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归入人身伤亡限额内是否正确。
李芳与人保温州分公司签订《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了事故责任限额54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000元。
但对于具体责任限额内项目并未予以明确,在双方对项目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作出解释,一审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归入人身伤亡项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的免赔率。
因双方约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一审按照最高限额计算免赔率不当,应予纠正,应按照实际赔偿金额计算免赔率。
赖珠玉的合理损失为24038.37元,其中人身伤亡费用为13560元,医疗费用10478.37元,因医疗费用限额为2000元,超出该限额部分医疗费用由李芳负担。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人保温州分公司享有20%的免赔率,即人保温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支付赖珠玉12448元(其中医疗费用1600元、人身伤亡费用为10848元),超出部分费用11590.37元由李芳支付给赖珠玉。
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也要赔
⾮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也要赔
案例分析:2011年6⽉12⽇,王某驾车⾏驶⾄⼀路⼝时与骑电动车的黄某发⽣交通事故,黄某多处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骑车⼈黄某负全责,司机王某⽆责。
后黄某起诉王某要求承担医疗费、误⼯费、残疾赔偿⾦等,但司机王某不同意,王某认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按照道交法76条的规定,王某仍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案例研究: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所受到的损害是否有赔偿义务
案例研究: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对机动车⼀⽅所受到的损害是否有赔偿义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对机动车⼀⽅所受到的损害是否有赔偿义务⼀、案例概述2020年10⽉3⽇18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两轮电瓶车与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碰撞事故。
事故仅造成陈某某轻微伤,产⽣医药费5000元,不构成伤残。
但事故却造成机动车驾驶⼈徐某某伤害较重,产⽣车损8000元,医药费30000元,不构成伤残。
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陈某某与机动车驾驶⼈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责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事故发⽣在机动车的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某医药费5000元,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徐某某车辆损失8000元。
⼆、问题的提出基于本案的事实,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1、本案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徐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因此产⽣的3万元的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2、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徐某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对本案中的电瓶车驾驶⼈陈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进⾏代位追偿?三、法律分析针对本案的第⼀个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该条只规定了机动车⼀⽅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对事故的发⽣负有责任时,是否需要对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着不同观点的。
第⼀种观点认为,根据“优者负担原则”,机动车在对他⼈的危险性上,⾼于⾮机动车和⾏⼈,其对交通事故发⽣的控制能⼒和避险义务也更⾼。
机动车正常行驶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案例
机动车正常行驶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案例不戴头盔、骑车带人、超速、闯红灯……这些非机动车的不文明驾驶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交通文明。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此肆意妄为?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长期以来,总有一些非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一些错误认知,例如,他们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自己有没有过错,似乎责任都要机动车来背;还有的认为交通法律、法规是管理机动车的,出了交通事故,当然都由机动车驾驶员来“买单”……近日,柯桥区交警大队通过真实案例现身说法: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谁违法谁承担责任。
两起案件非机动车被判定全责5月12日傍晚时分,在华舍街道越州大道与绸缎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秦某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且未戴头盔,甚至在驾驶过程中使用单手驾驶电动车,与正在正常直行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秦某被甩出了电动车。
此时的秦某背部着地,身体多处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机动车驾驶员被眼前的这一幕吓呆了,自己正常直行,秦某的出现让他根本闪躲不及,如果真的要自己背负全责,实在有些冤枉。
“监控记录得很清楚,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我们不会因为他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要求机动车司机负责任。
”柯桥交警大队柯桥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以坚定的态度向机动车驾驶员表示,根据监控显示,加上双方当事人的描述,因为秦某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实,这并非个例。
5月6日早高峰时间,王某驾驶一辆非机动车正经过位于104国道与湖东路的交叉口,此时的信号灯为红灯,所有车辆都依照交通法规停靠在指定位置,但王某并不想等红灯,一下从汽车间穿过闯了过去,正好被对向正常行驶的汽车撞上。
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了伤,也被判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究竟谁才是“弱势群体”面对一次次因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面对一个个交警处理的结果,违规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一直沉浸在“我是弱势群体”的误区,甚至还将其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陈学文、陈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学文、陈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1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萍范秀媛张瑞菊【审理法官】齐萍范秀媛张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学文;柯绪承;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成【当事人】陈学文柯绪承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成【当事人-个人】陈学文柯绪承陈成【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庆飞胡奎正杨瓴吴桂保孙中旗【代理律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学文;陈成【被告】柯绪承;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陈学文与柯绪承在二审中达成协议,对于陈学文垫付的50000元,柯绪承自愿承担40000元,陈学文自愿承担10000元,双方均同意由本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陈学文与柯绪承在二审中达成协议,对于陈学文垫付的50000元,柯绪承自愿承担40000元,陈学文自愿承担10000元,双方均同意由本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
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在城市交通中,非机动车是一个重要的交通参与者,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全责造成了事故,那么他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员需要赔偿其他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
其次,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责任认定、损失程度等。
其次是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过错程度,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全责赔偿标准将更加严格。
最后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在确定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全责赔偿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同时也需要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情况。
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另一方面,它也能够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形成一定的约束,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法律问题,其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事故情况、过错程度、受害人损失等。
同时,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全责赔偿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确定合理的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于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城市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非机动车不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 案例
非机动车不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案例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碰撞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之一。
当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一方造成了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非机动车不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下面我将通过法律、道义和实际情况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被法律认定为弱势一方,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而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时,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的原则和规定,非机动车一般不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其次,从道义层面上来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似乎是不公平的。
通过道义的角度来分析,机动车由于具有机动性和较高的速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机动车一方受伤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非机动车往往承担着更大的风险。
因此,赔偿应当被分配给对方责任更大的一方,即机动车一方。
这也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如果非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将违背了道义伦理和社会公平。
最后,从实际情况来看,非机动车一方往往经济条件较差,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将对其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事实上,许多非机动车骑手都是劳动者,他们利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因此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将会给他们的家庭和生计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考虑到这一点,非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也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非机动车不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无论是从法律、道义还是实际情况来看,非机动车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赔偿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摘要:1.非机动车全责案例背景2.案例具体情况3.案例引发的争议和讨论4.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全责的处理5.对案例的总结和反思正文:安徽一例非机动车全责事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例中,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与机动车相撞,造成机动车驾驶员受伤。
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和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
然而,该非机动车驾驶员却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在行驶过程中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
张某的违法行为被交通监控设备拍下,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确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负全责。
然而,由于张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
有人认为,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他们在道路上行驶时过于随意,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
然而,也有人认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普遍收入较低,如果要求他们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
针对这起案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全责的处理做出了一些调整。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作出相应修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当适当。
总的来说,这起非机动车全责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我们应该认识到,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同时,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虽然他们在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2012年6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
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因为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如果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认定呢?下面小编就为您提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为您参考,相信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的知识。
▲相关案例▲万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案2012年6月9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
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万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刘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当时是因为万某骑车造成双方发生碰撞,其因为不明白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的字,应该是万某负全部责任。
而且万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刘某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就责任认定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对万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后在二审阶段,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分析: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规则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张心潜与汪翠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心潜与汪翠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0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心潜;汪翠兰【当事人】张心潜汪翠兰【当事人-个人】张心潜汪翠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心潜【被告】汪翠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事发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该认定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现张心潜认为汪翠兰在涉案车辆上加装挡风棉,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加装挡风棉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心潜未能充分说明上述行为与本案事故存在何种关联,且未能合理解释自己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行为,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汪翠兰因本案造成医疗费,汪翠兰在一审中提供了就诊记录及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认定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张心潜上诉认为汪翠兰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汪翠兰拒绝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医院病史记录酌定其误工期、休息期、营养期,并无不当,张心潜认为不应支持该节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汪翠兰的误工费数额,汪翠兰具有劳动能力,但未能提供具体误工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理有据,张心潜上诉认为不应支持汪翠兰误工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
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非机动车指的是指人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对于非机动车全责事故的赔偿标准,有着特殊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非机动车在全责事故中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促使非机动车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对于非机动车全责事故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损害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在全责事故中需要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非机动车全责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在全责事故中需要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但赔偿数额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减少。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如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那么赔偿数额可以相应减少。
最后,对于非机动车全责事故的赔偿标准,需要强调保险的作用。
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非机动车全责事故进行赔偿,减轻非机动车驾驶员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非机动车在全责事故中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通过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减轻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冉志豪、谢奎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冉志豪、谢奎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8【案件字号】(2022)浙09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志雄【审理法官】袁志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冉志豪;谢奎林【当事人】冉志豪谢奎林【当事人-个人】冉志豪谢奎林【代理律师/律所】宋以林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董力豪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以林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董力豪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以林董力豪【代理律所】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冉志豪【被告】谢奎林【本院观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合理。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医疗费。
医疗发票中的护理费382.8元系医院治疗过程中的费用,属于医疗费用,与护理期的护理费不是同一性质费用,故一审未在医疗费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另上诉人提出谢奎林治疗肝功能异常的费用不应承担,但根据一般医疗常识,过度劳累、服用药物等原因均可造成肝功能异常,医院的出院小结亦仅在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部分提到谢奎林“肝功能异常,建议择期复查”,且现并无证据证明谢奎林确实患有肝病并予以治疗,故出院带药2盒护肝片费用属于合理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营养费为70元/天,属于合理范围,符合当地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三、交通费。
黄某1、黄某2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黄某2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37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健陈育生叶小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1;黄某2;林某;周丽娇【当事人】黄某1黄某2林某周丽娇【当事人-个人】黄某1黄某2林某周丽娇【代理律师/律所】陈炳聪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炳聪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炳聪【代理律所】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周丽娇【本院观点】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基于周丽娇在二审诉讼中提交关于“辅助器具费850元”的正式发票,黄某1、黄某2、林某自愿撤回关于“一审认定辅助器具费850元错误,周丽娇未能体会正式票据,只是收款收据,不应采纳”的上诉理由,系其合法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在本案中,周丽娇的伤情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疾病诊断证明书又记载“建议休息2-3个月”,可证实其受伤后致使其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进而导致收入减少,一审酌定其误工时间为60天系法官行使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故一审法院支持周丽娇的误工费于法有据,黄某1、黄某2、林某提出不应支持周丽娇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护理费赔偿是受害人因为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由于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案例背景:安徽一起非机动车全责事故
2.事故责任判定:非机动车全责
3.赔偿情况:非机动车一方无需赔偿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5.案例启示: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道路安全
正文
【案例背景】
在安徽省某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一辆非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机动车驾驶员受伤。
事发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和处理。
【事故责任判定】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强行闯红灯,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赔偿情况】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实际赔偿过程中,非机动车一方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原因在于,机动车一方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机动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车辆损失等费用。
【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事故进
行了责任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案例启示】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道路安全。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还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非机动车全责
2.安徽案例
二、案例详情
1.事故经过
2.判决结果
三、法律解读
1.非机动车全责赔偿规定
2.案例中的法律适用
四、社会反响
1.公众对判决的质疑
2.专家对判决的解读
五、结论
1.案例对交通法规的启示
2.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正文:
一、案例背景
在我国的交通法规中,一直存在着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那就是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全责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赔偿。
这个问题在安徽的一个案例中得
到了具体的体现。
二、案例详情
该案例发生在安徽,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自行车驾驶员全责。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员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反而被判定需要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三、法律解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全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却并未遵循这一规定。
专家解读,这可能是由于法院在具体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事故的实际情况,包括电动车驾驶员的过错程度、自行车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从而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四、社会反响
这个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许多人认为这是对非机动车驾驶员权益的忽视。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是合理的,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灵活性,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五、结论
总的来说,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我国交通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虽然非机动车全责不用赔偿在安徽案例中得到了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就是一种普遍现象。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2.非机动车全责3.无需赔偿二、案例分析1.法律规定2.案例具体情况3.法院判决三、社会反响1.对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影响2.对道路安全的影响3.对我国交通法规的启示四、结论1.案例意义2.对未来交通安全的期许正文:一、案例背景在某地发生了一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
按照常理,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非机动车驾驶员却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究竟是为何呢?二、案例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同时,非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对道路安全负责,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在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员确实存在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
换句话说,机动车驾驶员也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虽然全责,但机动车驾驶员的过错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此,非机动车驾驶员无需赔偿。
三、社会反响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无疑是一种保护,有利于提高非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同时,也有人担忧这样的判决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机动车驾驶员过于自信,忽视交通安全。
四、结论总的来说,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重交通安全。
同时,我国交通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劳动纠纷案-下班非必经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仍为工伤
劳动纠纷案:下班非必经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仍为工伤
因不服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安徽省宣城市某单位向宣城市宣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历经一裁二定三诉讼,近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赔
偿协议,原告向法院撤回行政诉讼。
2012年1月5日17时35分左右,陈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
2012年2月13日,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在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2012年10月26日,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用工单位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11月23日,陈某向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012年12月28日,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
陈某所在单位不服该决定,向宣城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4月1日,宣城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陈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非陈某下班回家的合
理必经之路,且陈某受伤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所以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也不存
在劳动关系。
法庭经过庭审查明陈某与其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陈某是在其下
班回家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法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陈某为工伤。
经过调解,终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所在单位一次性
将补偿款支付给陈某,至此双方争议圆满解决。
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
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车等)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不承担对自身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在我国交通法律中被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实践效果和评价等方面探讨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重要性和合理性。
一、法律层面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的,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该规定,非机动车主要责任的原则被明确确立,而不赔车损也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民事责任,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实践效果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规定在实践中体现出了一定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非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规定使得非机动车驾驶员意识到自身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重大。
由于非机动车主要责任带来的损失将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这就迫使非机动车驾驶员更加注重交通规则的遵守,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2.促进道路交通秩序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原则使得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更好的维护。
当非机动车驾驶员明白自身行为对他人和自身安全的影响会产生经济损失时,会更加谨慎驾驶、礼让行人,主动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也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效率。
3.合理分担责任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不赔车损的规定使得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更加合理。
在事故中,若非机动车驾驶员负有主要责任,他将承担他人受伤或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他也不再享有对自身车辆损失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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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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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背景:安徽一起非机动车全责事故
2.事故责任判定:非机动车全责
3.赔偿情况:非机动车一方无需赔偿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5.案例启示: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正文
近日,在安徽省发生了一起非机动车全责的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全责的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起事故的背景。
在安徽省某市,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了碰撞。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判定电动自行车负全责。
这是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在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然而,在判定责任后,有一个问题引发了公众的关注:非机动车全责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全责的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无需赔偿。
这是因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不负赔偿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不负责任地违反交通规则,而是在法律上给予非机动车驾驶员一定的权益保障。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尤其是在交通事故多发的地段,
更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次,这起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的权益保障。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肆意违反交通规则,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之,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