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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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境内员工个人货款的办理,确保货款政策、操作流
程依法合规,树立我行
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货款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我行规章制度,特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要原则
分类管理:区分特殊员工与普通员工,分类制订管理要求。

全面适用:本管理要求适用于中国银行开办的各项个人货款业务,包
括住房类货款、消费类货
款(含网络消费货款,如中银E货)、经营类贷款(含网络经营货款)等。

从严合规:员工办理个人货款必须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
行规章制度与管理要求的
疊加管理。

如无特殊说明,各类管理要求不一致的,应从严执行。

公平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员工与非员工办理个人货款适用同样的产
品办法、操作流程、定价
标准与货后监控、催收、资产保全等要求。

第二章员工分类
第三条根据职务职级、工作权限等内容,办理我行个人货款的员工分
为特殊员工与普通员工
两类。

第四条特殊员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关联自然人、关
系人的有关要求,将有能
力对我行或我行个人货款业务管理施加重大影响,或有能力对单笔货
款全流程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直接施加重要影响的员工,纳入特殊员工
进行管理。

具体范围如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我行百分之五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
(二)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的人员;
(三)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总审计师以及董事
会任命的其他总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采购评审委员会主席,总行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副
主管、高级经理,以及总行公司金融部、金融机构部、贸易金融部、
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用审
批部、授信管理部、网络金融部等各有关部门从事信货业务的全体员工;
(五)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纪委书记、总审计师,以及其他行领导成员,上海
总部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一级分行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经理、主管、副主管,
级分行对公、对私信货业务管理与信货风险管理部门全体员工;
六)一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行长、副行长、部门负责人、部门副职;
(七)各级机构对公、对私信货业务客户经理、复核核准人员、尽职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
核人员、数据模型及规则人员、货后监控预警人员、货后管理人员等信货业务相关人员;
(八)我行附属机构(非重大附属机构除外)的董事、监事及执行总裁
(九)当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普通员工
指除特殊员工以外,其他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总行员工、各分
支机构员工。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员工货款的审批、发放、使用与贷后管理应当依法合规。

(一)特殊员工不得办理我行无担保个人货款,不得办理以我行股权为质押的个人货款。

普通
员工办理我行无担保个人货款,按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中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准入要求进行管理。

(ニ)特殊员工、普通员工申请、使用我行个人货款应当符合相关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货款申
请条件、利率、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货款要素不得优于同等资质的非员工个人客户
(三)在对特殊员工个人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批过程中,特殊员工本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干
涉货款调查与审批工作。

如有干涉,有关工作应重新进行。

(四)员工贷款的还款、货后维护、风险监控、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贷后管理要求与非员工
客户保持一致。

第七条员工货款管理应当符合需求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我行为员工提供个人贷款服务仅限支持员工的正常住房与消费支出,不得发放有经营
投资、投机倾向的员工货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货款;不得发放用于买卖资本市场产品的员工货
款;不得发放用于支付个人购房首付款的员工消费货款。

(二)个人货款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全部个人客户。

除创新产品的测试期和
推广初期外,各类货款产品的员工货款余额占比应与员工数量占目标客户总量的比例相匹配。

(三)单笔货款金额应当与员工收入水平、正常消费需求相匹配。

原则上,对于无担保的消费
类货款,员工可货金额最高不超过我行财富客户可货金额的上限。

第八条重点防范员工货款特定声誉风险
(-)各机构为员工提供个人货款服务时,应当提高对声誉风险的敏感度。

产品设计避免过度
突出员工客群,避免我行员工、非员工客户、外部媒体将货款产品误解为“内部福利”“专属产
品”“专享优惠”等。

(二)加强员工教育,帮助员工正确理解我行为员工提供个人货款服务的原则与要求。

员工不
得对本人使用的我行货款产品和服务流程夸大其词,避免过度的社交分享。

(三)针对可能产生的误解和负面事件制订备答口径与应急预案,避免媒体、监管的不必要关注。

(四)监管检查、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事实、风险隐患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好与监管、媒体
的沟通,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员工使用我行个人货款或我行机构为员工提供个人货款服务时,违反上述要求的,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管机构等外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还应按照监管机构有
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
关要求的,将被取消银行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
机构员工贷款管理指引
(2022年版)》(中银发[2022]47号)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现行其他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的分类认定与管理要求,有同本
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发布于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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