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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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状、成因及

预防对策研究

-----------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韩凌

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司法腐败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尽管人们通常所称的司法腐败未必专指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过,此类犯罪显然触及司法腐败的核心内容,并构成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司法腐败无疑已经超越其他的腐败类型,而成为公众首当其冲关注的问题。用Google 和百度搜索“司法腐败”、“教育腐败”、“行政腐败”、“国企腐败”和“军队腐败”等概念发现,与“司法腐败”相关的中文网页,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后四种腐败类型。单纯的网页数据或许无法说明问题的全部,但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无疑是普遍而真实的。与此同时,诉讼类信访的庞大数量,甚至于法院本身成为被上访对象的事实,更是揭示了中国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所存在的危机,表现司法的政治认受性的流失程序是何等严重。就司法领域而言,政治认受性的指标与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直接相关。实际上,它的流失程序几乎可以与司法的公信力的降低幅度画上等号。

在所有的腐败现象中,后果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恐怕就是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指的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为此,本文论述所涉及的“司法人员”自然框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中行使法律职权的人员。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都具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其职权执行者基本上都能忠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但也不乏有那么一些司法败类,执法犯法,利用职权亵渎法律、贪赃枉法,以致法律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当然这其中由于各自履行的法律职责不一样,实施职务犯罪的路径也肯定不一样,犯罪行为的方式也是有差异的。

近年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利型、枉法型、暴力型、渎职型已成为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相对集中的四种职务犯罪类型:

贪利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利用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等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或依仗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私分款项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

枉法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行事,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当前枉法的主要手段:一是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象,以达到枉法的目的。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以达到枉法的目的。

暴力型主要是一些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顺着口供来取证”进行办案,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

渎职型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1、几率对比及差异原因

——法官职务犯罪一般多于检察官职务犯罪。

其原因大致有:①无论是从全国、全省、还是基层同级来讲,在编的法官人数大大多于检察官的在编人数,在编的法官人数接近于检察官的两倍,人多掺进的“水分”可能相应地也会多;②法院在基层设有法庭,法官分布较散,在管理上有时可能会显得鞭长莫及,而检察院在县级以下未有下设机构,人员相对集中,便于管理;③法院业务量大且面广,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特别是民事那一大块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涉足面广,而检察业务相对单一,严格来讲主要是刑事这一块,涉足面狭;④法院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大,特别是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给予法官涉足职务犯罪的机会多,而检察官实体裁量权小、空间狭,相对来讲涉足职务犯罪的机会要少;⑤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查处

职务犯罪案件,在“打铁先得自身硬”方面,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要求得比较严,另一方面检察官在与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的“碰撞”中,经常身临其境地感受职务犯罪嫌疑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的心灵之痛,对此,检察官敲响的警钟一定程度上会起到自我警醒的作用。但法官在这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先天不足”,很难全程地感受到“刺心”警钟的震撼,即使能感受到,也是很微弱的,特别是无法感受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切肤”之痛。一是从司法现状来看,职务犯罪案件立多判少,很难进入审判阶段;二是即使有少量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官可能会因忙于对被告人的实体裁判而无心去感受被告人的内心忏悔而警醒自己;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专设了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此机构虽然很大程度上是指导社会各机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减少、遏制职务犯罪,但自身的预防研究也肯定是不可或缺的。而法院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虽然有这样的规定、那样的制度,但缺乏系统研究预防,甚至在预防、控制自身腐败上显得势单力薄。

以上对比分析是从一般客观情况来讲的,但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例外,有的检察官可能凭借着职业的优势和身份的特殊性,作案手段更高明、作案方式更隐蔽而不易察觉和案发。

2、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路径和手段

检、法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生于“两家”主要业务部门,但路径和手段各异。从整体上来说,检、法两家虽然各自有许多职能部门,但发生涉嫌职务犯罪的还主要是在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公诉、法院负责刑民事审判和执行的这些主要业务口。这些部门司法人员涉足职务犯罪的“暗道”和手段有:

——检察侦查人员的“暗道”和手段:1、从初查中涉足。通过马虎初查,该成案的不成案,给涉案当事人予关照,从中换取涉案当事人给的钱财好处;2、从决定立案侦查中涉足。一是将涉案当事人的违纪金额和认定犯罪有争议的金额凑足犯罪金额,“过左”决定立案侦查,;二是在已有犯罪金额的基础上,将涉案当事人的违纪金额和认定犯罪有争议的金额凑大犯罪金额,“过大”决定立案侦查,通过“过左”和“过大”立案侦查,为结案时给涉案犯罪嫌疑人予关照埋下“伏笔”,以致结案时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撤案,无形中使涉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产生错觉,进而感“恩”图报,想方设法向办案人行贿;3、从取保候审中涉足。“合理”利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说是有些侦查人员从涉案犯罪嫌疑人处谋取好处的一条“依法”之道,因为实践中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几乎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措施,有的进而被逮捕,但过后不久,结案之前又大多被取保候审,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基本上是侦查部门的人员说了算,以致一些贪婪的侦查人员借机从中转换角色,由“打”变“亲”,再则,经受牢狱之苦并取保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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