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保部门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答: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1999]304号文件规定,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
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new/253_254_/2009_1_7_wa266813 3046171900210890.shtml)。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税法中的这些扣除支出是建立在企业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在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中列支,那也就不会在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中。
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五)工资薪金的范围。
实际上企业职工薪酬的(一)狭义的工资,(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
劳保费等涉税问题分析
劳保费等涉税问题分析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二、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
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
2、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3、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该公司在节假日前后列支的服装费,除少数公司领导外,不能提供完整的领取手册,既然非公司职工使用,则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发放非劳保必需品无可厚非,例如高层、中层的形象塑造支出,也是公司形象宣传的需要。
即使采购服装在发票上注明类别为劳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进行税前扣除,其实质属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此种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显然可以全额扣除,但企业计入劳动保护费就可能少计应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用于非本单位职工的非劳保必需品,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实质属于企业的交际应酬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企业的赞助性支出,应全额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保护用品个税、进项税额抵扣、与福利费区别等实务问题【税务实务】
劳动保护用品个税、进项税额抵扣、与福利费区别等实务问题【税务实务】1.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具体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特别提醒:劳动防护用品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企业购买时应该明白着是劳保用品还是职工福利费性质)
(1)关注“福利”二字,“福利性质用品”属于职工福利费,比如:人人都可以提回家的洗衣粉就是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的人员发放的洗衣粉就是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不是劳动保护费,直接发货币的“劳动保护费”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
2.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当然也需要取得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发票等)。
3.劳动防护用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劳动防护用品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作出了解
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要区别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需要按规定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比如高温补贴费,按当地规定是否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一些省市区规定了在规定额度发放的高温补贴、取暖费等免征个税,各地额度也不一致)。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2009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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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
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汇算清缴中,涉及道德应纳税项目是哪一些呢?看完店铺整理的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汇算清缴所涉及的应纳税项目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税前扣除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 政府补贴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政府补贴问题1:企业的政府补助金如何入账?交所得税吗?解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之外的政府补助。
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1.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冲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1.总额法先按照补助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所得税是一种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所得收取的税费。
在企业经营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侵权行为等,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为了补偿企业的损失,可能会获得补偿收入。
本文将针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
1. 企业补偿收入的定义企业补偿收入指的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由保险公司、侵权方或其他第三方赔偿所得到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企业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修复设备、补偿员工工资等。
2. 补偿收入的税务性质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补偿收入属于“其他收入”范畴,需要计入企业全年所得额中,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3. 企业补偿收入的税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补偿收入的纳税率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例如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因此,在计算企业补偿收入的应纳税额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税率进行计算。
4. 税前扣除和税后补偿有些企业在接受补偿之前,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税前费用,例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等。
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从企业补偿收入中减去。
而补偿收入到手后,仍然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5. 补偿收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将补偿收入计入所得额,并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详细列示补偿收入的来源和金额,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和监管。
6. 补偿收入的税务合规企业在处理补偿收入时,需要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例如,企业应及时申报补偿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保留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备查验,避免出现逃税和税务风险。
总结:企业补偿收入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获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这种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全年所得额中,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在处理补偿收入时,企业应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6]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
围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请纠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
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1996年3月8日财税字[1996]2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安置待业人员定额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这是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予以纠正。
请你局将纠正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结束——。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营业外收入,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扶贫资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具体的针对实际业务过程中的复杂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福利费涉税问题
一、“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差异确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税法的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
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了一个完成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说天天与“福利费”打交道,正因为天天打交道脑海中自然就留下一个“福利费”概念。
被媒体一说,自己再看看不完整的法律条款,然后自己就迷糊了:到底什么才是“福利费"?还有能免个税的福利费项目吗?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那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该文件作为福利费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件也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该文时间虽然比较久了,但是目前仍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2-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应付职工薪酬 劳保费 劳动保护费 知识问答
应付职工薪酬劳保费劳动保护费知识问答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它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劳保费也称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支付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费用。
劳动保护费是应付职工薪酬的一部分,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支付的一种福利费用。
它不属于工资范畴,但可以作为企业成本进行列支。
以下是一些关于应付职工薪酬、劳保费和劳动保护费的常见问题:
应付职工薪酬和劳动保护费有什么不同?
答: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而劳动保护费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支付的费用,如劳动防护用品费、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劳保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劳保费不属于工资范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
劳动保护费的会计处理9篇
劳动保护费的会计处理9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劳动保护费的会计处理的资料9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劳动保护费的会计处理篇1(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
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2009]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
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 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收到稳岗补贴需要交税吗
收到稳岗补贴需要交税吗?一、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收到稳岗补贴,一般主要用于员工的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支出,并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对于这些不征税收入来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实务工作中,一般会选择直接纳税申报。
一是因为上述条件较为苛刻,核算麻烦;二是选择不征税处理后,其相应的支出也不能扣除,也就是说选择“征税”还是“不征税”处理,对企业影响不大,即意义不大。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而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并支付给员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补贴,因此应在取得稳岗补贴金额时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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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保部门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问题】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