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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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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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自侦案件电子笔录特点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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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电子笔录特点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制作笔录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询问笔录是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物质载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同时也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
作为重要的证据载体,笔录质量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
随着电子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在办案中已普遍使用电子笔录。
电子笔录除了具有一般手写笔录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性,在使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结合办案实践,试就电子笔录的特点和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些探讨,以利于正确地制作、采证,使其成为一把完善证据、惩治职务犯罪的反腐利器。
一、电子笔录的特点1、清晰电子笔录字迹清晰、工整,便于嫌疑人或证人阅看,也有利于批捕、公诉及审判人员等其他人员的阅卷。
传统办案中使用的笔录方式都是由办案人员手写,由于每个干警的书写习惯不同,字迹方式不一,这就加大了阅读笔录的难度,不利于保障笔录对象的正当权益。
尤其是有的办案人员字体潦草,或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做的笔录,他人很难辨认,容易产生歧义,降低了笔录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曾出现嫌疑人在讯问时做好笔录并签名,但到了法庭上又以“笔迹潦草,个别文字看不清”为名翻供的情况。
而电子笔录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促进了文明办案。
2、稳定电子笔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并经嫌疑人或证人确认签名后,有利于保持笔录原貌,要想不留痕迹地进行事后的篡改将变得非常困难。
同时,由于经签名确认的笔录都是由打印而成,更有利于长久保存。
手写笔录的载体只有纸质,较长时间保存以后,可能会使纸质发霉、发黄、受潮而导致笔录字体难以辨认。
电子笔录可以保存在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电子载体上,经过签名封存,保存时间更长,不会占用太大的空间。
3、高效办案人员只要稍微经过训练,笔录记录速度会明显较手写笔录增快,节省了办案时间,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率。
同时可对嫌疑人或证人的笔录在电脑上及时作出更正、修改与补充,避免了手写笔录有时须重作的苦恼。
纪检监察办案中制作笔录需注意的13个“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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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中制作笔录需注意的13个“雷区”来源:纪律法务咨询办案实务中,收集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方式是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收集被调查人自书材料,在审核讯问笔录内容是否能够如实反映讯问的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调查笔录应当现场制作,详细具体,如实反映讯问的情况,不得通过抄写、粘贴已有笔录内容等方式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1.如实填写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实务中出现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过长的笔录,不符合常理,影响内容的客观性,也容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冲突。
比如5分钟做1页笔录,中间还多次出示书证,有理由怀疑不是在现场制作的。
有的笔录记载时间显示,可能存在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内对不同被调查人进行讯问的情况。
比如有的笔录上不同的调查人员签名都是同一笔迹,不排除存在事后代签的可能。
在填写笔录相关内容时应当注意,讯问时间要精确到分钟,地点具体到房间,并且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
填写时间应按24小时制填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
讯问人应当现场在笔录后分别签名,字迹要清晰可辨。
2.避免不同时间制作的多份讯问笔录内容高度一致。
或者被调查人与证人证言内容高度一致,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复制粘贴痕迹明显。
在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不必刻意追求被调查人供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表述的高度一致,更要杜绝笔录问的相互复制粘贴现象。
对不影响证据效力的记忆误差,可以在笔录中客观反映。
3.没有记录讯问中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等情况,主要是在长时间讯问的情况下。
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注意对饮食、休息等需求了解、执行的过程和时间的体现。
二、在制作讯问笔录时要注意记录必须全面、具体、清楚4.避免讯问笔录只记录对定纪定罪有利的内容。
有的调查组(专案组)在被调查人提出辩解时故意不追问,以辩解意见不具体为由,不对辩解进行核实,直接认定辩解理由不成立,进而结束讯问。
如果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被调查人提出同样的辩解,案件就有可能被退回补充调查,造成被动。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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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孙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的建立需要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本文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26-01职务犯罪侦查是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已发生了的职务犯罪收集相关证据、查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腐斗争不断的深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如涉案人员群体化、作案过程交织化、作案手段智能化、法律认定复杂化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落后现在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然而我国职务犯罪的专门侦查手段仍采用询问、讯问、搜查等传统的调查手段,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需求,不利于职位犯罪侦查的开展。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只拥有拘传一项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都只有决定权,不具有执行权。
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不利于保密、浪費人力资源,不仅影响案件侦查,还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缺乏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和取得、固定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
其中包括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也包括派遣秘密侦查员的侦查措施。
我国法律只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
电脑制作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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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制作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间:2010-08-18 作者:傅晔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用电脑制作笔录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一种记录笔录形式。
电脑制作笔录的推广,规范了笔录制作,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但是,随着电脑制作笔录的广泛适用,在实践中也暴露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解决。
一、电脑笔录在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是存在制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像法院一样形成规范的书记员体制,在司法实践中,电脑制作笔录都由检察人员或聘任制书记员担任。
由于大部分检察人员和聘任制书记员没有受过专业的电脑操作训练,加之一些聘任制书记员没有相应的职业待遇保障,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还存在打字速度慢和操作不熟练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设置专职书记员职位,招录一批打字速度快、熟练程度高、综合素质强,适应司法工作的书记员队伍。
二是加强对现有聘任制书记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培训笔录制作的技巧、要求、注意事项,以提高聘任制书记员职业情操和笔录制作水平;三是形成一套书记员规范考评机制。
对笔录制作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书记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以带动整个笔录制作水平的提高。
二是存在问记脱节的问题。
笔录的制作与记流水帐有着本质的区别,笔录可以成为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
因此在笔录制作过程中要体现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由于检察人员和书记员组合之间变动频繁,有些笔录制作之前办案人员缺乏必要的案情沟通,在问话过程中对一些问话技巧和情景把握不够,致使制作的笔录往往不适应案情发展需要,也不符合笔录制作的要求,往往需要问话人在现场进行临时修改。
既担误了时间,又使被问话人对笔录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经常会出现笔录签字阶段,被问话人纠缠一些字句不肯签名的现象。
要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优化人员配置,探索建立办案小组机制。
将现有的检察人员进行有效的资源组合,根据各人的特长配置相关的工作。
将问话水平高与笔录制作水平高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整合,建立若干个比较固定的办案小组。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2e1a8fdec8d376eeaeaa3157.png)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
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因此,对于讯问笔录的制作,要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笔者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现对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在我国,“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含四个方面的组成。
从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制作来看,首先在主体方面,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掌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等。
其次在主观方面,应准确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况,从作案原因正确分析和判断被讯问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如违法的目的、动机等。
再次在客观方面主要掌握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如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等。
最后在犯罪客体上主要突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犯罪嫌疑人对所违法犯罪的认识等。
笔者认为,笔录的制作应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但也应结合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突出询问重点,以增强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从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
尤其是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刑事犯罪,犯罪证据的提取主要体现在讯问的各个环节,因此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讯问笔录的制作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
具体如言,就是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充分考量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规定的程序取得违法事实材料。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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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字记录,是言辞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一种。
从内容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综合讯问笔录和一般讯问笔录。
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来说,综合讯问笔录是对嫌疑人所有犯罪事实的记录,而一般讯问笔录只是对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从记录的方式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手写笔录和电子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适用,具体分为首部、正文部分和尾部。
从办案实践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近期,笔者研究收集了XX至XX年度自侦案件的卷宗52本,重点对其中的52份综合讯问笔录归纳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讯问笔录首部、尾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首部、尾部是笔录的开头和结束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签字等。
这两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开头部分。
讯问笔录与传唤通知书在起止时间不严格对照、侦查人员的资格及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笔录形成的时间有重叠如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讯问地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要求不一致;制作主体填写不规范、不严谨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等问题;二结束部分。
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没有逐页签字,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等。
这两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但从统计结果看,出现问题的笔录数量占到总数的63%。
通过对同一办案干警所作的不同笔录比对分析及与一些办案干警的座谈,笔者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制作笔录的干警只是想当然的认为该部分只不过是履行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而已,根本没有意识到上述的一些规范之处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笔录制作的缺陷、技巧、样式!(笔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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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制作的缺陷、技巧、样式!(笔录实务)交流一:略论当前讯问笔录的缺陷和制作技巧作者:赵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首载于“法度”公众号,有删节缺陷一对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未问清查实,笔录签名有时与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对犯罪嫌疑人称呼,包括小名、绰号、曾用名等记录不到位在讯问笔录第一页中都有对犯罪嫌疑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现住地、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的填项,侦查员常常在记录完以上填项之后,就不再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其实侦查员记录的填项只是侦查员自己的查证,对于查证是否属实则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映证,这样才能最为真实地反映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
而且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讯问越仔细,犯罪嫌疑人身份暴露越充分,讯问笔录给人的感觉越客观真实。
侦查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签名与其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一个重大隐患,因为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以此作为翻供的理由,即“此张三非彼张三”。
此外,犯罪嫌疑人称呼的记录也非常重要,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都有固定的称呼,称呼有助于推断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自然性,尤其在团伙犯罪中,在犯罪嫌疑人互不知道对方真名实姓的情况下,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称呼。
正确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以本名为准,答话中第一次出现某人本名时直接记下,后面出现其小名或绰号时,核实清楚后仍记本名,并在括号内注明小名或绰号(首次出现时注明, 后面则不用再注)。
二是以问话中第一次出现的名字为准, 后面一律使用该名字, 不管其是本名或小名、绰号,后面出现其他名字则在括号中注明[2]。
缺陷二对作案时间记录不精确作案时间对于查证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现场、对于连续多发性案件真实性的查证具有关键性作用。
作案时间要尽量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在作案时间跨度较大、经常性跨区域连续作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作案时间记忆较为模糊,有时甚至只记得某年,这时侦查员对作案时间的记录就要尽量精确,如果讯问笔录中注明的作案时间与实际案发时间存在较大差异,那么笔录审阅者必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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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与思考谈话笔录是谈话取证中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做好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因此,芦溪县纪委监察局从2008年开始全面推行电子笔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作为其中的参与者,现简要介绍一下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情况以及对制作电子笔录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电子笔录的优点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电子笔录与传统手工笔录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具有整洁性。
由于电子笔录以打印稿的形式记录谈话内容,有效地克服由于书写不规范引起的字迹难以辨认的问题,具有“整洁、美观、整齐、严肃”的优点,同时格式、形式规范统一,不因不同人制作而存在规格不一的问题。
二是具有速度性。
电子笔录对硬件的要求不高,只要配备计算机和打印设备就可施行,对记录人员要求也不高,只要具备一定的打字基础就可开展,且电脑打字有词组,可使用复制、粘贴等多种简捷功能,其速度是手写笔录无法比拟的。
三是具有灵活性。
在制作传统手写笔录过程中,当遇到要更改做笔录者时,会因为手书笔录笔迹不同,而影响到笔录的美观性及严肃性。
然而,制作电子笔录遇到类似问题时,则可由多人操作,不会对笔录的整洁性和美观性有任何影响,且电子笔录方便及时更正修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四是具有完整性。
电子笔录可由调查人员与记录人员提前沟通,拟好的谈话提纲、要点可以提前输入,在谈话过程根据需要实时调整,通过插入或修改方式即时修改谈话记录,从而保证证据要素的完整性、逻辑性和严密性。
五是具有立体型。
在制作电子笔录的同时,可使用相应软件,实行谈话电脑同步录音,实现证据的立体性。
同时在谈话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后,避免了调查人员事后加注内容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证据真实性,提高了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电子笔录的不足之处1、对输入速度有更高的要求。
在制作电子笔录过程中,记录人记录速度的快慢,除受记录人对案件的判断、案情的熟悉程度影响外,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记录人打字速度的快慢,打字速度的快慢因人而异。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ae13021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64.png)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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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初查手段立法规定位阶低、较为单一,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分散、力量不集中,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管理和建设现状落后,拘传12小时时限的过短,职务犯罪侦查法定手段不力、尤其是不能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完善职务犯罪侦果工作措施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通过对基层院的调研,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重职务犯罪的需要。
我们现以W市两级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寻求完善对策。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不畅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单靠举报线索破获职务犯罪案件成功率很低,且有不少的举报线索属于多头举报、模糊笼统,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瓶颈。
2、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
目前,除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外,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案件侦查大都由的基层院负责进行。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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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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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字记录,是言辞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一种。
从内容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综合讯问笔录和一般讯问笔录。
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来说,综合讯问笔录是对嫌疑人所有犯罪事实的记录,而一般讯问笔录只是对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从记录的方式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手写笔录和电子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适用,具体分为首部、正文部分和尾部。
从办案实践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近期,笔者研究收集了XX至XX年度自侦案件的卷宗52本,重点对其中的52份综合讯问笔录归纳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讯问笔录首部、尾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首部、尾部是笔录的开头和结束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签字等。
这两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开头部分。
讯问笔录与传唤通知书在起止时间不严格对照、侦查人员的资格及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笔录形成的时间有重叠如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讯问地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要求不一致;制作主体填写不规范、不严谨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等问题;二结束部分。
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没有逐页签字,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等。
这两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但从统计结果看,出现问题的笔录数量占到总数的63%。
通过对同一办案干警所作的不同笔录比对分析及与一些办案干警的座谈,笔者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制作笔录的干警只是想当然的认为该部分只不过是履行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而已,根本没有意识到上述的一些规范之处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如何提高执法民警的笔录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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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讲座瓜州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方军(三)如何提高执法民警的笔录制作质量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是每一个执法民警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而笔录制作又是基础,是机关,基层所、队办案民警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直接反映我们警察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的高低。
我想站在办案民警的角度谈谈在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的办法。
一、笔录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文字水平不高1、错别字太多。
生僻字不会写,常用别字代替。
2、用语不规范。
口语和书面语混用;方言土语没有解释,看不懂意思。
3、病句连篇。
存在语句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述不清,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问题。
4、人称指代混乱。
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指代混乱。
5、标点符号不规范。
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或意思不分层次,一逗到底;或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标点符合之处不用。
6、字迹潦草难以辩认。
刮、擦、划、加字、涂改多,卷面不整洁等。
(二)表达能力欠缺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
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致使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
笔录中涉及的物品的特征不明;涉及人的情况、体貌特征不明;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幅度不明;场所的方位、地域、朝向不明。
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处罚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
4、笔录的针对性不强,不能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
5、笔录逻辑欠缺。
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整体缺乏连贯性。
(三)常用法律法规不熟,理解、掌握不够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言法语”。
2、对关系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3、对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
4、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受怀疑1、笔录中记录人、询(讯)问人为一人,违反办案规定。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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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王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了应从立法层面上对职务犯罪措施进行完善补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作者简介:王峰,河南省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法学硕士,讲师。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检察权的配置还不够完善,导致检察机关自身所能运用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极不适应。
虽然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但这仍不能扭转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困境,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不断适应检察机关的办案需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通常包括一般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根本途径和依据。
①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其实可以称为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工作,而在检察机关则通称为线索管理工作。
所谓线索发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检察机关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中国目前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被告知的往往仅仅是公务处理的结果,而履行公务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无疑是神秘和不可知的,人民群众对于履行职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无从发现,甚至是仅凭结果而臆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那么这类的举报或控告中的有价值的信息量就很少,或者完全是失实的,所以仅通过公民的举报来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是不现实的。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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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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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案件办理始终离不开调查笔录工作,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陈述、证人证言,举报人陈述等都是以调查笔录形式取得并固定的。
做好调查笔录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
在复议或者诉讼中,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进一步挖掘案情,确定下一步调查方案。
3、了解当事人心理,更好地把握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理方式。
调查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可靠,与办案质量休戚相关。
然而目前执法办案中调查笔录却存在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的问题。
实体方面是调查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量罚不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等不以笔录等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
一、调查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文字水平不高。
这与执法调查人员的办案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错别字;2、病句。
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3、用语不规范。
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4、标点符号不规范。
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5、人称混乱。
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混乱;6、字迹潦草难认。
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表达能力欠缺。
这与办案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
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2、笔录的目的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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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1-01-24 作者:朱小元
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具有整洁美观,易于辨认,提高工作效率等优点。
推行电子笔录是科技强检,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趋势。
为规范电子笔录的制作,提高电子笔录的功效以及完善电子笔录的存储管理,笔者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电子笔录制存在的问题
1、在笔录的形式上格式模板不一。
由于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的制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各地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情况五花八门,有的自己研发模板,有的在互联网上下载一个电子笔录软件使用,有的直接利用word文档制作笔录;有的设计了问话人、记录人签名栏,有的则延续传统手工的格式,问话人、记录人在笔录首部签名。
2、在笔录的内容上过度使用复制、粘贴功能。
一些办案人员出于“懒、急、烦”的心理,在对犯罪嫌疑人重复讯问一些问题时,大量使用复制、粘贴功能,而不是据实记录,结果导致不同时间制作的多份笔录,存在从内容到具体问题顺序、文字表述大部分相同甚至完全一致的情况,甚至不同讯问人讯问的几分笔录其内容也完全一致的荒唐情况。
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制作综合笔录时,也是将以前多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简单拼凑成所谓的综合讯问笔录。
大量的不加修改的使用复制、粘贴制作的电子笔录,实际上留下了证据隐患,使法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对这样的笔录制作及问话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3、在笔录制作时间上存在矛盾和漏洞。
有的笔录制作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但是笔录的内容只有一二张纸,有的笔录内容有十多张纸,但讯问时间却只有二三十分钟。
出现第一种情况,大部分是处于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互相调查摸底阶段和对抗相斥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实质问题,记录人只记录了办案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却没有将做思想工作的过程记录,第二种情况则是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使用了复制、粘贴功能,或者在问话之前就做好了笔录,问话时就是做个样子而已。
笔者见过一份问话时间长达48小时的笔录,原因是办案对象到案后,书记员就打开电脑开始制作笔录,电脑自动的开始计算讯问时间,讯问结束时间也是电脑自动的生成。
这样的笔录,不仅起不到证明犯罪的作用,反而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
4、在笔录纸面外观上过于整齐、干净。
有的办案人员,为了使笔录看起来更加整洁,只要稍微有改动的地方,也重新打印,结果形成“卫生笔录”,笔录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签名外,没有其他的笔迹,未反映出被讯问人等检察活动相对人已阅看的痕迹事实,这样的笔录也存在瑕疵,采信率低。
5、在保密效果上泄密风险较大。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制作的电子笔录不仅可以存在电脑硬盘上,还可以保存在软盘、优盘、光盘和可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保存、携带、复制、粘贴、修改等操作都十分快捷和容易,这实际也加大了电子笔录的泄密风险。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不强,用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上互联网,或者将存储电子笔录的移动介质
在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等。
二、完善电子笔录制作和管理的建议
1、制定操作规范,确保电子笔录的统一性。
高检院、省检察院应制定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操作的基本规范等文件,对电子笔录制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统一规范电子笔录的格式、确保电子笔录的通用性、美观性和严肃性。
2、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操作技能。
要组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人员、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学习电子笔基本规范和技能,提升记录人员的文字录入速度。
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禁止电子笔录过度滥用或者任意进行复制、剪切、粘贴等操作,杜绝依据事先粘贴好、准备好的电子笔录依葫芦画瓢的问话,给案件留下可能的隐患和瑕疵。
3、严格贯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电子笔录的真实性与效力。
通过实时监控或者录音录像设备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接受讯问或询问、阅读电子笔录以及修改、更正、补充手写痕迹与手印等环节的真实情况,确保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法庭质证与案件审判等环节中的证据效力。
4、建立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电子笔录在检察工作中的功效。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期间,需要制作起诉书、阅卷笔录等其他法律文书、在确保电子证据效力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复制、粘贴所需要援引笔录的相关部分。
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劳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效率。
5、强化保密意识,规范管理电子笔录。
加强相关办案保密知识教育,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安全和电子笔录安全。
用于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绝对禁止上互联网和检察内网。
如果电子笔录和公诉等部门共享,则必须保持所用的移动介质是涉密的,防止病毒交叉感染。
为防止电脑丢失等意外而引发的泄密,建议记录人制作完笔录后,应将笔录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将笔录从电脑中彻底删除。
存有笔录的移动存储介质要专门统一保管,实现规范保管。
6、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职务犯罪侦查笔录电子化的最大优点就是提高工作效率。
过度的使用复制、剪切、粘帖功能,并因此造成明显的矛盾和有违生活常理、逻辑的错误,固然是不可取的。
但是,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将要问话的问题提前输入,问话记录时则有更多的时间来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许可的。
记录人应当灵活运用复制、剪切、粘帖功能,即使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在复制后,也应当做适当的修改,以免出现不同笔录内容一致的矛盾。
尽量避免出现“卫生笔录”,即使输入水平很高,没有遗落字句、错别字等,也可以人为制造一些错误,在犯罪嫌疑人阅读后,让其亲笔修改,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攻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称没有阅读笔录直接签名的辩解。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