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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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顺应信息化趋势、破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局的必然之举。
它由信息、网络平台、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意识和相关制度五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具备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的功能。
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可以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并渗入个案侦查的每个环节,极大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
职务犯罪信息,是指检察机关以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线索。
侦查破案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案件信息的收集、处理、研判的过程。
在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虽然也使用各种案件的信息,但是案件信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处于辅助性地位,而且各类信息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态的,这种被动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因此,构建以信息为核心地位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推进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要素
(一)信息
信息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基础,是核心,是关键。
在该系统中,信息具有全面、共享、动态的特征。
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一切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人、事、物都应纳入信息收集的范畴,这是因为信息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系统运行的效果。
信息的共享性,是指为实现信息占有的最大化,不仅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更应该能与辖区内的重点单位以及公安、海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纪检检察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的共享。
信息的动态性,是指信息的收集、整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更新,以保持信息的鲜活性。
(二)网络平台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运行必须依托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以整合和盘活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
首先,该系统要正常运行必须有网络基础硬件设施。
从2000 年开始,以科技强检为目的的
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化建设拉开了序幕。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局域网建成率达到95.7%,专线网覆盖率达93.3%。
①这些硬件设施为系统运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还要依靠广泛的技术作为支撑,如信息储存、检索、传递、利用的技术以及系统维护等方面的技术等等。
(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应用是一项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事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信息人员。
信息管理机构和信息人员主要负责信息的整理、分析研判以及部分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就侦查人员对信息的应用提供专业指导。
长期以来我国的检察机关一直缺乏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不说是侦查效能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考虑到检察工作的实际,信息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采取在最高院以及省级院设立专门的信息情报处,在市级院采取信息部门与大要案指挥中心合署办公,而在县级院配备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的模式。
同时,还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工作专业队伍。
(四)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们对于信息活动的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它是在人们经过反复认识、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自觉反映。
信息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信息系统的运行效果,因为信息的使用者如果不知道使用信息、不会使用信息,再全面、再充分的信息也只能成为摆设,无法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要对包含侦查决策层、广大侦查人员以及专门的信息工作者在内的信息使用主体开展信息意识教育并进行反复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要使他们树立“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根基”、“信息就是侦查效益”的信息价值观,形成对信息的敏锐性,获取、整理、利用信息的自觉性,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
(五)制度
任何一个系统的运行都需要若干制度的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制度从其内容来讲,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信息业务方面的,主要反映在各类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判过程中所要求遵循的行为规范。
只有规范信息的各个业务流程,才能确保信息工作规范化,从而整合、激活和利用各类业务信息资源,发挥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最大综合效益;另一类是组织管理性质的,反映的主要是在情报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活动中要求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等。
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功能
(一)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是由专门情报管理机构和广大侦查人员共同完成,采取平时收集与侦查破案收集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收集的范围应涵盖以下三个层次的信息:一是职务犯罪活动信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线索、重点人员情况、典型案例等内容。
线索按来源可以分为举报线索、移送线索和检察机关主动收集的案件线索。
按初查结果可以分为成案线索、未成案线索等。
重点人员包含职务犯罪人、职务犯罪嫌疑人、行贿人、见证人、知情人以及已经出逃的犯罪嫌疑人等。
典型案例是指在侦查谋略、侦查技术、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二是辖区重点单位信息,主要包含单位主体性质、组织级别、职责权限、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易发案环节、发案类型、财务状况、历年发案记录、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等信息;三是社会管理信息,这部分信息收集主要是通过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其他协作单位的信息库建立连接,获得查阅授权来实现。
(二)信息整理
信息整理是去伪存真、归纳分类的过程。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犯罪信息,往往都是原始的、零散的、表面的资料, 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信息甚至是失真的,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就是剔除虚假信息,并将真实的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分类保存在线索信息库、重点人员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单位基础信息库、资产变动数据库等信息资料库中,并且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随时更新、增删数据库的内容,做到真实、准确。
信息整理坚持标准化原则非常重要,在整个整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符合权威机关规定的统一规格程序,制作索引和分类储存。
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信息在最大范围内的交流和共享。
(三)信息分析研判
信息分析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 对各种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 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
按照生成信息产品的属性,职务信息分析研判可分为两种,一是预测性研判,即通过对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碰撞和分析研究,总结某一段时期、某个领域职务犯罪总体形势和突出问题,分析其规律特点,判断预测下阶段职务犯罪总体变化趋势、犯罪多发领域、现象、手法和动向等。
二是判定性研判,对已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辨别其真伪或评估其风险概率, 是一个对已知目标评判修正的过程,主要包括对线索类、证据类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信息分析研判的相关研究一直比较薄弱,对信息分析研判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偏见与误区,缺乏方法体系,使职务犯罪信息的分析研判始终停留在信息的简单整合、调研上。
在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成立之后,应加强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实现从规律性分析研判向行动性预警研判和趋势性预测研判的根本转变,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为侦查实战部门提供行动指南。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在个案侦查中的应用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应用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宏观层次的应用效果更多有赖于信息研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本文不再赘述。
微观层次上的应用是侦查人员在个案侦查中,利用信息系统,将各类信息引入侦查的每一个环节,有的放矢的开展侦查工作,以节约办案成本,提升办案效率。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线索来源
线索发现难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打开职务犯罪侦查局面的瓶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构建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在该系统下,网上举报、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等无障碍举报方式的设置,令群众举报的途径更加通畅;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之后,可以有效地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的建立,以便从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信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对信息的研判,定期形成情报产品,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重点领域,为我们锁定目标提供线索。
另外,对于未成案线索,则由信息管理机构负责长期经营,有意识地收集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由点到面慢慢积累,等待时机成熟再一举突破。
(二)初查快速隐秘获取证据
在初查阶段,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手段非常有限,不能采取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和秘密侦查手段,不能打草惊蛇,因此初查一直以来就是制约检察机关的“软肋”,初查证据的获取相当困难。
在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侦查人员快速隐秘获得初查证据将成为现实。
侦查办案人员通过单位基础信息库,可以简便快捷地查到涉案单位的基本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执法依据、涉及罪名、罪案记录等信息,无需再到涉案单位翻阅资料、了解基本情况,能够有效避免打草惊蛇,实现迅速、隐蔽的初查。
因为职务犯罪具有经济犯罪的特征,或直接或间接伴随着“权钱交易”和赃款赃物等物质财产的客观存在,而在信息化的背景下,财产的存储和转换过程会在相关部门留下清晰记录。
这些记录就是我们所要查找的直接证据。
我们可以通过授权进入金融、证券、房地产、汽车登记、工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内查询侦查对象及其关系人的工资收入、存款记录、股票交易、房屋产权变动、汽车交易、企业股份变动情况,从而在网上快速发现立案的初步证据。
(三)科学制定侦查方案全面取证
立案之后,侦查人员在典型案例库中可以直接查找到职务犯罪的侦查方案,包括获取犯罪事实和证据应采取的措施、每项措施应注意的各种问题,以往的侦查经验和教训,然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就可以制定本案的侦查方案并开展工作。
当然,更为理想的设计是在侦查人员遇到侦查困局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向刑侦专家求教,刑侦专家、指挥中心、侦查人员还可以通过视频系统同步审讯犯
罪嫌疑人,形成非对称性优势,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达到这一目标,有赖于侦查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立案之后的取证工作仍可以借助信息系统进行,只不过需要更深入、更彻底。
以查账为例,在初查阶段,经过对方单位的授权,侦查人员或专业人员进入到涉案单位的会计系统,只需查找到一笔或几笔资金被挪用或贪污的证据即可,而在立案之后,则需查找到全部的被挪用或贪污的资金记录,包括资金来源、去向以及做账手段等等。
(四)网上追逃快速抓捕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大大压缩了嫌疑人的藏身空间。
检察专网、公安机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以及宾馆旅店、航空、出入境、金融、房地产等各种社会管理和服务行业的信息平台,共同在虚拟空间里布下一张疏而不漏的追逃法网,让在逃人员无处藏身。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加强与港澳、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反洗钱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引渡或移管藏身异国的腐败分子,提高境外追赃和追逃的效率。
当然,与追逃、追赃相比,预防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更是一项治本之策。
为此,信息管理机构要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内携款潜逃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的特点、规律,以及在防逃、追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潜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
[注释]
①赵阳.检察信息化建设整体跃上新台阶.法制日报.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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