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否指示承运人变更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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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业务员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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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业务员复习资料1.托运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2.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3.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

4. 发站承运易腐货物后,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上分别加盖红色“易腐货物”、△K戳记。

5.铁路货物运输服务以“安全、优质、高效、便捷”为工作质量总方针。

6.铁路军事运输根据任务性质、保密要求和装备物资性能分为特殊运输、重点运输、一般运输三个等级。

7.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8.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9.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10.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11.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时,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3.货物装载限界的中心高度自钢轨面起为(4800)毫米。

14.作业车停留位置距警冲标不足20米时,防护信号应设在与警冲标相齐处。

15.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16.什么是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7.什么叫承运: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19.何谓货物交付完毕?答: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

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货物运输中的变更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变更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变更规定货物运输中的变更规定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运输合同当事方需要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规定。

这些变更可能涉及货物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费用等方面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变更规定,以便当事方在发生变更需求时能够合理、合法地进行处理。

一、变更规定的法律依据货物运输的变更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法规明确了变更合同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当事方在变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变更规定的适用条件货物运输中的变更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运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

2.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能够保障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他方利益。

三、变更规定的程序与要求1. 变更通知:当事方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和变更后的要求。

2. 协商达成一致:当事方应在通知后尽快展开协商,就变更事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3. 变更协议书:双方一致后,应编制变更协议书,详细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变更时间等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4. 合同效力:变更协议书应作为原有合同的附件,与原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常见变更情况与处理方式1. 货物数量变更:当货物数量发生变更时,变更通知应明确说明变更数量、计量单位等具体信息。

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运输费用等相关事宜。

2. 运输路线变更:当运输路线需要调整时,变更通知应明确说明新的运输路线,并协商确定运输时间、费用、交货地点等变更后的事宜。

3. 运输方式变更:当运输方式需要改变时,变更通知应明确提出新的运输方式,并重新协商确定运输费用、时间、风险分担等相关事项。

4. 运输费用变更:当运输费用发生变动时,变更通知应明确说明费用调整的具体原因和幅度,并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费用标准。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及收货人的识别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及收货人的识别

三、承运人识别的难点和挑战
1、信息不透明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不透明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难以获取承运人的 真实身份信息。这给承运人识别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伪造单证和信息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伪造提单、船舶证书等单证以及相关信息,以假乱真。这 不仅给承运人识别工作带来困难,还可能给运输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三、案例分析
某件货物从A港出发,由甲船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运输。在运输途中,由于遇 到恶劣天气,甲船公司为了确保货物安全,决定将货物转交给乙船公司作为实 际承运人继续运输。当货物到达B港后,丙公司作为托运人委托收货人丁进行 验收。由于货物受损严重,且验收过程延迟了很长时间,收货人丁向承运人甲 船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最后,实际承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贸易发展。实际承运人制度为托运人和收货 人提供了可靠的运输保障,使双方能够更好地专注于贸易活动,进而促进贸易 发展。
然而,实际承运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实际承运人制度增加了承运人 的责任风险。实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这可能导致承运 人的经济压力增大。其次,实际承运人制度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由于实际承运 人在运输领域具有专业性和信息优势,可能会形成垄断地位,对市场造成不良 影响。
4.加强国际合作。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实际承运 人制度的改进和发展,为全球海上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保障。
总之,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障措施,在未来仍具有 广泛的应用前景。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其运作 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承运人是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将货物从起点运至目的地义务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会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其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等。在海上 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物流公司或者个人经营者等。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相互关系简单的可以理解成货主是卖方收货人是买方货运代理人是帮助买卖双方进行租船,通关,提货的承运人是帮助你们在中间运输的公司关于《海商法》托运人定义浅析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这其中,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本文着重阐述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定义的不足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该定义的修改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关键词:托运人 FOB术语发货人实际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形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通过提单转让而形成的提单关系,以及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

一直以来,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交货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分离,从而使得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身份有别于其他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实践中常常发生卖方交付货物后,得不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情况。

即使取得了提单,也常会因为信用证的要求或是承运人根据缔约托运人的指示而未能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托运人栏中。

之后,由于双方贸易环节或国际结算环节出现了问题,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却在目的港凭提单正本或保函将货物提走,卖方因未持有提单或提单中未记载自己为托运人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合同法》运输合同

《合同法》运输合同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 民币100 元。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 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 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 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 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 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 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运输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89条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式。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 托运人的权利 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 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

运输管理实务习题库(附参考答案)

运输管理实务习题库(附参考答案)

运输管理实务习题库(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

A、托运人B、货物C、运送行为D、承运人正确答案:C2、和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

A、通知人B、收货人C、托运人D、货运代理正确答案:C3、铁路运输中,必须按整车托运的货物是:()。

A、电视机B、服装C、煤炭D、汽车正确答案:C4、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

A、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B、货物在装船港、运输途中和卸船港承运人掌握的所有时间C、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D、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履行运输义务的那段时间正确答案:C5、与配送相比较而言,下列对于运输的描述错误的是()A、运输是据点间货物的运送B、运输是长距离的干线运送C、运输是区域内短距离的运送D、运输是大批量货物的运送正确答案:C6、某轮23航次于2019年12月19日在宁波港卸空,21日放空自宁波港赴天津港装运12000吨化肥至广州黄埔港。

于24日靠泊天津港,25日开装,28日装毕离泊。

黄埔港靠泊日期为2020年1月5日,至9日卸空,14日放空回到宁波港待命。

则该航次的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航次名称分别是()A、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19年第24航次B、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28日,2019年第24航次C、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第1航次D、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第1航次正确答案:C7、下列货物中不能按一批托运的是()。

A、电风扇与西餐桌B、西药与毛巾C、服装与帽子D、白糖与水泥正确答案:D8、我国公路国道主干线系统由()条汽车专用公路组成。

A、12B、9C、7D、18正确答案:A9、对保险单据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是保险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B、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C、是保险人承保的证明D、是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反映正确答案:D10、收货人栏内填有“TO ORDER”字样的提单是()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待装船提单D、指示提单正确答案:D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应该向()申请。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又称《国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定的一个国际性公约,旨在调整和统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则和做法。

该公约于1956年5月27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5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加入或批准这一公约。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定义公约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货物”等术语作了定义。

(二)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参加公约的国家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

参加公约的国家可以声明,本国法律认为不适用于国内运输的合同,本国法律也适用。

(三)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从起运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在货物交付前负责风险赔偿和保险的义务;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在发现货物在运输中遗失或损坏时,立即通知收货人并表明其已知道货物的现状的义务。

此外,承运人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有:提供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提供有关货物信息、通知收货人等义务。

此外,托运人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运输合同的解除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协议或书面形式的一方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因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的合理费用和损失。

此外,如果运输合同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被宣告无效的,则承运人应将货物归还给托运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六)责任制度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制度。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由托运人接收并装入车辆的集装箱或货箱时起至货物被收货人接收时止。

在此期间,承运人应对由于其疏忽或不适当的行为或未履行其职责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如果承运人违反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则应向托运人赔偿由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但是,承运人只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于由于不可抗力、货物的固有缺陷、偷窃或腐烂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全国职业院校物流运输大赛理论题库新

全国职业院校物流运输大赛理论题库新

判断:1、广义的单证指各种文件和凭证,狭义的单证就是运输单证。

(X)P962、运输单证是国内和国际运输操作中应用的单据、文件、证书等。

(√)P963、运输单证中常见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海运单、租船合约、多式联运单据、航空运单、铁路货票等,这些都是物权凭证。

(X)P974、公路运输合同规定了代理人和公路运输的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该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

(X)P975、航空运输合同对货物和当事人都作了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

(√)P986、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委托协议。

(√)P987、当通过国际航空办理货物运输时,在发运站由承运人加盖日戳签发的运单叫铁路运单。

(X)P998、铁路运单是由铁路运输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一律以收货人作记名抬头,一式两份。

(X)P999、在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托运人不可凭运单副本指示承运人停运,或将货物运给另一个收货人。

(X)P9910、货票由交通部缮制,一式一份,交给货运代理公司。

(X)P10011、铁路货运代理开给托运人货运发票,托运人得到的货运发票是有资质的货运代理开具的,货运发票属于服务性质的发票,不可以用来抵扣。

(√)P10012、为了得到车皮,有的托运人也接受不能进行增值进项税抵扣的货运代理发票,这一点托运人在委托铁路货运代理运输时应该了解。

(√)P10013、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货物时,国内铁路运单可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

(X)P10014、托运人填交的航空货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写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P10115、载货清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

(√)P10316、整箱货交付时,装箱单由代理人缮制;拼箱交付时,则由集装箱货运站缮制。

(X)P10317、“下货纸”一般为一式7份,也有一式9份。

(√)P10318、提单既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提单持有人转让货物所有权或凭以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上运输C卷

海上运输C卷

上海海事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13物流《海上运输》测验卷C卷试卷一、是非题:本题有40小题,每题0.5分,共 20分。

1. 承运人对托运单核对签认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对货物运输的相互关系即成立。

()2. 与班轮运输相比较,租船运输的特点是运输时间不固定。

()3.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4. CY-CY运输条款通常指装卸港口堆场之间的运输。

()5. SOC 是船公司箱。

()6. 提单上的收货人通常是有权提货的人。

()7. 提货单D/O亦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以向现场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的凭证,它与提单的性质完全相同,具有流通的作用。

()8. AMSTERDAM 是荷兰的港口。

()9. HBL中的托运人是信用证受益人。

( )10. 集装箱的长、宽、高的外部尺寸分别是:40英尺、8英尺、9.6英尺,这种集装箱是1AAA。

()11. 集装箱设备交单上的记录代码BR、DR分别代表破损、凹损。

()12. SBL 中的托运人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

()13. D/R是场站收据。

()14.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托运人托运一件货物,货物的重量为0.7吨,体积为0.8立方米,通常其运费吨就是0.8。

15. 已知运输条款CY-CY,提单记载装船港、卸船港、一程船、二程船,该提单是海海运提单。

()16. Shipping order 是装运单。

()17. 预借B/L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运日期。

()18. 特殊货物应在托运单上列明具体货运温度等要求。

()19. 订舱时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20. 托运人就是卖方。

()21. D/O是提货单。

()22. 船公司代理人须得到船公司的授权才有权签发提单。

()23. 班轮公司一般不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和费用。

()24. 海运单虽然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但也必须有发货人转让给收货人,以便收货人以此为凭证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最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最新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 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 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 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 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 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 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 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 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 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 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 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 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 物。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摘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保函,预借提单保函,倒签提单保函,提货保函。

国际国内立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有的国家完全否定了保函的效力。

我认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不应该绝对否定,但是也不能不加限制。

最合适的是承认双方当事人间善意签订的保函的效力,并且将这种效力严格限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允许以保函对抗善意第三人。

至于双方当事人订立保函时存在欺诈的,应该完全否定这种保函的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保函预借提单保函倒签提单保函提货保函善意保函恶意保函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因此种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应该是指托运人为了取得理想的提单或者收货人为了及时收货而签发的担保文书。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种类1.清洁提单保函。

根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

由于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买卖双方均使用信用证向银行结汇的方式,托运人一般凭借提单向银行结汇,而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所以,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便会向承运人担保其所托运的货物不存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外的瑕疵,使得承运人为其开具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保函由此产生。

2.预借提单保函和倒签提单保函。

预借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的符合规定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以上两种均是因货物实际装运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而签发的以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为准的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托运人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合理装运期内装船,当发生实际装船日期晚于规定日期时,如果按照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的话,托运人就不能顺利结汇。

国际航线货物承运合同(2024版)

国际航线货物承运合同(2024版)

国际航线货物承运合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2 货物1.3 航线1.4 运单1.5 运费1.6 保险1.7 损失与损坏1.8 迟延交付1.9 不可抗力1.10 法律适用1.11 争议解决2. 货物运输2.1 托运人责任2.2 承运人责任2.3 包装与标记2.4 装卸货2.5 运输时间2.6 运输方式2.7 货物分批运输2.8 运输文件3. 运费与支付3.1 运费计算3.2 运费支付方式3.3 变更目的地费用3.4 额外费用3.5 货币4. 保险4.1 保险责任4.2 保险金额4.3 保险理赔4.4 保险费用5. 损失与损坏赔偿5.1 承运人责任5.2 赔偿限额5.3 索赔期限5.4 损失与损坏索赔6. 迟延交付赔偿6.1 迟延交付定义6.2 迟延交付赔偿7. 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7.2 不可抗力后果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8.3 仲裁8.4 法律诉讼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10. 一般条款10.1 保密条款10.2 转让条款10.3 禁止转租10.4 法律与规则遵守10.5 通知条款11. 附加条款11.1 航线的变更11.2 货物的替换11.3 运输方式的变更12. 违约责任12.1 托运人违约12.2 承运人违约13. 合同的终止与终止后果13.1 合同终止13.2 终止后果14. 签署与副本14.1 合同签署14.2 合同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本合同双方为:托运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1.2 货物本合同所指的货物为:(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体积、重量等)1.3 航线本合同所涉及的航线为:(起点、终点、中转站等信息)1.4 运单本合同所指的运单为:(运单号、日期等)1.5 运费运费根据(重量、体积、价值等)计算,具体金额为:(运费金额)1.6 保险托运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1.7 损失与损坏损失与损坏的赔偿标准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等)执行。

托运人术语解释

托运人术语解释

托运人术语解释一、托运人术语解释1.托运人,是指提出托运要求的人。

与托运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可能成为托运人,如收货人、发货人等。

国际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是指在进行国际贸易时由本人来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事宜的人,如信用证的受益人、汇票的付款人、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等;法人是指参加进出口商品交易,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的组织或企业。

我国《海商法》规定,法人均可作为承运人或托运人。

2.收货人( consignee或consignee-tion):是指接受货物并支付运费的人。

收货人应当是最后签字的买方,或者是实际上与买方订立了合同的卖方,但通常情况下卖方是最后签字的人。

国际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人是指参加进出口商品交易,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的组织或企业。

我国《海商法》规定,法人均可作为承运人或托运人。

3.发货人( consignee):是指与卖方订立了购销合同,将商品交付给卖方并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人。

2.保险金额: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条款,保险金额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限额。

在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大于货物价值,以保障货主的利益。

但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运输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起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运费(保险费);出口国内目的地的当时市价;进口国当时市场价格,如果市价低于目的地市价,保险金额可相应减少。

3.托运人对每一票货物必须分别投保,分别保险,不得混合投保或拼装整票货物投保。

4.委托人和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与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必须指定保险人,承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

5.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包括运单及记录运输事项的单证。

运单应由托运人预先印制,经承运人认可。

运单的主要内容有: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运输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和运输日期;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经承运人批准的特约事项;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当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违约责任。

托运人作为货物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支付相应费用。

承运人则承担着货物的运输责任,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安全地交付给收货人。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托运人的违约责任作为货物的委托人,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一定的责任来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

当托运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例如提供错误的货物信息、未支付运输费用或未妥善包装货物,托运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普遍适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托运人应对其委托的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托运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导致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托运人将负有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的实际承担者,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当承运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例如延误交货、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未妥善保管货物,承运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将货物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导致货物延误或损坏,承运人将负有赔偿责任。

承运人还有责任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的丢失或损坏。

三、法律规定与争议解决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调整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违约责任。

例如,国际商会发布的《统一运输条款》(Incoterms)规范了货物交付、责任转移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问题,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责任。

在处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

根据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法律条款,当遇到违约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会的调解来解决。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一、货物装卸责任的概述货物的装卸责任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之间对于货物装卸所承担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装卸责任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且在各国之间存在差异。

因此,了解各种情况下的货物装卸责任及费用承担规定,对于参与货物运输的各方是非常重要的。

二、托运人的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一方,也是装卸货物的责任方之一。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托运人通常负责将货物从货场或仓库运输到装卸地点,并且要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

同时,托运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装卸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费等。

三、运输公司的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运输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

运输公司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装卸设备和工作人员,负责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装卸下来,并将其送达目的地。

在装卸过程中,运输公司应尽力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此外,运输公司还需要承担与装卸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维护费、人工费等。

四、收货人的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收货人是指货物的最终接收方,也是装卸货物的责任方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收货人通常需要负责将货物从装卸地点运输到自己的仓库或目的地。

收货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并且要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此外,收货人还需要承担与装卸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运输费等。

五、责任和费用承担的变动在实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公司、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发生变动。

因此,在参与货物运输时,各方之间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且在不同情况下进行适当的费用分摊。

例如,如果运输公司在装卸过程中原因造成货物损坏,那么运输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运输公司和收货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收货人承担装卸费用,那么收货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六、国际相关法律和规定在国际贸易中,针对货物装卸责任和费用承担问题,有一些国际法律和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物流运输合同协议

物流运输合同协议

物流运输合同协议物流运输合同最新1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运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相关运输费用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需提供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等详细的货运清单,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应不含有国家禁运或需要提供政府部门特殊准运许可证明文件的物品。

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门到门”的派送运输物流服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厂装货,并于第一时间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2)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送货地址、变更收货人,但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费用或损失。

3)甲方受权乙方进行业务时,应提供准确、有效、完整的单证,并负责协调和配合提货事宜。

4)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物品运输的规定,每次按送货清单的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5)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汽车运输,对包装不符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重新包装后承运,如甲方不进行包装改善,乙方将不承担运输损坏责任或拒绝运输。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后,应根据甲方的产品特性及要求尽快安排合适的车辆到甲方指定地点装货,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2) 运输车辆进入工作区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乱停乱放,并听从相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3) 在承运期间,乙方对托运货物应负责安全责任,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外包装完好或无异常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包装内货物的损坏、缺少。

4)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洪水、冰雪、塌方、修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修理等,乙方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有什么

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有什么

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有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是进⾏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时由托运⼈与承运⼈签订的⼀种合同,运输合同要明确承运⼈与托运⼈的责任,那么运输合同的责任如何划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有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主要是承运⼈与托运⼈责任划分,⽽承运⼈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相继运输的责任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条【旅客⼈⾝伤亡责任】承运⼈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许可搭乘的⽆票旅客。

第⼋百⼆⼗四条【旅客随⾝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李毁损、灭失的,适⽤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百⼆⼗五条【托运⼈如实申报义务】托运⼈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准确表明收货⼈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的收货⼈,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损失的,托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材料提交承运⼈。

托运⼈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因此产⽣的费⽤由托运⼈负担。

第⼋百三⼗⼆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快递法律法规

国际快递法律法规

国际快递法律法规第六章货物交付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

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一) 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 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

第四十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

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

第四十一条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三个月内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承运人在处置货物前,应当通知收货人。

第四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的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

第七章特种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

第四十五条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

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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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1)第三章运输填空: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b.不完全过失责任c.完全过失责任d.过失责任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d)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汉堡规则》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b.航次租船c.光船租船d.班轮运输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d.国际私法协会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b.尚未生效c.正在拟定中 d.已经颁布 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b.海牙规则c.华沙—牛津规则d.维斯比规则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华沙—牛津规则d.汉堡规则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b.卖方c.收货代理人d.委托人多选: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abd)a.货物b.实际承运人c.承运人的责任d.延迟交货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abcd)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cd)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abcd)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b.转船提单c.联运提单d.班机运输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c.直达提单d.转运提单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abcd)a.延长了诉讼时效 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 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不定项: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bcd)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d)a.《汉堡规则》b.《维斯比规则》c.《海牙规则》d.以上都未参加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b.可以转让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c.转船提单d.运费到付提单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ab)a.《华沙公约》b.《海牙议定书》c.《海牙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判断: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

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

(√)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9.(√)10.(×)名词:1.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3.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简答:1.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

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

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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