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怎么处理
紧急避险及相关责任承担之规范分析
险部分要件,但是不能充实其全部要件,因而不能受到紧急避险法律规范保护,其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须要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避险过当人和误想避险人。
推敲《德国民法典》的相关用语[39]以及“台湾民法典”的相关用语[40],对比我国相关法条[41],我国大陆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粗糙,起码没有对紧急避险行为和避险过当行为以及其他尽管类似紧急避险但是不能充实紧急避险要件的行为作出区分,并不能区分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和狭义上的“行为人”(须要承担责任)。
3.1.3.对于危险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是无论其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只因该行为与引起危险之发生或有扩大该危险之虞,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42] 3.1.4.受害人,狭义上是紧急避险人因为紧急避险之须对其物或其他法益进行侵害,并因遭受损害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
广义上,还包括因紧急避险受有损害,但因身份竞和,排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3.1.5.受益人。
对受益人的定位,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典规范以及学理解释有所不同。
大体上有两种设计:一种是由紧急避险行为人承担因避险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再根据无因管理由受益人实际承担此项责任;另一种是直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两种制度设计其实都可以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且最终的法律效果没有根本不同。
依本文整体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实证规范[44],采纳后者。
在概念上有对上述主体进行区分,辨析其责任的必要,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个法律事实之中,并不出现上述所有主体,以及同一法律事实中上述主体身份竞合的情况。
例如在为自己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主体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该主体并不是以紧急避险人,而是以受益人的身份承担责任。
3.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3.2.1.紧急避险下的责任承担 3.2.1.1.紧急避险人不须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一种排除违法性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是和前面讲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问题严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两种行为的根本特点,从外表上看似乎具备刑法分那么某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相反它们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外表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平安,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
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成心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从这个概念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其一,一个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它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1.管理人主观上具有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目的 • 2.管理人客观上存在管理行为,无关结果 • 3.请求权基础非基于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符合无因管理的紧急避险 为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紧急避险是无因管理
• 1.行为人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 2.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 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直接的
危险 • 4.避险对象:针对第三个合法权益。 • 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6.避险限制: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 7.避险禁止:不适用职务上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 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区别 无因管理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方式之一 紧急避险是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 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紧急避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紧急避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我国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1.紧急避险制度的建立原因是考虑到人的本能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因躲避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尽管确实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但处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宽容,人类立法确认这种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确认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2.紧急避险制度成立的法律条件:1)必须是有法定的起因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没有危险存在,也就不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
这个危险,必须是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危险。
这个危险,可以是一种可能性,也可以已造成的局部的损害,但有扩大的可能性。
2)主观上是一种“避险”的目的和动机。
在主观上不具有普通犯罪的“恶”,暨:有意追求一种危害他人或社会的想法、目的和动机。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行为的关键。
3)客观方面: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有第二种行为选择的可能,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4)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在限度以内。
这个限度的理解,可能每个人解释不同。
总体上把握应是:避险后造成的损害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相当,或者要轻。
否则,就是超过必要的限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是“避险”这样一个主观恶性较小的目的,因此,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故规定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条件。
4)对避险者(主体)的资格作了限定。
就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浅议紧急避险-论文
浅议紧急避险- 论文关键字:利益合法权益法律损害第三人行为避险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基于“紧急时无法律”的理念产生的。
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能带来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于它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所必要的不得已的行为,立法者不认为它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许多学者都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
但是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特别是那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避险,就很难说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笔者在本文中从紧急避险的本质、紧急避险的限度以及紧急避险的保护对象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从紧急避险的本质分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合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两种利益不能同时并存,法律要同时保护这两种利益已力不能及,所以对一方为保全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不加以惩罚。
所以,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这是法律在其所保护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不得已的规定。
我国民法和刑法学者大多认为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
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 “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 “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 “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 “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2、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0559多】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 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 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一)防卫起因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1)行为人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 失犯罪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按照意 外事件处理。
(二)防卫意图
1、防卫意图的概念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 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 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周文友故意杀人案
04年7月27日晚,周文友与妹夫李博因家庭 纠纷在电话里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许,李博邀 任毅、杨海波、吴四方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周家。 周文友见状遂持尖刀走出房间来到坝子,与持砍 刀的李博对打。在周文友与李博相互对打,结果 李博死亡;周文友左手腕被砍断(重伤)。重庆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周文友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8年(自首、被害人重大过错)。周 文友以正当防卫为理由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维持原判。
紧急避险的司法解释
紧急避险的司法解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
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法律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城市,一天傍晚时分,一辆城市公交车在繁忙的街道上行驶。
此时,车上乘客众多,司机小李正在专注地驾驶。
突然,一名年轻男子手持一把匕首,强行闯入公交车,对着司机小李挥舞匕首,大声威胁乘客交出财物。
一时间,车上乘客惊慌失措,有的尖叫,有的躲藏。
二、紧急避险行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小李司机深知,如果不采取措施,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在危急关头,小李司机没有退缩,他果断地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
1. 紧急制动:小李司机迅速踩下刹车,使公交车紧急停车。
这一举动,虽然让乘客感到一阵剧烈的摇晃,但有效地控制了歹徒的行动。
2. 英勇抵抗:小李司机趁歹徒尚未站稳之际,勇敢地站起身来,与歹徒展开了搏斗。
他一边用身体抵挡匕首的攻击,一边大声呼喊乘客协助制服歹徒。
3. 乘客协助:在小李司机的带领下,车上乘客纷纷勇敢地站出来,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
他们有的用手抓住歹徒的胳膊,有的用脚踢打歹徒,有的甚至用自己的身体挡在歹徒和小李司机之间。
4. 警方支援:在激烈的搏斗中,附近巡逻的警察闻讯赶到现场,迅速制服了歹徒。
在警察的帮助下,小李司机和乘客们成功地将歹徒制服。
三、法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为了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 防卫过当: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虽然成功制服了歹徒,但也对歹徒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在合理限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
3. 英雄模范表彰: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英勇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对紧急避险的法律界定
驶 员 的责 任导 致 或 部分 导致 险情 .然后 再 紧 急避 险 , 则 损 失 由驾驶 员 全 部或 部分 承担 ;若 驾 驶 员 紧急 避睑
不 当 、超 过 必要 的 限度 ,则 应 承担 避 险不 当 、超 过必 要 限 度的 那部 分 责任 ,并赔偿 相 应 的损 失 。
时 至 今 日 ,仍 有 不 少 车 主或 驾 驶 员 认 为 缝 机 动 车 投 保 不 合 算 . 投 保 容 易 索 赔 难 . 或 者 十 赔 九 不 足 还 认 为 既 然 投 了 保 ,无 沦 发 生什 , 情 况 ,保 险 公 司 都 应赔 厶 偿 。 这 些 认 识 上 的误 区 绿 于不 熟 悉 保 险 条 款 。现 将 投 保 和索 赔 有 关 条 款和 注 意 事 项 介绍 如 下 。 ( ) 险 赔 偿 是 有 条 件 的 。总 的 原 则 I保
撞 伤 ,花 去 医疗 费 计 80 0余 元 。后 来 老 汉 亲属 就 医 0
疗 赔 偿 问题 提起 民事 诉 讼 ,法 院 审理 认定 .老 汉 的匿 疗 费 由张 某 承担 ,方某 不 负 事 故责任 =现 就 此案 例 . 讲一 下 紧急 避 险的法 律 界 定 ( ) 急避 险必 须 具备 的条 件 我 国 《 法 》 2 1紧 刑 第 l 条 规 定 :“ 了使 国家 、公 共 利益 、本 人 或者 他 人 的人 为 身、 财产 和其 他 权利 免 受正 在 发生 的危 险 . 得 已采 取 不 的 紧急 避险 行为 , 造成 损 害 的 不负 刑 事责 任 ” 就是 这 法学 意义 上 的 “ 急 避险 ” 紧 但是 , 紧急 避 险受 严 格 的条
构 成 了威胁 。 必须 是 在 别无 选择 , ③ 即不 牺 牲一 个合 法 利 益 就不 能保 护 另一 个 合 法 利益 的情 况 下 .不 得 已而
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骑电动车回家。
当晚,天空突然下起暴雨,张某某为了尽快回家躲避雨水,加速骑行。
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一辆突然左转的货车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某某的伤势严重,需进行多次手术。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的家人与货车司机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马路,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左转,导致与张某某发生碰撞。
虽然货车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损害,但货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时,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严重。
因此,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过错。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采取了紧急刹车并左转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了路边的人群。
此时,一名年轻的律师小王正在现场,他目睹了这一幕,立刻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将有更多无辜的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小王决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行为1. 小王首先大声呼喊,提醒周围群众注意危险,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2. 接着,小王找到一辆附近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 到达现场后,小王发现货车已经冲向了路边的人群,形势十分危急。
于是,他果断地跳下电动车,冲向货车。
4. 小王抓住货车的驾驶室,试图阻止货车继续前行。
然而,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小王的存在,仍然驾驶着货车向前冲去。
5. 在货车即将撞到人群时,小王使出全身力气,将货车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
这时,货车终于停了下来。
6.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而货车司机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为了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条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1. 货车司机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小王因紧急避险行为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遇到危险时,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公民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依法处理。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三十八章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填空题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
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6.损害是因受害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
A.承担全部责任B.承担适当的责任C.不承担责任D.分担责任2.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3.一住店客人拒付房钱一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司考题)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4.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题)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三、多项选择题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A.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B.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C.须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D.须在必要的限度内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A.须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B.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避险措施C.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须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4.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A.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C.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许可D.须不超过必要限度四、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外来原因的有()。
专升本(民法)模拟试卷24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专升本(民法)模拟试卷24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判断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为因素引起时,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A.紧急避险人B.引起险情的人C.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的人共同D.受害人自己正确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下列组织,属于法人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B.某大学的法律系C.某公司的分公司D.某厂的车间正确答案:A解析:A项是法人,B、D两项是法人的内设机构,不是法人,C项是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3.居民甲在与邻居乙的争执中,朝乙面部打了一拳,致乙右眼受伤,乙请求甲赔偿医疗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4年B.1年C.2年D.20年正确答案:B解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本题中,甲、乙是人身损害案件的当事人,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4.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A.监护权、姓名权、名誉权B.姓名权、肖像权、配偶权C.生命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正确答案:C解析: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本身主体性要素及其利益的专属性支配权。
A 项中的监护权属于身份权。
B项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
D项中的亲权属于身份权。
故C项正确。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则()A.由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B.紧急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C.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D.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选C项。
6.无因管理的事务( )A.可以是任何内容的事务B.除涉及身份行为的事务之外的任何事务C.应当具有财产利益D.可涉及财产利益,也可不涉及财产利益正确答案:D解析:“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紧急避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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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以乘客免费车为由拒绝赔偿,这在法律上是无 依据的,如果驾驶员以此应诉,是注定要败诉的,而若以 “紧急避险”为法律依据,则有胜诉的可能。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 ”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 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需 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无论对持票者、持 优惠票者、按规定免票者、已交钱但未给票者以及承运人 允许搭乘的无票乘客都是适用的。即:只要驾驶员同意乘 客上了车,驾驶员就负有将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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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张某无票乘车是经过驾驶员李某同意的。 因此,除非李某有证据证明张某原本就患有锁骨疾病,或 者是张某故意将身体伸出车外造成的,否则李某就应当承 担张某伤害的赔偿责任。总之,乘客免票乘车不是驾驶员 免于赔偿的理由。
对于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 民法通则》第129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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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案例1
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 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 街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 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急 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 伤一人的后果。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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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孙某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紧 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的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救助危难和紧急避险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救助危难和紧急避险导致的交通违法⾏为免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为信息,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如果驾驶员遇到救助危重病⼈等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22或110报警,并打开黄⾊应急灯,必要时,交警还会安排警车开道护送。
万⼀司机未能及时报警,则应请医院及受助⼈写下证明材料,在⼀两天内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是救助危难,可以免予处罚。
出租车公司⼀般也是按此要求培训⾃⼰的驾驶员。
他们在对出租车驾驶员进⾏培训时,⼀般要求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后,尽量通知就近的交警,并留下医院及受助⼈的联系⽅式以备取证。
这种情况下,司机应马上报警或留下救⼈证据,因为有证据证明确属救助危难⽽被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为,免予处罚。
紧急避险引发的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紧急避险引发的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在⽣活中我们可能会驾驶车辆,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如果发⽣⼀些紧急情况可能会对车辆进⾏避让,发⽣交通事故,应该怎样对责任进⾏划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紧急避险引发的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确定为当事⼈之⼀,按其⾏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及分析可知,因紧急避险发⽣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和避险⼈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的⼈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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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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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释义
紧急避险俗话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这句话带有一定的封建色彩,太过于绝对。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只要具备应有的应急常识,完全可以做到“祸虽躲不过,险却可以避”。
情急之下,我们可以用邻居晾晒的床单去扑灭自家燃起的火;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货车相撞,司机选择撞倒了人行道上停放的自行车等,这就是紧急避险,是公民在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牺牲一个局部的或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或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因此,它必然有一定的限度,超过了这个度,避险所实际造成的损害大于了所保护的权益,就是避险过当,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同时,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避险必须是在有危险,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目的是为了使合法的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是避险的前提,否则就不存在紧急避险之说了。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有正义合理性案例1:2002年11月29日日上午10时许,一辆从广东惠州开往广州的豪华大巴在即将抵达天河客运站时为了躲避一名老妪违章穿越马路,撞上了环城高速公路的桥墩,导致车上乘客中9人不同程度受伤,客车损坏严重。
司机沈先生称,自己这趟车是上午7时从惠州出发前往广州,开了一路,从高速公路的桥下钻过去眼看就要到站了,却突然发现一个老妪冲了出来。
他说:“她大概有五六十岁,手里提着一个白色的塑料袋,穿得很破旧,看起来像捡垃圾的。
我发现她的时候,她已经翻过栏杆,速度很快地冲到车前了。
”坐在车头的一名乘客说,他看得很清楚,当时只有几米远了,司机根本想不到会有人从一个没有路口的地方冲出来,由于车速很快,撞上去的话,这名妇女肯定死了,司机情急之下,把方向盘往反方向一拧,就直直地撞到了柱子上。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责任在生活中,咱们经常听到“紧急避险”这四个字。
说白了,就是在某个突发的情况下,别人或是自己处于危险中,必须立马采取行动来避开可能的伤害。
你想想,假如你走在大街上,突然有辆车失控冲过来,眼看着就要撞到你,怎么办?是不是得立马跑开,躲开车?这个动作看起来是你自己做的,但要是车撞到了路旁的电线杆或者其他什么东西,那你躲开了,别人却遭了殃。
这时候,你避险是没错,可是产生的后果,能不能免责呢?这就是“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问题了。
咱们说的“紧急避险”是有个条件的,就是必须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或者生命危险。
当你处在一个非避不可的危险环境下,做出的行为,虽然会造成一些损害,但通常是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情况下,法律是理解并且保护你做出的反应的。
不过,别以为你随便一避险就能随便推卸责任。
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不是所有的紧急避险行为都能免责,必须得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说你避险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恰当,造成的后果是否过于严重。
你要知道,法律不是让你随便耍赖的地方,它还是有原则的。
比如说,如果你看到一辆车失控冲过来,你赶紧跳到路边躲开了,可不小心摔倒了,结果把旁边的花坛给撞坏了,花坛本来也没什么大问题,但因为你急忙躲避造成了这个损害。
此时,你是不是能免于赔偿呢?从法律上来看,你是有可能免除责任的。
为什么?因为你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合理的避险行动,结果没想到连带损害了别人财物。
要是你躲得恰当,花坛也是它自己“倒霉”,那自然不必承担责任。
但如果你躲避的方式不当,像是跑得太远,冲进了别人的车道,或者干脆跑进了一个更危险的地方,那么就得承担责任了。
因为这种“避险”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甚至还可能制造了更大的危险。
你跑进车道里,直接让别的车主急刹车,车主来不及反应撞到别人,这岂不是自己做了一个坏事,把麻烦带给了别人?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这种“紧急避险”是不是有点复杂啊。
确实是有点,但也没那么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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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怎么处理
1、紧急避险只要对第三人造成大损害不要大于自身避险的利益,那么不为罪,是合法的,但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2、如果大于自身避险的利益,那么可能就会构成过失犯罪,承担相应大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若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可免责。
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其次,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
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三、紧急避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