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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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五>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1、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中高层住宅间距参照多层住宅间距要求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1、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筑控制。

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3、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1.25倍。

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它主要涉及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

下面是对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的详细介绍。

首先,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私人空间和居住环境。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少于5米。

这样可以保证住户之间有足够的私密性,减少邻里之间的干扰。

此外,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还能保证阳光的照射和通风的流通,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住宅建筑之间的高度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的高度的1.5倍。

这样可以避免高大建筑对周围低矮建筑的遮挡,保持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对于多层住宅建筑的高度规范,一般来说不得超过20米,以保持小区内建筑之间的和谐和美观。

另外,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规范也需要考虑。

开间指的是住宅建筑之间的空隙或道路。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宽度应不少于12米,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并为小区内居民提供舒适的行走和活动空间。

最后,住宅建筑的设计也需要考虑周边的环境和景观。

例如,在住宅区内,建筑物之间的设置应尽量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建筑物应尽量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护周边的绿化带和公共空间。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旨在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的私密性和居住空间,以及保持周边环境和景观的美观和和谐。

这些规范对于住宅区的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有助于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宜居的居住环境。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摘要:一、引言二、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标准规定1.相关规定2.影响因素三、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实践应用1.工程案例分析2.间距调整策略四、注意事项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建筑与老建筑之间的基础间距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基础间距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稳定,还涉及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至关重要。

二、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标准规定1.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新建建筑的基础底面位于既有建筑基础底面之上时,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不宜小于既有建筑基础宽度的2倍。

(2)当新建建筑的基础底面位于既有建筑基础底面之下时,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不宜小于既有建筑基础宽度的1.5倍。

2.影响因素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确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建筑物的类型和结构形式;(2)地基土的性质、承载能力及水位情况;(3)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道路、管线、绿化等。

三、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实践应用1.工程案例分析某城市一新建住宅小区,相邻地块为一老旧居民区。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整,确保了两者之间的安全稳定。

2.间距调整策略(1)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的基础间距,合理布局建筑空间;(2)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建筑基础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承载能力;(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合规性。

四、注意事项与建议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合理性;2.建设单位应充分了解周边环境,合理规划用地布局,避免因基础间距问题引发纠纷;3.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施工质量;4.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问题的监管,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建筑有着与人类息息相关的重要地位。

除了提供人类基本的居住生活需要,建筑也被用于其他社会活动,如商贸、娱乐等等。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城市中的建筑密度也逐渐增大,这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开始显现。

为了保证城市生活的舒适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各国城市规划多数都建立了建筑间距制度。

建筑间距制度是什么?建筑间距制度是城市规划中常用的一种法规,它规定了城市中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距离和相互关系。

建筑间距制度通常包括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开敞空间、落客区等。

建筑间距制度对城市规划非常重要,能够避免建筑物之间的口角、接触现象,同时也可以保证城市空气流通、光照充足,提高城市环境的质量。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规划制度。

它决定了城市中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距离,包括住房、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生活性建筑之间的距离。

具体来说,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由于生活性建筑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如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等。

因此,城市规划要合理布局生活性建筑,保证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也可以保证城市空气流通、光照充足,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通过生活性建筑之间的科学布局,可以使得城市中绿化、自然景观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避免各种城市环境问题的产生。

保障城市安全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也可以保障城市的安全。

由于生活性建筑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如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等。

因此,城市规划要保证不同生活性建筑之间的距离,避免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的相应政策和法规对于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各国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下面列举几个经典案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定,居住小区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jiànzhù)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gāodù)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dì pínɡ)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qítā)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民用建筑设计(shèjì)通则》4.3 建筑高度(gāodù)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壹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壹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壹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壹)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俩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俩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俩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和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壹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近年来,城市建设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建筑物的密集化问题。

为了保证城市建筑物的整齐有序和居住环境的良好,各地纷纷出台了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

相邻建筑物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它是建筑物布局和规划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居住环境的质量。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一般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

这些规定一般都是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证城市建筑物的合理布局和居民的人身安全。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能够避免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火灾等事故蔓延,还能够确保居住环境的通风、采光和隐私。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会考虑火灾安全。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不仅会导致火灾蔓延,还会给消防救援带来困难。

因此,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一般规定为一定的距离,确保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还会考虑居住环境的质量。

如果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会导致居住环境的通风和采光不良。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还会影响居民的隐私,造成噪音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因此,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规定一般会考虑到居住环境的质量,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

最后,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还会考虑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逐渐稀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规定一般会考虑到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土地资源。

在制定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并与相关专家和机构进行讨论和研究。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需要在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居住环境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以实现城市建设的整齐有序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规定落地生效,从而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曲靖中心城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件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间距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

其中:1.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

2.高层建筑与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超高层建筑间距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成果具体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老年人设施、残疾人设施、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视为居住建筑控制建筑间距。

第二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应不少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的面积应不少于1/2。

(七)有日照要求的项目,须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无日照要求的项目,提供多点日照和线上日照分析结果,日照分析应符合《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第三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按《建筑间距布置示意图》《不规则平面建筑间距计算面宽示意图》的计算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拼接应按《曲靖中心城市建筑拼接示意图》(见附件8)的要求执行。

拼接建筑应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不允许单点对角拼接,允许错位大面拼接和切角拼接。

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
摘要:
一、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定义
二、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
三、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影响因素
四、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实际应用
五、结论
正文:
一、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定义
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建筑物高度的比值,通常用于衡量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关系。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日照时间的比值,通常用于衡量建筑物之间的日照关系。

二、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
建筑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是:建筑间距/ 建筑物高度。

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是:日照时间/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三、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影响因素
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影响因素包括:地理纬度、建筑朝向、建筑物的高度、长度以及建筑用地的地形等。

四、建筑间距系数和日照间距系数的实际应用
在建筑设计时,应该结合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同时,建筑间距系数的合理计算可以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关系,
避免造成相互遮挡和阴影,从而提高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效果。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1. 建筑高度1.1 建筑高度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顶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通常以米为单位进行衡量。

建筑高度在建筑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影响着建筑的外观和形态,还直接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 影响建筑高度的因素1.2.1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建筑高度常常受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限制。

不同城市会制定不同的规划要求,以控制建筑的高度范围。

一般来说,市区和商业区的建筑高度较高,而住宅区的建筑高度相对较低。

1.2.2 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建筑高度还受到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的限制。

对于较高的建筑,需要考虑风荷载、地震等自然力的作用,以及建筑物自身的抗倾覆和抗震能力。

因此,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对建筑高度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

1.2.3 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不同的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也会影响建筑的高度。

例如,办公建筑需要提供充足的工作空间和设备放置空间,因而通常会较高。

而住宅建筑则注重居住舒适性和私密性,因而相对较低。

1.3 建筑高度的分类1.3.1 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在两层到三层之间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5米。

低层建筑常见于住宅区和郊区,具有较低的密度和较高的绿化率。

1.3.2 中层建筑中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在四层到十层之间的建筑,高度一般在15米到30米之间。

中层建筑常见于商业区和城市中心地带,常用于商业办公楼、酒店和购物中心等。

1.3.3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超过十层的建筑,高度一般在30米以上。

高层建筑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常见于商业中心和城市发展区,如摩天大楼和超高层建筑。

2. 建筑间距2.1 建筑间距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通常以米为单位进行衡量。

建筑间距在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之间的交流、透光性、通风性以及对景观、人行道等的影响。

2.2 影响建筑间距的因素2.2.1 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建筑间距往往受到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限制。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 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 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 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 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 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 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 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 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 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 别确定间距。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 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 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 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五章 建筑物退 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 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 下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 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 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 于7米。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 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 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 得小于3米。

建筑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系数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关系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影响程度。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建筑间距系数是一个重要的参数,它能够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人居环境和交通流动等方面。

建筑间距系数的大小取决于城市的规划要求、建筑物的功能以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多个因素。

较小的建筑间距系数意味着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较大,使得城市的空间感强烈,视觉上显得通透、宽敞。

这种设计理念在现代城市规划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为了提升人居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舒适度。

而较大的建筑间距系数则意味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较小,相对拥挤。

这种设计理念在古代城市规划中较为常见,更多地强调建筑物的密集度和层次感。

建筑间距系数的变化对于城市的交通流动也有一定的影响。

较小的建筑间距系数会减少城市的交通拥堵情况,提高交通效率。

在这种设计理念下,人们可以更流畅地出行,减少交通阻塞。

而较大的建筑间距系数则可能导致交通拥堵情况的加剧,人们可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一段短途距离的出行。

此外,建筑间距系数还会对城市的微气候产生影响。

较小的建筑间距系数会使得城市形成狭长的通风廊道,增加空气的流通,改善城市的气候状况。

而较大的建筑间距系数则可能阻碍空气流动,造成局部的热岛效应,使得城市更易受高温天气的影响。

在建筑设计中,建筑间距系数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合理的建筑间距系数能够充分发挥建筑物的功能,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例如,在住宅小区的设计中,适当的建筑间距系数可以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创造相对独立的户外空间,使居民能够尽情享受户外活动。

而在商业区的设计中,适当的建筑间距系数可以为商家提供更好的展示空间,吸引顾客的目光。

然而,建筑间距系数的把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它需要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视觉效果以及业主的需求等多个因素。

因此,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综上所述,建筑间距系数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参数。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涉及到居住区域的安全、环境和治理等方面。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是指相邻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或最小间隔,这通常由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制定,以确保居住区域的合理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规划中,建筑间距控制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其目的是优化城市空间和功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建筑间距的控制是城市规划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它可以影响市容和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

过于密集的建筑会让城市空间变得拥挤,影响市容,而过于分散的建筑则可能会浪费资源和空间。

在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居住区域的特点。

不同的居住区域具有不同的规划要求和功能需求。

例如,城市中心区域需要更高度的建筑间距,以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地方表达建筑风格,而住宅社区则需要更多的小型建筑,以优化居住环境和社区治理。

2. 城市发展的阶段。

城市的规划和建筑控制规定需要时刻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城市不断发展过程中,建筑间距控制规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需求。

3. 土地资源利用率。

建筑间距的控制也涉及到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会变得越来越有限,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对城市和居住区域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影响城市的格局和市容,优化城市空间利用和环境,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内部交通和流动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

在执行建筑间距控制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是确保建筑间距控制规定执行的重要保证。

政府和规划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建筑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标准。

2. 公众参与和反馈。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和反馈,以确保规定能够切实反映社区和居民的需求和意见。

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

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

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引言建筑楼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合理的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对于城市发展和建筑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建筑楼间距规范的背景和原则,并提出一些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的建议。

背景城市建设和建筑发展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物的布局和间距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形象、空气流通、景观美观等因素。

因此,合理的建筑楼间距规范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原则制定建筑楼间距规范要考虑以下原则:1.安全原则:建筑楼间距应保证安全通行,防止火灾、地震和其他灾害扩散。

2.通风原则:建筑楼间距要保证空气的流通,提高室内外的空气质量。

3.采光原则:合理的建筑楼间距能够保证日照充足,减少阴影对周围建筑的影响。

4.景观原则:建筑楼间距要考虑到城市景观的美观性,打造舒适的城市环境。

规范要求下面是一些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的建议:1.住宅区规范要求:在住宅区,建筑楼间距应保证安全通行,同时要考虑到居民的生活需求。

建议设置适当的绿地和公共空间,以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2.商业区规范要求:在商业区,建筑楼间距要考虑到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求。

建议设置开放式广场和人行道,以提供良好的商业氛围和交通流通。

3.工业区规范要求:在工业区,建筑楼间距要满足厂房和设备的运作需要。

建议设置适当的通道和道路,以方便货物的运输和工人的操作。

4.文化区规范要求:在文化区,建筑楼间距要考虑到文化活动的举办和参与。

建议设置公共花园和休闲场所,以提供文化交流和休闲娱乐的空间。

实施与监督建筑楼间距规范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规范要求落地生根的重要环节。

应建立相应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建筑楼间距规范的实施。

同时,市民和建筑行业从业者也应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建筑楼间距规范的落实。

结论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是城市建设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建筑楼间距规范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制定和落实建筑楼间距规范要求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打造宜居、宜商、宜工、宜文的城市环境。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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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
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环保、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规范、有关标准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
行:
1、与被遮挡住宅的日照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新区不小于1:1.74,旧城改造不小于1: 1. 63;北戴河区新区不少于1:1.73,旧城改造不小于1: 1. 63;山海关区新区不小于1:1.75,旧城改造不小于1:1. 64;南戴河、黄金海岸度假区不小于1:1.73。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照新区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4、多层条式住宅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1;增加长度超过1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再增加0.1。

5、多层住宅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计算。

6、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多层、低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7、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

(二)高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至16时。

2、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 15°)。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高层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标准。

4、高层住宅之间及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多层、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
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6、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新建的高层住宅与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5米。

(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

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视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其间距应满足视线干扰间距不小于18米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

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1)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10KV最小垂直距离3.0米
35KV最小垂直距离4.0米
66KV—110KV最小垂直距离5.0米
154KV—220KV最小垂直距离6.0米
330KV最小垂直距离7.0米
500KV最小垂直距离9.0米
800KV最小垂直距离15米
(2)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10KV最小水平距离1.5米
35KV最小水平距离3.5米
66KV—110KV最小水平距离4.0米
154KV—220KV最小水平距离5.0米
330KV最小水平距离6.0米500KV最小水平距离8.0米800KV最小水平距离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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