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
2017煤矿三下开采规程.pptx
煤矿三下开采过程中,如遇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应制定应急预 案,安排专人负责应急工作,即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煤矿应成立专门的事故应急小组,依照管理规定,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及时报告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 ,枳极组织救援救治工作。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归档和整理,总结事故原因,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确保日后能够 及时
第十二条
煤矿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完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密切关注井下安全环境的变化,及时掌握 采矿机、支架等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பைடு நூலகம்
煤矿三卜开采作业必须执行“三违现场停工制度”,对于违章作业行为,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
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六条
煤矿三下开采作业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承担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专业技能 教育和操作演练,且应达到本矿规定的矿工证书要求。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在单位的矿工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三下开采作业需要特种作业人员进入井下进行维护、装拆等作业,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获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进入井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煤矿三下开采过程中,所有涉及到供电设备、采矿机、通风机等的开启、关闭、切换等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贲 ,在操作之前必须确认设备状态、打开状态、电源状态、通风状态是否正常,并由专人负贡确认和验收,保证作业 安全。
第四章安全理
第十一条
煤矿三卜开采过程中,必须建立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三十项安全制度”的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 全计划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除等方面的内容。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三下压煤留设开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本规程规定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 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在建(构)筑物下采煤 时,对于零星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 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物群, 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 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 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 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 及地面水利设施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一节 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16条 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倾斜: i =±3mm/m; 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ε=2±mm/m。 第17条 地面受护面积包括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 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等级确定,一般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见P7 建(构)筑物受护边界应不出现过多的边、角。当建(构)筑物受护 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受护煤柱尺寸,以避免在建(构)筑物受 护面积内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其允许变形值(见附表九例9)。 第18条 设计建(构)筑物受护边界可选用下列方法: 1)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 倾斜方向和走向方向;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为受护 边界。 2)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四边形);在 多边形(或四边形)各边外侧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边 界。
第一章
总则
第13条 本规程是依据长壁分层开采垮落法 为主的科学数据与实践经验编制的。对于其 它采煤方法的地质条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为稳步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防范措施技术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好的服务安全生产、指导安全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依据(一)2021版《煤矿安全规程》。
(二)2021版《煤矿防治水细则》。
(三)2021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二、审批权限(一)由市局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审批技术措施1、“三下”开采。
2、在重要建(构)筑物和爆破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
3、改变矿井通风控制系统。
4、开采底板隔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
5、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设施。
6、有突出脆弱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思维水平防突设计。
7、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龙泉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
8、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
9、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蒂卡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其他措施。
(二)由矿长批准的安全专利技术措施。
1、井下电焊、气割措施;2、矿井应急救援预案;3、矿井重大安全事项的安全技术措施;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投资计划。
(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工作审批审批手续的安全措施。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放顶煤炭工作面作业规程;3、采面安装、回收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4、处理上、下尾巷顶板大面积跨落的安全技术措施;5、拆除阀门支架的安全措施;6、放顶煤开采时,对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的安全技术措施;7、分层开采上所分层未铺设底网时,下分层回采时制定的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过无大煤带、薄煤带、断层等安全技术政策措施;9、采煤安全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术措施;10.在同一采面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支护方式的措施;11、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2、采面遇顶底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冒顶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措施;13、采煤面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的安全措施;14、在三面或四面为采空区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区或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的安全措施;15、掘进作业规程;16、巷道贯通安全技术紧急措施;17、巷道过采空区、老巷、煤柱区人身安全技术措施;18、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19、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20.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21、龙嵩街斜巷使用耙装机的安全措施;22、处理冒顶的安全措施;23、在粗糙和稳定的煤、岩中不设支护;24、泵房、水仓、变电所、煤仓、炸药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25、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关键技术措施;26、预防措施斜巷维修通车作业的安全措施;27、主要多半巷道巷修的安全技术措施;28、乌石村回收的安全措施;29、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的传动装置安全措施;30.用放炮控管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的安全措施;31、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专利技术措施;32、主要通风机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扇运转、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纳米技术措施;33、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量度安全技术措施;34、同一煤层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35、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紧急措施;36、局部综合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37、瓦斯的利用、输送安全核心技术措施;38、自燃公共卫生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3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40.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41、瓦斯环境治理专项瓦斯安全技术措施;42、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领导组安全技术措施;43、防止煤尘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44、矿井综合防静电安全技术内衬措施;45、矿井井上、下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46、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检修、故障处理、停止运行时的安全技术措施;47、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主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的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48、矿井主要通风机核心临时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安全技术措施;49、矿井主要通风机检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50.井下变电所停电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5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5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53、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4、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55、应急救援的安全技术措施;5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可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其他措施。
三下开采规范 版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2017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3)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3)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 (5)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11)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11)第二节构筑物压煤的开采 (12)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16)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 (16)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 (17)第五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21)第一节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 (21)第二节水体压煤的开采 (23)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 30 第一节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 (30)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 (33)第三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 (36)第四节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 (37)第五节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 (39)第六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 (39)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 (40)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 (41)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 (41)第二节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 (41)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42)第九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 (45)第十章附则 (46)附录1 本规范专用名词解释 (47)附录2 本规范用词说明 (50)附录3 地表移动影响计算 (51)附录4 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 (53)附录5 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 (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生产和在建的煤矿。
煤矿审批流程
煤矿审批流程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的开发和审批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
下面将介绍煤矿审批的流程。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煤矿开发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包括煤矿的位置、规模、开发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煤矿开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煤矿的位置、规模、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以确保煤矿开发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在专家评估通过后,申请单位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煤矿开发的申请文件,包括矿业权申请、地质勘查报告、矿区规划设计等相关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将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会对国土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一旦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申请单位需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包括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规划、职业健康评估等相关资料。
安全监管部门将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完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最后,申请单位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煤矿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申请环境保护手续。
环保部门将对煤矿开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煤矿开发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一旦环保部门审核通过,申请单位将获得煤矿开发的环境保护手续。
总的来说,煤矿审批流程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煤矿开发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会对环境和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这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是为了保障煤矿开发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矿井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上级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二、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上级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
三、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四、“三下”压煤的开采设计方案,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试采。
试采和正常开采的设计方案,经上级审查后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五、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六、雨季三防计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七、根据矿井灾害因素,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的抢险预案报上级审查,并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时的线路标志等。
八、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批准。
九、新水平延深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都必须有安全专篇,并经上级批准。
十、采区设计编制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上级审批;生产技术部门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并将采区设计报上级备案。
十一、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报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审批后实施。
十二、采掘工作面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和围岩分类结果,编制支护设计,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上级审批。
十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项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井下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井下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井下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管理机构井下工程项目审批管理机构设立在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有井下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前期调研、选址、规划方案、施工设计等各个环节的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1. 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向井下工程项目审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批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审批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 项目立项审批阶段(1)根据评估意见,审批管理机构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可以进行前期调研和选址工作。
3. 规划方案审批阶段(1)项目单位完成前期调研和选址后,向审批管理机构提交规划方案。
(2)审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规划方案审查和评估。
(3)规划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可以编制施工设计方案。
4. 施工设计方案审批阶段(1)项目单位完成施工设计方案后,向审批管理机构提交审批申请。
(2)审批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
(3)施工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审批管理机构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井下工程项目的审批条件主要包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政策;项目不影响其他项目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安全可靠;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等。
五、审批时限审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井下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审批时限。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审批环节的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审批结果审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单位及时通报审批结果,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及不予受理的原因等。
七、监督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井下工程项目审批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煤矿开采项目的环评与审批流程
05
CHAPTER
煤矿开采项目环评案例分析
案例一
要点一
总结词
全面、细致、专业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对某大型煤矿开采项目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估, 包括地质、水文、生态、空气质量、噪音等方面的评估。 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确保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包括土地占用、植被 破坏等。
生态恢复与治理措施
提出相应的生态恢复和治理措施,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 等。
空气、水、土壤质量影响评估
大气污染影响评估
评估项目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包括粉尘、有害气 体等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水质影响评估
评估项目对周边水体的影响,包括污水排放对水质的 影响。
相关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批,并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
环评报告备案与公告
备案手续办理
在环评报告书获得批准后,办理相关备案手 续,确保环评报告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告与公示
对获得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进行公告和公示, 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煤矿开采项目的环境影 响情况。
04
CHAPTER
煤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注意 事项
审查审批阶段
将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 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监测与监管阶段
项目建成后,开展环境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运行符合环保要求 。
02
CHAPTER
煤矿开采项目环评内容
项目概况与周边环境调查
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和性质
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开采方式、年产量等。
煤矿开采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环评报告书编制
三下开采(1)
3、垮落带和裂隙带合在一起称导水裂隙带(又称 冒裂带),当导水裂隙带达到上覆含水异常体时 将造成顶板突水。因此,在强含水层和水体下采 矿时,导水裂隙带高度是确保安全采深或开采上 限的重要依据。
顶板三带分布示意图
4、“三带”发育高度除受控于煤层覆岩岩性组合、塑脆性岩沉 积厚度比值和其沉积位臵、倾角和构造条件以及原岩应力分布 等自然因素外,也受开采工艺、采高和工作面斜长以及具体的 顶板管理方式等人为因素控制。 5、“三带”高度: 垮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 的岩层范围,形成在巷道顶板上(见上图),此带岩石极为破 碎,块间空隙大而多,垮落带高度主要取决于采出煤层厚度和 上覆岩石的碎胀系数,我国主要煤田的垮落带高度通常为采出 煤层厚度的3—5倍 裂隙带:在垮落带之上,一般为垮落带高度的 2—3倍。 如此带上覆水源,则会增大矿井涌水量甚至引起突水。据裂隙 情况又分为:1、严重断裂带,段内岩层大部分断开,裂隙间透 水性强;2、一般断裂带,岩层开裂少,所生裂隙连通,可透水 ;3、微小段裂隙,有小裂隙,但连通性不好,透水性微弱。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
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 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 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 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 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 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当技术措施并编制开 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 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于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 要井巷煤柱开采的规定。 1、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即所谓的“三下” 开采。 2、无论何种开采地下矿藏,都将使上覆岩层移动和破坏 并导致地表下沉。在煤矿开采中,当采煤工作面推进一段 距离,直接顶开始垮落,当直接顶垮落一定距离老顶(基 本顶)也发生断裂,在基本顶之上的岩层直至地表都将发 生变化,形成“三带”,即“垮落带”、“裂隙带”、 “弯曲下沉带”。弯曲下沉带对地表的建筑物、水体及铁 路有较大影响,因此要求设立观测站来掌握岩层移动和地 表下沉规律。(顶板三带分布示意图见下页)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第6条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煤炭审批流程
煤炭审批流程
煤炭审批流程是指煤炭项目从规划、立项、建设、运营到退出的整个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的各种审批。
根据《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煤炭项目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规划审批
1.煤田开发规划审批:煤炭企业需要向当地煤炭主管部门提出煤田开发申请并提交煤田开发规划,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评估和公示后,颁发煤田开发许可证。
2.煤炭生产总体规划审批:煤炭企业需要在煤田开发后进行生产总体规划,包括煤炭资源的开采、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规划。
煤炭企业需要将生产总体规划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生产许可证。
二、立项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煤炭企业在立项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需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矿业权出让申请:煤炭企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矿业权出让申请,经过审核批准获得矿业权出让证书。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炭企业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需经过审批机构审核后获得批准。
三、建设审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煤炭企业需要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运营审批
五、退出审批
综上所述,煤炭审批流程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需要煤炭企业在办理时充分了解各种审批手续,遵照相关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确保煤炭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小型矿山设施设计评审手续流程
小型矿山设施设计评审手续流程1.申请人提交矿山设施设计评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review of small-scale mining facilities design and provides relevant materials.2.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receives the applicationmaterials and performs a preliminary review.3.如果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If the preliminary materials do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applicant needs to submit additional relevant materials.4.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并安排专家进行评审。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conducts the final review and arranges for experts to conduct the evaluation.5.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和设计方案进行严格评估。
The reviewing experts conduct a thorough eval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design plans.6.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并提交给主管部门。
The reviewing experts provide their review opinions and submit them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7.主管部门收到评审意见后,进行综合评定。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conducts a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after receiving the review opinions.8.如果评审意见中存在问题,主管部门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
煤矿开采用地的审批手续流程
煤矿开采用地的审批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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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设计审批制度范本
井下作业设计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作业设计审批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油田、矿区井下作业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条井下作业设计审批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井下作业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井下作业设计审批小组,负责井下作业设计的审批工作。
审批小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批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审批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三章设计审批流程第六条井下作业设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项目单位根据井下作业任务,编制井下作业设计方案。
2. 项目单位将设计方案提交给公司生产技术部。
3. 公司生产技术部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
4. 初审合格的设计方案提交审批小组进行评审。
5. 审批小组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6. 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7. 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8. 审批小组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发放批准意见。
第四章设计要求第九条井下作业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充分考虑井下作业安全,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 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作业效率。
4. 设计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现场实施。
第五章设计与审批纪律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提交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审批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小组办公室应做好设计审批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设计审批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审批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
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试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报条件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2.已经取得“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成功经验的矿井或具备“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技术管理水平的矿井;3.当年无重大事故的矿井。
二、工作程序1.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三下开采”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2.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3.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三下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
根据论证意见出具试采批准文件;4.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三下开采”设计和试采批准文件进行试采。
试采结束后提出试采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5.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6.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
根据论证意见出具“三下开采”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一)开采设计审批1.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1)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2)本矿井以往在建(构)筑物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4)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5)安全预评价报告;(6)各级政府或建(构)筑物所属法人同意开采文件、协议;(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2.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1)铁路部门同意开采的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3)本矿井在铁路邻区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4)煤矿企业申请文件;(5)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6)安全预评价报告;(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
矿井设计审批程序
矿井设计审批程序一、矿井改扩建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矿井改扩建立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地质、回采、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环保、煤质、方案、财务、平安监察等各方面的技术经济人员进展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处室进展审查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承当设计。
集团公司、矿应向设计部门提交设计原那么和有关资料,设计部门必须遵循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程序进展设计工作。
上述设计由委托单位、设计单位负责按审批权限分阶段逐级上报审批。
利用国家贷款的矿井改扩建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方可进展初步设计。
改扩建矿井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
在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中,每个设计均应由说明书、图纸、机电设备及器材清册及总概算四个局部组成。
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要向建立单位及施工单位进展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要编制施工图预算,建立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概况,施工进度方案,实物工程量和货币工作量估算,平安、技术、环保、质量措施,安装设备数量及布置,建筑材料计算、劳动组织和技术培训方案,大型工程设计,经济技术措施等。
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在单项工程开工前三个月,提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方案部门按时编制年、季、月度方案,建立单位要监视施工单位按设计和方案要求完成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财务部门按资金方案及时筹措足够的工程资金,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
单项工程完工后,由集团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生产、环保、质监、工业卫生、安监等关部门共同验收。
已完工程应绘制竣工图,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改扩建工程竣工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厅、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矿井系统技术改造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开展规划的根底上进展,针对局部环节能力不适应的情况进展可行性研究,对现有的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防灭火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及平安监测系统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生产环节改造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设计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采矿权设置(⼀)、设置⽅案报批前期基础⼯作(不少于6个⽉,其中地⽅政府3个⽉,国⼟资源部门3个⽉)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置理由,采矿权⼤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
(⾄少3个⽉)①⾸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会通过;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资源局开展前期⼯作。
(⾄少个⽉)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审核;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
(⾄少1个⽉)①对照⼟地利⽤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界桩;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踏勘表,提出意见。
(⾄少个⽉)①县(区)国⼟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
(⾄少个⽉)①联系和邀请专家;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
(⾄少2个⽉)①县(区)国⼟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作,测量和钻探;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设置⽅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1、设置⽅案编制和评审。
矿井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
矿井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前言为了规范矿山开发建设和矿井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全面利用,保护矿山环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
申报和审批流程一、申报过程1.申请报告编制矿业单位需按照规定申请审批,编制申请报告,报送矿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并在报告中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书和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工程设备、材料、技术方案等资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必要的材料。
矿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其进行初步核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等。
如果申请报告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报告初审通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形成初审报告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初审报告,并将其呈报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二、审批过程1.安全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环保、水利、国土、城建等部门或相关专家机构咨询矿山专项工程可能影响的地质地震背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并作出安全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或重新审查,向主管部门通知。
2.矿产资源权益审查和立项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咨询矿井专项工程发生地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许可权等情况,并作出矿产资源权益审查和立项意见。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或重新审查,向主管部门通知。
矿井专项工程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逐级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人员签字并回执。
三、备案过程1.申请矿井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书;•验收证书;•安全生产设施检测鉴定证书;•动态监控和报表的数据;•环保、水利、地震等部门或相关专家机构建议和要求的资料。
2.备案主管部门并保留备案资料,备案书面通知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1、矿井生产地质报告、“三下” 采煤技术措施由煤业公司审查,报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2、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审批、报山西煤管局备案。
3、采区地质说明书,报集团公司审批。
4、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
5、综放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6、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启封孔和长观孔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
7、一般探放水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
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审批。
8、矿井年度、月度地质预报及季度“三量” 年度储量报表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
9、测量贯通通知单由测量组按规定提出,经部长审核,报矿安监处、生产科、调度室、通风区、施工队组等会签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掘进的副总批准,分发有关单位。
10、测量贯通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网测量方案必须经科长审核,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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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
(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2.已经取得“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成功经验的矿井或具备“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技术管理水平的矿井;
3.当年无重大事故的矿井。
二、工作程序
1.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三下开采”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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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
3.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三下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
根据论证意见出具试采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三下开采”设计和试采批准文件进行试采。
试采结束后提出试采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
6.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
根据论证意见出具“三下开采”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开采设计审批
1.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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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矿井以往在建(构)筑物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各级政府或建(构)筑物所属法人同意开采文件、协议;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2.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
(1)铁路部门同意开采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3)本矿井在铁路邻区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4)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5)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6)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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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
3.水体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水体下压煤安全开采设计》及图件;
(2)本矿井以往在水体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冒落带、导水裂隙带(两带)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矿井资料;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省煤业公司或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水体所属单位、部门同意开采文件;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二)试采报告审批
1.“三下”试采总结报告;
2.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3.省煤业公司或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4.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1.“三下开采”申报企业将报批文件及材料报送省政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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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大厅四楼6号省能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进行受理登记;
2.省能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登记30个工作日内(专家或中介机构论证时间除外)审批完结。
五、其它
1.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不收其它收费;
2.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试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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