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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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指被害人主动做出某种行为,导致本来没有构成抢劫的犯罪行为最终成为抢劫的情形。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认定被害人主动做出某种行为。

被害人的行为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意图。

被害人为了自保或者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而主动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抢劫犯罪的完成。

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后,犯罪嫌疑人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暴力行为,最终导致抢劫犯罪的完成。

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注意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理防卫的情节。

如果被害人交出财物是为了自保且符合合理防卫的原则,那么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被害人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交出财物,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的抢劫方式,具体案件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现场证据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下,才能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方式。

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分析和评判,下面将从构成要件、证据以及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原本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犯罪分子,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二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要符合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并没有明确的盗窃计划。

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可以是直接的暴力行为,也可以是威胁行为,以达到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目的。

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中,关键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现场勘查以及物证等方式获取。

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判断其是否施加了暴力或威胁被害人。

而被害人的证言则是事实的重要证据,被害人的描述可以提供犯罪发生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迫交出财物的过程等。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其行为进行辩解,声称只是恐吓或者使用暴力,而并非有意盗窃。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例如是否有明确的盗窃意图、是否存在其他动机等。

被害人的证言虽然重要,但也存在可能存在记忆不准确或者误解的情况。

要对被害人的证言进行综合评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证言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认定,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认定的准确性,还需要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其发表真实证言的权利,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手段,确保认定的公正和合法。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变了犯罪意图,突然采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或者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以及现场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实施盗窃行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转变,以及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现场证据。

在犯罪现场,往往可以找到与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关的物证和痕迹。

被害人的伤情、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依据。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类似的犯罪记录,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就需要考虑其前科记录对当前案件的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推断其在作案时存在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会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惩罚。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现场证据、前科记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在作案过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的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要认定一起抢劫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或者表现出一些态度,表明其想要结束抢劫行为并将被害人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也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

要考虑抢劫的实际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未受到严重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那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和心理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悔意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改变了原先的犯罪意图,那么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参考。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之外,还需要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劫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与传统的抢劫行为不完全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和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在进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等。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形势改变或事态发展,未遂的盗窃行为最终升级为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之认定,涉及到成立要件、证据链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进行探讨。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其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要素。

犯罪客体是指被抢劫的人身财产,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行为方式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危害他人安全的方法,将被抢劫的人身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不法占有,主观要素是指故意为之。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针对转化的时机、原因等进行分析。

在盗窃行为尚未达到抢劫行为的程度时,出现转化的时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尚未完成的阶段。

而导致转化的原因可以是被盗窃目标的反抗,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主动采取暴力手段。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证据链的建立,以确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可能面临以下困难。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存在转化,即是否存在加剧了的暴力行为、以及被盗窃的人身财产是否被控制在犯罪嫌疑人手中。

犯罪嫌疑人转化行为的主观故意也是判断的难点之一。

需要密切关注案件中的证据链,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的录像监控等,以便准确判断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化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特别谨慎。

对于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转化为抢劫的故意行为的情况,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不得构成抢劫罪。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需要特别重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审慎权衡所有的证据和证据链条。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因素,并构建相关的证据链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其他原因,将抢劫过程中的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到认定罪名和量刑等问题,因此需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和研究。

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关键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转变过程。

一般而言,转化型抢劫包括两个阶段: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

在抢劫阶段,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手段,通过威逼或者实施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控制,以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当被害人抵抗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案计划受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心理变化,将原本的抢劫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这种转变阶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行为性质也由抢劫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预谋。

预谋是指作案前经过一段时间的计划和准备,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便在作案时实现其犯罪目的。

对于转化型抢劫,预谋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转化型抢劫的恶意和故意。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没有经过充分的思考和准备,并没有明确的转化意图,那么其行为就难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就已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有明确的转变意图,那么就能够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是有所预见的,并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赞赏或者接受。

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指其在抢劫过程中发生转化后,对于犯罪行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表示赞赏或接受。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和动机,通常与其处境、经济、心理等因素密切相关。

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动机在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因和动机,研究和认定犯罪动机有助于揭示犯罪的背后原因和社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既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恶意,也需要考虑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没有预谋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突发性地转变为抢劫的情形。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司法裁判的具体案例分析。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入手,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抢劫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抢劫是指利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文,抢劫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抢夺行为,二是抢夺的客体为公私财物。

如果一起犯罪行为符合这两个要素,那么就构成了抢劫罪。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

对于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主要需要考察的是犯罪行为的过程和动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来说,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犯罪行为是在原本没有预谋抢劫的情况下突发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意外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突发情况下,无法预见和觉察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某人原本是要进行盗窃行为,当他在盗窃过程中被当事人发现并加以阻挠,为了逃避抓捕而对当事人进行暴力行为,并抢夺了当事人的财物,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转化型抢劫。

因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该人并没有预先计划抢劫行为,而是在意外情况下才发生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也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有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是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突然的情绪激动或者意外状况,最终导致了抢劫行为的发生。

而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可能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是在行为进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导致了抢劫行为的发生。

针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如果犯罪行为人在事后表示对抢劫行为的后悔和悔过的态度,并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在认定过程中,也可以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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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迫转化为使用实际暴力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在刑法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在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仅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还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或财产的严重伤害。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二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等导致犯罪嫌疑人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三是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由于转化型抢劫是在抢劫的过程中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因此其法律性质与普通抢劫有明显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以确定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和处罚标准。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转化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以便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有意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最终转化为了实施抢劫的犯罪形式。

本文将从认定转化型抢劫的要素、认定标准、相关案例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转化型抢劫需要满足以下要素:一是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有意犯罪,没有明确的抢劫计划;二是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了某种外部刺激或内心冲动,使其产生实施抢劫的念头;三是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的思考后,决定将意图实施为行动。

这三个要素是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基本准则。

对于认定转化型抢劫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思考过程,并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和权衡;二是在思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抢劫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仍然决定继续实施抢劫;三是在实施抢劫前,犯罪嫌疑人没有具体的抢劫计划,而是根据目标的情况,随机决定实施抢劫的手段和方式。

这些标准可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转化型抢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法律界对于该概念的理解尚不统一,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由于个人主观认知的差异,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经历的思考过程,难以直接获取证据予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是否有具体的抢劫计划也很难确定。

确立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加强证据收集和鉴定的科学性,将有助于更准确地认定转化型抢劫。

通过案例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转化型抢劫的特点和认定要求。

某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进行盗窃,但在盗窃过程中发现目标有高价值物品,激发其实施抢劫的念头,最终决定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

这种情况下,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要素和认定标准。

认定转化型抢劫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原始意图、思考过程和实施方式等要素,同时需要确立明确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对转化型抢劫的认识和界定,科学准确地收集、鉴定相关证据,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部门和法律界也应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打算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突发其想要,越过了盗窃的范畴,以强制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所谓转化型抢劫,是指从盗窃行为逐渐"转化"为抢劫行为,使盗窃行为升级成了抢劫行为。

这种犯罪具有突发性,往往在作案时瞬间转变而成,因此在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案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和因素,以确定其性质和危害程度。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期对该类犯罪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转化型抢劫的概念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一时冲动、情绪激动或是其他各种原因,突然改变了原有的犯罪计划,采用了强制手段或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暴力性,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危害程度远远超越了一般的盗窃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转化型抢劫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心理斗争和内心挣扎。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原本只是想盗窃受害人的财物,但是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其他因素的影响,犯罪分子的心理逐渐发生了变化,最终选择了采用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突发性和突变性使得转化型抢劫成为一种典型的犯罪心理行为,也使得其认定充满了挑战和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作案过程中的表现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对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的行为和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开始就是带有强制性质的,采取了暴力手段或威胁手段,那么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如果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开始只是想要实施盗窃行为,后来才采取了强制手段,其认定就稍显困难。

2. 犯罪态度和心理因素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考虑犯罪分子的态度和心理因素。

在刑法中,有意犯和过失犯的区分,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往往需要分辨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

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在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针对这些主要争议点,文章主要分为四章对其进行阐述。

从犯罪的客体方面来说,转化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和人身权;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且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所包括的内容仅限于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节的盗窃、诈骗、抢夺,其他类似盗罚林木罪、金融诈骗犯罪等都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

对于“当场”的认定应为犯罪现场或者在被追捕的这段过程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要求。

从犯罪的主体来说,转化型抢劫罪应包含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占有的目的,然后还需具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

从犯罪形态来说,转化型抢劫罪应存在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但是却不存在犯罪预备。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对其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特别指出,通过逃跑、不制止其他同伙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不作为的方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以及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还共同参与后面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情况下,都构成共同犯罪。

标签:转化型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转化型抢劫罪概述(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定义。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定义的准确界定是深入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石。

对于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抢劫罪,而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因此法律往往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根据转化抢劫的范围的不同,转化抢劫可以分为狭义的转化抢劫(仅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转化型抢劫)和广义的转化抢劫。

广义的转化抢劫,是指除了狭义的转化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转化型抢劫)之外,还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中依据抢劫罪定罪量刑的转化形式,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和《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中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的转化规定。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又称“文化财富抢劫罪”,是指在抢劫、盗窃或掠夺文化财富时,破坏、毁灭或非法转移到他人手中的行为。

这些文化财富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历史建筑、古董、手稿、文物等。

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故意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的人是有意识地进行这种活动的。

这种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获得钱财或满足自己的自私欲望,犯罪的对象通常是国家或私人收藏家和博物馆。

由于文化财富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因此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成本也随之增加。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式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抢劫和盗窃。

抢劫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夺取文化财富,包括强制、威胁、伤害等手段,目的在于让目标投降或者直接夺取财富。

盗窃则是指在发现艺术品、文物、古董等文化财富后非法入侵其所在的场所,进行窃取的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更加狡猾的转化型抢劫罪行形式,如化名出售、非法买卖、走私、贩卖伪造艺术品、伪造博物馆文物等。

在全球范围内,转化型抢劫罪已经成为重要的犯罪问题。

由于文化财富不可替代性和不能复制性,使得它们成为了具有极高价值的资产。

在国际上,各种组织和机构已经开始广泛的开展打击文化财富犯罪的行动。

各国政府也在逐步完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加大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打击力度。

在中国,文化财富的数量和价值都非常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贪污腐败的温床。

国家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维系文化的积极行动。

中国将文化和经济相结合,通过艺术品展览及拍卖等形式,带动文化项目的发展,留住“圈内”资源。

此外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化财富的保护工作,警民联动,加强监管和执法,切实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

总之,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威胁世界文化瑰宝的罪行,需要全球共同打击。

只有加强维护文化财富的安全,才能保证人类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

转化型抢劫罪不仅是对文化财富的犯罪行为,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破坏。

文化财富经过长时间的沉淀和积累,拥有无法复制和替代的重要价值,它们的保护和传承是全人类的历史责任。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

”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前,并没有明确计划或决定要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迫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或他人的抵抗,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转变态度,并使用暴力手段。

这种类型的抢劫行为在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认定时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和分析,从案例、法律规范、证据与认定等方面展开,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一、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的案件较为常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杜少平案和刘宇案。

杜少平案发生在2003年,杜少平原计划盗窃一辆汽车,当他在进行作案时,车主突然返回,他慌乱之际便持刀将车主捅伤。

而刘宇案则发生在2011年,刘宇原本只是想劫走路过的行人的手机,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刘宇使用了刀具将其捅伤致死。

这两个案例都展示了转化型抢劫的典型特征,即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前,并没有明确决定使用暴力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而转变态度。

二、法律规范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前是否存在计划或决定使用暴力手段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了威胁或攻击性的工具,是否有先前威胁、恐吓或施暴的经历等。

可以考虑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情况的变化和犯罪嫌疑人是否转变态度的证据,如是否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转化型抢劫,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并加强相关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在法律上可以对转化型抢劫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相关要素的具体描述和认定标准等,以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

应加强警方的培训,提高对转化型抢劫的认知和应对能力,以便更好地收集现场证据或其他相关证据。

可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现场监控设备、DNA检测和精神病评估等,进一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但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规范、证据与认定等方面的论述,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并认定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的抢劫

论转化的抢劫
的既 遂 与 未 遂 。
关 键 词 :抢 劫 ; 转化 型犯 罪 ;要 件 ;犯 罪形 态 中 图 分 类 号 :D 6 5 F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6—0 6 ( 0 1 5—0 0 2 X 2 1 )0 0 0—0 2
罚 的犯 罪 形 态 。 二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适 用 条 件
是破坏 电力设备的行为 ,也是盗窃行 为,后因抗拒抓捕 、实施暴力情节 严重 ,应转化为抢劫罪。而且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以转化 型抢 劫 罪 定 罪 也 是 适 当 的 。 抢劫 罪 巾持 枪 抢 劫 是 加 重 情 节 ,其 量刑 幅度 是 1 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死刑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在破坏 电 力设备罪 中,其量刑幅度是 3年 以上 l 0年 以下有期徒 刑。可 见,以转 化型抢劫罪定罪符合刑法罚 当其罪 的原则 。 ( )以特定财物 为对象犯其他犯罪 ,而该 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 、抢 2 夺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一般表现 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 系,前 者的外 延可 以包 容 后 者 ,行 为 人 实施 其他 罪 的行 为 ,必 须 同 时 触 犯 盗 窃 距 或 者 诈骗罪等罪名 。如使用伪造 的或者 作废 的信 用卡进行 诈骗财物 的行为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该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的主要特征 。按照法 条竞 合的一般原则 ,应 当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不定诈骗罪 。但是 ,其行 为 毕竟 同时触犯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抗拒抓捕而 当场使用暴力也符合转 化 型抢劫罪 的条件。如果抢劫罪的处罚重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 ,则应 当依 照转 化 型抢 劫 罪 的规 定 论 处 。 总之 ,对转化型抢劫罪 “ 前罪 ”的理解绝不能用形 而上学 的观点去 分析 。如果仅仅停 留在字面上 ,是不 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法 条的。必 须结合刑法理论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综合理解 ,从而实现立法者 的立法意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之前,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追踪、监视、观察,然后采取暴力手段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夺取被害人的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和论证三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案例。

在某市区的一家超市门口,一名女性顾客购物结束准备离开时,一名男子突然冲上前用刀威胁并抢走了女性的钱包,随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该男子在事发前曾经对这名女性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追踪和观察,然后选择了一个人少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案。

这个案例就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对被害人的追踪和观察,然后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财物。

二、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抢劫、盗窃、抢夺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以抢劫罪论处。

数额不大的,以抢夺罪论处。

”在这一条款中,关于抢劫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以抢劫、盗窃、抢夺等方法,抢夺公私财物;二是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中也对转化型抢劫进行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行为,致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身体受伤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是比较清晰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对被害人的追踪和观察,然后再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财物,就构成了抢劫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范畴。

三、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更多的细致分析和调查工作,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转化型抢劫的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

而在审判转化型抢劫案件时,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论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刑法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类似的情形称之为追并犯。

但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本文旨在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转化型抢劫罪作一些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对于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只限于盗窃犯,且其盗窃罪并无“数额较大”之限制,我国刑第269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件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与此相对应针对实践中的案件,也有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如蒋某,1999年2月至一农户家,盗窃人民币4元,正欲离开时,被农户主人的侄女宋某(20岁)碰见,蒋某从碗柜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宋某头部连砍数刀,宋某向其求饶,但蒋某不从。

后宋某趁机逃离,蒋某被抓获。

此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蒋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我们认为,应从立法和实践的视角对上述观点进行细致的分析。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一些原因,抢劫犯改变了原有的犯罪意图,从抢劫转变为其他犯罪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已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本篇文章旨在从刑法解释、案例分析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一、刑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转化型抢劫的概念和认定方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其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抢劫犯在抢劫中转化为其他犯罪行为的,以抢劫罪从轻处罚。

抢劫犯在抢劫后因同一行为被追诉其他罪名的,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根据抢劫犯是否转化为其他犯罪行为以及转化的时间坐标,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和处罚也有所不同。

如果转化发生在抢劫中,应从轻处罚;如果是抢劫后才转化的,应从重处罚。

二、案例分析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争议。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日,小王在回家的路上被抢劫,遭抢劫犯持刀威胁并被抢取手机和现金。

抢劫犯赶紧离开现场,但是发现小王的钱包里只有几百元钱,而他自己手头紧,无法得到所需的多大数目,于是犯罪嫌疑人回头又企图对小王进行强奸,最后因小王大喊救命声,被路人抓获。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该如何认定?在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在抢劫小王后即想要改变犯罪意图,企图对小王进行强奸,这一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应该如何认定呢?根据前文提到的刑法解释,转化型抢劫认定需要考虑变化发生的时间坐标。

因此,在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企图对小王进行强奸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抢劫后发生的犯罪行为,而非抢劫行为的一部分。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被以抢劫罪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三、司法实践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有一定的规范化。

在处理抢劫案件时,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特征、时间轴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相对较为复杂。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的界定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认定,包括对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的概念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利用醉酒、冲动、情绪激动等特殊状态,在没有明显的抢劫预谋的情况下,因犯事后的悔恨和内心的矛盾,主动交代抢劫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或部分抢劫财物,或者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自首的情节较多。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着内心的矛盾和懊悔,愿意自首或者退还抢劫所得。

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之后,由于内心的矛盾和懊悔,自动退还抢劫所得或者自首的一种特殊的抢劫行为。

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1. 主观认定标准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方面,主要需要考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思想状态。

通常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的行为人在犯罪之后会出现内心的矛盾和懊悔,愿意主动退还抢劫所得或者自首。

在主观认定标准中,需要对行为人的悔罪态度、退还抢劫所得的主动性以及自首的态度等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

2. 退还抢劫所得或自首的态度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察行为人退还抢劫所得或者自首的态度。

通常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的行为人会在犯罪之后主动退还抢劫所得或者自首,表现出一种悔罪态度。

3. 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转化型抢劫相较于普通抢劫来说,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考察犯罪的结果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

五、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1. 2015年9月,某男子在醉酒后情绪激动,决定抢劫一家便利店,但在犯罪过程中产生内心的矛盾和懊悔,最终在逃离现场后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男子的犯罪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最终被从轻处罚。

以上案例表明,对于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的犯罪行为,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量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和退还抢劫所得的主动性,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犯罪形态也在不断演变。

转化型抢劫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与传统抢劫犯罪相比,转化型抢劫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的概念、特征以及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转化型抢劫的认识。

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特定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转化为自己所有的一种犯罪行为。

与传统抢劫不同的是,转化型抢劫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不直接以暴力威胁或强行夺取财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诱骗、欺骗或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主动将财物转移给犯罪分子。

由于转化型抢劫在手段上更加隐蔽灵活,往往难以立即察觉和认定。

转化型抢劫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作案手段隐蔽,往往伴随着欺骗或胁迫等行为;二是作案过程中涉及被害人的参与,他们在感知不到实际威胁的情况下,主动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三是犯罪分子通过社交网络、电话诈骗、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犯罪。

这些特征使得传统抢劫犯罪认定标准对转化型抢劫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传统抢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夺取他人财物;二是对抢劫行为的实施主体有明确的意图和目的;三是被抢劫物品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转化型抢劫的特点使得这些标准无法完全适用。

转化型抢劫犯罪行为往往以欺骗或胁迫等手段实施,无论是通过诱骗还是引诱被害人主动转移财物,其实施过程中具有隐蔽性,使被害人难以理解自己正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转化型抢劫并未导致被抢劫物品所有权的变动,被害人仍然保有所有权。

这些特点给传统抢劫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为了更好地应对和打击转化型抢劫犯罪,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和探索相关认定标准,从而提高对该类犯罪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只有进一步完善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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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独立于普通抢劫罪之外、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行。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一项法律拟制之罪,法律必须严谨的设置定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的考虑因素。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对转化型抢劫罪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有的规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相关问题的处置不同。

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议。

因此,专题研究转化型抢劫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立法完善1目录一、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 (2)(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 (2)(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 (3)(三)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转化型抢劫罪之主观条件 (7)四、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 (8)(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8)(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9)五、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引言本文的写作以现实为基础,以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为主要目标,主要围绕司法实践如何严谨科学地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为中心内容而展开。

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和入手,围绕转化型抢劫罪理论中的罪行转化的主客观条件、主体和行为条件、既遂标准等争议点展开论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各种相关难点问题,提出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重构与完善的建议。

期待能够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完善法律理论,有助于司法部门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有完整正确的把握,从而做到正确定罪和准确量刑,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公正的法律保护。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我国的现行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这条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大同小异,主流观点有: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转化型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

尽管学者们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是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而鉴于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尚未使用“准犯”这个概念,对其并没有准确定位,所以笔者认为,使用“转化型抢劫罪”这一称谓比较合适。

“转化型抢劫罪”——顾名思义,即是抢劫罪的一种转化形式,区别于抢劫罪,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从其行为结构而言,实际上是一个先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和后暴力性行为(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的相结合。

1(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通过以上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第一,转化型抢劫罪存在双重危害性。

一方面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从而危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些行为通常被称作基础行为;另一方面是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导致犯罪行为发生了转化而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的行为,通常被称作后续行为。

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性质存在转化性。

转化型抢劫罪中存在双重危害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单方面的以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的犯罪性质来定罪,也不对两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将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将其犯罪行为转化成抢劫罪,依据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两个侵害行为的相关性。

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其共同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民的财产,当两个行为在同一犯罪行为中相继发生时,便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

第四,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性。

根据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判断依据,即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只有当犯罪行为满足法律条文的充要条件时,才能根据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这便体现了转化型抢劫罪罪行的法定性。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成立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通过分析相关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盗窃、诈骗、抢夺三罪的成立,均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而抢劫罪则无“数额较大”的限制。

这里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要求先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呢?对此问题,综合分析刑法理论界的各种看法,概括起来,笔者认为,2“只要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综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无论财产数额大小,既遂或未遂,都可转化为抢劫罪”。

[1]其理由是:(1)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它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之外,还具备另外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抢劫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抢劫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这一因素。

我国刑法之所以单列条文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因为先前行为一旦转化,后续的暴力、胁迫行为就会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权利,重则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

刑法不规定抢劫罪的数额,就表明抢劫数额大小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同典型抢劫罪罪质相似,危害性也相近,所以对其不能片面要求先前行为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2)具有“两高”司法解释的支持。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1988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批复》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重点并不在先前行为是不是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取决于其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而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只要后续暴力、胁迫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即便是先前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是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的。

[2](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先前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前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从结构上分析,这一客观条件包括时空条件即“当场”和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两个因素,如何理解这两个因素,对认定转化型抢劫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行为条件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理解“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条件。

对这一行为条件的理解,关键在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转化为抢劫罪。

“对抢劫罪[1]高铭暄:《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第318 页3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恐惧,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抑制即可”。

[3]1那么,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该达到何种程度呢?大多数学者主张,此处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与典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作相同理解。

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大部分是在取财后使用暴力、胁迫的,其程度低于典型抢劫罪,因而对本罪暴力、胁迫的理解,应当略轻于典型抢劫罪”。

[4]笔者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与典型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一样,不需要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或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其暴力、胁迫行为实际上使他人感到恐惧,并使他人的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抑制即可。

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同典型抢劫罪罪质相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如果对罪质相同的两种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不一样,不仅有违刑法原理,同时也将使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性质的犯罪采用不同的定罪标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中或之后过失致他人伤害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例如,甲某天经过一商店门口,见店内无人,便进入商店行窃,甲得手正欲离开,恰逢店主从外面回来。

店主见甲神情慌张,于是抓住甲右臂不放,甲为挣脱逃跑,用力一甩右臂,致使店主站立不稳,一头撞到墙上,造成轻伤。

该案中甲为挣脱店主逃跑的甩臂行为,并非是对店主使用暴力,其主观上也没有实施暴力的故意,故对甲不应定抢劫罪。

2、时空条件对“当场”的理解“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

[5]将“当场”理解为实施先前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场所。

充分考虑了“当场”在时间和空间[3]赵秉志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26 页[4]竹莹莹著:《论转化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 年第 8期[5]竹莹莹著:《论转化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 年第 8 期4上的紧密关联性,与日本的机会延长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盗窃的机会,是指盗窃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接的追还财物或逮捕犯人的状态中”。

[6]该理论要求,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应该与时间、场所相连接,但是犯人一直处于被追赶的过程当中,就算在时间和场所上存在一定距离,仍然视为“在盗窃的机会中”。

“当场”连接着作为先前行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要求二者之间在时空上紧密联系。

对这种紧密联系,我们不能狭隘地去理解它,认为它们之间不能有丝毫的空隙,而应当赋予该联系一定的弹性空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允许适当的延伸,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两种行为之间必须有着这种在时空上可以适当延伸但又不间断地紧密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该表述所说的“被追捕中”,指的是行为人刚离开现场,立即被被害人、警察或者其他群众追捕,行为人基本上始终处于追捕人耳目所及的注视之下的场合。

只要追捕行为是连续无间断的,无论追逐多少距离,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都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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