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程序探析
浅析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
浅析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作者:刘贵珍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律师是一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执业权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促进执法规范化、防止冤假错案的的程序保障。
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无视律师合法要求的现象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将律师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落到实处。
关键词:辩护律师;听取律师意见;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6.3;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48-03一、引言辩护律师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运行良好是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反映。
“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和信誉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质量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刑事辩护的职责。
”①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均强调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反映出执政者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
自《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理念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最高检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也以出台内部规定、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
特别是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意味着我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其不仅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更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主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无视、侵犯律师权利的情况,辩护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未得到进一步扭转。
完善审查逮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建议
证 据 材 料 随 案 卷 退 回 侦 查 机 分 听取 辩 护 律 师 意见 ,有 必要 师 在 案件 移 送 审查 逮 捕 或 检 察
关 ,要 求 侦 查 关 继 续 侦 查 并 进 一 步 明确 侦查 机 关 告 知 犯 罪 机关 告 知提 出 意见 之 日起 三 日
及时 了解 调查 取 证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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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实 。在 审查 逮 捕 期 限 内 能 查 的是 ,对 案 件 移 送 审 查 逮 捕 的 性 ,应 当要 求 辩 护 律 师 在 接 到 证 、核 实 的 ,应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告 知 义 务 却 没 有 任 何 规 定 。这 通 知 后 及 时 提 出意 见 , 以确 保
阶段 形 成 了控 、辩 、审 三 方诉 在 收 到侦 查 机 关 移 送 审 查 逮 捕 线索 ,以便检 察机关 核 实 。 讼 结 构 模 式 。然 而 无论 是新 修 的案 件 后 ,应 当及 时 核 实 案 卷 ( 二 )审 查 程 序 。 侦查 监
订的 《 刑 事 诉 讼 法 》还 是 《 刑 材料 。犯 罪 嫌 疑 人 已聘 请 辩 护 督 部 门收 到 辩 护律 师 提 出 的意
如 何 对 听 取 辩 护 律 师 意 见 提供 出意见 。
保 障等 具 体 操 作 性 问题 做 出 明
辩 护 律 师 意 见 可 以是 书 面 性 、不 适 宜 羁 押 的 意 见 以及 提
文 规 定 ,实 践 中侦 查 机 关 、检 的也 可 以是 口头 的 。 以书 面 方 供 和 解 协 议 、病历 资料 、有 身 察 机 关 、辩 护 律 师认 识 还 不 统 式 提 出 意见 的 ,案 管 中心 应 做 孕 的证 明 等 证 据 材料 的 ,检 察
工作心得:构建审查逮捕阶段新型检律关系
工作心得:构建审查逮捕阶段新型检律关系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使得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延伸和更好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工作面临各方面的挑战。
审查逮捕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面对挑战亦有喜有忧。
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防止冤假错案,维护法律权威。
但是目前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缺少阅卷权,审查逮捕期限短,律师参与方式存在模糊规定,导致审查逮捕阶段的检律关系并不融洽。
为了在审查逮捕阶段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需要从理念到行动、从制度到措施予以规划。
一、检律关系的发展历程及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参与的现状201X年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至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地位得以确认。
同时新法着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向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说不。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视律师作用,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构建良性互动新型的检律关系,检察机关从多种途径为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司法改革意见更是提出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
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步入新阶段,在法庭上围绕法律进行对抗,在法庭下有序开展各自工作并积极沟通交流。
检律关系步入新阶段,但由于长期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目前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检律关系并不十分融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少,目前刑事诉讼的大环境即律师辩护率低,具体到审查逮捕阶段,律师辩护率更低。
二是律师意见质量低,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主要作用在于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等,但是目前律师意见缺乏针对性,对逮捕条件的把握缺乏系统性,比如在犯罪嫌疑人曾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提交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曾经故意犯罪是径行逮捕的条件,无须再具体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落实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试论公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微观操作
试论公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微观操作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本文试从制度出台的背景、具有的意义、实施的原则、操作步骤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厘清公诉工作中操作的困惑。
关键词:辩护;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2011年3月通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刑诉法的修订有许多亮点,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就是对律师行使权利的诸多保护。
其中第一百七十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就是对旧刑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是对律师法中条文的肯定。
这一项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确立,不仅反映了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重视,更对于保护人权、促进公正,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出台的背景其实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并不是首创。
早在97刑法中就有规定,其中第一百三十九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以及司法人员法治观念的淡薄,导致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施行并不尽如人意,一是相当多的地方并没有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即使一部分辩护人提出了意见,也没有引起公诉部门的重视,致使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制度难以全面实施,有些地方甚至形同虚设。
学者和律师界一直在呼吁,要求司法机关重视律师的意见,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近些年出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案件,不仅凸显司法理念的滞后,更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从2003年全国人大第二次启动修改计划,距今已整整十年修改讨论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并且要求记录在案。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成效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成效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人身自由,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是否顺利、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
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有必要全面掌握逮捕必要性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以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准确性。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审查卷宗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案件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无法主动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囿于个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在审查批捕阶段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审查逮捕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
为此,XX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具体规定,会同区人大法工委、XX公安分局、XX公安分局、XX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市律师协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及逮捕必要性说明与审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有益探索。
一、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主要内容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是指律师在审查逮捕诉讼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
该《规定》共19条,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该规定的目的;(2)律师针对审查逮捕案件提出意见的范围;(3)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4)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时间;(5)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检察人员和律师应遵守的纪律;(6)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7)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提供逮捕必要性说明的材料范围;(8)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并复核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方式。
新刑诉法下开展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下开展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问题研究作者:胡婷婷谢云欣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新法规定,武汉市各级检察机关纷纷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的开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与完善。
关键词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问题建议一、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律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有听取律师意见的权利与义务。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该规则对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与审查律师意见的义务,有力地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介入。
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所遇的问题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越来越多,通过司法实践,认真听取并审查律师意见对于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一)公、检、律师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导致律师有时难以及时提出意见。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相关进展情况,这就使得律师有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就知道案件进入到审查逮捕阶段,而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只有7日,其中还包括两天公休日,只要律师稍一耽误,等到其知道了有关情况,想提出意见时,往往审查逮捕时限已满,案件已进入到下一个诉讼程序,这就在客观上剥夺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的权利。
工作心得:新刑诉法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思考
工作心得:新刑诉法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思考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证据做出审查判断,并提出罪与非罪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这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形式。
为此,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构建具体的措施以推动该项制度落到实处。
笔者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以贯彻新刑诉法为视角,谈谈对此项工作的一点思考和建议。
一、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设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是对我国现行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切实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1、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审查逮捕结论只是在听取了侦查机关单方面的意见就直接作出。
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结论,在没有听取律师意见,有的甚至连被逮捕人的意见和申辩都没有听取的前提下就断然作出,显然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而按照现代诉讼所倡导的程序正义理念,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新刑诉法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出台,则折射了这种程序参与性的要求,使案件当事人的各种诉求和抗辩通过律师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得以充分合理且较为全面地阐述,是对现行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符合现代程序公正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其中,在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重点体现为如何规制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在审查逮捕中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使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职能时更加审慎,有助于促进检察官真正按照客观义务原则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依法做出公正的处理结论,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5 3 - 0 3
普遍 做 法是 在审 查羁押 时采 用 司法 审查模 式 , 形 成控 赵 作海 案 、 浙 江萧 山案 等冤假 错 案 的出现 , 对检 察机 关 审查 多数 国家 ,
侦 查机关 ) 、 辩( 犯罪 嫌疑人 ) 、 裁( 检察机 关) 三 方所 组成 的“ 三角 批 捕 准 确性 提 出 了巨大 的挑 战 。在 审查 逮捕 阶 段 以权利 制 约权 ( 力被 广泛 提及 , 听取律 师 意见逐 步成 为学术 界和 司法 界关注 的热 诉讼 结构 ” 的诉讼 。 2 0 1 0年 8月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副检 察长 朱孝 点。 清指 出: “ 在审 查逮 捕过 程 中, 应借 鉴世 界多 数 国家 的普遍做 法 ,
多负面 效应 。 新《 刑 诉法 》 引入听 取律 师意 见制度 , 发现可 能 忽视
的证据瑕疵或因定势思维形成的认识误区、 审查盲点, 获取无逮
措 施 中最严 厉 的惩罚性 手段 , 是对犯 罪嫌 疑人 人身 自由的严重 限 捕必要性的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提高审查批捕环节的案件质 制, 看 守所封 闭艰 苦 的生活 、 与 亲友通 信 的中 断、 对未 来 的怀 疑或 量 , 降 低逮 捕率 。 恐惧等, 实质上 也 对犯 罪嫌 疑人 判处 了心 理刑 罚 。 逮 捕后 一旦 证 据、 事 实发 生变 化导 致 不起诉 或被 法 院宣判 无罪 , 即 使犯罪 嫌 疑
司 法实 践 中适 用率 却居 高不 下 , 这种 反 常现象 违背 了“ 兼 顾 司法
新 刑诉 法 首次把 “ 尊重和 保障 人权 ” 写入 总则 中, 近年 来 , “ 尊 权 威和 人权 维护 ” 的现 代逮 捕 谦抑 性原 则 , 错捕 案件 更是 带 来诸 重 和保 障 人权 , 文 明理性执 法 ” 也成 为深 化检 察 改革 的价值 追求 之 一 。人 身 自由是 人权 最基 本 、 最 重要 的部 分 , 逮 捕 是刑 1 3・1 0 ( 下)
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理性思考
口 胡文 学 张 兆
作 为个 人 的犯 罪嫌 疑人 就 处 于极其 不 利 》 修 改后 的 亮点之 一 , 审 查 逮 捕 阶段 听取 律 师意 见制 度 ,不仅 确保 了和新 刑诉 法 的相 关规 定充 分衔 接 , 也有 助 于检 察机 关把好 批 捕 关, 避免 冤假错 案 的发 生 ,充 分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在 审查逮 捕 阶段 的 合 法权利 , 彰显 法治精 神 。但在 实践 中, 听取 律 师 意见 制度 的顺 利 实施 还存在 一 些 问题 。本 文试 图
就 此展 开论 述 。
关键 词
审查 逮捕
律师
权 利 文献标 识码 : A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6 . 5
逮 捕 作 为最 严 厉 的 强制 措 施 , 直接 关 系 剑公 民 的人 身 权利 羽J 自由是 否 得 到尊 匝 和 保护 ,关 系到 刑 事 诉 讼是 否顺 利 进 行 , 火 系到 社 会 矛盾 是 否有 效化 解 , r 因此 , 在 查 逮捕 阶 段 , 强 化{ : I ! 师 的 参 与 并 全面 发挥 律 师 作 用 j 【 i l 得 尤 为币 要 。《 刑 事 诉 讼法》 第3 6条规 定 : “ 辩护 师 在侦 查 梵 ¨ 问可 以为犯 罪 嫌疑 人 提 供法 { = = I t 帮助 : 代理 I _ I I 诉、 控 : I l l 请变 更 慢制 措 施 ; 向侦 查 机 关 了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和案什彳 丁 关情 况, 提 …意见。 ” 新《 刑事
诉 讼法 》 第8 6 条第 2 款规定: “ 人 K榆 察 院Ⅲ 查批 准逮 捕 , 可 以 洵 问证 人 等 诉 讼 参与 人 , 听 取 辩护 午 l c 师 的意 见 : 辩 护 师提 I I } … 的不 应 当 逮 捕 的意 见 没 彳 丁 被 采 纳 时 的救 济 途 径 没 彳 丁 进 行 规 要求的 , 应 听取 辩 护律 师 的意 见 。 ” 这些 规 定 明确 了律 师 在案 定 。如 此 一来 , 辩 护律 师 参 与1 I r 查迷 捕 实 际 徒有 其农 。 件侦查阶段可以r u J 侦 查 机 关捉 … [ J 己对 于 案{ , l : 的_ 石法 、意 见 , 二、 措施 确 立了 师 参 与剑 t j f 查 逮捕 程 序 中来 的权 利 。 针 对 律 师在 参 与 Ⅲ 查逮 捕 程 序 巾 存在 的上 述 权 利 缺 失 的 师 参 与’ I f 查 逮捕 具 有 重人 意义 。 … 是有 利 于人 权保 障 。 问题 , 可 以采取 以下 以 卜 措施 : 受 传 统 刑法 的深远 影 响 , 侦 查 机关 在 惩 刊犯罪 与 保 障人权 之 问 l 、 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及 其 师在 巾 查逮 捕 阶 段 的知情 权 。 建 总是 会 倾 l 丁对犯 罪 的 惩 制 。 此 在 收集 证据 时 更加 注 币 收集 议 m查 逮捕 阶 段 , 由控 告 辩 被 逮 捕 的理 由和 证据 。I 划时 证 明犯 罪嫌 疑 人 有罪 、 罪= 亟的证据 , 轻视、 甚至 有 意 忽视 收集 证 = { : } 师 查 阅侦 查机 关 的 案卷 材 料 , 进 行调 查 墩 证 的权 利 。 明犯 罪嫌 疑人 无 罪 、 罪 轻 的证 据 , 如此往 往 会造 成对 犯罪 嫌疑 人 还赋 予 { 甭 则, { = = I f 师对 诉 讼进 程 不知 悉 , 对 案什 移送 情 况 不 清, 根 小 无 权 利 的严 重 危 害 , 而 榆察 机 火 在1 j f 查批 准 迷捕 阶 段 允 许{ = = I } 师参 法 向检 察机 _ 火 发表 意 见 。 与其 叶 1 , 听 取 律 师 的意 见 , 能 够保 护 犯 罪嫌 疑人 的 合法 权利 , 2 、 在 小 查逮 捕 阶段 没置 听 证程 J 。在 听 证 巾 , 通 过 控 辩双 督 和 影响 侦 查 : 为, 这 对 人权 的保 障无疑 会起 剑 : 人 作用 ;, 办 的参 与来 查消 事 实 , 使 作 为裁 判 的榆 察机 关 中 地 听 取控 是彳 丁 利 序 i l - 义 的灾 工 兕。 只彳 丁 允 许f _ I t 师 平等 的 参 与剑 1 l f 查迷 辩 双 1 3由充 分的 发表 是 否应 当迷 捕 的意 见 , 起 剑“ - k 听 捕 巾, / j ’ 能 使 作 为裁 判 者 的检 察机 火 叶 : l 地听 取 舣办 对 丁是 甭 则 明” 的效 果 , 从 而 维护 榆 察机 火 公 、 土 的形 象 。 应 当逮 捕 的意 见 , 从而 保 障程J I L 义 的实I 见 : 三 是彳 丁 利于 诉讼结 3 、赋予 犯 罪嫌 疑 人及 其 律师 救 济 权 。赋 予犯 罪 嫌 疑 人及 构 的 改革 。 允 许 师 介 入 查迷 捕 程序 , 可 以增 j 虽 辩 办力 量 , 使 其 { _ l c 师救 济权, 主要 是 做剑 两 办面 。一 是在 榆 察机 _ 火对 犯罪 嫌 控、 j f 机 火 各 司其 5 , 形成 由作为 控 的侦 查机 火 、 作 为辩 办 的 疑 人 做 f l l 逮捕 决 定 时, 应 当针 对 犯罪 嫌 疑人 的辩解 及 其 辩护 } _ l } 犯 罪嫌 疑 人 和 作为 裁 判 的 榆察 机 关构 成 的三 角 诉 讼结 构 。 师 捉 i l ; 的法 { = _ I ! 意 见做 …说 明 , 使 其 知 悉被 逮捕 的理 由, 不 能一 存在 的 问题 捕 了事 : 二 是 使辩 方删 彳 丁 控/ c 厂 一致 的复 议、 复核 的 权 利 。 当 新《 刑 事诉 讼法》 第8 6条 第 2款 明确 规 定 了 查逮 捕 阶段 犯 罪嫌 疑 人对 检 察机 关 的 说理 依 然不 服 时 , 可 以I I I 请复议, 如 师 听取 师 意 见制 度 , 此 项 制度 对 保障 { _ = I c 师在 Ⅲ 查逮 捕 阶段 果 意 见不 被接 受 , 可 以向上 级 人 榆 察 院 I I l 请 复核 。口 的 参 与权 具 有 重火 意 义 , 但 是此 项 制度 在 具 体 实施 巾还 存 在一 ( 作者 : 胡文学,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 员: 张兆, 仙桃市 些问题。
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说 明逮捕程序的改革并未造成 自侦案件数量的下滑 , 相反由于上级院侦监部门的及时介入和引导侦查 , 大 大促进 了侦查 工作 的开展 。
( ) 督 力度 明显加 大 三 监
在执行 “ 上提 ~级 ” , 京市人 民检 察 院侦 监部 门共 对 7个 案件 ( 后 北 占上 提案件 数 的 1. % ) 出 27 提 0 纠 正意见 , 下级 院 自侦部 门全部 接受 并予 以改正 。这 7 案件 5件属 于侦查人 员未通 过 同级公 安机关 , 件 而 自行 对犯 罪 嫌疑 人宣 布 拘 留 , 件 是侦 查人 员 未在 笔 录上签 名 、 1 未填 写询 问 时间 , 1 是在 扣押 过 另 件 程 中未制作 扣押清 单 , 押记 录与搜查 记 录不符 。[ 且扣 1 伽成效说 明 由于检 察机关 奉行检 察一体 原则 , 在具 体 案件办理 上有 ‘ ‘ 上命下从 ”的特点 , 而有力地 保 障了上级 院侦监 部 门的监 督力度 。 从
后 立 案数量 较 去年 同期相 比出现较 大 幅度 的上升 。如浙 江立 案数 同 比上升 9 湖南 立案 数 、 数 同比 %, 人 上 升 1. 和 1. 8% 3 1 %。[北京 市的立 案数 、 数与 去年 同期 相 比分 别增长 了 6 . % 和 6 . %。 这就 5 8 人 59 7 07 4
罪嫌疑人 的规定 》 [ 相关 文件 的修 订 、 ,5 出台对 “ 上提 一级 ” 改革会 有哪些 影 响 , 革措施 与上述 文件 问 改
应 如何配套 施行 , 都是值 得思考 的问题 。
一
、
改 革取得的成效
( ) 一 不捕 率提 高
改革实施后 , 许多地 方的不捕 率与改革前 同期相 比出现不 同程度 的上升 , 四川上 升 了 1 %, 如 . 江苏 3 上升 了 25 %, 南和河南上 升了 8 从北京 的情况来看 ,0 9 9月 1日至 l . 9 湖 %。 20 年 2月 2 5日, 市检 北京 察机关 在程序改革 后共受理 职务犯罪 审查逮捕案件 6 件 6 人 , 中决定 逮捕 6 人 , 定不予 逮捕 6 , 3 9 其 3 决 人
对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设计的一点思考
二 是部分 律师 不能够 了解案件 进展 , 从而无 法审查 逮捕 阶段及 时 宜 , 即只要 发现犯 罪嫌 疑人 聘请律 师 , 就应 当告 知 。一 方面 , “ 全 提 出意 见 。 三是 部分 律师 提 出意 见 的时间过 晚 , 影响 到检 察机 关 面告 知” 能 够让 律师及 时有 效 的行使 发表意 见 的权 利 , 也 符合 听 正常办 案流 程 。 四是律 师 所提 出的意 见 中, 设计 程序 、 法律 适用 、 取律 师意 见制 度 的 设计初 衷 。 另 ~方面 , 实践 中审 查逮捕 阶段律 逮 捕必要 性 方面 的意 见较 多 , 提供 罪轻 或无 罪证 据材 料较 少 。 五 师介 入 的比例 很低 , 以某 区检察 院 为例 , 2 0 1 3 年第 一季度 共受 理 是通 过 审 查律师 意见有 利 于检察 机关 作 出不批捕 决定 ,如 A 市 6 6 件 审 查逮捕 案件 ,仅 3 件 有律 师介入 。可 知全 面告知 有较 强 2 0 1 0 年 l 0月至 2 0 “年 l 2 月 未予逮 捕的 1 0 9名犯罪 嫌疑 人中 , 通 过审 查律 师意 见作 出不 予逮捕 决定 的有 5 3 人, 占不 捕 总人 数
使 得 司法 审查三 角结 构 失衡 ,最 终影响 了审 查批 捕 决定 的准确
性。 律师 作为 诉讼 活动 的重要 参加 者 , 能够 为 犯罪 嫌疑 人提供 有
力 的法律 支持 , 其介 入审 查逮捕 阶段 有积极 的意 义 。 2 0 0 8 年6 月 成 , 详述 如 下。 新律 师法 规定 律师 在审 查逮捕 阶段发 表 意见 的权利 , 2 0 1 2 年 1 O 月修 改后 《 刑事诉 讼法》 ( 以下 简称新 刑诉讼 法 ) 更 是首 次在 刑事
检察环节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几点思考
检察环节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几点思考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检察环节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几点思考新律师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辩护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出庭支持公诉技巧、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等既形成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也有利于检察工作在应对新挑战中实现新的发展。
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担负保障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实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切实维护律师法所规定的各项律师执业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检察环节中的顺利实现。
就此,听取律师意见成为检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律师协商与沟通的重要渠道,而如何就其制度化的有关问题进行解析则为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一、检察环节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价值功能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证据做出审查判断,并提出罪与非罪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形式。
为切实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方面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在检察环节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常态性机制,其价值功能体现为:1、有利于权力制衡的理念发挥作用。
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不同,律师代表着其受委托的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即私权,为避免公权的过于强大以至侵犯到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的构架中即赋予了律师的辩护地位及相应的执业权利,以期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超脱于公职人员的独立身份,代表委托人在与国家强权机关的对抗中争取尽可能使其受到公平地对待和依法地处理,同时也通过这种对抗以制约和防止公权的滥用和司法的专横,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合法行使。
因此,可以说,现代律师制度是权力制衡的产物[1]。
检察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实际上是对检察执法办案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制约效用,即反映了这种制衡的原理。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作者:朱文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新刑诉法把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正式纳入诉讼程序中。
该制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确保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
但不可否认,听取律师意见也增加了审查批捕工作的难度,在实践中,就该制度的建立仍不免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构想,以期能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关键词审查逮捕律师意见诉讼程序作者简介:朱文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53-03赵作海案、浙江萧山案等冤假错案的出现,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准确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在审查逮捕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被广泛提及,听取律师意见逐步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
2012年3月14日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该规定正式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诉讼参与权,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改变了审查批捕程序的封闭性,充分体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
然而,辩护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也存在参与时间短、造成证据不稳定等问题,增加审查逮捕工作的困难。
因此,建立一个现实可行、相互制约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价值分析(一)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追求新刑诉法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近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理性执法”也成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价值追求之一。
人身自由是人权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惩罚性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重限制,看守所封闭艰苦的生活、与亲友通信的中断、对未来的怀疑或恐惧等,实质上也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心理刑罚。
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审查逮捕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在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是否逮捕的结论,显然不利于有效保证审查逮捕工作的中立性与准确性,不利于对犯罪嫌疑益的保护。
本文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必要性、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必要性分析审查逮捕属于司法行为,而司法的特征决定了应当遵循抗辩和多方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才能保证所作决定的公正性。
实践中侦查机关基于追诉职能往往会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能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则律师必然会基于辩护职能而尽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此举能使检察人员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作出科学的评价,避免出现错捕或者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已试行该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市海淀区检察院早在2008 年 6 月份即已试行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制度。
据该院统计,2008 年 6 月1 日至2010 年6 月18 日,一共有54名律师对49 起审查逮捕案件中的54 名犯罪嫌疑人予以介入,该部分案件不捕率高达48%,这充分体现了律师介入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重要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7 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并无专门规定。
2010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首次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012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构建
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构建作者:木红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纳入修改后刑诉法程序中,如何构建并完善该项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同时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依法顺利进行获得有效保障,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本文以修改后刑诉法及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实践为基础,进行制度构想,旨在构建现实可行的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关键词】审查批捕;律师意见;制度构建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以牺牲人身自由权为代价,从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判决后刑期1日的这种换算来看,不难发现其与刑罚的“同向同质”性。
①其适用将对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
从另一角度看,逮捕的适用对侦查、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活动进一步深入,事实、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不起诉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宣告无罪,进而发生错误逮捕的情况,错捕又将导致国家赔偿。
而实际上,错捕给当事人个人及家庭带来的侵害后果往往是赔偿所不能挽回的。
所以,逮捕的适用应该是非常态的,如果其他强制措施能够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则不应该选择适用逮捕。
一、建立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一)客观中立审查,慎用逮捕,减少错捕的现实需要正是出于对逮捕适用的审慎,检察人员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应当扮演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听取侦察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两方面的意见,进而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
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侦察机关(部门)应当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查明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部门进行审查,但事实上由于侦察机关其追诉职能使然,往往在侦查活动中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收集。
所以检察人员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仅审阅由侦察机关(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平衡,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率却一直居高不下。
我国批捕羁押程序司法审查模式的渐进——由批捕阶段听取嫌疑人及律师意见的规定引发的思考
我国批捕羁押程序司法审查模式的渐进——由批捕阶段听取嫌疑人及律师意见的规定引发的思考
刘玉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批捕在我国是审判前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最严格的强制措施,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嫌疑人及律师意见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和体现,顺应了羁押司法审查模式改革的潮流。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对嫌疑人进行审前羁押都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侧重对嫌疑人的正当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目前批捕羁押审查制度不能全搬照抄西方的模式,应基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总页数】4页(P77-80)
【作者】刘玉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构——基于W市Q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数据的实证分析 [J], 万诗雄;熊玉桥
2.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探析 [J], 李钟;李佩霖
3.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捕提级"的
《规定》 [J], 盛宏文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阶段律师介入初探——对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完善的思考[J], 叶青;时明清
5.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探析 [J], 张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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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利益博 弈 的双 赢 。
关键 词 : 职务 犯 罪案件 ; 逮 捕权 上提 ;听取律 师意 见
逮 捕作 为 限制 人身 自由的强 制措 施 , 一直 以来 在职 务 犯罪 案件 中适 用率 居 高 不 下 。虽 然 逮 捕 措施 的运用 对 于打 击职 务犯 罪起 到 了积极 作用 , 但是 司法实践 中很 多可 捕可不 捕 , 甚至 是 完全 没有 逮 捕必要
犯 罪案 件 审查 逮捕 阶段 听取律 师 意见 , 但是 缺乏 必要 的程 序性规 定 , 程序不 足 必然 导致 权利 义 务保 障不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1 3
作者简介 : 米
卿, 男, 舟 山 市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 污贿 赂 局 副局 长 , 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 刑 法学 。
件 审查 决定 逮捕 一 节 中赋予 了审查 逮捕 部 门更多 的权 力 , 如第 3 3 3条 第 3款 规定 : “ 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
作 出逮捕 决定 的 , 可 以对 收集 证据 、 适用 法律 提 出意 见 。 ” 实践中, 职 务 犯罪 案 件逮 捕 权 上 提后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的实 际办 案 时 限是减 少 的 , 这 导致 报请 逮捕 阶段 所 提供 的证据 材料 往往是 粗线 条 的 , 尚未进 行 细化 , 对嫌 疑人 无罪 、 罪 轻 或者 减 轻 、 免 予刑 事处 罚 的证 据 一 般都 处 于次 要地 位 , 报 捕 材 料 中很 少 体 现 。
审查 决 定逮 捕 的规定 ( 试行 ) 》 、 修改 后《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8 6条 第 2款对 职 务犯 罪 案 件 审 查 逮捕 阶 段 听取 律 师意 见制 度进 行 了相应 规定 , 《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 诉讼 规则 》 第3 0 9条 则将《 刑事 诉讼 法 》 的 规定 细化 为 : “ 在 审查 逮 捕过 程 中 , 犯罪 嫌疑 人 已经委 托辩 护律 师的 , 侦 查 监 督部 门 可 以听 取辩 护 律 师 的意 见 。对 辩
与此 相反 , 提 出嫌疑 人 无 罪 、 罪 轻 或者减 轻 、 免予 刑事 处 罚 的证据 和意见 是代 理律师 的 工作 重心所 在 , 因 此, 职 务犯 罪 案件审 查 逮捕 阶段 听取律 师 的意见 对 于检 察机 关全 面审查 案件 , 全面履 行 审查 逮捕 职 能将 会起 到至 关重 要 的作 用 。有效 听取律 师意 见 , 一 方 面可 以弥 补侦 查机 关 和上 提逮 捕 案 件 承 办 人审 查 时 的疏 漏 , 及 时 提 出补 证 意 见 和收集 相应 证据 , 减少 附条 件 逮捕 案 件 。同 时 , 也 可 以帮 助 上 级机 关 发 现 和 纠 正下级 侦查 机关 不 正确 的行 为和意 见 , 从 而对 案 件 的认 定 更加 准确全 面 , 确 保逮 捕权 上提 后职 务犯 罪
和透 明度 , 加 强社会 公 信 力 , 更 好地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合 法权益 。新 的《 刑事诉讼法》 和《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讼 规 则》 与 此相 配套 建 立职务 犯 罪案件 审查 逮捕 阶段 听取律 师意见 制度 ,
不但 能够 促 进和 完善 职务犯 罪案件逮 捕 权上 提 制度 , 更好 地加 强职 务 犯 罪案 件 的 内外 部
的职 务犯 罪案 件 , 为 了服务 职务犯 罪 侦查 需要成 了司法 的牺牲 品。职 务犯 罪 案 件 审查 逮 捕 阶段 听 取 律
师意 见制 度 的确立 , 律 师作 为外 部监 督力 量 的介 入 是 职务 犯 罪案 件 审查 逮 捕 去 内部 化 的 重 要 体 现 。因 此, 有必要 建 立合 理 和有效 的 职务犯 罪案 件 审查 逮捕 阶段 听取律师 意见 程序 , 以确保 上述 目的 的实现 。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0 1 3年 第 6期
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
听取律师意见程序探析
米 卿 师 法起
( 0 )
摘要 : 职务 犯 罪案 件逮捕 权 上提 一级 是 为 了提 高检 察机 关职 务 犯 罪案 件 的监 督 力 度
护 律师 的意 见应 当制 作笔 录 附卷 。辩护 律 师提 出不 构成 犯 罪 、 无 社 会危 险 性 、 不 适 宜羁 押 、 侦 查 活 动有
违 法犯 罪情 形 等书 面意见 的 , 办案 人员 应 当审查 , 并 在审查 逮捕 意见 书 中说 明是 否采 纳 的情 况 和理 由。 ” 由上述 规定 可见 , 检察 机 关职 务犯 罪案 件 由于其 侦查 的封 闭性 和审查 逮捕 程序 的 特殊 性 , 就更 需要 通 过 听取律 师 意见这 一制 度来 加 强外 部监 督和减 少 案件审 查逮 捕 中的风 险 。上述规 定 虽然 明确 了职务
一
、
建 立 职 务 犯 罪案件 审查 逮 捕 阶段 听取 律 师 意 见程 序 的 动 因
第一, 有 利 于《 刑 事诉讼 法 》 和《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 中职务 犯 罪 案件 审 查 逮 捕 阶段 听取 律 师
意 见制度 的落实 。2 0 0 9年 9月最 高检 《 关 于省级 以下 人 民检察 院立 案侦 查 的案 件 由 上一 级 人 民检察 院
师法起 , 男, 舟 山 市人 民检 察 院 助 理 检 察 员 , 侦 查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 职 务犯 罪 案件 侦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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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 , 因此 , 有必 要构 建 专 门的 职务 犯罪 案件 审查 逮捕 阶段 听 取律 师意 见 程序 , 通 过 程 序 的 约束 保 障刑 事诉 讼 主体 权利 义 务 的有效 实 现 。 第二 , 有利 于提 高 职务 犯 罪案 件审查 决定 逮 捕 的质 量 。《 人 民检察 院 刑事 诉 讼 规 则 》 在 职 务犯 罪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