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斡旋受贿是指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向他人斡旋或者承诺给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从而使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是一种犯罪行为。斡旋受贿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
既遂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了实施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未获得所期望的结果,但犯罪事实已经存在的情况。而未遂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自己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的原因,没有达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在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时,应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和结果进行认定。
在既遂斡旋受贿方面,应该认定犯罪人已经故意进行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己的行为故意,并已经实现了非法利益的获取,只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例如,当犯罪人以谋取财利的目的进行斡旋受贿,通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者地位,向另外一方传递有关信息或者协商有关事宜的同时,收受了对方的利益,伪造了协议书、发票等文件或者虚报了费用,完成了赃款赃物的接受,但最终的赃款赃物未能交付给受贿人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为既遂行为。因为犯罪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故意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未遂斡旋受贿方面,应该认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行为范畴,应承担犯罪责任。例如,犯罪人在实施斡旋受贿行
为时,由于其他人的干扰或者自己的失误,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但其已经明确表达了受贿的意愿,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行为,给予另一方承诺,因此应该认定为未遂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公诉机关可以进行打掉落案,从而达到防范斡旋受贿犯罪的目的。
总之,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以及已经实现的非法利益,判断其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应该从维护社会公正、打击腐败、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斡旋受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力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一、斡旋受贿的定义及特点
斡旋受贿始于犯罪人为了谋求私利,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向他人斡旋或承诺给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从而使他人获得非法利益的非法行为。斡旋受贿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和盈利性。
斡旋受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帮助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即斡旋;
2. 接受不正当利益,即受贿。
斡旋受贿的另一个特点是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斡旋受贿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也可以获取巨额的不合法收益,而且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很多人都对这种非法行为心存侥幸,甚至主动追求这种非法手段。
二、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
既遂和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两种最基本形态。在刑法中,规定了四种类型的既遂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结果行为、犯罪的完成行为、犯罪的连续行为和犯罪的合伙行为。而未遂犯罪行为则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自己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
在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和未遂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方式。犯罪人斡旋受贿时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往往会影响犯罪的结果,因此对于既遂与否的判断很重要。
2. 已获取的非法利益。已经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判断斡旋受贿是否既遂的重要标准,一旦犯罪人获得了非法利益,就应认定为既遂犯罪。
3. 犯罪人已经采取的行动。犯罪人已经采取的行动是否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行为范围,是斡旋受贿是否已经定罪的重要标准。这些行动可以证明犯罪人已经有了实际意图和行为,为下一步实施斡旋受贿行为做了充分的准备。
4. 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时间。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也是判定其是否为既遂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犯罪人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整个斡旋受贿的流程,或者只需要领取不合法收益,那么很有可能是既遂犯罪。
如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可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若既遂,应从犯罪人的故意、动机、行为和结果等方面进行量刑;若未遂,应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等方面进行刑事处罚。
三、相关案例分析
1. 李某在陪同部门官员出差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被陪同的企业老板付出全额的吃住费用,以及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尽管李某承诺将费用报销,但大部分款项最终靠企业老板解决,仅少部分由李某退回。该行为已构成斡旋受贿,应当认定为既遂犯罪。
2. 王某利用公司掌握的信息和客户资源,多次向某企业斡旋发放财政拨款,参与招标、推荐人才等业务。在企业认为其效应明显的情况下,王某索取了数万元好处费。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收取全部贿赂,未达到犯罪目的,应当认定为未遂犯罪。
四、预防斡旋受贿的措施
斡旋受贿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危害不可忽视。为了防止斡旋受贿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措施:
1. 强化法制教育,提高反腐意识。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并向社会各个阶层宣传防范斡旋受贿的措施,提高人们的反腐意识,防止人们被利益冲昏头脑。
2. 加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各部门职责划分和监管,完
善职务犯罪预防、监测、查处和惩治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加强人员管理和流动的监督,严格追责追诉。
3. 加强科技防范手段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建立防范机制,为各级部门开展反腐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在掌握案件线索的同时,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公布反腐情况,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对斡旋受贿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根据犯罪人的行为动机、方式和结果来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应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人们防范斡旋受贿的意识,加强监管和科技手段建设,大力推进反腐斗争,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