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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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职务犯罪及防范对策

论司法职务犯罪及防范对策

论司法职务犯罪及防范对策【摘要】司法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升化,是当今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其不仅会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当前司法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复杂,因此本文将从原因入手,提出相对应的防范对策,以期对司法职务犯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职务犯罪;特征;防范一、司法职务犯罪概述司法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背其职责义务而实施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超越司法职务权限的犯罪。

司法职务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1]。

司法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一是《刑法》地94条明确规定的几类司法工作人员,二是从从事劳教工作的干警。

2、客体的多样性,一般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只有一种,但是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而司法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也往往是复杂的。

3、行为是特定类型的司法渎职,其行为必须与其职务有关,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者行使职权时。

二、司法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司法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内部原因1.司法体制改革滞后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

首先,我国法院、检察院仍然沿用重行政轻司法的司法体制模式,司法受制于行政,导致司法“独而不独”,从而形成行政官僚的利益互动,从而僭越法律。

其次,司法人员的人事、待遇都服从行政的安排,法院的审判权也经常会陷入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怪圈。

再次,司法内部的职能运作机制,又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制约不力的弊端。

这种司法权力的过分集中,是诱发某些司法职务犯罪尤其是司法机关领导的职务犯罪的重要条件。

[2]2.司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过低我国司法人员的选拔机制标准过于宽泛,导致我国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极易发生司法腐败。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职务犯罪有哪些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职务犯罪对于自首问题的理解(一)对办案机关的理解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里的办案机关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外,还包括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

(二)自动投案的时间自动投案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形: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未被掌握时;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掌握时;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4)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办案机关已经对犯罪分子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

在上述四种情形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

应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已被发觉掌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这里办案机关的举措不仅包括讯问和强制措施,也包括调查谈话和其他调查措施。

司法考试中职务犯罪的部分

司法考试中职务犯罪的部分

司法考试中职务犯罪的部分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或职责,以达到非法占有或非法利益交换的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职务犯罪的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 职务侵占罪: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应当归公的财物或者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2. 渎职罪: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受贿罪: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 挪用公款罪: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5. 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

以上是司法考试中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考生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方案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方案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方案一、方案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开展,确保依法、高效、准确地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二、侦查范围本方案的侦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滥用职权犯罪,如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3.玩忽职守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4.徇私舞弊犯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三、犯罪类型在侦查活动中,针对不同的职务犯罪类型,应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和方法。

具体如下: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应重点调查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向等;2.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应调查涉案人员是否违反职责规定、是否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3.对于玩忽职守犯罪,应调查涉案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失等;4.对于徇私舞弊犯罪,应调查涉案人员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是否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侦查力量分配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案件规模,合理分配侦查力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具体如下:1.对于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加大侦查力量投入;2.对于案情简单、涉案人员较少的案件,可适当减少侦查力量。

五、证据收集与固定在侦查活动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具体如下:1.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2.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等言辞证据;3.调查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和资金流向,收集相关银行流水等资金证据;4.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法律程序在侦查活动中,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具体如下:1.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3.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4.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01 Chapter
定义与分类
01
02
隐蔽性
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人员往往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犯罪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比较巧妙和隐蔽。

智能性
社会危害性
01
02
03
02 Chapter
现状及特点
现状特点
制度原因个人原因
原因分析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分析
03 Chapter
03建立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01
完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02强化司法独立的法律地位
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建立职业道德考核机制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04 Chapter
研究结论
研究展望
05 Chapter
参考文献
THANKS。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放纵走私罪: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种类范文

职务犯罪的种类范文

职务犯罪的种类范文职务犯罪指的是在职务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是由公职人员或担任特定职位的人员从事,其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

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个种类,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1.贪污受贿: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上滥用权力,通过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私利。

这些行为都是针对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滥用行为,旨在获得非法利益。

2.贿选:贿选是指候选人或其支持者为了获得选举或竞选胜利,向选民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旨在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自己在选举中的机会,破坏了公正选举的原则,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3.侵占公款:侵占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擅自占有或挪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财物的行为。

这些财物通常是通过行使公职权力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位侵吞这些财物,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

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因过失而违背职责。

这种行为通常是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公共资源浪费的结果,破坏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正常运作。

5.法律滥用:法律滥用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对他人进行不当限制或迫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将法律权力用于个人目的,以压制、打击或恐吓他人。

6.犯罪串通:犯罪串通是指公职人员与犯罪分子勾结,通过泄露机密信息、提供保护或其他非法手段,从事或协助犯罪活动。

这种行为是滥用职权的一种形式,旨在实现私人利益。

7.非法行使职权:非法行使职权是指公职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处罚、限制或迫害等行为。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8.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滥用职权或其他不当手段,侵占国家资金、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的盗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特定职位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一、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三类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二、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三、职务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职务犯罪多少金额立案,要依据犯罪的罪名而定: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3.个人受贿数额寄到3万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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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罪名大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

职务犯罪罪名大全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由检察院管辖,可分为三大类;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类型较多,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张原芳律师对贪污贿赂犯罪等有丰富经验,介绍如下:(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2)受贿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职务犯罪判刑的标准

职务犯罪判刑的标准

职务犯罪判刑的标准职务犯罪是指一些有权力和地位的官员以职务上的身份,以超越他们正常职权范围的行为,违法侵犯公民的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定罪和判刑是司法机关在保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为此需要确立一套精确的评估标准。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犯罪定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指的是一些有权力和地位的官员以职务上的身份,以超越他们正常职权范围的行为,违法侵犯公民的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三类:(1)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具有职权的官员滥用职权,越过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谋取私利,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序和社会主义制度秩序。

(2)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是指具有职权的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3)渎职。

渎职是指具有职权的官员当权者,没有正确完成职责,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造成重大损害,破坏社会秩序。

二、判刑标准(1)滥用职权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的判刑标准,应考虑犯罪人故意、恶意,造成的损害的情节危害和社会的影响的严重性,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应重视预防性,严格追究,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以提醒其他类似犯罪的行为,并制止其滥用职权的行为。

(2)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判刑标准,应考虑犯罪人收受贿赂金额,受贿行为重复,数额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等因素,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应从解除职务,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调整后续职务等多个层面综合考量处罚。

(3)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判刑标准,应考虑犯罪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的情节及错误的举措,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损害,对渎职犯罪的处罚,应从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把握,采取Test调整后续的工作,并从解除职务,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层面综合考量处罚。

三、注意事项(1)在定罪和判刑时,对职务犯罪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一案一判,依法严惩。

(2)在定罪和判刑时,应当适当考虑犯罪人的情节和自首等因素,以做出合理的处罚。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四种类型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四种类型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状、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司法腐败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

尽管人们通常所称的司法腐败未必专指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过,此类犯罪显然触及司法腐败的核心容,并构成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司法腐败无疑已经超越其他的腐败类型,而成为公众首当其冲关注的问题。

用Google 和百度搜索“司法腐败”、“教育腐败”、“行政腐败”、“国企腐败”和“军队腐败”等概念发现,与“司法腐败”相关的中文网页,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后四种腐败类型。

单纯的网页数据或无法说明问题的全部,但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无疑是普遍而真实的。

与此同时,诉讼类信访的庞大数量,甚至于法院本身成为被上访对象的事实,更是揭示了中国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所存在的危机,表现司法的政治认受性的流失程序是等重。

就司法领域而言,政治认受性的指标与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直接相关。

实际上,它的流失程序几乎可以与司法的公信力的降低幅度画上等号。

在所有的腐败现象中,后果最重、影响最恶劣的恐怕就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指的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为此,本文论述所涉及的“司法人员”自然框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中行使法律职权的人员。

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都具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其职权执行者基本上都能忠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但也不乏有那么一些司法败类,执法犯法,利用职权亵渎法律、贪赃枉法,以致法律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

当然这其中由于各自履行的法律职责不一样,实施职务犯罪的路径也肯定不一样,犯罪行为的式也是有差异的。

近年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利型、枉法型、暴力型、渎职型已成为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相对集中的四种职务犯罪类型:贪利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利用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等司法职权搞权交易、索贿受贿或依仗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私分款项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

司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种类及法律特征

司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种类及法律特征

司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种类及法律特征文中阐述了司法职务犯罪的几种重要类型及其法律特征。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司法制度机关是行使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部门,肩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

司法机关通过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职能活动,完成其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光荣任务。

“不任不纵”,这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所应遵循的工作准则,它要求使每个犯罪的人都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每一个无辜的人都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对犯罪的人所处的刑罚也必须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2.在客观上表现为枉法追诉和枉法裁判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即对明知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小大,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虽然有罪,但已过追诉时效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

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即对明知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行为人,使其不受侦查(包括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起诉和审判;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的内容,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3.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是出于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本罪是故意犯罪,即必须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过失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能构成本罪。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罪名多样。

有贪污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

三、职务犯罪的处罚标准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职务犯罪的司法追究

职务犯罪的司法追究

职务犯罪的司法追究职务犯罪,指在职务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受贿受贿、渎职违法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样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

因此,职务犯罪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受到严格的追究和打击。

一、职务犯罪的范围和特点职务犯罪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贿犯罪:公职人员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非法利益,接受他人行贿来谋取私利。

2. 渎职犯罪: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排除公平、假冒伪造等违法行为。

3.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滥用公共资源。

4. 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的非法拘禁、虐待、迫害等行为。

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责任重: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法犯罪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也相对较重。

2. 社会危害大:职务犯罪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

3. 隐藏性强:由于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往往发生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很容易隐藏,需要有高度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来追究法律责任。

二、司法追究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方法为了保证职务犯罪的司法追究公正和规范,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程序和方法。

1. 初步调查:当有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时,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和盘问。

2. 立案侦查:如果初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职务犯罪嫌疑,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规立案侦查,并组织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

3. 预审阶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会进行预审程序,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

4. 审判阶段:当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并侦查完成后,会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依法进行庭审,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辩护。

5. 判决和执行: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并指示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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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状、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韩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司法腐败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

尽管人们通常所称的司法腐败未必专指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过,此类犯罪显然触及司法腐败的核心内容,并构成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司法腐败无疑已经超越其他的腐败类型,而成为公众首当其冲关注的问题。

用Google 和百度搜索“司法腐败”、“教育腐败”、“行政腐败”、“国企腐败”和“军队腐败”等概念发现,与“司法腐败”相关的中文网页,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后四种腐败类型。

单纯的网页数据或许无法说明问题的全部,但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无疑是普遍而真实的。

与此同时,诉讼类信访的庞大数量,甚至于法院本身成为被上访对象的事实,更是揭示了中国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所存在的危机,表现司法的政治认受性的流失程序是何等严重。

就司法领域而言,政治认受性的指标与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直接相关。

实际上,它的流失程序几乎可以与司法的公信力的降低幅度画上等号。

在所有的腐败现象中,后果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恐怕就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指的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为此,本文论述所涉及的“司法人员”自然框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中行使法律职权的人员。

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都具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其职权执行者基本上都能忠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但也不乏有那么一些司法败类,执法犯法,利用职权亵渎法律、贪赃枉法,以致法律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

当然这其中由于各自履行的法律职责不一样,实施职务犯罪的路径也肯定不一样,犯罪行为的方式也是有差异的。

近年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利型、枉法型、暴力型、渎职型已成为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相对集中的四种职务犯罪类型:贪利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利用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等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或依仗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私分款项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

枉法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行事,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当前枉法的主要手段:一是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象,以达到枉法的目的。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以达到枉法的目的。

暴力型主要是一些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顺着口供来取证”进行办案,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

渎职型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

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1、几率对比及差异原因——法官职务犯罪一般多于检察官职务犯罪。

其原因大致有:①无论是从全国、全省、还是基层同级来讲,在编的法官人数大大多于检察官的在编人数,在编的法官人数接近于检察官的两倍,人多掺进的“水分”可能相应地也会多;②法院在基层设有法庭,法官分布较散,在管理上有时可能会显得鞭长莫及,而检察院在县级以下未有下设机构,人员相对集中,便于管理;③法院业务量大且面广,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特别是民事那一大块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涉足面广,而检察业务相对单一,严格来讲主要是刑事这一块,涉足面狭;④法院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大,特别是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给予法官涉足职务犯罪的机会多,而检察官实体裁量权小、空间狭,相对来讲涉足职务犯罪的机会要少;⑤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在“打铁先得自身硬”方面,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要求得比较严,另一方面检察官在与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的“碰撞”中,经常身临其境地感受职务犯罪嫌疑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的心灵之痛,对此,检察官敲响的警钟一定程度上会起到自我警醒的作用。

但法官在这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先天不足”,很难全程地感受到“刺心”警钟的震撼,即使能感受到,也是很微弱的,特别是无法感受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切肤”之痛。

一是从司法现状来看,职务犯罪案件立多判少,很难进入审判阶段;二是即使有少量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官可能会因忙于对被告人的实体裁判而无心去感受被告人的内心忏悔而警醒自己;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专设了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此机构虽然很大程度上是指导社会各机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减少、遏制职务犯罪,但自身的预防研究也肯定是不可或缺的。

而法院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虽然有这样的规定、那样的制度,但缺乏系统研究预防,甚至在预防、控制自身腐败上显得势单力薄。

以上对比分析是从一般客观情况来讲的,但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例外,有的检察官可能凭借着职业的优势和身份的特殊性,作案手段更高明、作案方式更隐蔽而不易察觉和案发。

2、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路径和手段检、法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生于“两家”主要业务部门,但路径和手段各异。

从整体上来说,检、法两家虽然各自有许多职能部门,但发生涉嫌职务犯罪的还主要是在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公诉、法院负责刑民事审判和执行的这些主要业务口。

这些部门司法人员涉足职务犯罪的“暗道”和手段有:——检察侦查人员的“暗道”和手段:1、从初查中涉足。

通过马虎初查,该成案的不成案,给涉案当事人予关照,从中换取涉案当事人给的钱财好处;2、从决定立案侦查中涉足。

一是将涉案当事人的违纪金额和认定犯罪有争议的金额凑足犯罪金额,“过左”决定立案侦查,;二是在已有犯罪金额的基础上,将涉案当事人的违纪金额和认定犯罪有争议的金额凑大犯罪金额,“过大”决定立案侦查,通过“过左”和“过大”立案侦查,为结案时给涉案犯罪嫌疑人予关照埋下“伏笔”,以致结案时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撤案,无形中使涉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产生错觉,进而感“恩”图报,想方设法向办案人行贿;3、从取保候审中涉足。

“合理”利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说是有些侦查人员从涉案犯罪嫌疑人处谋取好处的一条“依法”之道,因为实践中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几乎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措施,有的进而被逮捕,但过后不久,结案之前又大多被取保候审,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基本上是侦查部门的人员说了算,以致一些贪婪的侦查人员借机从中转换角色,由“打”变“亲”,再则,经受牢狱之苦并取保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回报侦查中这种“关照”人肯定是情理之中的;4、从追缴款物中涉足。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所得的赃物和一般违法所得的钱财都应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对此,有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该追缴的不追缴,不该追缴的乱追缴,从中捞取好处,有的追缴后甚至不上交国库留存“小金库”。

如:某院一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丁某在指挥侦查一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涉案的某工商银行一笔违法资金决定不予追缴,过后,其将自家装修房屋的几千元发票在该行报销,最终,丁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查处。

再如:某院反贪局副局长洪某将本局办案追缴存于“小金库”(因办案经费紧张而设“小金库”)的赃款挪作自己到澳门赌博,事后,该副局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查处。

——检察公诉人员的“暗道”和手段:1、从不诉案件中涉足。

从业务量来说,公诉人不仅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而且还承担着公安机关大量移送的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由于业务量大,相对来讲公诉人员对案件审查时的挑剔机会就多,加之,自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后,主诉检察官对案件的公诉权相对扩大,就此,难免不出现一些素质低下的主诉检察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

这其中从不诉案件中涉足是“暗道”之一,主要表现在:主诉检察官虽然对案件没有实体裁判权,但对案件的处理有诉讼终结权。

一些主诉检察官为使案件办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满意,从中贪利,一则使认定的案件事实尽量向“轻微”靠拢;二则根据案件稍存的疑点,钻法律上“存疑”具体标准的缺乏之空,将案件办成存疑案件,以致所谓的“轻微”、“存疑”案件在检察机关以不诉方式得到了结;2、从指控事实中涉足。

自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官对公诉案件在庭前仅作程序审查,对案件实体问题在开庭时审理,且坚持的是“不告不理”原则。

这样在审查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方面,主诉检察官在侦查机关和部门制约不到、法官不能制约的情况下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对一些稍作补查的犯罪事实或主诉检察官带有偏见而认为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的就因主诉检察官为从本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处谋取私利而被否定掉,不予指控;3、从放弃抗诉权涉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但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抗诉权很少,甚至为零抗诉。

这其中并不是法官公正执法无纰漏,有的判决就属法官明显定性不准、量刑倚轻倚重,对此,主诉检察官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主张抗诉,深究之,有的就是主诉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吃”了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好处而放弃抗诉。

如某地甲某参与共同故意杀人,甲被起诉后,法院对甲某减轻判处缓刑,甲出狱后不久又参与黑社会组织作案被查处,经深究,甲在杀人案中被从轻发落无法定理由,原因就是因为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得了甲的好处,其中主审法官受贿几万元,主诉检察官受贿几千元的物品。

——刑事审判人员的“暗道”和手段:1、从定罪证据中找茬涉足。

当今刑事审判有一条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否“疑罪”主要靠案中证据支撑。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那么何谓“证据确实、充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其中就有个“人为把握”的问题。

既然存在人为因素把握证据问题,就难免办案法官通过否定“证据确实、充分”而“疑罪从无”判案,并通过“疑罪从无”判决索取、收取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钱财。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实例,有的一审判有罪,而二审判了无罪;一审判无罪,而二审却判为有罪,这其中除正常的公正执法外,少数办案法官还是从中谋取了私利的;2、从曲解法律中涉足。

中国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罪状规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实践中经常遇到此罪与彼罪界限竞合或交错问题,有的法定情节规定得比较模糊甚至没有穷尽。

就此,有的法官为被告人开脱、减轻罪责,钻法律空子曲解法律而重罪轻判或从轻、减轻判处,从中谋取利;3、从量刑中涉足。

我国法律刑种多、量刑幅度大,加之有适用缓刑制度,且缓刑中“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又不够具体,这样无形中就增大了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是在量刑幅度内,即使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判多判少也是法官说了算,这其中就给了有的法官卖弄法的机会;二是缓刑的适用中,也给了有的法官不少便宜,同类情况下,有“情”、有“钱”的人才可能缓刑。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与非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判实刑的少,判缓刑的多就是明显的例证。

——民事审判人员的“暗道”和手段:1、从调解中涉足。

民事案件包罗广泛,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民事法官办理民事案件的业务量大,涉及的人多且面广。

从总体上来看,法官涉足职务犯罪在民事方面是高发点,首先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除刑事自诉案件外)不同,办案法官可以判决前居中调解,调解中有的法官抓住当事人有求于他的心态,利用当事人不熟知法律的弱点,从中“和稀泥”调解,借机“吃了原告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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