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在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方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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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在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方面的职能作用
作者:蔡浩然
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5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
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是针对新的历史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提高各
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
当今社会正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随着改革的
不断深化,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
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善于平衡
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关键是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法
治精神,最好的办法是依靠法治。
这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运用法治手段处理改革、
发展中的问题的一种能力检验。
担负着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培养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方面起着独特作用。
一、发挥普法的教育作用,打造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的良好氛围
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
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与人治思维相对立
的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至为关键。
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显得尤
为重要。
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的。
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法律是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必由之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此负有义
不容辞的责任,决不可以把它当作一项软任务,而有所忽视。
自从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作出第一个普法决议后,至今已经20多年了,全国上下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日益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也在逐步加强。
但
毋庸讳言,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原因,人们的法治思维尚未成为一种自觉,领导干部用法治思
维来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处理问题、维护稳定的自觉性和能力尚待提高。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还时有发生。
以至出现了瓮安事件、启东事件等,严重损害了政府的
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彰显法治权威,培养和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
治思维治国理政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各级人大一方面要结合本地特点作好普法决议,另一方
面要以落实普法决议为抓手,通过视察、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汇报等形式,督促相关政府
部门认真做好普法教育。
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普
遍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普法工作要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
要建议和督促有关部门
结合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特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中培训、宣讲报告、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等长效机制。
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各
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
要督促有关机关、基层组织开展法治专题报告会、举
办法治征文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干部群众学法、用法,营造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二、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以更加有效的监督来推动和维护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必须要有具体的法律监督工作来促进和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权。
因此,发挥各级人大的监
督机制作用,不仅有助于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而且也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的
法治思维的形成,并且自觉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积极推进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有助于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决策的过程,也是依法决策的过程。
它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领导人的法治思维
来引领、保障。
如果没有领导人的法治思维,就没有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取而代之的只能是
长官意志,其后果不言自明。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少数主要
领导人对此认识不足。
认为重大事项通过人大决定,程序复杂,影响效率。
因而在重大事项的
决定上,绕开人大,往往由党委决策、政府执行。
这正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因此,完善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制度,使之形成习惯,形成制度,一以贯之,这对提高领导干部
的法治思维是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的。
——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
从国家层面来讲,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形式、最高层次的监督。
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
方面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
法治思维,进一步增强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自觉性和能力。
同时,“一府两院”
也要进一步提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能否自觉接受监督,本身就是一个法治思维问题。
如果领导干部一提到监督就“感冒”,觉得不舒服,本身就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从人大本
身来讲,关键是要解决人大监督的力度不够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
做好新时期
人大的监督工作,克服监督工作的不足,同样也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引领。
就是要求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的授权,充分运用执法检查、专题审议、视察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
调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手段,富有成效地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
同时,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实际,开拓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人大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确保宪法
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发挥依法任免干部的职能,以更加完备的任免机制来增强法治思维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应当努
力行使好这一权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做好任前的法律考试。
笔者认为,对被任命干部实行法律知识测试不仅要考察其法律知识,而且应当加大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内
容测试。
这样,不仅可以考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水平,更能够引导和增强广大干部在日常工
作中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实际问题的自觉性。
其次,要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
对法治思
维能力差,不重视用法治手段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的领导干部,人大应当依法行使罢免权。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人大在依法行使干部的任免权方面做得还不够。
主要是表现
在思想认识上存有顾虑,认为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冲突,因而在行使干部
任免权方面有所顾忌。
其实,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不仅不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冲突,恰恰相反,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实质上是党管干部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把“依法办事原则”作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六条原则之一,并且在相关具体条文上作了具体明
确的规定。
这足以说明,人大依法任免周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以法治思维,从依法执政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切实保障人大依法行使好任免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