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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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技术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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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粗蛋白质测定方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8868 饲料中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蛋氨酸快速测定近红外光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与性状
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臭。

3.2 水分
3.2.1 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要求不得高于 14%,浓缩饲料要求不得高于 13%,母猪配合饲料(发酵型)不高于 30.0 %;
3.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 0.5%的含水量:
a) 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 从饲料出厂至饲喂期不超过 10 天;
c) 饲料中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 (标签中注明 ) 。

3.3 混合均匀度
产品混合均匀度的变异系数应不大于 7%。

3.4 营养成分指标
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1、表 2、表 3、表 4、表 5 的要求。

3.5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

4 采样
按 GB/T14699.1 的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正常光照、通风良好、无异味的环境下,通过目测、鼻嗅进行检验
5.2 水分
按GB/T 6435或GB/T 18868的规定执行,其中GB/T 6435为仲裁检验方法。

5.3 混合均匀度
按 GB/T 5918 的规定执行。

5.4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或GB/T18868的规定执行,其中GB/T 6432为仲裁检验方法。

5.5 粗纤维
按 GB/T 6434 或 GB/T18868 的规定执行,其中 GB/T 6434 为仲裁检验方法。

5.6 钙
按 GB/T 6436 执行。

5.7 总磷
按 GB/T 6437 执行。

5.8 粗灰分
按 GB/T 6438 执行。

5.9 氯化钠
按 GB/T 6439 执行。

5.10 赖氨酸
按GB/T 18246或GB/T 18868的规定执行,其中GB/T 18246为仲裁检验方法。

5.11 卫生指标
按 GB 13078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但每批产品不得超过200吨。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粗蛋白质、水分,由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6.3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每周从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

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 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 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 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6.5.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5.3 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 GB/T 18823 的规定执行。

6.5.4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应符合 GB 10648 的要求。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防潮。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日晒、防雨淋。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处,防止虫害、鼠害,防止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一、四季度45天,二、三季度30天;浓缩饲料:一、四季度60天,二、三季度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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