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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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建村字[2005]9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根据《村镇规划标准》要求,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进行村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时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1、《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2、条文说明省建设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0.1 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靳善忠二000年一月十三日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良好的日照、通风和方便、卫生的生活条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建设。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和防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

二类地区是指一类地区以外,南、北、西三个方向均至环城路,东至御河所围合的地域。

三类地区是指大同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不含一、二类地区的规划区。

第二章居住建筑间距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间距,适用于九层和九层以下(含底层商业建筑)的居住建筑建设。

第七条条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平行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2;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3;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垂直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且间距不得小于6米。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系数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系数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2.0.1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建筑工程管理]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建村字[2005]9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根据《村镇规划标准》要求,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于进行村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时参照执行,且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1、《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2、条文说明山西省建设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于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2.0.1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和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条例

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条例
多(低)层住宅建筑 高(中高)层住宅建筑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
(三)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垂 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当两栋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其最小间距(Lx)不应小 于 9 米且水平距离(Ln)不应小于 6 米;(表三) 4、当两栋建筑错位重叠布置时,重叠部分(a)大于 6 米时, 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a)小于 6 米时,重
第七条 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中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照表四规定控制:
表四
示意图 4
建筑高度 H(米) (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
最小间距 Lx(米)
21<H≤36
Lx≥36
36<H≤54
Lx≥45
54<H≤100
区(指已有住宅建筑改造建设的地区)不应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 建筑高度的 1.3 倍,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0 米,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
朝向为其他方向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表一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4—
叠部分间距(Lx)不应小于 15 米。(表三)
表三
方位角
示意图 3
错位不重叠
错位重叠
(四)多(低)层住宅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9 米;山墙均
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山墙面不应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0.1 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日照系数

日照系数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2.0.1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建村字[2005]9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根据《村镇规划标准》要求,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进行村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时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1、《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2、条文说明山西省建设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0.1 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ﻫ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ﻫ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的规划设计。

ﻫ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ﻫ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ﻫ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整理)日照系数总则

(整理)日照系数总则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2.0.1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楼间距规定

太原市楼间距规定

太原市楼间距规定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单位:太原市⼈民政府⽂号:太原市⼈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期:2002-9-18执⾏⽇期:2002-9-18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规定适⽤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地使⽤和建设⼯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地项⽬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章建设⽤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地分类,按其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执⾏。

第六条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分类和本规定表⼀确定的建设⽤地适建范围执⾏。

凡表⼀未列⼊的⽤地类别或建设项⽬,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超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建筑⽤地⾯积⼤于2万平⽅⽶的成⽚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和表三的规定执⾏。

建筑间距日照间距

建筑间距日照间距
规范学习
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 日照标准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或简称“建 筑间距”。比如说,我们经常接触 的住宅建筑,它们之间的间距,就 是住宅建筑间距,它又分为正面间 距和侧面间距两大类,但凡泛指的 住宅间距,为正面间距。
住宅间距应该满足什么呢?
• 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 1.日照,2.消防,3.抗震,4.道路 交通,5.卫生防护,6.管线通道, 7.通风,8.采光,9.视线干扰, 10.用地,11.尺度,12.完整性等 要求。
但对日照要求严格的住宅建筑,
一般按日照时间、建筑朝向以及 日影变化来确定其建筑间距,这 就是我们所说的日照间距,即从 日照要求出发的住宅正面间距。
住宅的日照要求以“日照标准” 来表述。决定住宅日照标准的主 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我 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有五、 六十度。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 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在同一条 件下,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要大 得多。
《住宅规范》P.13. 5.室内环境, 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一 节里规定: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 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 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 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中关于住宅建筑 日照标准的规定。
综合上述,“日照标准”可概述
为:不同建筑气候地区、不同规 模大小的城市、地区,在所规定 的“日照标准日”内的“有效日 照时间带”里,保证住宅建筑底 层窗台达到规定的日照时数,即 为该地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这里又可分为:
一. 标准日照间距,即当地正南向 住宅,满足日照标准的正面间 距;
二.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即当住宅 正面偏离正南方向时,其日照 间距以标准日照间距进行折减 换算。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规定。

1.0. 3a 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配建设施,必须及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综合效益。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和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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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 L1/ H1 大于等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不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 坡高,即 Hs=H,日照间距则从遮挡建筑主体非主要采光面外墙算起,即 Lx=L
2.0.10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建筑物檐高的比值。
3 一般规定 3.0.1 本规定中日照标准均指国家相关规范中规定的日照标准限值。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随着村镇建设的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建筑间距引发的纠纷不断 增多。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城市与大城市采用的是不同的日照标准,所 以,简单套用城市日照标准并不科学。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出非常成熟的日照分析软件,其 结论具有科学性和结果唯一性,但对于广大村镇的建设者和管理部门来说,直接应用软件在 经济承受力和操作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困难。编制本规定,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 管理。 1.0.2 本规定编制依据是《村镇规划标准》,故适用范围同其一致。
6 附 则 6.0.1 本规定由山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A:全省各县(县级市)县城所在纬度区划分: 34.5—35.5° 运城市:万荣县 临猗县 闻喜县 平陆县 芮城县 夏县 垣曲县 绛县 永济市 盐 湖区 晋城市:泽州县 35.5—36.5° 临汾市:蒲 县 吉 县 乡宁县 襄汾县 浮山县 翼城县 曲沃县 洪洞县 古 县 安泽县 侯马市 尧都区 长治市:屯留县 沁源县 平顺县 长子县 长治县 壶关县 潞城市 郊 区 运城市:稷山县 新绛县 河津市 晋城市:沁水县 陵川县 阳城县 高平市 36.5—37.5° 吕梁市:柳林县 中阳县 石楼县 交口县 文水县 汾阳市 孝义市 晋中市:太谷县 祁 县 平遥县 榆社县 左权县 和顺县 灵石县 介休市 榆次区 长治市:武乡县 沁 县 襄垣县 黎城县 临汾市:永和县 大宁县 隰 县 汾西县 霍州市 37.5—38.5° 吕梁市:兴 县 岚 县 临 县 方山县 交城县 离石区 忻州市:定襄县 静乐县 阳泉市:盂 县 平定县 郊 区 太原市:阳曲县 清徐县 娄烦县 古交市 迎泽区 晋源区 小店区 尖草坪区 杏花 岭区 万柏林区 晋中市:昔阳县 寿阳县 38.5—39.5° 大同市:灵丘县 忻州市:五台县 繁峙县 代 县 宁武县 偏关县 河曲县 保德县 神池县 五寨 县 岢岚县 原平市 忻府区 39.5—40.5°
关于印发《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建村字[2005]97 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村镇规划标准》要求,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
制 定了《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进行村镇规划设计和 建设 管理时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注:Hs 为正南向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
表 4.0.1-2 建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折减
0~15° 1.0Lx
15~30° 0.9Lx
30~45° 0.8Lx
45~60° 0.9Lx
≥60° 0.95Lx
①本表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x 为当地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限值。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4.0.2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须不应使被遮挡 的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 2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4.0.3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既非垂直又非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日 照间距执行。 2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日 照间距执行。 3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 30°且小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可较平行布 置时适当缩小,但不应使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4.0. 4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点式居住建筑每户至少 有一个主要卧室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8 米。 4.0.5 低层居住建筑区的日照间距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低层庭院式居 住建筑中修建附属建筑及院墙时,不得使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4.0.6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 于 6 米。 4.0.7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4.0.8 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4.0.9 位于建筑密度较高、建筑布置关系较复杂的建筑群内的居住建筑,应综合考虑周围建 筑对其的日照影响,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 境,并且不应使相邻建筑日照标准降低。 4.0.10 在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内,不应再布置任何其它建筑。
表 4.0.1-1 全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Lx)限值表
项目 间距限值 纬度
34.5°5.5°
居住建筑
新区 1.44Hs
旧区 1.36Hs
35.5°36.5°
1.49Hs
1.40Hs
36.5°37.5°
1.54Hs
1.44Hsຫໍສະໝຸດ 37.5°38.5°1.61Hs
1.51Hs
38.5< SPAN style="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39.5° 39.5°40.5°
3.0.2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其日照间距: 1 居住建筑; 2 长日照建筑;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物。 3.0.3 新建任何设施都不应使相邻的原有上述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3.0.4 遮挡建(构)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 遮挡: 1 距离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 6 米以外的烟囱或者 12 米以外的水塔; 2 位于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3.0.5 省内各村镇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确定以其所属县城所在地纬度为计算取值基准。 3.0.6 在全省村镇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 环保、人防、防火、抗震、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 距的要求。
5 其它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5.0.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 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5.0.2 含有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混合功能的多层建筑之间确定日照间距时只须保证住宅和 长日照建筑的日照标准。 5.0.3 在特殊地段,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权威机构作出日照分析报告确认满足日照标准 的,可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对建筑间距进行适当调整。
附 1、《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2、条文说明
山西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技术规定
1总 则 1.0.1 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 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 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 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 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 定。
大同市:天镇县 左云县 大同县&nbs p; 浑源县 阳高县 广灵县 新荣区 南郊区 朔州市:右玉县 怀仁县 山阴县 应 县 平鲁区
附录 B 本规定用词说明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术语 符号 2.0.1 低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 1~3 层的居住建筑。 2.0.2 多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 4~6 层的居住建筑。 2.0.3 中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 7~9 层的居住建筑。 2.0.4 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 10 层的居住建筑。 2.0.5 长日照建筑 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 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 主要采光面 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 为南向。 2.0.7 非主要采光面 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 日照间距(Lx) 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 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 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 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 3 米长(含 3 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 凸出距离不超过 1 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 1/4 者,计算其日照间 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 度 1/ 2 的(含 1/ 2) ,其日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 1/ 2 的,应自阳台外缘 计算日照间距(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2.0.9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Hs) 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非居住建筑时,计算高度 Hs 应当减去非居住建筑层高度。 2 当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退台或坡屋面时,计算高度与日照间距应根据退台部分宽 高比或坡屋面宽高比(L1/ H1)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的大小关系分别确定: 1) 当 L1/ H1 小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应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 坡高,即 Hs=H+H1,日照间距应从退台部分非主要采光面或坡屋面屋脊算起,即 Lx=L+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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