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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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科学比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运用于由林业部门管理的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初步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应在“提高科技含量、夯实种苗基础、服务生态建投、保障种苗的供应”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林木种苗工程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划进行项目布局和规划。
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乔灌草相结合。
根据生态类型、立地条件和生物多样性以及各工程的要求,科学确定基地建设类型和建设重点。
三、以改、扩建现有种苗基地为主,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现有基地的巩固提高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充分发挥现有种苗基地作用,加大种苗基地改扩建力度,尽快提高现有种苗基地的生产能力。
四、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以满足当前造林绿化和城镇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种苗数量和提高种苗质量为基点,科学确定各类型的种苗生产基地的建设规模、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
第六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布局。
二、有相应各级林业主管机关批复建设种苗工程项目的文件。
三、项目建设有相应的种质资源和开展项目建设必须的土地经营管理权。
四、项目建设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对种苗的需求,坚持优化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充分利用原有的种质资源、繁殖材料和各项措施。
第八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类型与规模
第九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依据种苗生产和管理需要分为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良种繁育工程、采种基地工程、苗木生产基地工程及其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
林木种苗工程分类见表1。
林木种苗工程分类及建设项目表
表1
第十条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保存、研究和开发。
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包括原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和离体保存种质资源库三种类型。
一、原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天然物种、植物群落等。
二、异地收集保存种质资源库建设在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的基础上进行。
收集区的种质资源为基础进行完善和扩建,主要包括外来树种、珍稀树种、种源、家系、无性系、农家品种、品种等。
三、离体保存种质资源库另行规划设计。
四、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分大、中、小型,其规模划分见表2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工程规模划分表表2
第十一条林木良种繁育工程依据建设目标分为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和林本良种基地(新建、改扩建)建设两类。
一、林木良种繁育工程应将选育、试验、示范、生产、推广统筹安排。
合理搭配。
二、林木良种繁育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良种生产建设的基础,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科学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应立足林业重点工程,采用国际、国内最新科技成果,加强优良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大力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的引进和研究,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和生产优良繁殖材料,并起到辐射、示范、推广作用;
四、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项目建设必须遵循育种区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划。
一处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项目建设可以仅有一处建设地点,也可以挂一处主点,1-3处分点。
五、林木良种基地是为造林绿化工程提供优良种植材料的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以省、地、县为单位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应跨越省、地、县行政区划,在跨越县级行政区划的国有林场内建设的林木良种基地除外;一处林木良种基地只能有一处建设地点。
六、林木良种繁育中心。
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规模见表3。
林木良种繁育工程规模划分表表3
第十二条每处采种基地至少应有1个主采树种作为基地建设的目的树种。
采种基地可分为生产区和管理区。
生产区以县为单位依次划分为经营区、林班。
管理区包括种子加工调制场所、
库房、种子晒场、检验用房、综合管理用房等,采种基地建设工程的基地建设类型与规模见表4。
采种基地类型与规模表表4
第十三条苗圃建设工程根据生产目标和任务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4个类别。
一、特大型苗圃面向全国和大的生态区域,批量生产优质苗木,对全国的苗木生产进行宏观调控。
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繁殖材料和管理经验,按产业化、工厂化要求组织生产,生产和管理技术与国际接轨。
二、大型苗圃面向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生态工程,批量生产优质苗木,具有区域调控作用和示范、试验功能。
引进国内外科研成果、新技术和新品种,按规模化、工厂化要求组织生产。
三、中型苗圃面向一个市(州)或重点生态项目,生产优质苗木,并具有一定的调控功能和示范作用。
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良繁中心的原种繁殖材料,按规模化要求组织生产。
四、小型苗圃面向一个地、县(市、局)和一般工程项目,部分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依托大、中型苗圃和良种基地提供的新品种和良种,定量生产苗木。
五、各类型苗圃的规模、产量见表5。
各类苗圃规模、产量表表5
第十四条种苗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依据建设性质、建设目的分为种苗加工贮藏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信息化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三类。
第三章林木种苗工程项目构成
第十五条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工程项目分为调查与收集工程、扩繁与保护工程、研究与
开发工程、信息系统工程、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五个方面。
一、林木种质资游基因库调查与收集工程项目包括:物种和植物群落等天然种质资源调查,具优良和特异性状个体资源的观察、选择与收集。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扩繁与保护工程项目构成见表6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扩繁与保护工程项目构成表表6
注:“*”项目——不得与良种繁育基地内的项目重复配置
二、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包括林木种质资源生物学特性,开花结实特性,主要树种生长与环境响的关系,以及材质、抗逆性等方而的观察研究,并通过选择测定、杂交育种、基因工程等育种手段开发利用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构成见表7。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构成表表7
注:“*”项目——不得与良种繁育基地内的项目重复配置
三、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包括种质资源数据库、种质资源调查研究和开发决策支持系统、种质资源信息网络、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等。
四、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项目包括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管理中心和资源收集保存区的管理房、实验室、道路、通信、供电、给排水、采暖、交通工具等。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工程主要设备可参见表8。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工程主要设备分类表表8
注:“*”项目——不得与良种繁育基地内的项目重复配置
第十六条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分为生产工程、良种培育工程、生产设备工程和辅助工程四个方面。
一、林木良种繁育工程的生产工程、良种培育工程建设项目构成见表9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建设工程的生产工程、良种培育工程项目构成表表9
注:“√”为各类型建设项目的构成
二、良种繁育工程的生产设备工程、辅助工程建设项目构成见表10。
林木良种繁育工程的生产设备和辅助工程项目构成表表10
注:“√”为各类型建设项目的构成
三、林木良种繁育工程的主要设备可参照表11。
林木良种繁育工程的主要设备表表11
第十七条采种基地工程项目由种子生产工程和辅助工程两部分构成。
一、采种基地建设工程的生产工程主要包括林道、防火、管护、林分抚育、病虫害防治、固定观测样地、环境监测站、生产机具等。
二、采种基地工程的辅助工程主要包括立界、种子加工调制、储藏、检验机具及设备,运输工具,库房,综合用房,种子晾晒场及附属工程。
三、采种基地工程建设项目构成见表12。
采种基地建设工程的种子生产工程和辅助工程项目构成表表12
四、采种基地建设工程的仪器设备可参照表13
表13
采种基地建设工程主要仪器设备表
第十八条苗圃工程由育苗生产工程、生产设备工程、辅助工程等三部分构成。
一、苗圃建设工程项目构成见表14。
苗圃建设工程项目构成表表14
二、育苗生产区区划为大田育苗区、容器育苗区、大苗区、花卉苗繁殖区、试验区和采穗圃。
不同级别苗圃的分区见表15。
苗圃工程育苗生产区区划表表15
三、建筑工程包括:综合实验楼、生产用房和库房。
各级苗圃建筑工程控制面积见表16。
苗圃建筑工程房屋土建控制面积表表16
单位:平方米
第十九条林木种苗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种子加工贮藏工程、质时监测工程、信息化工程三部分构成。
基础设施应满足种苗生产储存、调运、丰歉储备、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构成见表17。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构成表表17
一、林木种苗加工储藏工程,包括林木种苗加工与低温库或常温库。
1、林木种苗加工与低温库建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建设,以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丰歉储备、样品封存、珍稀树种种子储存需要。
2、林木种苗加工与常温库建设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三级,以能满足本地区种子生产、调运及使用的储存、丰歉储备需要。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测工程分国家、省、地(市)县三级,以能满足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
仲裁检验和种苗生产常规检验的需要。
三、种苗信息化工程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三级建设,为满足种苗信息服务与服务,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
四、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构成见表18。
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构成见表表18
五、基础设施设备可参照表19。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设施设备表表19
第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十条林木种苗生产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别列于20-23。
第二十一条林木种苗贮藏、检验等基础配套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别列于24-25表。
第二十二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用于种苗生产、资源保存、检验、贮藏、加工等项目的投资不应低于60%;辅助及配套工程投资不应超过30%。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工程主要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0
良种繁育工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1
采种基地工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3
林木种子低温库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4
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