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抢劫户外实施暴力,户内取得财物是否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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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When you truly love something, you will discover how fragile and weak the language i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劫行为本身就会构成犯罪,而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是入户抢劫的话,那么此时就会对其加重处罚。

不过在处罚之前,还是要先对入户抢劫作出认定。

究竟入户抢劫怎么认定?接下来,就让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入户抢劫怎样认定入户抢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诚然,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无疑构成“入户抢劫”,但这只是典型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非典型“入户抢劫”的情形。

也即是指,在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

无论行为人是与被害人共同“入户”还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单独入户取财,均应视做暴力行为从户外至户内的延伸。

由于该行为已经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户主产生了极度心理恐惧,对住宅安全构成了严重侵害,且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的犯罪客体要求,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

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本应处于“户内”,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之暂时离开户内,并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并劫取财物,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司法考试刑法中入户抢劫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中入户抢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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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入户抢劫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中入户抢劫问题:
1.入户抢劫:注意“户”的范围
“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前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公共场所、办公地点。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白天经营晚上居住的房子,分白天和黑夜两种情形。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必须是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金融物资,不包括其他非金融物资。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害、伤害他人,此种情况属结果加重犯,还定抢劫罪。

如果在抢劫完毕后因为泄愤报复或者为灭口而杀害、伤害他人,数罪并罚。

学员问:如果白天是小卖部,而晚上是家庭居住的场所。

那么分白天还是晚上,如果天已经黑了,小卖部老板把东西收拾好了,已经关门,然后门外有人敲门说要买东西,老板说打烊了,外面人苦苦哀求说卖给他,老板心一软打开门,结果那人进入小卖部持刀抢劫。

这算不算入户抢劫?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老师认为此时属于入户抢劫,因为其已经打烊了,已经转化为了住宅。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怎样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潜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从事财物抢夺活动的犯罪行为。

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心态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便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首先,人们普遍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通常依照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1.非法进入住宅或场所:入户抢劫是以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进行财物抢夺的犯罪行为。

非法进入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的同意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

入室盗窃、破门而入等都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进入。

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进行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暴力手段可以包括殴打、威胁、恐吓等;胁迫手段可以包括言语、肢体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压力。

3.抢劫财物:入户抢劫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

所抢夺的财物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例如金银首饰、现金、手机等。

通常情况下,对于两抢的物品故非物质损失通常是无法进行认定的。

其次,判断入户抢劫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心态:1.客观条件: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

入户抢劫往往在夜间或者黑暗地区发生,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选择目标较为偏僻的住宅区域,这些客观条件会增加入户抢劫的可能性。

2.主观心态:入户抢劫的主观动机通常是为了物质利益。

犯罪嫌疑人会计划或者蓄意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抢劫行为,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和能力。

然而,认定入户抢劫并不仅仅可以根据以上标准判断,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审理。

1.安全监控录像: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安全监控录像,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

2.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可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指纹等物证,并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

3.目击证人证言:调查收集到的目击证人证言对于判断入户抢劫的发生和过程也非常重要。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认定入户抢劫案件的参考依据,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抢劫罪既遂标准

抢劫罪既遂标准

抢劫罪既遂标准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其中既遂标准是其中之一。

既遂标准是指抢劫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抢夺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构成要件。

那么,抢劫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界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抢劫罪既遂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

在实际操作中,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并且成功地抢夺了财物。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已经达到了法定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为既遂。

其次,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还与犯罪行为的结果有关。

在刑法中,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除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和目的外,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

只有当犯罪分子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并且成功地抢夺了财物,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因此,犯罪行为的结果是判断既遂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再次,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还需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有着明确的规定,即犯罪分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才能构成抢劫罪。

因此,在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要求。

最后,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

在刑法中,对于抢劫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只有当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抢劫罪既遂标准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犯罪行为的结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等多个方面来界定的。

只有当这些方面都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10个常见、常考罪名的着手和既遂标准

10个常见、常考罪名的着手和既遂标准

1、盗窃罪着手:以平和的方式物色、接触他人财物;入户盗窃的,进入户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入户只是预备行为;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

既遂标准:小件物品采取“控制说”,大件物品采取“失控说”。

另外,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也是获得财物,而非入户本身。

2、抢劫罪着手:为取财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它行为。

既遂标准: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者取得财物二者之一。

3、诈骗罪着手:开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既遂标准:获得了财物。

但请注意:虽获得财物,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的,只能成立本罪的未遂。

换言之,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其着手是提出索财请求,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也同样如此。

4、绑架罪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既遂标准:实际控制住被害人,不要求实施勒索行为。

5、故意杀人罪着手:举枪、举刀等杀害行为。

在通过投毒方式杀人的情况下,端毒才是着手,至于下毒,则只是预备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既遂标准:前述行为之一完成,即控制住了妇女、儿童,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但在出卖亲生子女、捡拾儿童、收买后又出卖的场合,则以实际卖出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而且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7、诬告陷害罪着手:把捏造的犯罪事实告发给有关机关,至于捏造,则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

既遂标准:告发行为完成,不以使他人真正受到刑事追究为必要。

8、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

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

9、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实施破坏行为。

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

10、保险诈骗罪着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行为。

至于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则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

既遂标准:获得了保险赔偿。

入户盗窃被发现,在户外实施暴力抗拒抓捕──本案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被发现,在户外实施暴力抗拒抓捕──本案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案情2001年6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程齐正在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黄庄村窃得水产品养殖专业户刘均位于蟹塘边房屋中的人民币2800元及衣物后,快步逃离现场。

刘均发现室内被盗,且见距房屋100米左右有一人快步远去,估计是其所为,遂叫上邻近的另一养殖户主刘洪照一道追赶。

在距离被盗现场(房屋)约500米处,程齐正为抗拒抓捕,用石块砸刘均头部,致刘均轻微伤。

分歧意见被告人程齐正入室盗窃逃离现场时被事主发现,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追赶他的事主砸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右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

对此,审理中意见一致。

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被告人程齐正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规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和幅度内科刑,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焦点是对“当场”的界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场”是指案犯实施犯罪的现场,在现场发现案犯正在逃离随即追赶的过程,应当视为现场的延伸。

被告人程齐正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当场”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所指“当场”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有所区别,其只能局限于“户”内,即案犯实施盗窃的他人住所内。

故被告人程齐正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其理由如下:1、是否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抢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的显著标志,亦是判断转化型抢劫罪能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当场”就一般抢劫犯罪而言,是指案犯实施抢劫犯罪的现场。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干货)2016-07-05 刘为波悄悄法律人悄悄法律人按:此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2010年发表在《中国审判》中,结合16个案例解读了入户情节的各种疑难问题,出了入户目的的论述与后来的《抢劫指导意见》有矛盾外,其他的论述均对司法实践就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入户的目的,刘为波原来的观点“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赌博、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杀人、伤害、绑架等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

案例12中被告人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符合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个观点需要修正。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正文本文将围绕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入户”的实质要件、“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等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阐述,以期对入户抢劫的规范要素和精神实质有一个准确地掌握。

本文所选案例,部分取之于起草《两抢意见》时的调研素材,部分来自于《两抢意见》施行后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例。

一、关于“户”的界定[案例1]魏某、张某共谋趁学校刚开学,学生手上都有生活费,利用女学生胆小、不敢反抗的心理,到某高中女生宿舍抢劫。

二人准备丝袜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后潜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楼。

之后用丝袜套头,从窗户翻入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劫得6名学生现金1500余元。

[案例2]杨廷甲、杨廷乙、杨廷丙共谋抢劫。

三人来至某“粮贸招待所”,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办理住宿手续,伺机作案。

次日凌晨,三被告人窜至107室,持刀迫使住在该房间的刘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粉后,将其捆绑,劫取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

同月,三人来至顾某开办的“家和旅馆”,以住宿为名,用被告人杨廷乙持有的假身份证登记住宿。

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浅析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内容摘要】抢劫罪严重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

为了同抢劫罪作斗争,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在抢劫罪定罪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

如何划分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就是其中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

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划定,涉及刑法打击抢劫罪力度的大小,也涉及刑法打击抢劫罪的准确程度。

因此,该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具体犯罪的具体体现,也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抢劫罪既遂加重构成情形认定标准一、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是以取得财物为目的的犯罪,犯罪分子虽然在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财产权利仍是其主要的保护客体,所以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即使在未取得财物但致人伤亡的情况下,仍然成立抢劫罪未遂。

[1]对这一以立法目的为参照的颇为广泛的观点,一提出便有不少人表示怀疑,笔者个人也不能苟同。

这一观点片面地理解了抢劫罪的犯罪客体,错误地选择了划分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志。

另外,在抢劫罪的构成中,没有像盗窃、诈骗、抢夺罪中那样,规定“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这意味着,抢劫罪的构成中,作为财产关系的客体,虽然是必要的,但却是次要的,是否构成抢劫罪,不能单一地靠一个犯罪客体决定。

二、以行为人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为既遂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加以了侵犯,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只有在既未抢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

该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相比,更加强调划分抢劫罪的既遂形态必须结合抢劫罪本身的性质和构成特征,其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在抢劫罪的犯罪性质上,过于强调人身权利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客体确实是双重客体,即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无论是旧刑法还是新刑法,抢劫罪都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表示立法更为关注的是抢劫罪侵犯财产权利的一面。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司考刑法:事后抢劫司考刑法:抢劫罪的责任要件司考刑法:抢劫罪行为结构1.“入户抢劫” 。

(1)“户”:是家庭住所。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入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但在户内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是什么

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是什么

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是什么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仅一字之差,两者却有不同的含义,如果但从字面上解释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可能难以理解,如果从一个具体案例来解释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

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下面通过专业人士来对其详细的讲解下。

案例介绍杨某一直没有工作,身上连回家过春节的路费都快没有了。

2014年1月23日,杨某乘公交车来到沿东街附近,发现位于外贸宿舍的一家棋牌室平时只有一位房东老太太,他想到了抢钱回家。

次日8时许,杨某携凶器再次来到此处,用匕首威胁老人,索要钱财。

老人在无奈之下掏出一元纸币交给杨某,并求他放过自己。

杨某见老人确实没钱,便拿着抢来的一元钱打开房门准备逃离现场,被楼上邻居发现并抓住。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此案的抢劫数额仅为一元钱,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入户抢劫应当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案定性为抢劫罪是没问题的。

关键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杨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室抢劫并非都是入户抢劫。

根据此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所、被害人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结合刑法的规定,按杨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尽量适用比较低的刑期。

何为入户?户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首指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户”与公民“居住地”即居住生活地紧密相关,理论上通常理解为公民的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1、首先,需要明确户的特征。

“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居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以及不受他人干扰、窥探和破坏的隐私权,也是公民个人私权得以充分、集中展现的地方。

入室抢劫的认定标准

入室抢劫的认定标准

入室抢劫的认定标准
入室抢劫是指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办公场所的方式,以暴力、恐吓等手段,目的在于获取财物或对他人实施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认定入室抢劫,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一、非法入侵
二、暴力或恐吓手段
三、目的在于获取财物或对他人实施侵害
四、主观故意和犯罪主体
入室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主体。

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入室抢劫目的,并且具备犯罪能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基于经济利益或对被害人实施其他不法行为的目的非法入侵住宅或办公场所,且使用了暴力或恐吓手段,可以认定为入室抢劫犯罪。

除了以上几个认定标准,我们还需要考虑相关的证据和情况。

比如,是否有目击证人或监控录像等可以证明嫌疑人入侵和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伤情等能否佐证是否存在入室抢劫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入室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一旦发生入室抢劫案件,应当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进行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关于“入户抢劫”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入户抢劫”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公私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因而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而入户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居民住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宪法、刑法等的特别保护。

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

这也是立法加重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该条的规定,“入户抢劫”被列在加重处罚情形的第一项,足见其危害之严重。

关键词:入户抢劫加重处罚主客观一致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公私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因而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我国新刑法对抢劫罪做了修改,虽然法定刑仍与79刑法相同,但对“情节严重”的客观表现采取了单项列举的方式,第一项就是“入户抢劫”,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既说明入户抢劫的危害性大于一般抢劫,也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程度的提高,本文就入户抢劫的特征认定该罪应该注意的几个浅析如下:一、“入户抢劫”的特征“入户抢劫”,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到居民的住所地实行抢劫行为,它是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要想准确理解它,必须准确区分该罪与一般抢劫罪。

我们不妨看看下面的案子希望通过此案例,能够准确理解“入户抢劫”的特征。

户外暴力,户内抢劫,还属于入户抢劫吗?

户外暴力,户内抢劫,还属于入户抢劫吗?

户外暴力,户内抢劫,还属于入户抢劫吗?在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他在被害人租住的出租屋楼梯口遇到被害人,于是持刀抢走被害人身上手机一部。

然后将被害人挟持到自己的出租屋,将被害人捆绑,并强迫被害人交出出租屋钥匙、说出财物存放地。

后施某独自进入被害人的出租屋,抢劫后离开。

本案实施暴力的行为发生在一个房间,但是获得财物是在另一个房间,这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施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施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对他的量刑影响重大。

综合来分析,施某抢劫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进入被害人住所之前,也就是户外。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非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财物不属于入户抢劫(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非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财物不属于入户抢劫(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非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财物不属于入户抢劫(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要构成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的入户目的。

行为人基于其他目的非法进入被害人住所,随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关键词】刑事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敲诈勒索入户抢劫非法目的非法入户临时起意【基本案情】冯月明在上班期间意欲与同单位职工胡X(女)交友,胡X未应允,冯月明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其后冯月明发现胡X回到租住房,在次日凌晨,携带工具至胡X的租住房,翻窗入室,戴头套蒙住面部以刀威胁胡X。

胡X受惊吓,表示愿意让其拿走挎包中的现金。

冯月明继续用胶带捆绑住胡X,用毛巾堵住胡X的嘴并蒙住胡X眼睛,对胡X进行猥亵。

冯月明逃离现场前,又拿走胡X挎包中的现金。

之后,冯月明以对胡X拍摄了裸照,要挟胡X,向胡X索要现金。

后公安机关将冯月明抓获。

公诉机关以冯月明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冯月明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罪,其供述拿了现金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冯月明的辩护人提出:冯月明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其行为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是强奸罪,并构成犯罪中止。

【争议焦点】行为人为报复被害人,携带工具翻窗进入被害人租住房,戴头套遮住面部以刀威胁被害人,并临时起意抢夺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冯月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冯月明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是出于报复心理进入胡X住处,不具有抢劫目的,原判认定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

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

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户内抢劫事件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理性看待这样一种犯罪行为,特别是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户内抢劫。

一般来说,户内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所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夺住所内的财物等行为。

因此,户内抢劫可以看作是一种非常具有针对性、侵犯性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财产权。

那么,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呢?在我国法律中,入户抢劫是指以非法侵入为手段,对居民身体或财产实施侵害的刑事犯罪。

与户内抢劫有所不同的是,入户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然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劫住所内的财物等行为。

因此,从方式和手段上来看,入户抢劫比户内抢劫更加严重,犯罪性也更大。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人对户内抢劫与入户抢劫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惑。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户内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侵入的手段。

如果被害人敞开大门让犯罪嫌疑人自由进入,也可以构成户内抢劫。

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行为,那么就构成了入户抢劫。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户内抢劫不一定构成入户抢劫,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性。

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自愿开放家门并容许嫌疑人入内行凶抢劫,则不构成入户抢劫;而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所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劫住所内财物,则构成入户抢劫。

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户内抢劫会对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物质损失。

为了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维护社会安全,我们应该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和治理户内抢劫的相关知识,提高大家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我们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罪恶行为,进一步提升公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我们要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和参与治理户内抢劫的工作,呼吁广大民众积极报案,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权益。

2011年关于户外实施暴力,户内取得财物是否为入户抢

2011年关于户外实施暴力,户内取得财物是否为入户抢

户外实施暴力,户内取得财物是否为入户抢劫[案情]2007年3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军艳骑自行车行至迟营乡尹楼村东南时,碰见该乡大迟营村村民王梅骑自行车回家,顿生歹意。

朱军艳追上王梅,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按到地上,用双手卡住王的脖子,几分钟后将手松开,让王梅和他一起将自行车推到路边沟中,然后向王梅索要200元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把她送到外地的黑厂去受罪。

被害人王梅因身上无钱,便答应回家给朱军艳找1000元钱。

随后朱军艳挟持王梅到其家中拿钱,因王梅没有找到钱而未得手。

王梅父亲外出寻找女儿未果而报警事发。

[分歧]本案在处理时,对朱军艳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欲在户内取得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抢劫罪(未遂)的意见一致,但对于朱军艳的行为是属于“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存在分歧。

[评析]认为是“一般抢劫”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入户抢劫”的,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户内的,可以认定“入户抢劫”。

本案中,朱军艳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欲在户内取得财物,而进入被害人王梅的住宅,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

从主观上讲,朱军艳具有抢劫的故意,可以以认定其为抢劫而入户;但其实施的暴力威胁等行为均发生在户外,而不是在被害人王梅的住宅内,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军艳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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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实施暴力,户内取得财物是否为入户抢劫
[案情]
2007年3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军艳骑自行车行至迟营乡尹楼村东南时,碰见该乡大迟营村村民王梅骑自行车回家,顿生歹意。

朱军艳追上王梅,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按到地上,用双手卡住王的脖子,几分钟后将手松开,让王梅和他一起将自行车推到路边沟中,然后向王梅索要200元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把她送到外地的黑厂去受罪。

被害人王梅因身上无钱,便答应回家给朱军艳找1000元钱。

随后朱军艳挟持王梅到其家中拿钱,因王梅没有找到钱而未得手。

王梅父亲外出寻找女儿未果而报警事发。

[分歧]
本案在处理时,对朱军艳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欲在户内取得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抢劫罪(未遂)的意见一致,但对于朱军艳的行为是属于“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存在分歧。

[评析]
认为是“一般抢劫”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入户抢劫”的,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户内的,可以认定“入户抢劫”。

本案中,朱军艳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欲在户内取得财物,而进入被害人王梅的住宅,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

从主观上讲,朱军艳具有抢劫的故意,可以以认定其为抢劫而入户;但其实施的暴力威胁等行为均发生在户外,而不是在被害人王梅的住宅内,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军艳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朱军艳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认定朱艳军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不要过于狭窄的理解。

就本案来看,朱艳军在户外对被害人王梅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后又挟持王梅到其家中欲取得财物,朱艳军入户后虽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但其前面的行为仍对被害人有持续的影响,仍受其牵制,应认定为暴力发生在户内。

本意见也是因被害人王梅未借到钱,朱艳军才构成抢劫罪(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立法者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

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朱军艳虽是在户外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但其随被害人王梅进入户内欲取得财物,严重破坏了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因此认定朱军艳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符合立法本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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